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物業服務風險規避方式
物業服務中存在較多的安全管理風險,對涉及的各類安全管理風險進行針對性的預防,是物業服務企業較為理想的選擇。
建立安全四張網
第一張網是建立一支訓練有素的秩序維護隊伍。秩序維護員是小區安全管理的第一線人員,是小區安全的重要因素。要對秩序維護員安全意識進行全方位的訓練,加強崗位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讓其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張網是全體物業管理人員。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是一個整體,全體物業管理人員應有強烈安全防范意識,把安全防范放在第一位,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質,加強風險意識。
第三張網是全體業主。業主自身的安全意識是降低事故發生的有利條件,但有些業主的安全意識較差,這時我們物業管理人員要時刻提醒業主做好安全防范,加深業主對這類事物安全隱患的印象。
第四張網是科技手段網。小區的安全防范主要是人防和機防,在提高人防的前提下,我們也要加大機防的強度。運用高科技智能化監控設備將彌補人防缺陷。
建立完善的制度
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識,企業的發展壯大與成功都離不開一套系統、科學、嚴密、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物業服務企業防范安全管理風險的基本立足點,也應是建立嚴格的各項工作管理、考核與評價制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無遺漏、無缺陷、無失誤。制度得到全面落實,是減少安全風險的重要保障。
制度建設一定要注重推行和檢查評估環節,進行重點落實、推進,并不定期地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提醒員工違反制度的行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防范管理責任和逐級崗位責任。完善的制度可以帶動員工的工作熱情,明確其責任,約束其行為。
購買物業管理責任險
隨著近年來物業管理行業的不斷發展,在物業服務過程中出現與業主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業主的維權意識也日益增強,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法律糾紛也與日俱增?!肮芾硎韬雠c失誤”是作為判斷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但再優秀的物業服務公司也很難避免工作中的疏忽和失誤。對業主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害,將使物業服務企業產生很大的經濟賠償風險。
如何來規避因工作人員過失而產生的經濟風險呢?我想對于大多數物業服務企業來說,轉嫁風險和賠償責任是最好的方法。而轉嫁風險的最佳選擇便是投保,購買物業管理責任險。如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人員因疏忽和失誤造成業主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經濟賠償,依法由保險公司承擔物業服務公司的經濟賠償責任。
合同約定規避風險
在物業服務糾紛中,認定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存在“管理疏忽與失誤”的法律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要規避風險,在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盡量避免使用結果意義的用詞,如“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之類的詞語,應用“每小時巡邏一次”、“及時到現場處理”等行為詞語。
在實際工作中做不到或做不好的服務不要在合同和其它資料中體現和承諾,不然以后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后會成為物業服務企業賠償的依據。雖然可以利用合同的約定不能規避所有風險,但只要我們物業服務人員自身的工作做得完善,便可減少矛盾,化解風險。
篇2:如何規避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風險
物業管理服務從整個行業來看,所涉及的空間范圍內和時間范圍都是非常廣泛而長遠,同時與千千萬萬的業主和使用人的生活的各個方面息息相關,正因為上述特點,決定了物業管理服務面臨的風險可能是無時不在和無處不在。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又是相對利潤低的行業,風險的承擔可能導致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進行,所以風險的防范成為擺在物業管理服務整個行業和各個物業管理企業的頭等大事。
目前,物業糾紛日漸頻繁,糾紛類型也呈現多樣化,且物業企業敗訴的案例也越來越多,這些現象都表明,如果我們企業在物業上不提高自我保護水平,那么,當我們物業管理企業被人告上法庭時,巨額的賠償足以使企業破產,那么,應當怎樣來規避物業管理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水平呢?
