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揚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摘 要:城市地下空間作為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被許多國家開發利用,是解決“城市綜合癥”的有效措施。本文基于城市和諧發展理念,分析揚州市現階段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狀況與存在的問題,就地下空間的合理開發利用及其前景展望,提出一些合理的看法和建議。
一、引言
人類利用地下空間的歷史悠久,利用目的和形式繁多,幾乎所有的民族都進行過。而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比我們想象的要早很多。在人類社會的整個發展歷程中,城市,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看作是從死人城市演變而來,因為首先獲得永久性固定居住地的是死去的人??梢哉f,人類地下空間利用的歷史就是一部出于各種目的和動機、發展和挖掘地下空間的潛力、不斷尋求其新的使用方法的歷史。
在我國及世界范圍內的城市地下空間公共設施規劃建設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功能種類:
(1)辦公型地下設施。地下空間的安靜、安全和隱蔽性,在我國,地下辦公設施主要指人防指揮所等特殊性建筑。
(2)交通功能型地下設施。主要包括道路隧道、鐵路隧道、城市輕軌的地下部分(包括地下隧道和地下車站)、各種形式的人行過街通道、地下停車庫等。
(3)商業服務功能型地下設施。一般包括地下商場、地下餐廳、地下旅社等,最典型的地下商業服務設施是地下商業街。
(4)娛樂體育型地下設施。地下娛樂設施主要指建于地下的影劇院、音樂廳、舞廳、俱樂部、游樂場以及其它各類娛樂活動中心。建造地下娛樂設施,地下空間的最大有利點在其隔絕性強上,但一旦災害發生疏散不易成為地下娛樂設施開發的最大障礙;地下體育設施指建于地下的各類體育場館、游泳池、體育訓練基地等,尤以前兩者為主。
(5)文化型地下設施。主要指建于地下的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技館、圖書館等,此類文化設施要求安靜、恒溫、隔聲性好。我國城市在這方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不多,主要原因在于認識的局限性。
另外常見的地下公共設施還有地下科教設施、地下醫療衛生設施、地下文物古跡類公共設施等。
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以內、地表以下,以土體或巖體為主要介質的空間領域。將地下空間作為一種資源早已是學術界的共識,1982年,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正式將地下空間列為“自然資源”。十九世紀工業技術的發展使得城市的形式發生了改變;20世紀50年代開始,汽車的普及和高速公路、基礎設施、網絡的展拓,引起土地資源、生態環境到階層沖突、社區文化沖突等一系列問題。城市化進程的高速發展引發出人口高度密集、建筑空間擁擠、交通阻塞、出行困難、綠地減少、環境惡化、能源缺乏等嚴重問題。當城市交通成為發展的障礙,城市的空間形態由“水平”轉向“垂直”,城市功能形態布局發生變化。而地下空間開發已被視為是開拓新的生存空間較為現實的途徑,是一種新型的國土資源,也是實施城市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城市的重要途徑。
二、國內外進展
(一)國外
現代意義上的地下空間開發是從1863年英國倫敦建成世界上第一條地鐵開始。國外地下開發的空間利用已實施100多年,從大型建筑物向地下的自然延伸發展到復雜的地下綜合體(地下街)再到地下城(與地下快速軌道交通系統相結合的地下街系統);同時地下市政設施也從地下供、排水管網發展到地下大型供水系統,地下大型能源供應系統,地下大型排水及污水處理系統,地下生活垃圾的清除、處理和回收系統,以及地下綜合管線廊道(共同溝)。與舊城改造及歷史文化建筑擴建相隨,在北美、西歐及日本出現了相當數量的大型地下公共建筑。其中以地鐵規劃和市政基礎設施規劃最為突出。
歐洲國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具有恒溫、恒濕、隔熱、遮光、氣密、隱蔽、安全等優點,廣泛修建過街通道、地鐵、商場、倉庫等,近年來還修建了地下綜合服務區、地下發電廠、核電廠、垃圾處理廠等。著名的建筑大師貝利銘將巴黎盧浮宮的地下空間設計成集地下街、地鐵、地下娛樂設施、地下道路、地下停車場的地下綜合體。
在日本,地下空間更是發達。以地鐵一項為例,日本最早的地鐵于1927年建成并開通,此后,日本就以東京、大阪為中心,開始發展地鐵網絡?,F在公營地鐵網絡已遍及全國10個城市,共計34條,總運營長度為525 km,另外還有107 km正在建設中。
目前,一些地下空間利用較早或較為充分的國家,正從城市中某個區域的綜合規劃走向整個城市和某些系統的綜合規劃。
(二)國內
我國地下空間利用最早始于西北黃土高原,至今還有4000多萬人居住在延續數千年的窯洞建筑中,在黃土層中還修建過結構簡單和圓筒拱形地下糧庫。我國城市地下空間主要集中在地下商場、地下交通和人防等方面。
地下商場建設早于地鐵。以南京為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建成了夫子廟地下商業街。之后,伴隨著地鐵建設,新街口地區地下已連成一片成為規模較大的地下商業街。
北京、天津是我國地下鐵道建設最早的城市,早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就建設;上海、廣州次之,都在20世紀建成運行;之后是南京、深圳,也在本世紀初建投入運行。
我國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展了大規模的挖地下防空洞運動,建設了一批地下工廠和早期人防工程。80年代的大城市陸續修建適合我國特點的地下綜合體工程;與此同時,城市高層建筑地下室隨著城市中心及居住小區的開發而大量發展。90年代初,一些城建專家建議大規模建設城市基礎設施。但是當時的社會關注度和認知度都比較低,加上開發成本太高,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人口眾多,雖幅員遼闊,人均占有資源相對較低,世界平均人均耕地面積為0.33,中國僅為0.10,土地承受的人口負荷非常沉重。我國正面臨著可持續發展的巨大挑戰,隨著用地需求的增加,“城市綜合癥”的普遍蔓延,向地下索取生存空間是現代城市發展的必然趨勢。[3]地下空間已不再是地上空間的補充,它恒溫、抗震性強、環境保護效果好、綜合利用率高、節約用地,我們現在需要的就是通過充分發揮其自身優點來創造一個優于地上環境的城市生存空間。
與國外相比,我國起步較晚,但近年發展勢頭較大,不僅發展速度快,建設規模也大。目前,我國大城市,特別是特大城市,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較為完整的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性規劃或詳細性規劃,其普遍模式是結合城市中心區改造和新區建設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并逐步進入“網絡化”和“體系化”階段。然而,大部分中小城市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還停留在人防工程和城市防衛相結合的階段。
三、揚州市地下空間利用概況
(一)現狀
歷史上“富甲天下”的揚州,地處江蘇省中部,東與泰州市交界,東北與鹽城市交界,西南與南京市、西與安徽省天長市接壤,南臨長江,與鎮江隔江相望,北與淮安市毗鄰;中有縱貫南北的京杭大運河與萬里長江在這里交匯,歷來是水陸交通樞紐
