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安全管理體系規程:土石方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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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體系規程:土石方機械

  5 土石方機械

  5.1 基本要求

  5.1.1 土石方機械的內燃機、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使用,應符合本規程第3.2節、第3.4節和附錄C的規定。

  5.1.2 機械進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上部凈空和下部承載能力,保證機械安全通過。

  5.1.3 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并采用明顯記號表示。嚴禁在離電纜1m距離以內作業。

  5.1.4 作業中,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及儀表指示值,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

  5.1.5 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鉚等)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5.1.6 在電桿附近取土時,對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和桿身,應留出土臺。上臺半徑:電桿應為1.0~1.5m,拉線應為1.5~2.0m。并應根據土質情況確定坡度。

  5.1.7 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并應按照本規程第4.1.17條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

  5.1.8 機械通過橋梁時,應采用低速檔慢行,在橋面上不得轉向或制動。承載力不夠的橋梁,事先應采取加固措施。

  5.1.9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

  (1) 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 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暴發時;

  (3) 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信號時;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

  (5) 工作面凈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 施工標志、防護設施損毀失效時。

  5.1.10 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作業。

  5.1.11 雨季施工,機械作業完畢后,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5.1.12 挖掘基坑時,當坑底無地下水,坑深在5m以內,且邊坡坡度符合表5.1.12規定時,可不加支撐。

  邊坡坡度比例 表5.1.12

  5.1.13 當挖土深度超過5m或發現有地下水以及土質發生特殊變化等情況時,應根據土的實際性能計算其穩定性,再確定邊坡坡度。

  5.1.14 當對石方或凍土進行爆破作業時,所有人員、機具應撤至安全地帶或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5.2 單斗挖掘機

  5.2.1 單斗挖掘機的作業和行走場地應平整堅實,對松軟地面應墊以枕木或墊板,沼澤地區應先作路基處理,或更換濕地專用履帶板。

  5.2.2 輪胎式挖掘機使用前應支好支腿并保持水平位置,支腿應置于作業面的方向,轉向驅動橋應置于作業面的后方。采用液壓懸掛裝置的挖掘機,應鎖住兩個懸掛液壓缸。履帶式挖掘機的驅動輪應置于作業面的后方。

  5.2.3 平整作業場地時,不得用鏟斗進行橫掃或用鏟斗對地面進行夯實。

  5.2.4 挖掘巖石時,應先進行爆破。挖掘凍土時,應采用破冰錘或爆破法使用凍土層破碎。

  5.2.5 挖掘機正鏟作業時,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不應超過機械本身性能規定。在拉鏟或反鏟作業時,履帶距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于1.0m,輪胎距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于1.5m。

  5.2.6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信號及報警裝置等齊全有效;

  (2)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符合規定;

  (3) 各鉸接部分連接可靠;

  (4) 液壓系統無泄漏現象;

  (5)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5.2.7 啟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并應按照本規程第3.2節的規定啟動內燃機。

  5.2.8 啟動后,接合動力輸出,應先使液壓系統從低速到高速空載循環10~20min,無吸空等不正常噪音,工作有效,并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順序操縱各工作機構并測試各制動器,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5.2.9 作業時,挖掘機應保持水平位置,將行走機構制動住,并將履帶或輪胎揳緊。

  5.2.10 遇較大的堅硬石塊或障礙物時,應待清除后方可開挖,不得用鏟斗破碎石塊,凍土,或用單邊斗齒硬啃。

  5.2.11 挖掘懸崖時,應采用防護措施。作業面不得留有傘沿及松動的大塊石,當發現有塌方危險時,應立即處理或將挖掘機撤至安全地帶。

  5.2.12 作業時,應待機身停穩后再挖土,當鏟斗未離開工作面時,不得作回轉、行走等動作?;剞D制動時,應使用回轉制動器,不得用轉向離合器反轉制動。

  5.2.13 作業時,各操縱過程應平穩,不宜緊急制動。鏟斗升降不得過猛,下降時,不得撞碰車架或履帶。

  5.2.14 斗臂在抬高及回轉時,不得碰到洞壁、溝槽側面或其他物體。

  5.2.15 向運土車輛裝車時,宜降低挖鏟斗,減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裝或砸壞車廂。在汽車未停穩或鏟斗需越過駕駛室而司機未離開前不得裝車。

