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住宅建設中住戶參

1909

一、問題的提出

作為國家重點科技產業工程的小康住宅示范小區,很受業內外人士的關注。這類小區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科技含量高:全面采用新產品、新技術;二是住宅裝修一次到位。

示范小區直接影響我國住宅建設發展,起著為跨世紀住宅建設“導航”的作用。提高科技含量,無可厚非。但片面強調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住宅裝修一次到位是針對住戶二次裝修提出的。對于住戶參與住宅建設形式之一的二次裝修,有人認為是管理上的粗放經營,是城市管理水平的退步、歷史的退步,并且概括出“四大公害”:破壞結構、浪費材料、住戶相互干擾、給裝修市場混亂提供了條件。

對二次裝修的利與弊不能武斷下結論,應看它是否有利于居住環境質量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更好地滿足住戶的生活需求。為更好地說明問題,先對我國城鎮住房模式做一簡要分析。

二、我國城鎮建房進程解放后,我國城鎮住宅建設發展可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gg開放前
這時期城鎮住宅建設基本參照蘇聯模式。鮑家聲先生曾總結其特征是:“一包、二排、三平均?!薄鞍笔菄野顿Y、包設計、包建造、包維修:“排”即排除居住者在住宅建設中的作用:“平均”就是住宅平均分配,實行低租金供給制。這時期的指導思想是:先生產,后生活。住宅建設投資少,欠帳多,住房嚴重短缺。1978年,我國城鎮居民平均居住面積僅3.6m2.狹窄的居住空間里三世同堂、四世同堂并不鮮見。人們基本的物理、生理需求都難以滿足,更談不上家庭裝修。

第二階段是gg開放后至房改前
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國家加大住宅建設的投入,同時鼓勵城鎮居民個人建造住宅(1983年我國發布了“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到1993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已達7.4平方米,比1978年提高一倍多。由于經濟條件及住房所有權所限,這時期的家庭裝修投資少、規模小。

第三階段是以住宅商品化為標志的房改以后
我國市場經濟逐步成熟,城鎮住房改革進一步深化,國家取消福利分房,住房作為商品正式進入市場?!耙话?、二排、三平均”被多方投資、全面參與的住宅建設模式取而代之。新模式使住戶的參與范圍和空間大大擴展。住戶不再僅僅是使用者、投資者,在一定意義上還是設計者——一方面住戶可根據家庭人口構成、經濟條件、職業特點、生活習慣等選擇適合自己的住房,而這種取向則是開發商開發經營的指南;另一方面,為尋求賣點,開發商主動征求客戶的意見。正是新的住宅建設政策,給了住戶更多參與的空間,才有住宅建設今天的空前大發展。

由我國住宅建設發展的三個階段可以看出,住戶被排除在外→有限參與→全面參與,反映了社會的進步。這是歷史的必然,這種趨勢在其他國家也很明顯。

三、國外住宅建設的發展趨勢

住宅建設由國家集權向使用者直接介入的轉變趨勢在其他國家早已出現。70年代后,很多國家,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以往集權模式的住房政策的失敗進行檢討、修正。新政策提倡對住宅建設具體問題的決定應更多地聽取、尊重居民和接近居民的人的意見,增加使用者以及社區組織對建筑的決定權,給他們雇傭建筑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的權利,并強調政策的開放性。其主要表現為權利下放和增加個人決定權兩方面。

以法國為例,為更好地適應地方具體情況,國家將城市整治權交給地方政府,從1982開始,逐步取消統一化的全國住宅標準。這樣,政策的制定掌握在接近居民的人手中,住房建設更加符合居民的要求。

由于經濟條件、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人們對住房的物質功能需求和精神需求多種多樣,這在當今個性化建設時代表現得更為突出。更好滿足個性需求的方法莫過于把決定權交給個人。新政策給各國住房建設注入了新的活力,導致了新住宅建設運動的蓬勃開展,涌現出“社區建筑運動”、“自己動手運動”、“新居住形式”、“合作住房”等。

四、住戶參與的必要性

建造住宅原本就是住戶自己的事,只是由于社會的發展和分工,住戶與住宅建設的關系才逐步脫離開來。這雖然便于現代城市管理,卻是以犧牲住戶的多種物質和精神需求為代價的。對此,《馬丘比丘憲章》倡導,“在建筑領域中,用戶的參與更為重要、更為具體。人們必須參與設計的全過程,要使用戶成為建筑師工作整體中的一部分”。

我們提倡“以人為本”,就是要求建筑設計、施工及管理等部門不能自以為是,更不能只圖自己方便,應更多地注意、理解住戶的合理需求,并以此為工作指南。因為,對居住環境最有發言權的是住戶自己。這正如勒??虏嘉靼Uf過的,“生活永遠是對的,只有建筑師才會犯錯”。

