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大廈幼童高墜致死誰之過?
案例:
王女士居住于廣州市金×泉大廈1502室,20l0年8月13日上午7時12分,她上完早班后打電話叫其7歲的兒子下樓吃早餐,半小時后兒子仍沒有下樓。王女士覺得有些不妥,遂趕回家,卻發現一部電梯已被卡在三樓。無奈,她只好要求廣州市菲×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德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打開另一部電梯上樓?;氐郊液?,王女士發現兒子已不在家。遂四處尋找并報案。8時30分左右,王女士的兒子被他人發現倒在金×泉大廈西側地面上的血泊中。事發后,經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鑒定,王女士的兒子屬高墜致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王女士認為,菲×德物業公司不顧住戶方便,兩部電梯(沒有準用證)平時只開一部,且經常發生故障。事發當天,正是因為電梯發生故障,她兒子才步行樓梯,而樓梯窗口又過矮,且沒有任何防護設施,以致造成她兒子墜落死亡。王女士找到金×泉大廈的開發商廣州市金×房產發展有限公司,要求賠償未果,遂將菲×德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及精神損失費合計326401元,兩被告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至案發地現場勘察發現,原告所居住的大廈樓梯通風窗口距樓梯地面最近點僅70厘米。該通風窗口高151厘米,寬147厘米,沒有加設任何防護網及設置醒目警示標志。
被告一菲×德物業公司辯稱:我公司不可能預見到王女士的兒子會從樓梯的通風窗口墜落死亡,其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并非是由于我公司有某種違法行為造成的,與我公司電梯發生故障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我公司的行為不符合一般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不應對王女士的兒子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作為其兒子的監護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應對其兒子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二廣州市金×房產發展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現所居住的金×泉大廈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被評為優良工程。我公司對原告兒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況且,原告兒子的死已經被公安機關鑒定為“意外死亡”。原告將我公司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爭議焦點:
1、原告的父母是否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2、兩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分攤?兩被告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
一、原告的父母應承擔監護不力的過錯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钡谑藯l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原告作為孩子的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法定的監護職責,監護人應認真審慎地履行監護義務。該小孩在下電梯時沒有成年人陪同,原告作為其父母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原告兒子年幼,無法正確判斷和識別風險,導致從高樓墜亡,原告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兩被告應根據其過錯按照比例承擔侵權責任。兩被告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本案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處理。該款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年7月1日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本案應根據該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肚謾嘭熑畏ā返谑l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痹摋l是規范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所謂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人行為事先并無共同的過錯,而數個行為偶然結合導致了同一受害者遭受了同一損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各行為人的行為相互間接結合而致使損害后果的發生,其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時性,通常是相互繼起,各自獨立,但互為中介,數行為分別構成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間接原因。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根據行為人過錯大小或數行為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按份責任。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方面不存在共惡性,并以讓數人侵權行為中的一人因他人的主觀過錯和侵權行為而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違背公平原則及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對此類型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就不應適用連帶責任,而是各自只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具體地說,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行為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大小的確定,可以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一與被告二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事先無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只是兩被告的行為偶然結合而導致原告兒子的死亡,兩被告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按照過錯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責任。被告一菲×德物業公司作為為金×泉大廈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物業服務的責任,包括對大廈的共用設備電梯履行日常的維修養護義務。被告菲×德物業公司在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過程中,兩部電梯平日只有一部能夠正常運行,且經常發生故障。事發當天,正是由于其中一部電梯發生故障,被告沒有及時組織人員搶修,也沒有及時開通另一部電梯,以致造成原告兒子在步行樓梯下樓時不慎墜樓死亡。被告菲×德物業公司未
能認真履行物業服務職責,該過錯行為與原告兒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50%的責任。被告二廣州市金×房產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金×泉大廈的開發商,應保證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適合人體居住,保障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大廈雖然通過了竣工驗收,但竣工驗收標準并不能作為房屋不存在設計、施工瑕疵的惟一依據。被告二沒有按照《住宅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施工。根據建設部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3.9.1規定,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米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窗臺的凈高度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米。被告興建的金×泉大廈樓梯通風窗口距樓梯地面最近點僅0.70米,沒有設置任何防護設施,違反了住宅設計標準的規定。被告應當預見樓梯通風窗口過低,可能會發生損害后果,但卻從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兒子墜樓死亡,被告的這種過錯行為與原告兒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二應負次要賠償責任,即30%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侵權人的責任大小各自承擔責任。被告菲×德物業公司未能認真履行電梯的日常維修養護義務,明顯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與原告兒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50%的主要責任。被告廣州市金×房產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大廈的開發商,違反《住宅設計規范》設計施工,導致建筑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樓梯通風窗口過低,被告沒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兒子墜樓死亡,這種過錯行為與原告兒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二應負30%的次要賠償責任。原告對其兒子監護不力,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也應承擔20%的責任。原告兒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總計人民幣274300元。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274300元的50%即137150元,被告二賠償原告274300元的30%即82290元,原告本人承擔274300元的20%,即54860元。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