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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機關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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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機關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審判委員會工作程序,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審判委員會是本院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最高審判組織。

  第三條 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審議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條 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及其他委員組成。

  第五條 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監督決議的執行以及有關工作由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一章 審委會審議事項

  第六條 應由審委會討論的刑事案件:

 ?。ㄒ唬┖献h庭合議后,經分管領導參與討論意見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ǘ┌盖橹卮?,在當地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

 ?。ㄈM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ㄋ模M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ㄎ澹┬枰獔笳堃扑蜕霞壢嗣穹ㄔ簩徖淼陌讣?;

 ?。M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

 ?。ㄆ撸┍驹阂呀洶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ò耍┤嗣駲z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后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ň牛┢渌枰峤粚徟形瘑T會討論的案件。

  第七條 應由審委會討論的民事、行政以及執行案件:

 ?。ㄒ唬┲卮?、復雜、疑難案件,合議庭合議后經分管領導參與討論意見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ǘ┓梢幎ú幻鞔_,存在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案件;

 ?。ㄈ┌讣幚斫Y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關方面關注并要求報告處理結果的案件;

 ?。ㄋ模┤嗣駲z察院提出抗訴后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ㄎ澹┍驹阂呀洶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驁绦绣e誤引起國家賠償爭議或需要執行回轉的執行案件。

 ?。ㄆ撸徟泄ぷ骶哂兄笇б饬x的新類型案件;

 ?。ò耍┢渌枰峤粚徟形瘑T會討論的案件。

  第八條 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及有關審判工作事項可以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審判委員會決定維持合議庭意見的,案件的事實、證據認定以及裁判文書質量由承辦人、合議庭、審判長、分管副院長負責,法律適用和判決結果由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共同負責;改變合議庭意見的,由審判委員會對改變部分所涉及的問題負責。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十一條 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參加方有效。

  第十二條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以委托副院長主持。

  第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于每周五下午召開會議,特殊情況需改期召開或臨時召開的,由院長決定。

  第十四條 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根據討論事項的內容,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討論下列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ㄒ唬┛赡芘刑幈桓嫒藷o罪的公訴案件;

 ?。ǘ┤嗣駲z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ㄈ┢渌枰獧z察長列席的案件。

  院長決定將以上所列情形的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將會議議程、會議時間于會議召開1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及檢察長。

  第十六條 對按規定提交討論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討論。

  第十七條 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將會議討論事項在本院內網于會議召開1日前知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列席人員,臨時召開的除外。

  第三章 審議事項的提交

  第十八條 合議庭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審判長或庭長層報分管副院長提請院長決定。院長、分管副院長認為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可以要求合議庭復議。

  第十九條 提請審判委員會審議之前,合議庭應當合議后形成傾向性意見,及時制作《案件審理報告》及其電子文檔,及時填寫《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報告表》,于會議召開2日前送分管副院長提請院長審批后,按審委會委員人數準備報告份數,交審判管理辦公室辦理?!栋讣徖韴蟾妗窇敺弦幏兑?,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或控辯雙方的意見,說明合議庭爭議的焦點、分歧意見和擬作出裁判的內容?!栋讣徖韴蟾妗吩跁h召開1日前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發送給審判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匯報、討論、表決

  第二十條 匯報案件之前,匯報人如因準備不充分,不能正確回答詢問的,審判委員會可以中止討論,責令重新準備,另行提交。

  第二十一條 討論案件先由承辦人匯報案情,其他合議庭成員作補充性發言。審判委員會審議事項時,出席委員和列席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發表意見的順序,一般應由分管副院長先發表,其他審判委員會委員自由發言,院長最后發表個人意見并進行總結歸納。

  審判委員會應當充分、全面地對案件進行討論。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平等地發表意見,審判委員會委員發表意見不受追究。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可以在案件承辦人匯報完畢后、審委會委員表決前發表意見,并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十二條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全面、準確無誤,少數人的意見也應一一記明。同時合議庭書記員應單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認為提交的案件或事項不屬于其權限范圍的,可以不予討論。