首先,要做到對物業管理風險的防范,首先要對“物業”和“物業服務”進行充分的理解,只有對我們所從事的工作有了充分的認識之后,才能有效的規避物業管理風險。國務院20**年6月8日頒布9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物業”即產業,是指已經建設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物及與之相配套的附屬物和相關的場地。多指房地產,如公寓小區、商業大廈、寫字樓、辦公樓、工廠廠房及廠區場地等。物業的所有權人稱業主。
“物業”就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通過對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活動。
同時,“物業管理”的稱呼只是約定俗成,它表現的是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是業主的一種消費。物業管理企業給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和其它的服務性質一樣,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應該是服務享用者與服務提供者的關系??梢哉f,物業管理的本質是服務,是業主行使財產權、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為其提供服務的活動。物業管理企業是服務者而不是管理者。
其次,要有責任分明的法律意識,在處理日常物業管理事務中,一定要區分不同主體之間的法律責任,不可越俎代庖,自己往責任圈子里跳。因此,提高處理問題的法律水平很有必要。
第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钡囊幎?,在簽訂《委托物業管理合同》時,一定要考慮到以下問題:
1.在國家或行業的強制規定的范圍之外,不可輕易承諾可能產生風險的服務內容或標準,導致風險的發生;
2.管理方案的擬訂必須與物業管理的測算成本相結合,不可超出服務成本的可控范圍,避免出現力不從心的現象;
3.權利與義務在合同中必須明確體現,避免責任不清的事實發生
第四,要提高物業管理的水平,物業管理水平高和低,是可以量化的,要讓所有能夠體驗物業管理水平的人,都能從頭到腳感到物業管理的好與差,甚至能夠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在這里安家落戶。因此,要將法律規范有機地貫穿整個物業管理過程,管出水平、管出文明、管出和諧。
第五,要提高企業自我防范的水平,提升企業自身保護的能力,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義務,可以將風險類型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1.治安風險:
主要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過錯和違法行為,給物管理服務范圍內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損害、喪失生命和財產損失等風險,導致了物業管理服務風險。
2.車輛管理風險:
主要指在物業小區內的停車場經營車輛停放服務過程中,車輛發生車身受損、車輛滅失等損壞。車輛停放服務是由小區物業管理服務附帶產生的附加服務,通常由物業管理單位接受開發商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委托進行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并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該類事件和訴訟爭議也是長期以來物業管理單位面臨賠付金額較大的風險。
3.消防風險:
也是小區或大廈公共設施管理服務風險之一,但由于消防設施自身的特殊性,同時消防往往影響廣大業主重大生命財產安全,將此項風險單獨列明有利于物業管理服務風險的防范和廣大業主公共安全利益的保護。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養護以及確?;馂陌l生時,消防設施能夠發揮正常功效滿足消防部門處理消防事故的要求。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不善、無消防用水供應、消防報警系統失靈都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和巨大財產損失,物業管理單位面臨如此的風險不僅要承擔經濟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還可能因此而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4.公共設備和設施風險:
此項管理服務義務是物業管理單位主要的義務之一,同時物業、公共設備具有多樣性和分布分散性特點,因而產生風險的頻繁發生。物業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體及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范圍的房屋建筑物的附著物、墜落物和懸掛物;公共設施和設備包括供水、供電、安全報警系統、排水和排污系統、配套的娛樂活動設施等;如果概括地講可以認為是小區或大廈內不屬于業主個人所有和承擔管理責任的其他部分
5.公共環境風險:
小區和大廈的公共區域的工程施工、綠化施工、消殺等工作中可能造成的對業主的傷害,由于環境污染對業主健康的損害等
完善和規范小區和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規章制度是風險防范的基礎,針對以上五類風險的防范,大致有以下一些基本措施,現列舉如下:
一、治安風險防范
首先應明確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每一個小區和大廈都是社會的組成單元,都面臨社會治安問題。應該明確的是社會包括小區和大廈的治安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小區和大廈的公共秩序。這一點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業主明確,物業管理公司僅僅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主體,不享有超過法律規定的任何行政管理職權和行政處罰權。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包括保安人員都不具有超出普通公民的任何特權。因此,物業管理公司的治安防范義務是在一定限度內的、有限的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在明白自身法律地位職責的基礎上,物業管理公司應在自己一定限度內、有限地履行義務,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小區和大廈的公共秩序,防范治安風險。
防范治安風險,應針對不同管理服務區域的具體不同情況,制定相對完善和實用的制度,組建和設置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和執行制度規定。制度中應明確對小區和大廈往來人員的管理,制定關于定時安排人員巡邏和巡視,針對治安事件的處理程序等。鑒于住宅小區和大廈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于人員的往來管理是有區別的。住宅小區可以采用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憑密碼和智能卡進出,來訪者采用登記或經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同意后進入。
若小區或大廈是以辦公為主的商業區域,由于人員進出過于頻繁,進出人員數量過大,逐一登記制度是不必要和難以落實的,可以采用對從大廈和小區搬離物品進行登記,并憑當時在業主或合法的非業主使用人入住時預先所留的印鑒或簽名進行確認。往來人員的登記和管理是由固定崗位的工作人員完成的,同時必須配備相應的其他人員進行定時的流動式巡邏和巡查工作,對已進入小區或大廈的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必要時可進行盤問,在能力所及范圍內及時發現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第一時間進行報警,協助公安機關制止和防范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事發現場,以實現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責。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與業主委員會協調共同組織一定數量的業主,按照自愿原則建立業主防范體系,配合和促進物業管理公司的治安防范工作,既針對非法侵害行為,也可以監督和發現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漏洞,形成不同層次的防范體系。