、南北漕運的咽喉。揚州近代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主要為民國時期和建國初期修建的防空襲的人防工程,較少有用于民用和城市建設的。近年來,由于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市區地面空間容量接近飽和,在這種情況下,可適當合理地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擴大市區容量。揚州是國務院第一批頒布的24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現已成為旅游熱點城市,更加需要在保護好自然文化資源和優美的文化環境的同時,把揚州建設的更加美好。
目前,揚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還僅限于地下人防工程和單位地下配套設施,公共交通是最為薄弱的環節,至今還沒有被開發利用。開發的主要類型有:
(1)地下市政設施,主要包括給水、排水設施、電力、通信、燃氣管線等;
(2)地下商業和文化娛樂設施,主要包括地下商場、地下商業街、地下文化娛樂城、地下餐飲等各類地下綜合體,文昌閣的“一號潮流”正是地下商業綜合開發的代表,深受年輕人的喜愛;
(3)地下生產和貯存設施,主要包括地下工廠、地下生產車間、地下倉庫等;
(4)地下人防設施,現狀結合人防工程有多種利用方式,如結合商業、餐飲、生產、倉儲等;
(5)高層建筑地下停車場,近年新增大量高層建筑,大多配合結構及建筑功能需要而建有地下停車場。
(二)存在問題
與大城市相比,揚州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尚處于起步階段,無論是思想認識、管理機制,還是投資保障,都還處于低水平、淺層次甚至是空白無序的狀態。
(1)產權界定不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隨之而來的是地下空間權屬問題,已經進行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中由于此原因而誘發了許多糾紛。目前,揚州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工作還處于初級階段,在產權界定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同時,在合理開發地下空間資源的工作中,也缺乏規劃、設計、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對于揚州市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該根據現階段的具體經濟實力和需求情況,主要進行淺層的開發,進行地下空間建設時首先一定要分清地下空間權的歸屬,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環境問題。人類自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以來,地下空間利用的功能、形態和動機都處于被動利用狀態,如何過渡到完美利用地下空間資質的主動狀態是地下空間利用中的一個主要問題。在近年來的高密度社會中,出現了無視地下空間的環境資質而僅對地下空間作為替代空間的性質感興趣的傾向。地下空間作為人類的一種新的活動空間,其環境質量的保證技術(建設、維護、心理等)是一個重大課題。
(3)地質問題。在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設計中,工程地質條件對于地下建筑的選址、類型、規模及以后的設計、施工、使用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制約作用。揚州市水系眾多,河網密布,擁有80多公里長江岸線,水深江闊。除長江和京杭大運河以外,主要河流還有東西向的寶射河、大潼河、北澄子河、通揚運河、新通揚運河。地下空間利用可能會改變土地的資質和城市環境,所以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綜合評價體系對揚州城市工程地質條件進行分析研究,對地下空間資源進行評估,由此得出地下建筑布置的合理位置和特定地質條件所適合建設的地下建筑類型和規模。地下空間資源進行評估對將來揚州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起到指導或者輔助作用,使得地下空間的規劃更加安全、經濟、合理。
(4)地下空間設備老化問題。原有地下空間設施的老化是不可避免的,如排水管、煤氣管、電力與通訊設施、共同溝、地下街等。為確保地下空間的合理有效利用,有必要研究和制定地下空間設施的老化對策、維護與管理體系,并研究對這些原有設備進行整修及再開發的對策與技術。
(5)整體規劃問題。揚州市的地下開發利用尚處于萌芽狀態,各地下工程之間缺乏連接,分散建設,各自為陣,缺乏統籌規劃。合理規劃,綜合利用,穩步開發是關鍵。
四、揚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需求與條件
(一)需求
1、商業
近年來,揚州市民爆發出驚人的消費能力,消費商品也更加注重時尚、休閑和品質,恩格爾系數不斷減小。但揚州市中心——文昌閣已達到飽和狀態,揚州商業逐漸步入“一核多中心時代”,商業網點隨著城市新區的建設,逐漸向城市外圍延伸、擴散。為維持老城區內商業網點的主導地位,保持市中心的繁榮穩定,更要加強該地區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地下空間能夠滿足大型健身中心、美容SPA館、地下體育中心、大型餐飲中心、綜合文化娛樂等大面積的商業需求,還可以避免地面酒吧、電玩、KTV等對周圍市民的干擾。
2、交通
揚州的交通雖然還沒有明顯阻礙其經濟社會的發展,但對于揚州市中心的一些商業繁忙地段,發展地下交通網絡能更有效地解決高峰時段出行難的問題,把人流和車流更好地分隔開來,保護行人的出行安全,保證車輛的快速通行。這對改善揚州市經濟發展的硬環境,建設一個高效率的城市具有重要的意義。
3、環境
揚州是中國首批優秀旅游城市,是聯合國人居環境獎獲得城市,吸引人們不斷前來觀光游覽的,正是其優美秀麗的人文環境,集北方妙景之雄,兼南方佳境之秀,被譽為“淮東第一觀”、“竹西佳處”。為了保持揚州的秀麗風光,節能、保溫、優美、宜人的地下商業和休閑空間將成為最理想的公共空間,并可緩解中心區嚴重的熱島效應。
(二)條件
1、地形地質條件
揚州市位于江淮平原南端,地處下揚子準地臺基礎上的新生代大型近海盆地——蘇北至南黃海盆地陸上部分的西部。區內幾乎全部被第四系覆蓋,空隙發育,地表未見構造形跡,以推測隱伏斷裂為主,未發現明顯的褶皺構造。市區北部地形為丘陵,京杭運河以東和沿江地貌為長江三角洲漫灘沖積平原,地勢平坦。境內90%以上是平原, 河湖密布,擁有80多公里長江岸線,水深江闊,岸線穩定。
2、經濟條件
據國際隧道協會測算國民經濟的發展在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500美元以后,基本上具備了大規模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條件和實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1000-2000美元之間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則達到高潮,“城市綜合癥”問題也相應得到解決。顯然揚州市在經濟上達到這一標準。
揚州歷史上就是著名的開放城市。唐代揚州是東南地區的最大都會和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四大港口之一,享有“商賈如織”、“富甲天下”的美譽。高僧鑒真大師六次從揚州東渡到達日本。1988年,揚州被批準對外開放,現已與10個國家的13個城市結為友好城市或友好合作城市。揚州的對外經濟合作不斷加強,與包括德國奔馳、美國高露潔、意大利比瑞利、美國德州儀器、荷蘭飛利浦等世界500強企業在內的一批大公司合資合作,已形成了汽車、船舶、電纜、精細化工、化纖及紡織面料、食品六大支柱產業和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三大新興產業。
近年來,揚州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20**年完成地區生產總值1580億元,人均生產總值3
