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區高級中學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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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高級中學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競爭的流動機制,依法確立單位與職工的聘用關系,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zz市人民政府《zz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同本單位建立聘用關系的全體人員。

  第三條聘用關系以聘用合同形式予以確立。聘用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職工與單位即不存在聘用關系。

  第四條本單位成立由校長、工會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等人組成的聘用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聘用工作;并成立以人事部門、工會主席和職工代表組成的聘用工作組,負責聘用工作的具體實施,必要時可以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工會對聘用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實行聘用制度后,對聘用職工建立《聘用手冊》制度,《聘用手冊》由zz市人事局統一印制,記錄職工的聘用信息。職工在職期間,《聘用手冊》由單位保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人員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崗位設置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2.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3.聘用工作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4.聘用工作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核或者考試,根據結果擇優提

  出擬聘人員名單;

  5.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簽訂聘用合同。

  第七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8.其他約定事項。

  第八條單位聘用新進教職工可實行試用期,也可不實行試用期(不包括軍轉干部、復退軍人)。

  第九條對由聘用單位提供的特別培訓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經協商,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以及違約賠償作補充約定。

  第十條聘用合同期限由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確定。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第十一條簽訂聘用合同的范圍包括本單位原固定制職工,原合同制職工和新進人員(包括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軍轉干部、復退軍人等)。

  1.單位黨政領導,可按干部管理權限與上級主管部門簽定聘用合同,或以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批復作為本單位的聘用合同,任期即為聘期。任職期滿后不再連任的,單位可按有關規定與其續簽聘用合同。

  2.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其選舉結果的批準文件代為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一律由單位法人代表以書面形式與受聘人員簽訂。確有特殊情況的,上級主管部門可書面委托非法人代表,由非法人代表與受聘人簽訂。

  4.單位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干部經辦聘用合同的簽訂手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檔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第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續簽聘用合同,須提前30日按規定程序簽訂。

  第十五條經聘用雙方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員患病或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


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布局調整,學校撤并,編制數減少,崗位變化等),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4.受聘人員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八條在聘用期間,如崗位發生變動,應針對變動了的情況,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訂立聘用合同;如原聘用合同仍適用的,可繼續適用。

  第十九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技術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6.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工作條件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損害受聘者利益的;

  3.其他國家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第二十二條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聘用單位或受聘人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依據;

  2、聘用單位聘用工作組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3、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議討論后做出決定;

  4、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聘用工作組以書面形式答復受聘人,并及時

  辦妥解除聘用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和依據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聘用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的職工,其檔案材料轉到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第四章違約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和辦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

  限,每工作一年給予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2.滿足第十七條第1、2、3款條件的;

  3.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4.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5.聘用單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第二十六條符合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并牽涉經濟補償的,按聘用合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以受聘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上年聘用不滿12個月但聘用期限滿12個月的,以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聘用期限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聘用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受聘人員月平均工資高于市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聘用單位依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該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由單位支付過培訓、分房等特殊待遇費用的,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未滿合同約定的服務期,必須按單位規定,或雙方簽訂的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五章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在聘用合同期間,職工享受相應的聘用工資及國家、本市和單位規定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條在聘用合同期間,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婚喪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在聘用合同期間,職工因工負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工資、醫療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的養老金、公積金、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聘用合同當事人發生人事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或主管部門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申請調解并由主管部門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區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職工大會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有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篇2:房地產員工聘用制度

  一.員工聘用的準則

  1、員工聘用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

  2、聘用的員工必須符合集團基本用人標準:良好的道德品質、優秀的專業技能、身體健康、年齡、學歷符合具體崗位的要求。

  3、員工聘用方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重要崗位員工聘用必須經集團主管人事領導批準。

  4、員工聘用必須堅持標準,執行程序。

  二.員工聘用程序

  具體程序:

  1、提出用工申請--各公司因工作需要聘用員工,應首先完成其公司內部報批手續,然后向集團人力資源部提出聘用員工申請。人力資源部經核實后提出意見,附下屬公司的聘用員工申請表,一并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集團總裁批準。

