物業經理人

日本地下空間利用:地下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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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地下空間的利用——地下街

  日本地下街概況

  在日本,各大城市及某些中等城市都有地下商業街。1930年,日本東京上野火車站地下步行通道兩側開設商業柜臺形成了“地下街之端”。日本第一條、也是世界上第一條地下商業街是1957年建成的大阪唯波地下街。地下商業街在地下很大范圍內建成寬闊的街道,街道兩旁商店標立,和地面上的街道完全一樣。地下街有充足的光源,光線柔和,有充足新鮮的空氣,適宜的濕度和溫度,比地面上更舒適,沒有地上街的車輛、噪音和灰塵。

  至今,地下街已從單純的商業性質演變為包括多種城市功能的、包括交通、商業及其它設施共同組成的相互依存的地下綜合體。1973年之后,由于火災日本一度對地下街建設規定了若干限制措施,使得新開發的城市地下街數量有所減少,但單個地下街規模卻越來越大,設計質量越來越高,抗災能力越來越強,同時在立法、規劃、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已形成一套較健全的地下街開發利用體系。

  1963年大阪建成梅田地下街,接著又建成當時全國最長的地下街--虹地下商業街。虹地下商業街總面積近4萬平方米,街頂距地面8米,長1000米,寬50米,高6米,內有4個廣場、三四百家商店和許多餐館、酒吧、咖啡店。商店出售名種商品,從日常生活用品到高級裝飾品,從現代電器到名貴古董等,凡是地上有的地下大體俱全。地下商業街兼有商業中心、鐵路中樞和游覽勝地三大功能。地下商業街中道路縱橫交錯,曲折有致,路心有花圃,店前有樹木,交匯處有群雕,拐角必有噴泉,甚至有小橋流水、飛泉瀑布等景致。巨型風景畫在燈光烘托下,使人如臨其境。在地下商業街,光電技術與建筑藝術的綜合使用,使藝術與商業產生了完美的結合。

  大阪長堀地下街是日本規模最大的一條地下街。從20世紀60年代起開始修建地鐵,其地下有3條地鐵橫穿,開始地鐵之間不相通,后來又修了一條地鐵,將原先地鐵通過的地鐵站串連起來。地下一層為步行商業街,地下二至四層為停車場。大量的交通人流在此處會集,形成各類商業消費需求。在步行街上還設置了8個廣場,各具功能,使人們即使在地下也很快地識別和知道自己所處的方位,地下街的藝術造型處理,體現出多樣的、以人為本的人性化設計,在滿足快速、舒適、便利、安全功能的同時,為市民提供寬敞、明亮、溫馨、平和、衛生、美觀的環境空間。

  福岡天神商業區地下街街道寬度約40米,總占地面積約2.2公頃。兩條南北向通道和12條東西向道路將地下街劃分為11個街區。街區的東西兩側對稱布置了32個出入口,平均每隔35米就有一個出入口連通地面,既方便了行人出入,又滿足了防災要求。同時地下街直接與周邊的地下停車場(地下駐車場)相連接,停車換乘非常方便。地下街內各種設施齊全,設有銀行、公廁、問訊處、母嬰室、防災中心等多種設施,為游客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務。

  地下街的構成

  地下街的組成是由其主要功能,即在城市中起的主要作用決定的。日本地下街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一個是交通,包括步行交通和靜態交通停車,另一個是商業。因此,日本比較典型的地下街都是由步行交通部份、商店部份和停車場等三個主要部份,以及機房、管理用房等輔助部份組成。步行交通部份包括商業街內除商店以外的通道、廣場、出入口,和與交通設施相連通的通道、集散廳等輔助部份有空調機房、發電機房、配電室、水泵房、中央控制室、防災中心、計算機房、值班室、倉庫等。

