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五
第二0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0五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經勞資處提出,會同安技處、設備處審核同意后,由醫務所進行體格檢查,合格后,到市勞動局進行安技培訓,憑市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單獨操作。
第二0六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二年進行復審一次,復審不合格進行補考,仍不合格者,由市勞動局收回操作證,并停止其原崗位工作。
第二0七條
脫離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技處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
第二0八條
必須加強機重機械安全管理,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按“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建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處對每臺設備都應進行編號、登記,建立檔案資料。
第二0九條
起重機械及吊、索具應定期進行檢查、修理和維護保養,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嚴禁帶病運行。
第二一0條
起重機應防護裝置齊全,良好,信號裝置正常,電鈴、音響清晰,色標,信號燈明亮,安全標志,限載噸位醒目。
第二一一條
起重設備及吊、索具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非操作人員不得操作起重設備。
第二一二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聽從司索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均應立即執行。
第二一三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十不吊”。
1、物件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9、坦在地下的物體不吊。
10、鋼鐵水過滿,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第二一四條
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者和違章作業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辦理。
篇2:機械設備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機械設備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運轉正常。對軸承運轉磨擦生電的部位要勤檢查、勤清掃,電機設備上不許有藥塵、紙屑、油污、布等易燃物積存;
二、外來工匠來廠修理,有關車間主任應先介紹有關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再進行修理;
三、危險工房內的機械設備需要修理,首先必須切斷電源,搬至安全地區進行修理,確實不便拆卸的設備,要在消除危險因素后進行修理;
四、維修上藥臺、筑藥臺、壓藥臺等生產工具,必須遠離危險區。修理前必須清掃工作臺上的余藥,清掃后用水沖洗干凈再進行修理;
五、機械設備的維修應由專人負責。
篇3:電力建設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電力建設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我公司是電力建設的施工企業,施工機械、工器具的安全對對于生產任務的完成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施工機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產任務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之一,為了滿足電力建設施工發展的需要。為了把好機械、工器具的購買維修使用關,確保施工中的安全。
2機械、工器具的種類:
2.1.1施工車輛(不包括汽車、吊車)牽引、張力等車輛。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轉換、傳遞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電動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電能為能源的施工機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業施工的支持與防護工具。
2.1.5專用安全工具或設備,重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2.1.6絕緣工具。
3機械、工器具的購買和依據
3.1機械、工器具的購買必須是經過領導同意,按計劃進行。
3.2生產廠家必須是國有企業或知名度較高的、信譽較好的廠家。
3.3廠家必須提供國家對產品鑒定的報告書、生產許可證、還有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的各種技術標準。
3.4所購大型機械生產廠家應有一支及時的售后服務隊伍。
4機械、工器具驗收和試驗:
4.1書檢查銘牌與外形尺寸應相符。
4.2外觀檢查:逐個逐件目視過關檢查。
4.3壽命與可靠性檢查:檢查易損部位、保安裝置等。
5性能試驗檢查、抽樣比例與重點檢查項目檢查項目:
5.1施工車輛:牽引設備都應進行額定負荷、啟動、剎車試驗,必要時進行循環試驗。
5.2起重工具:抽樣4-8%,分別做100%、125%額定符合條件下的工作試驗檢查及外型尺寸有無變形或其他異?,F象。
5.3汽、柴油、電動工具:抽樣3-6%進行額定荷載試驗,多次啟動停止,檢查是否超溫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應進行額定荷重試驗,檢查薄弱環節與使用壽命。
6所有的試驗都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有安監人員參加,并做好記錄。
7大型機械、設備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經必要的培訓工作,使用后應加強機具的管理維修。使用時出現的問題,各隊也應及時向公司安全保衛處、技術質量處報告,以便及時研究處理。保證人身、設備安全及工程進度。
8機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養:
8.1各處的機械、工器具管理部門對機械、工器具的安全負全責,對所發放的工具必須保證100%的完好率,否則不能發放。發放前應使用發放記錄,退回后應及時修理與保養。
8.2各項目部、班組在領用工器具時,除填寫領用記錄外,還應認真對工器具的外觀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還應對所使用工器具進行外觀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8.3各項目部、對、班組內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觀檢查外,還應每月一次對所使用的工器具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保證所使用工器具處在一個合格的狀態。同時應建立維修記錄。
8.4凡因機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圍內出現各種不安全現象,都要追究發放、維修人員的責任。
8.5所用機械工機具的周期試驗,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各處的領導要給予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由安監人員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