  2、確定聘用條件--總裁批準后,人力資源部應立即通知用人公司提出該崗位員工聘用標準和崗位說明書。聘用標準應包括:文化程度、工作經驗、技術等級、特殊技能、年齡限制、健康標準等具體要求。崗位說明書包括:崗位目的、級別、崗位職責、權限說明、匯報上級、指揮下屬、對外聯絡部門、對內協調部門等內容。

  3、確定聘用方式--用人部門填寫《招聘申請》和《崗位說明書》,提出聘用標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確認聘用方式。

  聘用方式包括:

  啟用人才庫

  內部征聘

  員工推薦

  社會公開招聘

  4、初選--初選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承擔,即:應聘人員填寫集團統一印制的《求職申請表》后,人力資源部根據用人部門設定的聘用標準,經一般性詢問和觀察,了解應聘者是否符合聘用基本條件。

  5、面試--人力資源部將初選合格人員名單、資料提交用人公司或部門,雙方共同確定面試名單、時間、地點,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應聘人參加面試。用人部門須事先擬定面試提綱,并與人力資源部共同面試,面試以用人部門為主。面試后,用人部門將面試合格人員名單轉人力資源部。

  6、技術考核--需筆試或技術考核的人員在面試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與用人部門共同確定考核名單、時間、地點,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本人??己饲?(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用人部門須擬定具體考核內容、方法報人力資源部審查??己擞扇肆Y源部主持和監督,一律實行封閉評分制,必要時請專家參與評定。技術考核合格后,各用人單位負責人在《新員工錄用通知文件發放記錄》上簽署意見報集團人力資源部。集團人力資源部完成報批手續后下發《擬聘用通知》給本人及用人單位。

  7、復審--如需復審及總裁最后約見等,由人力資源部另行通知,并組織實施。

  8、體檢、政審--對擬聘用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組織統一體檢。根據工作性質和需要,人力資源部要有針對性地對候職人員的背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9、審批--體檢、審查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批準。

  10、導入培訓--對經批準的聘用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其在指定時間到集團參加培訓,培訓時間為一周,培訓內容如下:

  集團發展史簡介、企業精神、企業文化、企業目標、企業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政策》、《員工手冊》及集團《人事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培訓結束,用人單位安排實際崗位考核,上崗后15日內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但簽署勞動合同前,新員工應出具與前雇主解除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明,否則責任由該員工自負。

  11、正式報到--根據人力資源部通知,新員工應在指定時間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新員工報到時將領取下列物品:

  員工牌、員工就餐證、工資卡、考勤卡、辦公用品。

  對在報到時未能將工資介紹信、調轉介紹信、調令、一寸彩色照片二張、與原單位的《終止或解除合同證明書》等材料提交的,限期一個月辦好,否則集團人力資源部有權終止其試用期,予以解聘。

  12、試用期--聘用普通管理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試用期為六個月,并對部分崗位實行試用期工資。試用期結束,由用人部門在《內部聯絡單》上簽署轉正、終止試用的意見,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篇3:X藥業聘用任免制度

  **藥業聘用及任免制度

  1、 聘用制度:

  1.1試用期滿的員工,需要填寫《轉正申請表》,并經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評定后(部門經理級人員需經總經理評定),方可視為轉正。

  1.2人力資源部應在接到經批準的《轉正申請表》的第一時間口頭通知轉正員工。

  1.3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2、任免制度:

  2.1當公司某個管理職位出現空缺時,可提升或任用表現突出且具備一定管理能力的員工,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員將有機會獲得晉升和發展。

  2.1.1符合職位的資質要求,并有愿望擔任此項工作。

  2.1.2不斷學習,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創造出優秀的業績。

  2.1.3主動積極,敬業誠信,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

  2.1.4具有全局觀念,了解公司的戰略,并獲得同事的高度信任。

  2.1.5相同條件下,有派駐邊艱地區工作經歷的員工享有優先晉升權。

  2.2任免程序:

  2.2.1總公司部門經理級人員的任免由分管領導建議,經人力資源部考察后,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2.2.2分子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的任免由子公司總經理批準,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2.2.3分子公司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的任免由子公司總經理建議,經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考察后,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人力資源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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