  5.2.16 作業中,當液壓缸伸縮將達到極限位時,應動作平穩,不得沖撞極限塊。

  5.2.17 作業中,當需制動時,應將變速閥置于低速檔位置。

  5.2.18 作業中,當發現挖掘力突然變化,應停機檢查,嚴禁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調整分配閥壓力。

  5.2.19 作業中不得打開壓力表開關,且不得將工況選擇閥的操縱手柄放在高速檔位置。

  5.2.20 反鏟作業時,斗臂應停穩后再挖土。挖土時,斗柄伸出不宜過長,提斗不得過猛。

  5.2.21 作業中,履帶式挖掘機作短距離行走時,主動輪應在后面,斗臂應在正前方與履帶平行,制動住回轉機構,鏟斗應離地面1m。上、下坡道不得超過機械本身允許最大坡度,下坡應慢速行駛。不得在坡道上變速和空檔滑行。

  5.2.22 輪胎式挖掘機行駛前,應收回支腿并固定好,監控儀表和報警信號燈應處于正常顯示狀態。氣壓表壓力應符合規定,工作裝置應處于行駛方向的正前方,鏟斗應離地面1m。長距離行駛時,應采用固定銷將回轉平臺鎖定,并將回轉制動板踩下后鎖定。

  5.2.23 當在坡道上行走且內燃機熄火時,應立即制動并揳住履帶或輪胎,待重新發動后,方可繼續行走。

  5.2.24 作業后,挖掘機不得停放在高邊坡附近和填方區,應停放在堅實、平坦、安全的地帶,將鏟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縱桿置于中位,關閉操縱室和機棚。

  5.2.25 履帶式挖掘機轉移工地應采用平板拖車裝運。短距離自行轉移時,應低速緩行,每行走500~1000m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5.2.26 保養或檢修挖掘機時,除檢查內燃機運行狀態外,必須將內燃機熄火,并將液壓系統卸荷,鏟斗落地。