  日本的地下街實際上是一個地下綜合體,包括步行通道、商店、停車場等主要設施,還與周圍的一些建筑物地下室、地鐵車站或鐵路車站相連通。地下街通常與停車場、地鐵站并設,在地下街與周圍的大規模建筑物、鐵路車站等之間形成步行者、停車場等的網絡,從而形成城市的一大集中點?,F在地下街分布在日本的21 座主要城市,其總面積約為110 萬平方米,其中大約有8 成集中在大都市圈內。在東京地下街中,停車場所占比重與公共步行通道和商店面積的總和相近。興建與地下街結合的地下步行道和地下停車場,可以在少增、擴城市道路的條件下使地面交通得到改善。由于在地下換乘,在地下購物,在地下通行,在地下停車,就吸引大量人流到地下活動,地面上人車混雜問題,提高車速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

  地下街的這些綜合性功能吸引了大量的人流,如大阪市中心梅田地下街平均每天有150萬人往來(超過大阪市人口的一半),有的購物,有的穿過,有的游逛。也正由于每天有大量人流進出,其商店營業的效果特別好,租金收入也高。這樣也就吸引了投資來建造,成為顯耀財力,技術和采用新的設計思想的地方。如大阪的阪急三番街,是一個位于車站下的三層地下室,面積近8萬平方,空間上大膽地采用“水”這一自然因素的各種形態:瀑布、雨絲、噴泉、溪澗、水池等把三層地下商場上下左右前后組成一體,并有雕塑、小橋、綠葉、鮮花來裝飾打扮,成為一個完整的空間環境,因此它不僅是一個三層的商業購物中心,并且也是人們樂意游息、玩嘗的場所,吸引了更多的人,得到了其商業上更大的收益,并使整個地下建筑起到商業廣告和櫥窗的效果。

  一、交通

  日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堅持以規劃為先導,非常重視人性化設計理念??v橫交錯、四通八達的地上地下立體交通在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時,也為城市合理布局,改善城市環境提供了條件??疾鞏|京、大阪、名古屋、札幌等城市,所到之處都是以地鐵車站為起點,向空中、地下和周圍地區輻射發展,形成較大規模的地下城,而且各具特色。由于地下商城與地面地下交通融為一體,為人們購物、會友、娛樂、休閑、公務活動提供了保障,因而帶動了城市的繁榮。如名古屋榮森地下街,位于市中心的大通公園地下,1978年建成,是人流與交通的集散地。地下街解決了公交和地鐵換乘過渡問題,使得20多條公交終點站設在地下一層,進入中心區地面不見有車輛。其商業面積0.93萬平方米,以商店為主,地下通道達8米寬,設置29個出入口,地下任何一點到出入口最大距離30米,通過2處下沉廣場與公園和周邊設施地面巧妙銜接,將人流與車流有序引入地下,為城市中心在發展過程中如何整合交通和人流提供了一種處理辦法。

  二、商業

  日本地下街中的商業,是中小型零售商店和中低檔飲食店的一種集合體,采用商業街的布置形式,不同于大百貨公司的地下商場,經營方式也是以分散租賃為主。從總體上看,地下街中的商業在城市商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因為相對于整個城市,地下街的數量和規模畢竟是有限的,但是從地下街所在地區的局部看,由于商業集聚,地下街中的商業起著不小的豐富和補充的作用。地下街對于廣大消費者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因為那里方便、舒適,特別是不受氣候條件的影響,雨天或雪天顧客就更多。

  從各層的內容分布情況看,商店主要在地下一層。過去曾有少數地下街在地下二層中也布置商店,在1973年整頓后,出自安全考慮已明確禁止。停車場多在地下二層,有單獨的坡道出入,并有少量樓梯與地下一層相通。機房等輔助房間一般布置在地下二層或三層。個別地下街的停車場占用地下街的一段相對一獨立,本身為兩層,商店和其他輔助部份