物業管理公司在嚴格依據經過業主大會確定的各項管理規定,履行了自己義務,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前提下,物業管理公司不再承擔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因第三人非法侵害導致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將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和大廈公共秩序的工作委托給專門的保安公司,協商約定對外支付一定保安服務費,由保安公司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服務。此時,物業管理公司與保安公司共同分擔法律風險。
但眾多的保安公司往往在合同中要求排除因小區盜竊和搶劫事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而法律目前對保安公司的義務尚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聘請專業保安公司分擔法律風險是極為有限地。
二、車輛管理風險防范
物業管理公司接受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委托進行停車場經營管理后,應從停車場硬件建設、維護和車輛停放管理軟件兩方面防范風險。
停車場經營管理需要向公安機關依法取得許可證,向物價部門取得收費許可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前提是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確保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須負責相關停車場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保養;將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的內容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經營單位是否承擔車輛的保管責任等,停車場內因維修工程等原因可能造成停放車輛損害時,應以指示牌等形式向車輛停放人明確告知,并將可能造成車輛損害和危險的區域單獨圍攔,進行分離,明確禁止車輛停放在上述區域。
在停車場硬件完善并符合要求后,還應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對車輛的出入嚴格管理。停車場的工作人員對進入停車場的所有車輛發放停車憑證,該憑證可以是一次性的停車票,或者是多次反復使用的停車卡。該停車憑證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或下屬管理處加蓋公章,應記載車輛牌號、進入停車場時間、發(票)卡的經辦人,對車輛明顯的已有的損害和破損應記載在憑證上;同時對停車場的停放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車輛停放人應注意的事項記載在該憑證上,告知車輛停放人。當車輛進入停車場后,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對車輛的停放位置和停放秩序進行規范和指揮,及時制止不規范的停放行為。避免造成對停放車輛的損害,履行自身的管理職責。
車輛駛離停車場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應向車輛駕駛人員收取停車場發放的憑證,并仔細核對憑證上記載的車牌號和其他情況是否與車輛相符。當不一致時,應及時核對車輛行駛證件、駕駛人員的證件,與發放憑證的人員聯系確認是否在記錄中存在錯誤。確認駕駛人員后,予以放行;收取停放服務費,給予收款憑證,收款憑證上應記載停放的時間和車輛的牌號。如果車輛停放憑證丟失,應由車輛停放人持車輛行駛證件和駕駛人員的身份證前往管理處或物業管理公司,辦理相應的憑證掛失手續,重新領取車輛放行憑證。
上述管理規范就是風險防范的過程,其目的在于確保停放車輛車身不被損害,確保停放車輛的完好。如果車輛停放人,有意不按停車場的管理規定停放車輛,而停車場已進行明示告知,管理人員已進行勸止,停放人拒不糾正導致損害的,應由車輛停放人承擔責任。
三、消防風險防范
小區和大廈的消防問題是關系到廣大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關鍵問題,同時也是具有一定專業性的管理事項。物業管理公司在接手小區和大廈物業管理時,尤其是針對新建小區和大廈,應查驗是否已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在小區和大廈未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之前,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提前進入,但業主不能辦理入伙手續。即使是開發商要求入伙,物業管理公司也要堅持不辦理入伙手續。如果在此情況下,為業主辦理了入伙手續,發生消防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物業管理公司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業主入伙后,在二次裝修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要審查業主申請裝修項目,是否影響結構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同時在裝修過程中,應監督業主是否按照消防要求配備消防滅火器械、在裝修現場應嚴禁明火等;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是否損壞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械。對損壞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械的行為應及時制止,造成重大損壞或后果嚴重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消防主管部門報告,由消防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物業管理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的過程中,對小區和大廈的消防設施和器械,要進行日常的維護和養護。消防設施的維修和養護事項可以委托給專業的消防公司;對消防設施需要中修、大修等,或者消防部門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可以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經業主大會同意,從維修基金中開支。
在小區和大廈發生消防事故時,物業管理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報警,并協助消防部門進行事故處理;確保消防設施、器械完好和功能正常;相關人員能夠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正確使用。
四、公共設備和設施風險防范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物業本身及公共設備和設施的管理是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小區和大廈公共設施、共用設備管理以及維護方面潛在的隱患也是物業管理風險的主要方面。為防止上述風險,物業管理公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與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交接的過程中,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交底和記錄,了解以往曾出現的故障和隱患,并由各方進行書面確認,這些記錄和情況可作為以后防范風險的參考資料。對于交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損壞和人為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責任和修復費用的承擔主體。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物業管理公司應從建設單位接收下列資料:
?。ㄒ唬┛⒐た偲矫鎴D,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驗收資料;
?。ǘ┰O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ㄈ┪飿I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ㄋ模┪飿I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
在各方交接的過程中,向新的物業管理單位移交上述全部資料,是原開發商、業主委員會和原物業管理單位應履行的法定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首先明確自己的管理責任范圍,管理責任范圍決定風險責任承擔的范圍。建筑物基本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業主自己入住的由業主自己維修和養護的范圍,相應的責任和費用都由業主承擔;如業主陽臺放置的物品或者懸掛的物品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業主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證明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由受害人承擔責任。在此情形下,無論是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過失行為造成(或者是業主未成年子女、來訪的未成年人)的行為導致的損害,業主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單位分清上述責任,是防范自身風險的舉措之一。
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的防范風險的意識尤為重要。工作人員的防范風險意識指導他們日常的管理服務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沒有工作人員的防范風險意識,一切防范風險的措施都將成為空話。
為防范風險,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對所管理的全部建筑物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設備,按照經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做好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建筑物公共部位完好,共用設施和設備的正常運行。對房屋公共通道所屬的窗戶和公共天臺、通道、空中連廊區域的綠化應定期檢查是否完好,是否需要更換,存在危險隱患的區域要考慮設置明顯的提示或警示標識,考慮在臺風等特殊天氣時,是否可能發生損壞,從而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害,造成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法律的賠償責任。
為培養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防范風險的意識,除對工作人員按公司管理制度的培訓和規定操作訓練,還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學習同行業和其他物業管理公司已經發生的教訓是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既直觀又深刻。通過培訓,工作人員對照案例分析自身管理行為的潛在風險之處,加以糾正和規范。作為物業管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各管理處的主任不僅需要知道規范的管理制度,還需要知道為什么制定如此的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控制和防范各類風險的發生。
物業管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應該將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不折不扣地貫徹在日常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中,不可流于形式和表面,同時要與法律風險的防范結合在一起。物業管理公司和各項制度的草擬應加入法律專業人員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各項工作的管理流程的設計也應征求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將風險控制真正落實和滲透在具體工作的每個環節中,嚴格控制每個環節的法律風險,提高整體的管理效率。物業管理公司應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法律專業服務;除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提供法律專業意見外,還能針對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和事故,在第一時間采取緊急措施應對和處理,通過征求律師或法律顧問的意見,將法律專業知識與物業管理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好證據保全工作,依照法律規定采取謹慎有效的應對措施,為日后分清責任做好準備工作,避免責任和損失的擴大。事件發生后,對于已通過律師發函或通過訴訟、仲裁途徑來解決的糾紛和爭議事件,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將事件的所有資料移交給律師或法律顧問,并由當時的經辦人將事情的主要情況介紹給律師或法律顧問,由律師或法律顧問負責進行下一步的處理和應對,以避免由于法律專業的不足,造成進一步的不利和責任的擴大。
在建筑物及公共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中,物業管理公司全體人員應特別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由于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或附著物、懸掛物和墜落物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訴訟,舉證責任由建筑物或設施的管理人和所有權人承擔,通俗地講就是損害發生后,不是由受害人向法庭證明損害發生的原因,受害人只需要明確損害結果和證明該結果是由建筑物或設施導致的。而物業管理公司在法律上有義務證明自己在管理過程中是沒有過錯或損害結果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庭將依法推定管理人和所有權人負有過錯責任。
物業管理單位所管理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人是小區或大廈的全體業主,受害人很難向所有人追索,而且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同時根據物業管理單位與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通常由于容易發生損害的設施設備的區域,應建有相應的監控設備,對現場進行監控和錄像,定期存儲。另外物業管理公司平常對房屋、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等應進行書面和現場施工記錄,如果是委托其他專業公司和人員完成的,應簽訂委托合同,并保留履行合同的所有證據,以證實自己已履行了義務,可以向該公司追索,以降低物業管理的風險和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將物業管理中涉及的電梯、綠化、清潔等專項管理,委托給專業的公司,由專業公司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分項發包形式。也是物業管理單位防范風險的措施之一。