  5.2.27 利用鏟斗將底盤頂起進行檢修時,應使用墊木將抬起的輪胎墊穩,并用木楔將落地輪胎揳牢,然后將液壓系統卸荷,否則嚴禁進入底盤下工作。

  5.3 挖掘裝載機

  5.3.1 挖掘裝載機的挖掘及裝載作業應符合本規程第5.2節及第5.10節的規定。

  5.3.2 不宜挖掘附錄D所規定的三類及以上土壤。

  5.3.3 挖掘作業前應先將裝載斗翻轉,使斗口朝地,并使前輪稍離開地面,踏下并鎖住制動踏板,然后伸出支腿,使后輪離地并保持水平位置。

  5.3.4 作業時,操縱手柄應平穩,不得急劇移動;支臂下降時不得中途制動。挖掘時不得使用高速檔。

  5.3.5 回轉應平穩,不得撞擊并用于砸實溝槽的側面。

  5.3.6 動臂后端的緩沖塊應保持完好;如有損壞時,應修復后方可使用。

  5.3.7 移位時,應將挖掘裝置處于中間運輸狀態,收起支腿,提起提升臂后方可進行。

  5.3.8 裝載作業前,應將挖掘裝置的回轉機構置于中間位置,并用拉板固定。

  5.3.9 在裝載過程中,應使用低速檔。

  5.3.10 鏟斗提升臂在舉升時,不應使用閥的浮動位置。

  5.3.11 在前四閥工作時,后四閥不得同時進行工作。

  5.3.12 在行駛或作業中,除駕駛室外,挖掘裝載機任何地方均嚴禁乘坐或站立人員。

  5.3.13 行駛中,不應高速和急轉彎。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

  5.3.14 行駛時,支腿應完全收回,挖掘裝置應固定牢靠,裝載裝置宜放低,鏟斗和斗柄液壓活塞桿應保持完全伸張位置。

  5.3.15 當停放時間超過1h時,應支起支腿,使后輪離地;停放時間超過1d時,應使后輪離地,并應在后懸架下面用墊塊支撐。

  5.4 推土機

  5.4.1 推土機在堅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帶作業時,應先進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在沼澤地帶作業時,應更換濕地專用履帶板。

  5.4.2 推土機行駛通過或在其上作業的橋、涵、堤、壩等,應具備相應的承載能力。

  5.4.3 不得用推土機推石灰、煙灰等粉塵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塊的作業。

  5.4.4 牽引其他機構設備時,應有專人負責指揮。鋼絲繩的連接應牢固可靠。在坡道或長距離牽引時,應采用牽引桿連接。

  5.4.5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無松動、連接良好;

  (2)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符合規定;

  (3) 各系統管路無裂紋或泄漏;

  (4) 各操縱桿和制動踏板的行程、履帶的松緊度或輪胎氣壓均符合要求。

  5.4.6 啟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并應按照本規程第3.2節的規定啟動內燃機,嚴禁拖、頂啟動。

  5.4.7 啟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液壓系統應工作有效;當運轉正常、水溫達到55℃、機油溫度達到45℃時,方可全載荷作業。

  5.4.8 推土機行駛前,嚴禁有人站在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機械四周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后,方可開動。

  5.4.9 采用主離合器傳動的推土機接合應平穩,起步不得過猛,不得使離合器處于半接合狀態下運轉;液力傳動的推土機,應先解除變速桿的鎖緊狀態,踏下減速器踏板,變速桿應在一定檔位,然后緩慢釋放減速踏板。

  5.4.10 在塊石路面行駛時,應將履帶張緊。當需要原地旋轉或急轉彎時,應采用低速檔進行。當行走機構夾入塊石時,應采用正、反向往復行駛使塊石排除。

  5.4.11 在淺水地帶行駛或作業時,應查明水深,冷卻風扇葉不得接觸水面。下水前和出水后,均應對行走裝置加注潤滑脂。

  5.4.12 推土機上、下坡或超過障礙物時應采用低速檔。上坡不得換擋,下坡不得空擋滑行。橫向行駛的坡度不得超過10°。當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時,應先進行填挖,使機身保持平衡,方可作業。

  5.4.13 在上坡途中,當內燃機突然熄滅,應立即放下鏟刀,并鎖住制動踏板。在分離主離合器后,方可重新啟動內燃機。

  5.4.14 下坡時,當推土機下行速度大于內燃機傳動速度時,轉向動作的操縱應與平地行走時操縱的方向相反,此時不得使用制動器。

  5.4.15 填溝作業駛近邊坡時,鏟刀不得越出邊緣。后退時,應先換檔,方可提升鏟刀進行倒車。

  5.4.16 在深溝、基坑或陡坡地區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其垂直邊坡高度不應大于2m。

  5.4.17 在推土或松土作業中不得超載,不得作有損于鏟刀、推土架、松土器等裝置的動作,各項操作應緩慢平穩、無液力變矩器裝置的推土機,在作業中有超載趨勢時,應稍微提升刀片或變換低速檔。

  5.4.18 推樹時,樹干不得倒向推土機及高空架設物。推屋墻或圍墻時,其高度不宜超過2.5m。嚴禁推帶有鋼筋或與地基基礎連接的混凝土樁等建筑物。

  5.4.19 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地區作業時,前后距離應大于8.0m;左右距離應大于1..5.在狹窄道路上行駛時,未得前機同意,后機不得超越。

  5.4.20 推土機頂推鏟運機作助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行助鏟位置進行頂推中,應與鏟運機保持同一直線行駛;

