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電系統巡視檢查及維護規程
1.0工作聯系單制度
1.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寫工作聯系單或按命令執行。
1.2須填用工作聯系單的情形為:
1.2.1高壓設備及線路上工作需全部或部分停電時;
1.2.2低壓設備及線路上的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部分停電時;
1.2.3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時;
1.2.4各部門進行設備半年及以上周期的綜合檢修;在配電主接線、高低壓配電母線上進行工作時。
1.3工作聯系單簽發或命令發布人(部門負責人)所負安全責任:
1.3.1工作的必須性;
1.3.2工作是否安全;
1.3.3工作聯系單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1.3.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1.4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一般為部門安全員)所負安全責任:
1.4.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1.4.2工作前應向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1.4.3負責檢查工作聯系單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1.4.4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制度;
1.4.5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1.5工作許可人(值班人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1.5.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好的安全措施,以電筆等儀器觸試以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1.5.2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1.5.3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聯系單上分別簽名。
1.6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許可人一律不得擅自變更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行取得對方的同意。
1.7工作班經許可工作后,工作負責人即對工作人員的安全加以監護,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操作。
1.8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待手續。
1.9工作負責人除擔任監護工作外,不得兼做其它任何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但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1.10工作許可人值班中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1.11工作許可人應負責檢查工作聯系單上所寫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及合符現場條件,并正確執行;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可能。能否許可工作是關系到工作人員生命安危的大事,工作許可人必須以高度工作責任感來對待。
1.12參加工作班的所有工作人員均應認真執行本制度和現場安全措施,工作中應相互配合,并監督本制度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1.13需要變更工作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的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聯系單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聯系單上,并在工作聯系單上簽字。若擴大工作任務時,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聯系單上注明,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14整個變電所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工作地點的工作或事故檢修工作可以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1.15工作聯系單一般應在工作第一天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或事故檢修工作可以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1.16工作聯系單應填寫一式兩份,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1.17兩份工作聯系單中復寫(印)件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原件為存檔件,由值班員保存,按班移交。
1.18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從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聯系單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由工作負責人帶領全班工作人員到工作地點繼續工作。
1.19在未辦理工作聯系單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在工作聯系單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他可以送電的簽復后方可執行,并應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清理現場后再合閘送電。
1.20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加電測試,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1.20.1全體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1.20.2收回工作聯系單、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1.20.3應在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值班員進行加電試驗;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21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聯系單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第一次工作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轉移工作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方能開工。