則布置在另外一段的一層和二層中。名古屋中央公園地下街就是這樣的布置。此外,在地下街中,常利用一些邊、角或其他一些不便使用的位置布置一些管道和電纜,對于管線的維修和地下空間的充分利用都是有利的。

  目前,以日本學者為主正在研究30米以下的深層地下空間利用的規劃。深層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成為未來城市現代化建設的主要課題。在地下空間深層化的同時,各空間層面分化趨勢越來越強。這種分層面的地下空間,以人及為其服務的功能區為中心,人、車分流,市政管線、污水和垃圾的處理分置于不同的層次,各種地下交通也分層設置,以減少相互干擾,保證了地下空間利用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將地下街與城市空間整合為新的城市空間,通過地下空間開發,整合城市交通樞紐、商業設施、開放空間、公園綠地等城市要素,形成地上地下一體化、復合化的新型城市公共空間。

  地下街的規章限制

  地下街由于是商業性利用的公共空間,而且是眾多利用者的集中設施,因此通過建筑標準、防災標準等對其安全性有著嚴格的規定??墒?,對于在這些規章限制下的已建地下街的事業來說非常艱難。因為防災技術比起制定標準的當時有了飛躍的進步,而從地下街的城市性的建設效果來考慮,可以認為日本已進入了應該重新考慮地下街的設置標準并應對其加以緩和的時期。

  由于建設年代較早,東京八重洲地下街存在著建設標準偏低的問題,首先在設備方面,4個換氣塔和6個排氣塔明顯不足,空氣質量有待提高,供電容量雖在20年前增容過,但仍滿足不了需要,東京高速路下配管做得也不理想;其次在公共設施方面,地廠公共通道較之其巨大的人員流量顯得狹小和低矮,總共4座的電梯和2座扶梯也給通行的人員帶來極大的不便,通行效率較低,而針對殘疾人的無障礙設計更是稀缺:再次在設備設置方式方面,沒有進行分區控制的中央空調系統滿足不了店鋪空間的個體需求,物業管理中心與防災中心的分設導致管理效率較低。

  日本不僅重視地下商業空間的開發,還在于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及機制,再加上常年不定期的安全演習。如何防災是地下商業街面臨的巨大問題,日本各地下商業街都采取了嚴格措施。例如世界最大的地下商業街、建筑面積約14萬平方米的東京“八重州”地下商業街取了以下措施:一、防火。八重州頂部安裝了8000個“煙火感知器”,在溫度達攝氏72度時,即自動灑水滅火。每隔50米有消火栓,數十個通達地面的通道。二、防火災、地震時突然停電。出現這種情況,發電設備自動發電,約一分鐘后就能正常供電。三、防震。八重州地下商業街采用了各種耐震的建筑構造。同時,地下商業街還制定了各種嚴格的規章制度。

  日本針對地下空間資源的法規很多,涉及地下空間權益的有《大深度法》,涉及地下空間建設的有《都市計通法》、《建筑基準法》、《駐車場法》、《道路法》、《消防法》、《下水道法》等。其《大深度法》中規定:私有土地地面下50米以外和公共土地的地下空間使用權歸國家所有,政府在利用上述空間時無需向土地所有者進行補償。

  日本地下空間開發的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導型,如地鐵和大型地下共同溝、公共交通換乘站都由政府修建;股份合作型,如在公共地帶下面修建地下項目,政府可用土地權入股,企業出資,合作開發;企業獨資型,一般是修建地下商業街、停車場采用這種形式較多。如東京八重洲地下街的開發,首先東京都政府采用招標形式出讓地下空間特許私營權,共有7家公司擬投標來投資建設該項目,由于競標者多,東京都政府建議7家公司共同組建為一個公司投資承建該項目,經協商擬投標的7家公司共同出資組建了企業法人八重洲地下街株式會社,共同投資地下街的建設,利益共享、風險同擔。地下街公司每年向政府繳納經營權使用費,而政府對地下街的公共通道部分的日常費用如照明電費、空氣設備費給予補償。