  (2) 鏟刀的提升高度應適當,不得觸及鏟斗的輪胎;

  (3) 助鏟時應均勻用力,不得猛推猛撞,應防止將鏟斗后輪胎頂離地面或使鏟斗吃土過深;

  (4) 鏟斗滿載提升時,應減少推力,待鏟斗提高地面后即減速脫離接觸;

  (5) 后退時,應先看清后方情況,當需繞過正后方駛來的鏟運機倒向助鏟位置時,宜從來車的左側繞行。

  5.4.21 推土機轉移行駛時,鏟刀距地面宜為400mm,不得用高速檔行駛和進行急轉彎;不得長距離倒退行駛。

  5.4.22 作業完畢后,應將推土機開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鏟刀,有松土器的,應將松土器爪落下。在坡道上停機時,應將變速桿掛低速檔,接合主離合器,鎖住制動踏板,并將履帶或輪胎揳住。

  5.4.23 停機時,應先降低內燃機轉速,變速桿放在空檔,鎖緊液力傳動的變速桿,分開主離合器,踏下制動踏板并鎖緊,待水溫降到75℃以下,油溫度降到90℃以下時,方可熄火。

  5.4.24 推土機長途轉移工地時,應采用平板拖車裝運。短途行走轉移時,距離不宜超過10km,并在行走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和潤滑行走裝置。

  5.4.25 在推土機下面檢修時,內燃機必須熄火,鏟刀應放下或墊穩。

  5.5 拖式鏟運機

  5.5.1 拖式鏟運機牽引用拖拉機的使用應符合本規程第5.4節推土機的有關規定。

  5.5.2 鏟運機在符合附錄D的四類土壤作業時,應先采用松土器翻松。鏟運作業區內應無樹根、樹樁、大的石塊和過多的雜草等。

  5.5.3 鏟運機行駛道路應平整結實,路面比機身應寬出2m。

  5.5.4 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輪胎氣壓、鏟土斗及卸土板回縮彈簧、拖把萬向接頭、撐架以及各部滑輪等;液壓式鏟運機鏟斗與拖拉機連接叉座與牽引連接塊應鎖定,各液壓管路連接應可靠,確認正常后,方可起動。

  5.5.5 開動前,應使鏟斗離開地面,機械周圍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后,方可開動。

  5.5.6 作業中,嚴禁任何人上下機械,傳遞補物件,以及在鏟斗內、拖把或機架上坐立。

  5.5.7 多臺鏟運機聯合作業時,各機之間前后距離不得小于10m(鏟土時不得小于5m),左右距離不得小于2m。行駛中,應遵守下坡讓上坡、空載讓重載、支線讓干線的原則。

  5.5.8 在狹窄地段運行時,未經前機同意,后機不得超越。兩機交會或超越平行時應減速,兩機間距不得小于0.5m。

  5.5.9 鏟運機上、下坡道時,應低速行駛,不得中途換檔,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行駛的橫向坡度不得超過6°,坡寬應大于機身2m以上。

  5.5.10 在新填筑的土堤上作業時,離堤坡邊緣不得小于1m。需要在斜坡橫向作業時,應先將斜坡挖填,使機身保持平衡。

  5.5.11 在坡道上不得進行檢修作業。在陡坡上嚴禁轉彎、倒車或停車。在坡上熄火時,應將鏟斗落地、制動牢靠后再行起動。下陡坡時,應將鏟斗觸地行駛,幫助制動。

  5.5.12 鏟土時,鏟土與機身應保持直線行駛。助鏟時應有助鏟裝置,應正確掌握斗門開啟的大小,不得切土過深。兩機動作應協調配合,做到平穩接觸,等速助鏟。

  5.5.13 在下陡坡鏟土時,鏟斗裝滿后,在鏟斗后輪未達到緩坡地段前,不得將鏟斗提離地面,應防鏟斗快速下滑沖擊主機。

  5.5.14 在凹凸不平地段行駛轉彎時,應放低鏟斗,不得將鏟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5.15 拖拉陷車時,應有專人指揮,前后操作人員應協調,確認安全后,方可起步。