1.22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的檢查,待全體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的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和值班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好,工作聯系單方告終結。
1.23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聯系單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后,方可合閘送電。嚴禁臨時停送電。
1.24對作業過程應在《工作聯系單》中進行記錄。
2.0停、送電操作規程
2.1停電
2.1.1操作人員通過柜外操作手柄,切斷分路開關。
2.1.2通過按動配電柜外分閘按鈕,切斷母線電源。
2.1.3操作人員在高壓房通過操作手柄,拉下閘刀,切斷變壓器高壓進線后再投入三相短路接地線。
2.1.4將變壓器低壓端A、B、C三相端頭與接地端頭短路進行放電。
2.1.5檢修電容或搖測電纜阻值時,必將端頭短接進行放電。
2.1.6經驗電無誤并設警示牌后,才能進行檢修工作。
2.2送電
2.2.1仔細檢查維修設備內部及變壓器端頭,有無導線、雜物及工具遺留。
2.2.2用搖表檢查母線及輸出線相間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
2.2.3在高壓房通過操作手柄,斷開三相接地線后,合上閘刀,接通變壓器高壓進線。
2.2.4按下各自對應的出線柜合閘按鈕,接通母線電源。
2.2.5通過配電柜外操作手柄,合上分路開關,給用電負荷供電。
2.2.6拆除警示牌,做好相應的記錄。
2.3注意事項
2.3.1嚴格執行電氣工作聯系單制度,符合填寫工作聯系單情形的停、送電操作必須在接到管理處主任簽字的《工作聯系單》后才能進行。
2.3.2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并懸掛“嚴禁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2.3.3一般情況下嚴禁帶電作業,確需帶電作業時必須有完整的防護措施(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等)。
2.3.4必須堅持一人指揮的原則,實行誰通知停電,誰就負責通知送電。
2.3.5高空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措施。
供配電系統巡視維護規定
1.0巡視維護項目、周期、要點及質量標準:
2.0根據《設備管理程序》中的責任分工,值班人根據本規定第1.0項進行日常巡視維護,并把結果記錄到《配電房巡查記錄》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填寫《派工單》進行維修。管理處其他人員若發現系統設備異常,及時通知設備責任人或值班人員處理。定期維修保養的根據保養計劃周期實施并記錄在《低壓配電設備設施例保養記錄表》、《低壓配電設備設施一級保養記錄表》、《低壓配電設備設施二級保養記錄表》;異常維修的填寫《設備維修記錄》
3.0變壓器、計量柜的有關運行參數每4小時記錄一次,填寫在《配電房巡查記錄》上。
4.0支持性文件及記錄
4.1《配電房巡查記錄》
4.2《設備管理程序》
4.3《低壓配電設備設施例保養記錄表》
4.4《低壓配電設備設施一級保養記錄表》
4.5《低壓配電設備設施二級保養記錄表》
4.6《派工單》
4.7《設備維修記錄》
篇2:建筑供配電系統日常檢查
建筑供配電系統的日常檢查
一、建筑供配電系統功能性檢查
1.內、外電源狀況;
2.變、配電系統狀況;
3.變、配電設備狀況;
4.配電線路狀況;
5.安全接地狀況。
二、建筑供配電系統運行維護檢查
1.易損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檢查;
2.末級配電箱、控制箱后的線路檢查;
3.末級配電箱及控制箱內小型元件檢查;
4.變配電裝置和供電干線中小型的電氣設備、器具和燈具是否需要更換的檢查;
5.變配電裝置的預防性試驗;
6.防雷子系統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檢測。
三、建筑供電系統管理檢查
1.大修記錄和改造資料記錄的完整性檢查;
2.人員崗位和規章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檢查;
3.系統使用功能、設備運行和保養進行的維護記錄檢查。
四、建筑供電專項檢查
1.供電系統遭受暴風雨襲擊造成大面積停電;
2.建筑物受災后急需恢復供電;
3.用電嚴重超負荷燒壞電氣設備;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動,需確保供電無故障;
5.院內道路變更、綠化布置更新或景觀調整,需將原有線路改造或改為埋地敷設;
6.發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況。
五、建筑供電發現問題的處理
1.系統存在局部缺陷時,可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維護。
2.系統出現功能性問題,應請有資質機構進行檢查評估。
3.系統出現大面積停電等情況時,應請有資質機構進行專項檢測鑒定。
篇3:建筑供配電系統日常檢查內容
建筑供配電系統的日常檢查
一、建筑供配電系統功能性檢查
1.內、外電源狀況;
2.變、配電系統狀況;
3.變、配電設備狀況;
4.配電線路狀況;
5.安全接地狀況。
二、建筑供配電系統運行維護檢查
1.易損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檢查;
2.末級配電箱、控制箱后的線路檢查;
3.末級配電箱及控制箱內小型元件檢查;
4.變配電裝置和供電干線中小型的電氣設備、器具和燈具是否需要更換的檢查;
5.變配電裝置的預防性試驗;
6.防雷子系統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檢測。
三、建筑供電系統管理檢查
1.大修記錄和改造資料記錄的完整性檢查;
2.人員崗位和規章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檢查;
3.系統使用功能、設備運行和保養進行的維護記錄檢查。
四、建筑供電專項檢查
1.供電系統遭受暴風雨襲擊造成大面積停電;
2.建筑物受災后急需恢復供電;
3.用電嚴重超負荷燒壞電氣設備;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動,需確保供電無故障;
5.院內道路變更、綠化布置更新或景觀調整,需將原有線路改造或改為埋地敷設;
6.發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況。
五、建筑供電發現問題的處理
1.系統存在局部缺陷時,可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維護。
2.系統出現功能性問題,應請有資質機構進行檢查評估。
3.系統出現大面積停電等情況時,應請有資質機構進行專項檢測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