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青島市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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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現場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建筑工程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做好建筑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制度,確定崗位防火職責;

  (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開展防火知識培訓和宣傳,按工程進度落實相應的消防措施;

  (四)檢查落實施工現場宿舍和臨時辦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及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二)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協同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檢查;

  (三)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發現一般火險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檢查落實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的要求。

  (二)對建筑工程選用的消防產品進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市場準入制度及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三)安排監理技術人員參與并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工作。

  (四)審查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監督建設單位按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六)檢查施工現場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隱患整改,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第八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選用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消防產品、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第九條

  采購單位應在消防產品到場3日內,制定細則,列出品種、檢測單位和取樣方法,如實填報《青島市工程使用消防產品到場申報登記表》,連同《消防產品供貨證明》向原審批消防機構申報,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抽樣送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者隱瞞火災情況。

  火災撲救后,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設施平面圖,建立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選型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滅火器材,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現場消防用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的消防水源,能夠保證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高層建筑工地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每層設消火栓口,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消防水槍。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現場必須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序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作業人員使用明火,應當清除周圍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氣焊工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必須開具用火證,設置專人看護,配備滅火器具。5級(含5級)以上風力應停止室外電、氣焊切割作業。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要由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隊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及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單位消防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加強臨時用電施工管理。臨時用電施工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熱強光源燈具。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高熱強光源燈具。

  第二十條

  建筑工地工人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并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滅火器應當加強保養,確保處于備用狀態。

  宿舍不得設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不得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現場的灶間嚴禁設于在建建筑物內,不應與宿舍、辦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四級,燃料的存放及使用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應按其性質專庫分類儲存。庫房應采用非燃燒材料搭設,用電符合防火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有專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氣鋼瓶放置、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山東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內不作整改,或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施工單位,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可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應執行其它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盟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盟東城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序號項目“z城”管理標準

  1)綜合管理

  1.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安全負責人,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2.每年組織2次有員工、業主或使用人參加的消防演練。

  3.設置消防安全宣傳專欄,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對員工進行2次消防安全培訓。

  4.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檢查2次,按照規定每年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立即糾正、排除;無法立即糾正、排除的,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6.消防控制室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2人,及時處理各類報警、故障信息。

  7.發生火情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遇險人員,協助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

  2)消防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每日巡查1次設備運行情況,保證24小時連續正常運行;每月檢查測試1次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的報警、聯動控制、顯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2).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每月抽查測試1次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的報警、警報功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每3年由專業清洗單位清洗1次。3).備用電源每月檢測切換1次主、備電源;每季度備用電源、蓄電池充放電試驗和表面除塵1次。

  2.消防廣播系統每月檢查測試1次消防專用電話、重要場所的對講電話、對講電話主機、播音設備、擴音器、揚聲器的聯動、強制切換功能,并測試音量;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每年機柜內的設備內部除塵1次。

  3.防排煙系統每月檢查測試1次防排煙風機、排煙閥的聯動功能,核對風速;每年養護防2次排煙風機、電源控制柜、風口、排煙閥等。

  4.防火分隔設施每月抽查測試1次防火門的啟閉功能、防火卷簾的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電動防火閥的聯動關閉功能;每年在防火卷簾門的電機轉動、齒輪鏈條傳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電控箱內部除塵1次;每年維修養護2次防火門附件,在門的轉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

  5.水滅火系統消防泵、噴淋泵每月盤車1次,每季度檢查1次潤滑情況;每年養護1次室內、外消火栓。

  6.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每月測試切斷正常供電1次,測量1次照度和供電時間。

  7.消防電梯每月檢查測試1次按鈕迫降和聯動控制功能,轎箱內消防電話。

  8.滅火器每日巡查1次滅火器數量、位置情況,每月檢查核對1次滅火器選型、壓力和有效期,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篇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骱蛨绦杏嘘P消防法規和規章;

 ?。ǘ┙M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ㄈ┲贫ū拘姓^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β毠みM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ǘ┒ㄆ谂嘤?/a>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ㄈ┙⒔∪腊踩贫?/a>;

 ?。ㄋ模┲贫ㄏ李A案;

 ?。ㄎ澹┙洺_M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M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ㄆ撸┙⒑捅9芟腊踩珯n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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