  5.5.16 作業后,應將鏟運機停放在平坦地面,并應將鏟斗落在地面上。液壓操縱的鏟運機應將液壓缸縮回,將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進行清潔、潤滑后,鎖好門窗。

  5.5.17 非作業行駛時,鏟斗必須用鎖緊鏈條掛牢在運輸行駛位置上,機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載人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

  5.5.18 修理斗門或在鏟斗下檢修作業時,必須將鏟斗提起后用銷子或鎖緊鏈條固定,再用墊木將斗身頂住,并用木楔楔住輪胎。

  5.6 自行式鏟運機

  5.6.1 自行式鏟運機的行駛道路應平整堅實,單行道寬度不應小于5.5m。

  5.6.2 多臺鏟運機聯合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20m(鏟土時不得小于10m),左右距離不得小于2m。

  5.6.3 作業前,應檢查鏟運機的轉向和制動系統,并確認靈敏可靠。

  5.6.4 鏟土時,或在利用推土機助鏟時,應隨時微調轉向盤,鏟運機應始終保持直線前進。不得在轉彎情況下鏟土。

  5.6.5 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應踩下制動踏板輔助以內燃機制動,必要時可放下鏟斗,以降低下滑速度。

  5.6.6 轉彎時,應采用較大回轉半徑低速轉向,操縱轉向盤不得過猛;當重載行駛或在彎道上、下坡時,應緩慢轉向。

  5.6.7 不得在大于15°的橫坡上行駛,也不得在橫坡上鏟土。

  5.6.8 沿溝邊或填方邊坡作業時,輪胎離路肩不得小于0.7m,并應放低鏟斗,降速緩行。

  5.6.9 在坡道上不得進行檢修作業。遇在坡道上熄火時,應立即制動,下降鏟斗,把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然后方可啟動內燃機。

  5.6.10 穿越泥濘或軟地面時,鏟運機應直線行駛,當一側輪胎打滑時,可踏下差速器鎖止踏板。當離開不良地面時,應停止使用差速器鎖止踏板。不得在差速器鎖止時轉彎。

  5.6.11 夜間作業時,前后照明應齊全完好,前大燈應能照至30m;當對方來車時,應在100m以外將大燈光改為小燈光,并低速靠邊行駛。非作業行駛時,應符合本規程第5.5.17條的規定。

  5.7 靜作用壓路機

  5.7.1 壓路機碾壓的工作面,應經過適當平整,對新填的松軟路基,應先用羊足碾或打夯機逐層碾壓或夯實后,方可用壓路機碾壓。

  5.7.2 當土的含水量超過30%時不得碾壓,含水量少于5%時,宜適當灑水。

  5.7.3 工作地段的縱坡不應超過壓路機最大爬坡能力,橫坡不應大于20°。

  5.7.4 應根據碾壓要求選擇機重。當光輪壓路機需要增加機重時,可在滾輪內加砂或水。當氣溫降至0℃時,不得用水增重。

  5.7.5 輪胎壓路機不宜在大塊石基礎層上作業。

  5.7.6 作業前,各系統管路及接頭部分應無裂紋、松動和泄漏現象,滾輪的刮泥板應平整良好,各緊固件不得松動,輪胎壓路機還應檢查輪胎氣壓,確認正常后方可啟動。

  5.7.7 不得用牽引法強制啟動內燃機,也不得用壓路機拖拉任何機械或物件。

  5.7.8 啟動后,應進行試運轉,確認運轉正常,制動及轉向功能靈敏可靠,方可作業。開動前,壓路機周圍應無障礙物或人員。

  5.7.9 碾壓時應低速行駛,變速時必須停機。速度宜控制在3~4km/h范圍內,在一個碾壓行程中不得變速。碾壓過程中應保持正確的行駛方向,碾壓第二行時必須與第一行重疊半個滾輪壓痕。