  第五章 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議,合議庭及其他部門必須執行。確有必要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的決議事項,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定期制作《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并監督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法律文書由院長或院長委托的分管副院長簽發,其他文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送簽文書時應當將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一并呈送,以便核實。

  第二十七條 出席、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所有人員,對審判委員會討論內容應當保密。對泄露審判秘密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因正當事由不能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必須提前向院長請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醫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一、院長辦公會的主要任務是:就醫院的發展建設,中心任務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做出決策;討論醫療、教學、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并作出相應決定;聽取各行政職能部門的重要工作匯報,分析醫院形勢,檢查總結工作。

  二、院長辦公會研究處理的事項主要有: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的具體措施;院黨委提出的重要問題;醫院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重要工作的實施方案;醫療、教學、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及實施辦法;機構設置調整和一般人員調配;醫院分級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職能科室月工作檢查測評;醫院基本建設的重大問題;醫院經費的預決算和開支計劃;千元以上設備的引進,500元以上的計劃外開支,對職工的獎懲,獎金分配方案;重大活動的接待安排;重大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工作總結;安全保衛的重要問題;其他重要工作。

  三、院長辦公會參加人員:院長、副院長、院長辦公室主任、院長辦公室秘書,必要時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為便于掌握情況和決策,院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黨委辦公室主任,可以根據參加會議。

  四、院長辦公會召開時間:一般每周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組織召開。

  五、院長辦公會由院長召集和主持,當院長不在時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長召集主持。

  六、需提交院長辦公會討論的問題,有關方面必須作好準備,認真填寫議題內容,擬定解決措施和辦法,并經過分管院長同意,在開會的兩天前交院辦公室,由院辦公室主任匯集后送交院長確定議題。未列入議題的事項,會上不作討論。

  七、院長辦公會要貫徹民主集中制,研究問題時要充分發揚民主,重要問題需經到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重大問題要經過調查研究、科學論證,有關部門要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交兩個以上的方案,以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會議主持者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集中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策。當意見分歧雙方人數相當時,可再次復議,重大問題請上級決定。

  八、參加會議人員要按時到會,集中精力研究工作。會議期間一般不會客,不辦與會議無關的事情。要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準泄漏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的機密事項。院長辦公室秘書認真作好記錄并妥善保管會議記錄,對一些重大問題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下發各科室貫徹執行。

  九、對會議決定的問題,須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院長辦公室協助院長了解決議執行情況和催辦有關事項,并把辦理情況及時向院長匯報。

篇3:中學教代會議事規則

  海路中學教代會議事規則

  一、學校教代會是在黨支部領導下、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二、學校教代會代表由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參加。工會做好籌備工作,由主席團召集并主持會議。

  三、學校教代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次數,具體召開時間由工會聽取支部、行政意見后決定。

  四、學校教代會的組織準備工作:

  1、由工會征求校長、支部意見后確定召開教代會的主題和召開的日期。

  2、召開教代會的主題、討論和審議等事項必須形成文件,提前半個月送達教職工和教代會代表手中,以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

  3、教職工各類提案必須在教代會召開前的一周送達工會主席,由工會委員歸類分檔后,以書面形式在教代會召開前三天送達校長。

  4、召開教代會前一天,工會主席召開主席團預備會議,討論通過教代會的各項議程。

  五、學校教代會內容: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2、審議學校工作的重大問題(發展規劃、改革舉措、規章制度)。

  3、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

  4、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人選,評議學校行政領導干部。根據有關規定對校級干部提出獎懲建議。

  六、學校教代會議事規則

  1、校長作主題報告或對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等草案作出具體說明。

  2、校長或有關行政領導對教職工提案作解答或說明。

  3、分組討論會議主題報告、有關改革措施、規章制度等草案、對行政領導關于教職工提案的說明充分發表意見。

  4、有各組組長或代表向主席團或直接向大會作匯報,然后由主席團形成中心意見或小結,便于向教職工傳達。

  5、對需要教代會代表表決的有關改革舉措,生活福利等草案進行表決(按無記名表決方式,到會代表必須超過三分之二,贊成票必須超過到會代表的半數方為有效)。

  說明:教代會主席團由工會主席、支部書記、校長及教師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人數必須超過主席團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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