物業管理公司在專項管理分包中,選聘電梯、綠化、清潔等專業公司時,首先必須審查承包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專業資質;電梯維修保養專業公司不具備專業資質從事承包工作,不僅是違反法律規定,被法律所禁止。同時分包給沒有專業資質的公司,物業管理公司負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如果設備造成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后果,物業管理公司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在物業管理公司與專業公司的承包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專業公司在承包期間因維修保養不善造成設施本身的損壞或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專業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一些物業管理公司為追求更大的經濟利潤,自己單位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委派單位內部人員從事電梯設備等日常維修、保養。形式上采用掛靠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每年交納一定的管理費。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實際上承擔了巨大的法律風險,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在公共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養護過程中,如果發生事故和損害事件,應向有關部門報告,由相應的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并作出調查報告,對事件和損害發生的原因進行認定;該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法院認定過錯和責任的唯一依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如果當時不進行調查和認定,在訴訟過程中由于距離事件發生的時間太久,很難查清和證明原因;而法院也不是專業機構,只能依法委托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但時間太長、現場已不存在,專業鑒定機構也無法鑒定,物業管理公司也將不得不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事件和損害發生后,應積極面對,暫時的回避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責任也是無法擺脫的。
五、公共環境風險防范
小區和大廈公共區域的綠化、消殺、環境污染的整改和公共區域施工等規范管理都是消除公共環境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必要工作。
小區和大廈因公共設施維修工程或其他供水、供電、有限電視、網絡、通訊等單位施工需要,在公共場所、小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物業管理公司應監督施工單位或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等,避免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
物業管理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因維修物業或者維護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相關施工單位在施工前簽訂協議,對小區施工現場管理和風險防范、法律責任分擔問題進行約定,降低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施工結束后,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消除風險和隱患后再撤除安全防護措施。
小區和大廈的公共區域的綠化和消殺工作是維護小區和大廈良好生活環境的重要環節。但物業管理公司在上述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由于上述工作本身給廣大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帶來的潛在的風險和隱患。
在綠化養護時,物業管理公司往往對新種植的草坪和其他植物,采用圍欄方式阻止行人通行,以實現養護的目的。用來圍欄的很多采用帶刺的鐵絲,而該鐵絲在黑夜時,行人很難看清楚,容易造成行人被絆倒或摔傷,導致風險的形成。對于物業管理公司在公共區域設置的臨時性障礙物,
首先必須考慮所使用的障礙物本身是否會造成對他人的人身損害,應選擇安全的障礙物,例如可以將鐵絲更換為光滑的原形竹竿,加以夜間反光材料;
其次,在障礙物前需要設置明顯的提醒行人注意的標識,告知行人注意和繞行。
在消殺前應在小區或大廈公示欄(或同時采取其他告之方式)告知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公司實施消殺的時間安排,明示要注意未成年人和寵物的安全;消殺過程中,對作業的區域應適當加以封閉,暫時阻止行人通過;消殺完成后的一定時間,應在作業區域周圍設置明顯的提示和告知標識,避免因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
對小區和大廈中的商業用途的房屋管理也是物業管理公司面臨的難題之一。商業用途的房屋如果用于進行飲食業,會給小區,尤其是周圍鄰近的業主帶來一定程度的油煙和排污、氣味的污染。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在飲食場所開業前應審查排污染、排煙設施的建設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開業后,繼續跟蹤監督和管理,針對其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投訴,應及時調查取證,及時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無效或拒不整改的,應依法向有關部門以書面形式反映情況,提交政府部門處理和處罰,因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權利。而拖延和不作為,則可能發生新的風險和安全隱患。
針對物業管理公司發現的,在管理范圍區域內的業主個人所有的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物業管理公司應書面通知責任人及時維修養護,要求業主給予配合;同時將上述情況書面告知給小區和大廈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出面協調,督促責任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采取上述措施都無效的情況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公司維修養護。
篇3:淺談物業服務合同風險防范及糾紛解決
淺談物業服務合同風險防范及糾紛解決
談物業服務合同的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
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管理活動的依據,其地位非常重要,它對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規范物業管理活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物業服務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近年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由物業服務合同引起的物業管理糾紛開始呈現大幅上升的趨勢。物業服務合同的風險防范和糾紛解決開始引起業內同仁的關注。
一、物業服務合同的風險類別及防范
物業服務合同風險從訂立和發展來看,可以分為前期物業管理的合同風險與日常物業管理的合同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合同風險主要發生在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由于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雙方缺乏充分的調查研究,所以往往容易給今后留下隱患。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風險大致有如下幾類需要重點注意。
