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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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姜大明

  20**年5月12日

 ?。?999年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第二次修訂20**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第三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栏駡绦型恋乩每傮w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ǘ┻\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新計劃管理方式,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ㄈ﹫猿志G色發展,實行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并重,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ㄋ模﹪栏駡绦袊覅^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ㄎ澹﹫猿謪f調發展,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鹬厝罕娨庠?,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保障群眾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

  第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ㄒ唬┬略鼋ㄔO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

 ?。ǘ┩恋卣窝a充耕地計劃指標;

 ?。ㄈ└乇S辛坑媱澲笜?;

 ?。ㄋ模┏青l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增設控制指標。

  第五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等確定。

  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建設占用耕地、耕地后備資源潛力和土地整治實際補充耕地等情況確定。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依據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確定。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建設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第六條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測算全國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

  第七條需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擬在計劃年度內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項目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計劃建議,同時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部門。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本地規劃管控、固定資產投資、節約集約用地、人口轉移等因素,測算本地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以此為基礎,按照年度間相對平衡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經同級政府審查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在相關省、自治區的計劃建議中單列。

  第九條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未來三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計劃指標建議,編制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準,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后,下達各地執行。

  第十條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軍隊有關機關審批、核準、備案的單獨選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下達地方,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安排。其它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等每年一次性全部下達地方。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國家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百分之五十預先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總量指標,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劃安排、農村建設用地狀況、資源潛力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分解方案并下達地方執行。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予以分解,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土資源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并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應當一次性全部下達。

  第十三條新增建設用地

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照違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增加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

  因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后恢復重建用地等特殊情況,制定災后重建規劃,經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列出具體項目,半年內將執行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監管,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在線報備制度,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并按月在線上報。

  國土資源部依據在線報備數據,按季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于每年一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七條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年度。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等數據為依據,重點考核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和農村宅基地指標保障情況。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考核,重點考核實施管理、進展成效、群眾滿意度、整治利用質量等情況。

  第十八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年度評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視情況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

  對建設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眾權益、整治利用未達到時間、數量和質量要求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扣減下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九條節余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允許在三年內結轉使用。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20**-5-12

  生效日期:20**-5-12

篇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姜大明

  20**年5月12日

 ?。?999年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第二次修訂20**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第三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栏駡绦型恋乩每傮w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ǘ┻\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新計劃管理方式,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ㄈ﹫猿志G色發展,實行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并重,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ㄋ模﹪栏駡绦袊覅^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ㄎ澹﹫猿謪f調發展,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鹬厝罕娨庠?,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保障群眾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

  第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ㄒ唬┬略鼋ㄔO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

 ?。ǘ┩恋卣窝a充耕地計劃指標;

 ?。ㄈ└乇S辛坑媱澲笜?;

 ?。ㄋ模┏青l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增設控制指標。

  第五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等確定。

  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建設占用耕地、耕地后備資源潛力和土地整治實際補充耕地等情況確定。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依據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確定。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建設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第六條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測算全國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

  第七條需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擬在計劃年度內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項目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計劃建議,同時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部門。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本地規劃管控、固定資產投資、節約集約用地、人口轉移等因素,測算本地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以此為基礎,按照年度間相對平衡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經同級政府審查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在相關省、自治區的計劃建議中單列。

  第九條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未來三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計劃指標建議,編制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準,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后,下達各地執行。

  第十條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軍隊有關機關審批、核準、備案的單獨選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下達地方,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安排。其它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等每年一次性全部下達地方。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國家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百分之五十預先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總量指標,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劃安排、農村建設用地狀況、資源潛力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分解方案并下達地方執行。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予以分解,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土資源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并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應當一次性全部下達。

  第十三條新增建設用地

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照違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增加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

  因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后恢復重建用地等特殊情況,制定災后重建規劃,經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列出具體項目,半年內將執行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監管,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在線報備制度,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并按月在線上報。

  國土資源部依據在線報備數據,按季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于每年一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七條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年度。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等數據為依據,重點考核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和農村宅基地指標保障情況。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考核,重點考核實施管理、進展成效、群眾滿意度、整治利用質量等情況。

  第十八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年度評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視情況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

  對建設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眾權益、整治利用未達到時間、數量和質量要求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扣減下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九條節余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允許在三年內結轉使用。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20**-5-12

  生效日期:20**-5-12

篇3:小區消防年度工作計劃

  小區消防年度工作計劃

  01引言

  1.目的與重要性

  本計劃旨在確立本小區物業在一年之內的消防工作目標和執行策略,以保障小區居民和財產的安全。通過定期檢查、維護消防設施,提高居民的火災防范意識,確保萬一發生火情時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