5400元,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同時,隨著每年一度的“煙花三月”經貿旅游節的舉辦,更進一步促進揚州的發展,給揚州帶來強大的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和技術流,大大提高和推動了揚州的城市化水平。3、技術條件
近年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技術各方面都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城市地下空間包括布局規劃理論日趨完善,巖土工程勘察方法已從單一的鉆探取土試驗,發展為測試占主要比重的綜合勘察,手段多樣,為設計、施工提供了可靠的資料;地下空間巖土力學理論的發展,地下空間開挖技術和支護技術的不斷進步,信息化技術在地下工程施工中的廣泛應用都為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
五、揚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構想
地下空間作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一旦建成就很難對之進行改造,因此對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應該堅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城市地下空間的布局可劃分為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有地下軌道交通設施的城市,即以軌道交通為骨架、點線結合的網絡形式;二是沒有地下軌道交通設施的城市,即主要為散點形式,包括點狀地下空間設施、帶狀地下空間設施和具有一定發展軸的相對較大面積的面狀地下空間設施。
揚州市的地下空間開發不能盲目照搬大城市,一味追求大規模、高標準。除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外,人們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認識和緊迫性還未達到共識。因此,中等城市的地下空間開發只有同城市建設有機地結合才能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否則,不僅不能發揮地下空間的作用,影響城市建設進度,造成資源的浪費,還將對整個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帶來消極影響。[5]政府可與民營企業合作或引入國外資本,進行地下空間項目開發。
城市商業中心區,以“文昌閣”商業圈為例。該地區人口聚集,人車混行,交通擁擠,地面空間發展趨于飽和,若利用現有人防工程及地下停車場等,進行適當開發,設計成下沉的廣場,并將人行地下通道延伸至商業區的各個商業網點,使其連成一體,不但能解決人車分流,保障行人安全,減少地面交通壓力,還可形成與文昌商圈相匹配的經營業態,增加商業人流量。
在城市進行新區開發時,如城南沿江開發區、城東廣陵新區,應在規劃地面建設的同時,制定地下開發計劃,包括商業、交通、環保等。對于小型地下項目,應盡可能地上地下同時實施建設;對較大的項目,應分批逐步實施。
目前眾多的旅游景點中,人流過度集中,可以結合地形建設商業、餐飲、服務的地下綜合體,讓游人更加舒適地欣賞揚州的自然、人文景觀。
六、結語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緩解城市中心密度、人車立體分流、擴充基礎設施容量、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態最為有效的途徑。地下空間是城市的戰略性空間資源,是新型國土資源。
地下空間開發取決于城市規模和經濟的發展。中等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必須同城市建設有機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量力而行,分步實施,既不能重蹈某些大城滯后發展的覆轍,也不能超越經濟能力盲目發展。對于揚州這樣一個中等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
目前,我國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于此同時,必然會遇到發達國家所經歷的城市人口擁擠、環境惡化、自然資源銳減等突出矛盾,為了確保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構筑節約型的和諧社會,應在提高現代化建設水平的進程中,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正確認識和處理地下空間建設和經濟建設,綜合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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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星,澳門科技大學。
篇2: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
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蕪湖市國土資源局 蕪湖市城鄉規劃局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蕪湖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年5月21日
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
和房地產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行為,依據《蕪湖市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房地產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對實際建設中未按照規劃審批方案增加地下建筑物或改變規劃用途的,經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罰后,開發或建設單位需補辦地下空間規劃和建設用地手續,再確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所有權。
第三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暫行辦法》實施后原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增建地下工程的,需經市城鄉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局辦理規劃和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后,確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所述情形中需補辦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按規劃批準用途、面積和《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補繳出讓金,出讓年限不超過法定最高年限,且出讓終止日期與地表建設用地出讓終止日期保持一致。
第五條 《暫行辦法》實施后出讓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經批準調整地下空間建設規劃方案的,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補繳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條 劃撥或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中載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位置、水平投影面積、起止高程、能否分割轉讓和出入通道、通風口等內容。