風險一:物業承接查驗引起的風險
物業的承接查驗關系到物業服務企業今后的管理,由此產生的風險不可忽視。為防范這種風險一物業服務企業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前期合同時,就一定要對承接查驗的內容及法律責任約定清楚,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嚴格按照承接查驗的相關規定操作。
風險二:在銷售房屋時開發商不當的承諾引起的風險
現實中,開發商為了促進銷售,給購房者承諾了贈送物業費、贈送閣樓、免物業費等。這些不當承諾給物業服務企業日后的管理增加了難度。要防范這種情況引發的風險,物業服務企業在訂立合同前應該充分調查了解并與開發商進行必要溝通,在訂立合同時將有關事項約定清楚。
風險三: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方面所引起的風險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方面規定較為簡單,這類風險來自對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的理解不同,在實踐中要多與業主溝通,了解對方對期限方面的確切認知。
風險四:在專項維修資金方面約定不清引起的風險
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顚S?,不得以其它事由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在前期管理階段由開發商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并及時跟蹤資金的到位情況。
風險五:物業管理用房在合同中約定不清引起的風險
物業管理用房在物業管理早期介入時就應考慮,管理用房的落實影響到物業管理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該約定明確,并跟蹤落實。
風險六:前期物業管理質量、費用引起的風險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關心的重點是物業服務是否質價相符,因此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物業服務質量與服務費用。為防止這方面引起的風險,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遵照市場規律,根據管理的項目與企業自身條件確定合理的價格,切忌為了取得項目以低價投標,影響到物業服務的質量而引起糾紛。
風險七:違約責任約定不當引起的風險
違約條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重要條款,如果約定不清,一旦發生糾紛,受損最大的應該是物業服務企業。此類風險主要是來自司法程序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生糾紛,物業服務企業很多時候會成為重罰的對象。所以在訂立合同時應當認真清楚地約定好合同糾紛解決的條款,必要時可以借助法律專家。
除了上述所說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風險,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物業管理活動中,還存在著兩種風險:訂立合同時約定不清引起的風險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風險。這里重點提一下第二種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合同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這種風險主要在于合同內容履行以及合同續訂和解除方面。作為物業管理的專業機構,與業主發生此類糾紛責任一般來說主要在物業服務企業。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合同中加強與業主的溝通是必不可少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特點及糾紛解決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具有如下一些特點:
1)糾紛的群體性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大量的人口聚集到城市里,城市市區人口居住密集。物業管理的糾紛往往涉及一棟樓的業主,甚至整個小區的業主,利益的共同性會使業主很自然地聯合起來,形成群體性糾紛,因而規模會很大,且矛盾激烈。
2)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與業委會之間,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商之間,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這些糾紛使法律關系變得非常復雜,糾紛的類型和成因更顯多樣化。例如,在前期物業管理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以及開發商之間的關系交織在一起。再例如,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區分所有建筑物相鄰關系的交叉。
3)物業服務收費糾紛占比例最大
物業服務收費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此類案件訴訟標的較小,法律關系相對要簡單,但實際處理過程中,卻有很多問題難以解決。
4)業主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成為焦點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開發商來確定,會出現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一體化的情況。尤其是父子關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下屬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導致業主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矛盾的焦點。
5)侵犯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的糾紛成為熱點
物業管理主要是針對物業的共有部分或者設施設備所進行的維修養護,此類業務也構成了物業服務的基本業務。我國雖然出臺了物權法,但是在法律層面上,我國的法律體系仍未完善,比如停車場的歸屬問題仍未明確。法律的不足必然導致此類糾紛的出現。
6)物業的專項維修基金的糾紛也開始顯現
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但是法律的缺失、執法不到位,以及業主不能及時了解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增加了此類糾紛產生的幾率。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說法律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不力,業主或者使用人對物業服務質量的過高期望,糾紛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以及受到不良意識的影響等。針對產生的原因不同,我們在實踐中可以選擇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目前主要有:協商、調解、經濟仲裁、經濟訴訟等。
對于因服務質量引起的糾紛,解決時首先是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不到必要時盡量不選擇訴訟方式。經濟仲裁應該是解決糾紛的較好的方式。為增強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關于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意識,物業服務企業在平時的工作中,就應當在社區內宣傳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還可通過社區文化活動的開展,有意識地加強對不良意識和風氣的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