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機關加強紀律作風建設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紀律作風建設,規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依法履行職責,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是指在編法官、干警、協警、合同制聘用人員、志愿者等在我院從事法院事務的人員。
第二條 法院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上下班紀律,嚴格遵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上下班作息時間,嚴格實行簽到制度,簽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匯總(如有異議可在當月向督察組提出),年終統計張榜公布后作為評優、評先依據。
第三條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時簽到、簽退,需向分管領導及紀律督查組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早退。
第四條 上下班時間以考勤機時間為準。曠工一天扣罰工資200元;年內遲到、早退每次扣罰工資50元(聘用制人員按合同約定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全年曠工累計三天以上;遲到、早退累計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計超過二十天以上的年終考核不能參與評先評優。
第五條 法院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擅離職守一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六條 上班時間嚴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如:玩游戲、炒股、串庭、閑談打鬧等)。嚴禁工作期間外出辦私事,確因特殊情況需短時間外出者,應嚴格實行報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訊通暢。
第七條 紀律督查組實行不定期抽查制度,發現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的人員,發現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累計三次以上扣罰工資100元,年終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級。
第八條 法院工作人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應事先提出書面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遇特殊情況,需直接向分管院領導匯報,并委托他人辦理請假手續。
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及請霸王假的,視為曠工。
第九條 請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內的,由庭室負責人審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庭、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病假需附醫院住院證明或門診就診交費憑證(可在銷假時提交)。
第十條 請假條經領導審批后由請假人交紀律督查組(紀檢組)統一保管。若因請假人原因造成假條無法按時統計或遺失,視為曠工。
第十一條 單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權利,但不能與工作任務及工作安排相沖突。國家法定的節日、休息日以及國家規定的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審判執行任務繁重,單位一律不安排探親假)。
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超過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當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滿休假天數的,年終按照全院當年扣發工資總額除以全院實際未休假天數平均獎勵給未休假及未休滿干警。
第十二條 根據本院工作實際,事假應先折抵休假天數,折抵后累計超過當年應享受休假天數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論處(計算)。事假超過十天后從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扣發。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2天計算)計發。
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第十三條 干警結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生育假,生育假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護假15天。
干警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給予喪假3天。
第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事后可根據工作情況,按規定進行補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好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同意;補休時間超過三天以上,由院長批準方能補休。補休申請書上應完整填寫加班部門、加班原因、加班人員姓名、加班時間等事項。
第十五條 上班、外出辦案及執行公務期間嚴禁參與賭博,違者扣罰工資500元,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上班、執行公務期間嚴禁飲酒,違者扣罰工資100元;飲酒后上班、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罰工資300元;飲酒后駕駛公務車輛,扣罰工資500元,并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法院工作人員應當服從組織工作安排,不服從安排,影響工作正常開展,從下月起僅發放基本工資直至服從工作安排為止。
鬧待遇、鬧地位、鬧無原則糾紛,當面不說、背后亂說,嚴重影響工作團結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罰工資100元。
第十八條 單位組織活動或參加州、縣重大活動等無故缺席,按曠工處理;活動連續的,連續計算曠工天數;活動期間不按規定著裝
文章 文章或不遵守活動紀律,給予口頭警告并扣罰工資50元。
第十九條 單位組織活動需抽調各部門人員,被抽調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無故或找借口推諉者,給予口頭警告并扣罰工資100元。
第二十條 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遵守會議紀律,會議期間將手機關閉或調至靜音;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參加會議,需在會議通知下達后,及時向分管領導請假并報辦公室備案,便于會場布置。
原則上每周五為全院政治、業務學習或召開全院干警會議日,無故不參加者視為曠工。
第二十一條 法院工作人員應當愛護辦公、辦案設備,損壞公物、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加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辦公辦案設備一律不得擅自帶回家。
第二十二條 違反審判、執行紀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紀律督查組和部門負責人監督實施,對需要作出紀律處分的,由院黨組決定。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文章篇2:法院機關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實施辦法
