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我村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質量,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議事規則。
一、村民代表的條件
村民代表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
二、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做出決定之后,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并予以貫徹執行。
三、村民代表的產生辦法
1、村民代表選舉辦法:一是由村民按戶推選產生?!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規定按5戶至15戶推選產生一名代表,戶數較多的村可由15戶推選1人,戶數較少的村可由5戶推選1人,具體多少戶范圍內推選1名代表合適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村兩委聯席會議決定。二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至于一個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多少名代表合適,也由各村根據實際確定,但不應太少,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2、組織領導。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應先提出候選人,由村民醞釀討論,如村民意見比較趨向一致,可舉手表決通過;如對候選人意見有分歧,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決定。
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委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進行造冊登記,發布公告告示村民。
四、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會議時間一般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即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聯合提出。會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五、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落實方案;
2、集體糧田、菜田、果園、山場的合同招標和投標方案,集體企業及其房屋等財產的承包方案和變賣、租賃方案;
3、集體獨資、合資、參股經營的項目投資方案;
4、集體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處理方案;
5、集體經濟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體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費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莊建設規劃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確定;
8、干部功績過失情況的民主評議和干部自律情況的檢查監督。
9、村兩委主要干部的誤工、出差、話費報銷方案。
篇2:某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
>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為切實加強我村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質量,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議事規則。
一、村民代表的條件
村民代表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
二、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做出決定之后,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并予以貫徹執行。
三、村民代表的產生辦法
1、村民代表選舉辦法:一是由村民按戶推選產生?!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規定按5戶至15戶推選產生一名代表,戶數較多的村可由15戶推選1人,戶數較少的村可由5戶推選1人,具體多少戶范圍內推選1名代表合適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村兩委聯席會議決定。二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至于一個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多少名代表合適,也由各村根據實際確定,但不應太少,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2、組織領導。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應先提出候選人,由村民醞釀討論,如村民意見比較趨向一致,可舉手表決通過;如對候選人意見有分歧,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決定。
3、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委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進行造冊登記,發布公告告示村民。
四、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會議時間一般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即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聯合提出。會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五、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落實方案;
2、集體糧田、菜田、果園、山場的合同招標和投標方案,集體企業及其房屋等財產的承包方案和變賣、租賃方案;
3、集體獨資、合資、參股經營的項目投資方案;
4、集體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處理方案;
5、集體經濟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體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費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莊建設規劃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確定;
8、干部功績過失情況的民主評議和干部自律情況的檢查監督。
9、村兩委主要干部的誤工、出差、話費報銷方案。
篇3:下羅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下羅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自治實行,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現民主決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下,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授權,行使村的決策性權力組織。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推選的村民代表、村黨員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支部委員會成員和在村的各級黨和人大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核定名額由各村小組推行產生,村民代表人數一般在四十人左右,總數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
第五條
村民代表推選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推選工作,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當選的村民代表,需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意見按5至15戶分工聯系到戶。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向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頒發村民代表當選證書,并將村民代表名單、聯系戶單等內容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若遇重大事項,隨時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會議授權,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1)討論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關的“村級配套制度”。
(2)討論本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討論決定保護環境,保護生態平衡方面及村莊環境整治規劃。
(4)討論決定村級基礎建設的規劃和方案,建設資金的來源和落實。
(5)審查全年財產收支預算和上年財產收支決算。審查村務、財務公開內容。
(6)討論決定村公益收繳方法,審查村提留集資款的收繳、使用和義務勞動工的安排。
(7)審查救,救濟款、物的發放。
(8)審查通過村民委員會個別會員的辭職報告。
(9)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
接受鎮政府、人大對村民代表制度建設工作的領導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