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范例

630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范例

  申訴人:***

  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現住址:********。

  被訴人:*********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性別:*;職務:總經理。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1月14日起,期間周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并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訴人于20**年11月15日進入***********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訴人于20**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年11月15日至20**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20**年11月15日至20**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為2300元,(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

  事實:被申訴人****************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證據: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仲裁程序,由被申訴人提供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年11月至20**年1月的領工資表單(注:工資領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0760-6213003。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為加班;

  2、根據1995-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發〔20**〕8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

  〔(2000元÷20.92天×200%)+(2000元÷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訴2

  事實:申訴人于20**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仲裁證據: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資料、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就業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訴3

  事實:申訴人于20**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證明物件: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張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就業證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申訴4

  事實:被申訴人于每月15日支付員工上月的工資。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自20**年12月15日起,申訴人試用期已過,并于20**年12月15日起依勞動合同約定,可獲得2300元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但由于被申訴人給申訴人支付20**年12月15日至20**年1月14日的報酬依舊按2000元/月進行支付。被申訴人主張,雙方在面試的時候就已說明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后來簽訂

勞動合同為一個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也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則。

  所以被申訴人應依勞動合同約定,向申訴人支付12月15日至20**年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計¥300元整。

  申訴5

  事實:

  經勞動調解員調解后,

  根據《工資支資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支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當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禮輕人意重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www.zonexcapitaltr.com,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哆`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體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申訴人的勞動合法權益,故追加被申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的1倍的賠償金。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篇2:我這份勞動爭議仲裁能否申請法院執行?

  我這份勞動爭議仲裁能否申請法院執行?

  案例簡介

  我于1999年到一私營企業工作,當時因不熟悉勞動法規未能與業主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將近一年時,因業主拖欠工資與他發生糾紛。我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讓業主補發拖欠的工資。裁決書送達后,我與業主在勞動法規定的"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均未到法院起訴。

  裁決書生效后,業主也不自動履行裁決事項,為此我想申請法院給予強制執行??陕犎苏f,我在與業主發生勞動糾紛前未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后雙方也未訂可以申請仲裁的條款,這樣的話,根據民訴法有關規定,法院不會執行我的申請。不知這種說法對不對?法院能否接受我的執行申請?

  律師提示

  民訴法中確實有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對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時,發現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仲裁條款或發生糾紛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而仲裁,給以裁定不予執行的規定,但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勞動爭議仲裁而言。

  勞動爭議仲裁是一種強制性仲裁,不以雙方協議為前提,只要一方申請仲裁,且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受案范圍,勞動仲裁委就得受理并作出裁決。勞動爭議糾紛在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已給予了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以司法審查的權利。而在該案件中,該勞動者與業主的這個因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中,雙方均未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這已是對仲裁裁決給予認可,是已生效的裁決。

  另外從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合法性來看,勞動仲裁委申訴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并作出裁決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勞動者和業主雖說未訂有勞動合同,但是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可仍然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對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能否受理,勞動部在《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二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均應受理",該勞動者與業主是因工資而發生糾紛的。該糾紛是符合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的,所以該勞動爭議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決是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

  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執行該裁決書的問題,《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在法定期限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法條也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執行已生效的勞動爭議裁決書。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該勞動者提出的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執行,人民法院也會受理他的申請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篇3: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簡介

  劉某最近因一件勞動爭議糾紛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但被拒絕。那么,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訴權,積極處理好勞動爭議仲裁與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銜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

  12月發出《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通知》。"通知"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問題"上明確規定:為了使勞動爭議案件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決定、判決的,可視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已對該勞動爭議作出處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該"通知"還規定,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將當事人之間是否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作為是否應交由仲裁裁決的先決條件,未區分勞動爭議仲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質,甚至出現了因當事人未訂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的情況,應予注意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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