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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保安幫業主放煙花導致傷殘法院判業主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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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保安幫業主放煙花導致傷殘 法院判業主承擔賠償

  案例:

  今年除夕,家住虹口某小區的王小姐沒有回老家,而是一個人留在上海過年。吃完年夜飯后她高高興興地到樓下放煙花。樓下值班的保安小李看到王小姐的煙花比較大,擔心影響大樓安全,就幫王小姐把煙花搬到了大樓對面的草坪上,并答應李王小姐的要求幫忙燃放。小李用香煙點燃了煙花,不料煙花突然沖出,迅速燃盡,當場將小李的左眼、左耳、面部炸傷。雖然王小姐及時將小李送到醫院治療,但小李傷愈后仍然留下了殘疾。

  庭審中,原告小李訴稱,自己是應王小姐的要求幫忙放煙花的,因此而受傷致殘,王小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小姐辯稱,自己以前也燃放過同樣的煙花,并沒有受傷,這次事故是由于原告在燃放煙花過程中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事先沒有閱讀了解煙花燃放說明,與煙花距離過近,才會受到損害,是原告本身存在過錯。事故發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煙花質量存在缺陷,但自己購買時無法確認煙花質量,因此自己也沒有過錯,并要求追加焰火生產廠家為被告。

  法院判決:

  虹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幫工與被幫工的民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幫工活動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是在幫被告點燃煙花的過程中受到損害,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被告是主動要求原告幫她點燃煙花的,原告對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定免予或減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另外,法律也明確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告提出她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承擔原告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決被告王小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確定為22萬余元。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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