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申訴與勞動仲裁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和已經從公司辭職的員工。公司和上述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和國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盡量避免勞動申訴和勞動仲裁。公司及所有員工應認真對待勞動合同,清楚合同條 款的含義,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
(一)勞動申訴
1、本制度所指勞動申訴是指員工因為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報酬以及傷病等原因引起不滿,而向公司提出的申請處理的請求。
2、發生勞動申訴時當事人雙方應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面對事實,尋找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案,以免進入仲裁程序。
3、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勞動申訴,雙方必要時可以進入仲裁程序。
(二)勞動申訴程序
1、申訴條 件:員工對于工作環境、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工作報酬有異議時,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員工申訴意見表》。
2、申訴形式:員工向人力資源部申訴時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員工申訴意見表》,人事專員負責將員工申訴報告和申訴記錄提交人力資源部經理;
3、申訴處理:
1)人力資源部在接到申訴后10個工作日內必須與申訴人溝通確認并對其申訴意見表進行審核,并將處理意見提交總經理;
2)總經理根據人力資源部提交的資料,決定是否需要召開由申訴人、申訴人直接領導、人力資源部經理組成的申訴評審會;如不召開申訴評審會,則由人力資源部將結果直接反饋給申訴人;
3)如果召開申訴評審會,總經理將主持評審會,通過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員工的申訴;或駁回員工的申訴;
4)如果申訴人對評審會結果不滿意,必須在得知評審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要求二次評審的書面報告,否則視為默認。公司領導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二次評審,程序同一次評審,二次評審結果以公司領導的最終評審意見為準;
5)如果公司與員工雙方對申訴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可以進入調解或仲裁程序。
4、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是指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中的一方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請求,而仲裁機構予以受理的情況。
2)發生勞動仲裁時,無論原告是公司還是員工,公司其他員工都應積極配合取證,陳述事實,必要時可以到仲裁機構作證。
3)若發生勞動仲裁,公司對待該事件的處理決定將以仲裁機構的最終裁定為準。
篇2:勞動申訴與勞動仲裁制度
勞動申訴與勞動仲裁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和已經從公司辭職的員工。公司和上述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和國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盡量避免勞動申訴和勞動仲裁。公司及所有員工應認真對待勞動合同,清楚合同條 款的含義,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
(一)勞動申訴
1、本制度所指勞動申訴是指員工因為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報酬以及傷病等原因引起不滿,而向公司提出的申請處理的請求。
2、發生勞動申訴時當事人雙方應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面對事實,尋找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案,以免進入仲裁程序。
3、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勞動申訴,雙方必要時可以進入仲裁程序。
(二)勞動申訴程序
1、申訴條 件:員工對于工作環境、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工作報酬有異議時,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員工申訴意見表》。
2、申訴形式:員工向人力資源部申訴時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員工申訴意見表》,人事專員負責將員工申訴報告和申訴記錄提交人力資源部經理;
3、申訴處理:
1)人力資源部在接到申訴后10個工作日內必須與申訴人溝通確認并對其申訴意見表進行審核,并將處理意見提交總經理;
2)總經理根據人力資源部提交的資料,決定是否需要召開由申訴人、申訴人直接領導、人力資源部經理組成的申訴評審會;如不召開申訴評審會,則由人力資源部將結果直接反饋給申訴人;
3)如果召開申訴評審會,總經理將主持評審會,通過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員工的申訴;或駁回員工的申訴;
4)如果申訴人對評審會結果不滿意,必須在得知評審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要求二次評審的書面報告,否則視為默認。公司領導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二次評審,程序同一次評審,二次評審結果以公司領導的最終評審意見為準;
5)如果公司與員工雙方對申訴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可以進入調解或仲裁程序。
4、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是指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中的一方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請求,而仲裁機構予以受理的情況。
2)發生勞動仲裁時,無論原告是公司還是員工,公司其他員工都應積極配合取證,陳述事實,必要時可以到仲裁機構作證。
3)若發生勞動仲裁,公司對待該事件的處理決定將以仲裁機構的最終裁定為準。
篇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基本情況介紹
申請不予執行事項:淮安仲裁委員會淮仲裁(**)裁字第號裁決書違反仲裁法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執行該裁決書。
事實和理由:
一、付款條件未成就,被申請人無權主張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據合同第六條約定:“乙方同時協助甲方辦理門面房、車庫產權工作,甲方支付10萬;剩余土地手續在甲方的通知下協助甲方辦理過戶手續,辦理結束3-10
日內一次性結清剩余款項”??梢?,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條件出現時,申請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請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導致申請人至今沒能辦理門面房、車庫的產權證以及土地手續,付款條件未成就,被申請人無權要求支付該款。
二、申請人有義務代扣代繳641.34萬元發票的稅款。
根據雙方約定第五條:“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發票有甲方代扣代繳”。此前,申請人預付12860219元工程款給被申請人,其中有641.34萬元沒有發票,針對這個問題,雙方約定由申請人代扣代繳稅費。故即使被申請人有權主張工程款,申請人也必須要將相應的稅款扣下并代為繳納。
三、被申請人沒有出具正式發票給申請人,違反法定義務,申請人有權拒付工程款。
申請人先后預付12860219元工程款給被申請人;**年4月,申請人按照協議約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給被申請人。付款*有651.94萬元工程款被申請人沒有提供正式發票,造成申請人無法及時入賬。被申請人不出具正式發票,不僅嚴重違反了稅法,還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申請人有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被要求不得將工程款支付給申請人。
申請人的委托人先后于**年11月7日、**年7月7收到清河區人民法院(**)執字第59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被要求扣劃工程款
20**元付給江蘇興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時因代扣代繳的稅款數額沒有得到稅務機關確認,經協商暫未扣劃。**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間,被申請人再次收到清河區人民法院(**)執字第59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直接扣劃申請人工程款26**元給付江蘇興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人也無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請人不應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
1、被申請人主張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時支付雙方在協議中沒有約定具體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條件,因該條件沒有成就,申請人有權不付,同時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條的因素,申請人也不應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
3、申請人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過高。
綜上,淮安仲裁委員會淮仲裁(**)裁字第號裁決書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一、二、四、五項可以申請不予執行的四種情形,懇請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