第七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供地前應當實施勘測定界,實地界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測量界址點位置、計算用地面積。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界址點位置以平面直角坐標和起止高程表示。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勘測定界應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勘測定界一并實施。
第八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登記時,應在土地權屬證書記事欄注記“該宗地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豎向高程內容;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表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時,應在土地權屬證書記事欄注記“該宗地含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豎向高程內容。
第九條 申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和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與申請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和變更登記提交材料一致。
第十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根據規劃審批方案確定由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地下建筑物,視為已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已領取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不須單獨申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可直接申請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未領取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需按規定申請地表與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后,方可申請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所有權初始登記,除應提交地表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人防管理部門出具的非人防工程證明材料、規劃管理部門核準車庫、車位建設符合規劃方案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地下車庫、車位按照基本單元采用界址點作為固定界限的,必須埋設金屬材質的固定界址點;采用界址線作為固定界限的,必須埋設金屬材質界限或使用交通標志線專用漆劃線作為固定界限。
第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后方可銷售、出租。
第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須與建筑區劃內地表以上的同一權利人的房地產一并設定抵押,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權權屬證書附記中應當注明“該地下車庫、車位依據權利人所有的××(權利人所有的本建筑區劃內地上房屋具體名稱)所有權辦理登記”內容。
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權隨建筑區劃內地表以上同一權利人的房地產一并轉移的,提交的材料與申請地表建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材料一致;建筑區劃內地下車庫、車位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單獨轉移的,除需提交與申請地表建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應提交的同類材料外,還需提交權利受讓人為本建筑區劃內地表建筑物所有權人的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地下車庫內設立機械立體車位的,以地下車庫整體作為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單元進行登記發證,不按立體車位分割進行地下建筑物所有權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機動車機械立體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應當首先滿足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銷售商品房,應將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報市住建、物價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單位對地下車庫、車位,不得以“只售不租”名義拒絕為建筑區劃內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第十七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地下車庫、車位以一個為一件收取登記費。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中的地下車庫、車位系指非人防工程的車庫、車位,屬人防工程的暫不登記。
第十九條 《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登記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維持其原權利狀況不變。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51號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郭安
20**年11月25日
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涉及地下空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第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兼顧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協調機構,研究解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并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用地的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采用獨資、合資、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人民防空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并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下工程與地面建筑相協調的原則。