住戶參與裝修就是為更好地滿足物質功能的需要和情感與精神生活的需求。對于住戶的需求

,建筑大師賴特認為,“有多少種類型的人,就應該有多少種類型的房子”,即建筑師要承認住戶需求的多樣化,并盡力去滿足這種需求。

集權的、標準化的住宅建設,是以指令性標準為依據,以管理者和專業設計者等少數人對家庭生活的理解為基礎來決定住宅方案。這種概括和抽象化的家庭和生活與現實形不成對應關系,結果是以單一戶型平面對應不同住戶,讓多樣化的生活去適應簡單化的住房。只接受共性而不承認個性,實際是否定居民的多種生活需求。這很能說明為什么有些被專業人士評為優秀的住宅或小區,卻不受住戶的歡迎,最終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在社會發展迅猛和生活多元化的今天,建筑師不可能事事知曉,也不可能了解每個住戶的具體需求。彌補專業設計者的先天不足,除了拓寬知識面并做好相關專業配合外,關鍵要把自己同業主、住戶擺在平等的位置上,吸收他們一道設計。從這種意義上講,住戶的參與也是專業設計人員自身生存的需要。

人們通常更看重住宅的是住宅的物質功能,而忽略住宅建設中居民情感與精神生活的無形需求,這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根據社會學的“需求層次理論”,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當今社會,人們最基本的物理、生理需求得到滿足后,將向更高層次追求,即由追求物質需求為主轉而以追求精神需求為主。

和以往相比,現代人在情感和精神方面的變化有兩方面的顯著特點。

1、生活壓力增大
生活壓力主要來自物理性和社會性兩方面的刺激。噪音、環境污染、惡劣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等物理性刺激不僅能引發多種疾病,還對人的情緒有很大影響,使人產生消極、壓抑的心理,影響正常人際交往,甚至發生反常行為。社會性刺激也是多方面的,生活平衡遭破壞帶來的刺激,社會需求未遂造成的刺激,還有團體壓力、角色壓力等等。隨著我國經濟的轉型和競爭的日益激烈,這種壓力明顯增加。

2、非群體化生活趨勢和孤獨情緒增強
現代化的交通、通訊及電子設備的飛速發展,使個人能力得到空前提高,人的個性能夠得以充分發揮。以前需要由集體協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現在由少數人,甚至一個人就能完成。這導致原來一些集體協作的工作方式趨于解體,團體受到破壞,團體意識減弱。非群體化和個性差異的發展帶來一個值得重視的社會問題——人與人直接交往減少,導致孤獨情緒普遍增長。

由于社會壓力增大,孤獨情緒增強,人們需要比以往更豐富的精神生活來緩解壓力,維護心理平衡。社會越是向高科技發展,越要從更高層次上滿足心理、情感及精神上的需求,這就是“高科技—高情感”原理。它表現為人們在社會各個領域參與意識增強,在日常生活中不再情愿被動地去接受大眾化的無個性的產品,更重視的是通過自己的參與和努力得到具有個性的屬于自己的東西。這種追求轉變促使當今產品設計發生變革——由專業的標準化設計向使用者參與的、個性化的設計轉變,在居住環境方面也是如此。

人們需要在房子里擺放一些可以表明自己身份的東西,過去擁有名師設計的價格昂貴的家具是一種身份的象征,而今擁有一些個人化色彩的東西才是非常重要的。滿足這種需求的最佳最簡單的方法莫過于讓住戶參與建造、裝修住宅的全過程。通過參與,住戶將自己的想法和汗水融入其中,并從中得到豐富的生活體驗,與無生命的住宅建立起感情,使之具有符合主人的與眾不同的個性。這樣的住宅會使人有一種成就感、親近感和認同感,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家”。

國內外的經驗均表明,改善居環境、提高住質量事半功倍的辦法是積極吸收住戶的廣泛參與。所謂的“四大公害”,實質恰恰是城市管理落后和管理上的粗放經營造成的。試想,對住戶裝修進行專業指導,不會破壞結構;控制好裝修施工的時間段并作好協調,可避免相互干擾;合理地劃分專業施工與住戶裝修的范圍,不會浪費,反而節約;至于說給裝修市場混亂提供了條件,則是把管理者的責任推卸給了住戶。資料顯示:近10年來家庭裝飾裝修成為社會消費熱點,1998年產值達950億元,從業人員350萬。建筑裝修裝飾業的蓬勃發展,有力地帶動了建材、化工、輕工等其他產業的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美化人民生活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

綜上所述,住戶的參與有利于滿足精神及物質功能的多種需求,有利于居住環境質量的提高和人民安居樂業,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大勢所趨。無論政策制定部門還是建筑設計及施工組織與物業管理單位,都應廣拓渠道,為住戶的廣泛參與創造條件。

篇2:貴陽市城區居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5)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年4月8日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

  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表,水表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合同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筑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后,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發布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增強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范設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區內和住宅建筑主體上設置的報警、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及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內容。

  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計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工程設計的修改,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住宅區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區及住宅沒有安裝安全防范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與產權人協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裝。

  第九條 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維護,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住宅區及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全防范設施不間斷運行,并有效記錄監控信息;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防范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全防范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對通過安全防范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安全防范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對破壞安全防范設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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