法院機關加強紀律作風建設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紀律作風建設,規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依法履行職責,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是指在編法官、干警、協警、合同制聘用人員、志愿者等在我院從事法院事務的人員。
第二條 法院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上下班紀律,嚴格遵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上下班作息時間,嚴格實行簽到制度,簽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匯總(如有異議可在當月向督察組提出),年終統計張榜公布后作為評優、評先依據。
第三條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時簽到、簽退,需向分管領導及紀律督查組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早退。
第四條 上下班時間以考勤機時間為準。曠工一天扣罰工資200元;年內遲到、早退每次扣罰工資50元(聘用制人員按合同約定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全年曠工累計三天以上;遲到、早退累計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計超過二十天以上的年終考核不能參與評先評優。
第五條 法院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擅離職守一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六條 上班時間嚴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如:玩游戲、炒股、串庭、閑談打鬧等)。嚴禁工作期間外出辦私事,確因特殊情況需短時間外出者,應嚴格實行報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訊通暢。
第七條 紀律督查組實行不定期抽查制度,發現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的人員,發現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累計三次以上扣罰工資100元,年終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級。
第八條 法院工作人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應事先提出書面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遇特殊情況,需直接向分管院領導匯報,并委托他人辦理請假手續。
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及請霸王假的,視為曠工。
第九條 請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內的,由庭室負責人審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庭、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病假需附醫院住院證明或門診就診交費憑證(可在銷假時提交)。
第十條 請假條經領導審批后由請假人交紀律督查組(紀檢組)統一保管。若因請假人原因造成假條無法按時統計或遺失,視為曠工。
第十一條 單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權利,但不能與工作任務及工作安排相沖突。國家法定的節日、休息日以及國家規定的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審判執行任務繁重,單位一律不安排探親假)。
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超過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當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滿休假天數的,年終按照全院當年扣發工資總額除以全院實際未休假天數平均獎勵給未休假及未休滿干警。
第十二條 根據本院工作實際,事假應先折抵休假天數,折抵后累計超過當年應享受休假天數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論處(計算)。事假超過十天后從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扣發。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2天計算)計發。
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第十三條 干警結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生育假,生育假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護假15天。
干警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給予喪假3天。
第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事后可根據工作情況,按規定進行補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好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同意;補休時間超過三天以上,由院長批準方能補休。補休申請書上應完整填寫加班部門、加班原因、加班人員姓名、加班時間等事項。
第十五條 上班、外出辦案及執行公務期間嚴禁參與賭博,違者扣罰工資500元,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上班、執行公務期間嚴禁飲酒,違者扣罰工資100元;飲酒后上班、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罰工資300元;飲酒后駕駛公務車輛,扣罰工資500元,并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法院工作人員應當服從組織工作安排,不服從安排,影響工作正常開展,從下月起僅發放基本工資直至服從工作安排為止。
鬧待遇、鬧地位、鬧無原則糾紛,當面不說、背后亂說,嚴重影響工作團結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罰工資100元。
第十八條 單位組織活動或參加州、縣重大活動等無故缺席,按曠工處理;活動連續的,連續計算曠工天數;活動期間不按規定著裝
文章 文章或不遵守活動紀律,給予口頭警告并扣罰工資50元。
第十九條 單位組織活動需抽調各部門人員,被抽調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無故或找借口推諉者,給予口頭警告并扣罰工資100元。
第二十條 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遵守會議紀律,會議期間將手機關閉或調至靜音;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參加會議,需在會議通知下達后,及時向分管領導請假并報辦公室備案,便于會場布置。
原則上每周五為全院政治、業務學習或召開全院干警會議日,無故不參加者視為曠工。
第二十一條 法院工作人員應當愛護辦公、辦案設備,損壞公物、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加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辦公辦案設備一律不得擅自帶回家。
第二十二條 違反審判、執行紀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紀律督查組和部門負責人監督實施,對需要作出紀律處分的,由院黨組決定。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文章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