  2.法律依據

  本計劃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等相關國家法規及地方標準制定。

  3.適用范圍

  本計劃適用于本小區所有住宅樓、公共設施及其周邊環境。

  02組織結構與責任分配

  1.管理架構

  物業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設立專職安全人員負責具體事務。

  2.職責劃分

  物業公司負責制定和執行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居民需遵守防火規定并參與培訓和演練,商戶須確保各自商鋪的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03消防設施檢查與維護計劃

  1.消防設施清單

  詳細的小區內消防栓、滅火器、煙感探測器、緊急照明等消防設施清單和位置附后。

  2.定期檢查

  每月對所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巡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年邀請專業機構進行全面檢測。

  3.維護與修復

  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進行維護和必要的修復,確保所有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04火災風險評估與隱患整改

  1.風險評估

  對小區潛在的火災風險進行全面評估,特別注意老舊電線、可燃物堆放等問題。

  2.隱患登記與整改

  發現的隱患需記錄在案,并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明確完成整改的時限。

  05消防知識培訓與演練

  1.培訓計劃

  每半年組織至少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講座,向居民普及火災預防、逃生自救等知識。

  2.演練計劃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小區的疏散演練,包括白天和夜間,確保每個居民都參與。

  3.考核與反饋

  通過考核來評價培訓和演練的效果,并根據居民反饋進行調整。

  06 應急響應與疏散預案

  1.應急預案

  更新和完善火災應急預案,包括報警流程、疏散路線、集合點定位等。

  2.疏散路線圖

  在每個樓層和顯著位置張貼最新的疏散路線圖。

  3.應急響應小組

  組建由物業管理人員、社區志愿者組成的應急響應小組,并明確各自的職責和行動指南。

  07監督、檢查與報告制度

  1.監督機制

  建立日常監督和月度檢查機制,由專人負責并記錄。

  2.報告制度

  任何事故和事件都要按照規定流程進行記錄和上報。

  3.審計與評估

  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外部審計,評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根據結果進行必要的調整。

  08預算與資金管理

  1.預算編制

  根據年度工作內容編制詳細預算,覆蓋消防設施維護、培訓、演練等各項費用。

  2.資金使用

  明確資金的申請、審批、分配和使用流程,確保資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

  09信息公開與社區參與

  1.信息公開

  通過公告欄、社區APP等渠道定期公布消防工作的進展和成果。

  2.社區參與

  鼓勵居民參加定期的消防委員會會議,提出建議和反饋。

  10總結與改進

  1.年度總結

  每年底進行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計劃實施情況,總結經驗教訓。

  2.不斷改進

  結合總結結果和居民意見,對計劃內容進行必要的優化和改進。

  11附件與支持文件

  1.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

  (3)《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5)《消防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7)《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8)《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9)《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10)《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2.表格和模板

  附上消防設施檢查表、培訓簽到表、演練記錄表等模板。

  說明:

  1.本表用于記錄小區內所有消防設施的月度檢查情況。

  2.檢查內容包括設備是否存在損壞、過期或功能障礙等問題。

  3.發現異常情況時,需及時上報并安排維修或更換。

  說明:

  1.本表用于記錄參與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的居民或員工。

  2.每次培訓前,參與者需要在表格上簽字確認到場。

  3.培訓結束后,參與者再次簽字確認離開。

  說明:

  1.本表用于記錄小區進行的火災疏散演練或其他應急演練。

  2.演練類型包括火災疏散、急救技能等。

  3.執行情況應詳細記錄演練過程中的問題和成功之處。

  4.效果評估由監督人員完成,以評價演練的實際效果。

  5.根據演練結果提出改進建議,以提高未來演練的效果。

  3.聯系信息

  (1)物業安全負責人

  - 姓名:**

  - 職務:安全管理部門主管

  - 聯系電話:138xxxxxxxx

  - 電子郵件:zhangsan@qq.com

  (2)消防部門

  - 單位名稱:XX市消防支隊

  - 緊急電話:119

  - 辦公電話:021-xxxxxxx

  - 辦公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

  (3)社區警務室

  - 單位名稱:XX社區警務室

  - 負責人:李四

  - 聯系電話:139xxxxxxxx

  - 辦公地址:XX社區內

  (4)物業總值班室

  - 值班電話:021-xxxxxxx

  - 24小時值班人員輪流值守,可處理非緊急事務。

  (5)專業消防維修和檢測服務

  - 公司名稱:XX消防安全技術有限公司

  - 聯系電話:021-xxxxxxx

  - 電子郵件:service@qq.com

  - 辦公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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