  對我國城市(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啟示

  1、從全局角度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

  通過調研發現,在日本山于土地所有制度與我國不同,沒有統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采用局部地段開發主體自行設計的方式,但是隨著地下空間建設的逐年增加,此種開發方式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同一地區各地下空間之間缺乏聯系、溝通困難。目前,日本各方面也認識到這一點,在交流中日建公司提出確定區域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步驟,綜合調整地下空間開發的深度,統一銜接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接駁位置,確保未來的建設空間,進行設施的復合化利用是地下空間前期重點工作。

  2、道路下空間與周邊建筑的銜接、整體化規劃

  日本地下空間從開發模式上主要是沿城市道路延伸,因而其地下空間開發布局十分重視與周邊建筑的銜接,八重洲地下街、天神地下街等都與周邊建筑進行整體化規劃,地下街與建筑地下空間形成一個有機體。作為獨特的城市設施,地下街又有了地鐵或通市郊的地鐵,地下街的上面是寬闊的廣場、城市道路或公園。更在其上還設有高架式高速公路。這樣就高效率地利用了土地,也等于擴大了國土面積。由于設置地下街,完全做到了步、車分離,道路暢通,也大幅度降低了交通事故率;還利用了空間,增加了城市用地,對市容的整頓做出重大貢獻。而在我國道路下空間多為地下過街通道,主要承擔交通功能,與周邊建筑聯系較少,缺乏溝通。

  3、重視地下空間的安全性,確保疏散線路、設詈銜接部的防災緩沖帶

  日本在1973年以后制訂的地下街建設方針,對地下街的商業所占比重采取限制的政策。關于通道與商店各應占的合理比例,日本出自防災的考慮,要求擴大地下街的交通作用, 壓縮商店面積。按照年以后的新標準,地下街中商業所占面積應小于通道面積,同時兩者之和應大致等于停車場面積。既然地下街商業很受居民歡迎,經濟效益也很高,為何要限制其發展主要原因是出自防災考慮。如果通道面積大于商店面積,對防災疏散就有利得多,有些過去的地下街中商店面積比通道多倍,這當然就潛伏著一定的危險。另一個原因是地下街都建在“公地”之下,投資和租金都比在地上買地建房便宜得多,因而出現地上商店與地下商店店主之間的所謂“不公平”現象,故政府采取限制地下商業發展的政策以緩和這一矛盾。在日本地下空間的安全性問題被擺在很重要的位置,設計中除了保障應急疏散口的數量和分布密度外,還應確保疏散線路的暢通,同時在各地下空間的銜接部設置防災緩沖帶或地下廣場滿足地下空間綜合防災要求。

篇2: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

  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蕪湖市國土資源局 蕪湖市城鄉規劃局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蕪湖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年5月21日

  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

  和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行為,依據《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對實際建設中未按照規劃審批方案增加地下建筑物或改變規劃用途的,經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罰后,開發或建設單位需補辦地下空間規劃和建設用地手續,再確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所有權。

  第三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暫行辦法》實施后原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增建地下工程的,需經市城鄉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局辦理規劃和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后,確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所述情形中需補辦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按規劃批準用途、面積和《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補繳出讓金,出讓年限不超過法定最高年限,且出讓終止日期與地表建設用地出讓終止日期保持一致。

  第五條 《暫行辦法》實施后出讓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經批準調整地下空間建設規劃方案的,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補繳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條 劃撥或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中載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位置、水平投影面積、起止高程、能否分割轉讓和出入通道、通風口等內容。

  第七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供地前應當實施勘測定界,實地界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測量界址點位置、計算用地面積。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界址點位置以平面直角坐標和起止高程表示。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勘測定界應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勘測定界一并實施。

  第八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登記時,應在土地權屬證書記事欄注記“該宗地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豎向高程內容;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時,應在土地權屬證書記事欄注記“該宗地含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豎向高程內容。