第九條 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地下交通、電力設施、供水供氣、通信、公安消防、公共安全、垃圾處理、城市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現狀分析、發展戰略、功能分區、交通體系及用地規模和布局;
(二)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范圍;
(三)環境保護和人民防空要求;
(四)防災減災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規定。
第十三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取得。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災減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采用劃撥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業、金融、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
(三)地下交通建設工程及其附著地下交通建設工程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一并出讓給已經取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
第十四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辦理供地手續。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制定每宗招標、拍賣、掛牌地下空間的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權益價款或者出讓金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權益價款或者出讓金,可以分層計算,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的,其負一層劃撥權益價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劃撥權益價款的10%收取,負二層劃撥權益價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劃撥權益價款的5%收取,負三層及以下免收劃撥權益價款;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其出讓底價(起始價)不得低于同地段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款的20%,其具體計算標準,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發規劃許可。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隨同地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一并辦理。
單建地下空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以出讓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
條件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出讓,建設單位持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城市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的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筑物坐落、空間范圍、水平投影坐標、起止深度、總層數、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建筑面積、用途、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要求、物業用房等公共設施用房面積與具體位置等內容。
第十九條 開發城市地下空間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領取土地權利證書。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與地上工程一并申領施工許可。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滿足地下空間對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環境保護、防水排澇、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筑物、市政設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后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移交。
第五章 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權利人應當持用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證明及竣工驗收等資料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空間建筑物登記。
未計入容積率的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不予登記。
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的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空間建筑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記載平時用途,其具體位置和面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第二十七條 結建地下空間建筑物應當與地面建筑合并辦理初始登記。
單建地下空間建筑物的初始登記應當獨立登記。
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進行分割登記和分割轉讓。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后方可銷售、出租。
第二十九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間,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使用人應當對地下空間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識管理,并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單位對相關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權利人、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發生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
第三十二條 平戰結合的城市地下空間,平時使用時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戰備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及有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