  第九條 申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和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與申請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和變更登記提交材料一致。

  第十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根據規劃審批方案確定由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地下建筑物,視為已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已領取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不須單獨申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可直接申請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未領取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需按規定申請地表與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后,方可申請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所有權初始登記,除應提交地表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人防管理部門出具的非人防工程證明材料、規劃管理部門核準車庫、車位建設符合規劃方案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地下車庫、車位按照基本單元采用界址點作為固定界限的,必須埋設金屬材質的固定界址點;采用界址線作為固定界限的,必須埋設金屬材質界限或使用交通標志線專用漆劃線作為固定界限。

  第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后方可銷售、出租。

  第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須與建筑區劃內地表以上的同一權利人的房地產一并設定抵押,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權權屬證書附記中應當注明“該地下車庫、車位依據權利人所有的××(權利人所有的本建筑區劃內地上房屋具體名稱)所有權辦理登記”內容。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權隨建筑區劃內地表以上同一權利人的房地產一并轉移的,提交的材料與申請地表建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材料一致;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單獨轉移的,除需提交與申請地表建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應提交的同類材料外,還需提交權利受讓人為本建筑區劃內地表建筑物所有權人的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地下車庫內設立機械立體車位的,以地下車庫整體作為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單元進行登記發證,不按立體車位分割進行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機動車機械立體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應當首先滿足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銷售商品房,應將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報市住建、物價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單位對地下車庫、車位,不得以“只售不租”名義拒絕為建筑區劃內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第十七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地下車庫、車位以一個為一件收取登記費。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中的地下車庫、車位系指非人防工程的車庫、車位,屬人防工程的暫不登記。

  第十九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登記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維持其原權利狀況不變。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51號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郭安

  20**年11月25日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涉及地下空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第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兼顧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協調機構,研究解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并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用地的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采用獨資、合資、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人民防空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并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下工程與地面建筑相協調的原則。

  第九條 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地下交通、電力設施、供水供氣、通信、公安消防、公共安全、垃圾處理、城市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現狀分析、發展戰略、功能分區、交通體系及用地規模和布局;

  (二)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范圍;

  (三)環境保護和人民防空要求;

  (四)防災減災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規定。

  第十三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取得。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災減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采用劃撥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業、金融、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

  (三)地下交通建設工程及其附著地下交通建設工程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一并出讓給已經取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

  第十四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辦理供地手續。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制定每宗招標、拍賣、掛牌地下空間的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權益價款或者出讓金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權益價款或者出讓金,可以分層計算,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的,其負一層劃撥權益價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劃撥權益價款的10%收取,負二層劃撥權益價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劃撥權益價款的5%收取,負三層及以下免收劃撥權益價款;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其出讓底價(起始價)不得低于同地段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款的20%,其具體計算標準,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發規劃許可。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隨同地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一并辦理。

  單建地下空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以出讓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

  條件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出讓,建設單位持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的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筑物坐落、空間范圍、水平投影坐標、起止深度、總層數、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建筑面積、用途、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要求、物業用房等公共設施用房面積與具體位置等內容。

  第十九條 開發城市地下空間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領取土地權利證書。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與地上工程一并申領施工許可。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滿足地下空間對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環境保護、防水排澇、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筑物、市政設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后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移交。

  第五章 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權利人應當持用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證明及竣工驗收等資料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空間建筑物登記。

  未計入容積率的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不予登記。

  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的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記載平時用途,其具體位置和面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第二十七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筑物應當與地面建筑合并辦理初始登記。

  單建地下空間建筑物的初始登記應當獨立登記。

  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進行分割登記和分割轉讓。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后方可銷售、出租。

  第二十九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間,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使用人應當對地下空間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識管理,并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單位對相關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發生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

  第三十二條 平戰結合的城市地下空間,平時使用時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戰備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及有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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