  5.7.10 變換壓路機前進、后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后進行。不得利用換向離合器作制動用。

  5.7.11 在新建道路上進行碾壓時,應從中間向兩側碾壓。碾壓時,距路基邊緣不應少于0.5m。

  5.7.12 碾壓傍山道路時,應由里側向外側碾壓,距路基邊緣不應少于1m。

  5.7.13 上、下坡時,應事先選好擋位,不得在坡上換檔,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

  5.7.14 兩臺以上壓路機同時作業時,前后間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不得縱隊行駛。

  5.7.15 在運行中,不得進行修理或加油。需要在機械底部進行修理時,應將內燃機熄 火,用制動器制動住,并揳住滾輪。

  5.7.16 對有差速器鎖住裝置的三輪壓路機,當只有一只輪子打滑時,方可使用差速器鎖住裝置,但不得轉彎。

  5.7.17 作業后,應將壓路機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并制動住。不得停放在土路邊緣及斜坡上,也不得停放在妨礙交通的地方。

  5.7.18 嚴寒季節停機時,應將滾輪用木板墊離地面。

  5.7.19 壓路機轉移工地距離較遠時,應采用汽車或平板拖車裝運,不得用其他車輛拖拉牽運。

  5.8 振動壓路機

  5.8.1 作業時,壓路機應先起步后才能起振,內燃機應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調至高速。

  5.8.2 變速與換向時應先停機,變速時應降低內燃機轉速。

  5.8.3 嚴禁壓路機在堅實的地面上進行振動。

  5.8.4 碾壓松軟路基時,應先在不振動情況下碾壓1~2遍,然后再振動碾壓。

  5.8.5 碾壓時,振動頻率應保持一致。對可調振頻的振動壓路機,應先調好振動頻率后再作業,不得在沒有起振情況下調整振動頻率。

  5.8.6 換向離合器、起振離合器和制動器的調整,應在主離合器脫開后進行。

  5.8.7 上、下坡時,不得使用快速檔。在急轉彎時,包括鉸接式振動壓路機在小轉彎繞圈碾壓時,嚴禁使用快速檔。

  5.8.8 壓路機在高速行駛時不得接合振動。

  5.8.9 停機時應先停振,然后將換向機構置于中間位置,變速器置于空擋,最后拉起手制動操縱桿,內燃機怠速運轉數分鐘后熄火。

  5.8.10 其他作業要求,應符合本規程第5.7節的有關規定。

  5.9 平地機

  5.9.1 在平整不平度較大的地面時,應先用推土機推平,再用平地機平整。

  5.9.2 平地機作業區應無樹根、石塊等障礙物。對土質堅實的地面,應先用齒耙翻松。

  5.9.3 作業區的水準點及導線控制樁的位置、數據應清楚,放線、驗線工作應提前完成。

  5.9.4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音響裝置齊全有效;

  (2)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符合規定;

  (3) 各連接件無松動;

  (4) 液壓系統無泄漏現象;

  (5)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5.9.5 不得用牽引法強制啟動內燃機,也不得用平地機拖拉其他機械。

  5.9.6 啟動后,各儀表指示值應符合要求,待內燃機運轉正常后,方可開動。

  5.9.7 起步前,檢視機械周圍應無障礙物及行人,先鳴聲示意后,用低速檔起步,并應測試并確認制動器靈敏有效。

  5.9.8 作業時,應先將刮刀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再下降刮刀鏟土。鏟土時,應根據鏟土阻力大小,隨時少量調整刮刀的切土深度,控制刮刀的升降量差不宜過大,不宜造成波浪形工作面。

  5.9.9 刮刀的回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及向機外側斜,都必須在停機時進行;但刮刀左右端的升降動作,可在機械行駛中隨時調整。

  5.9.10 各類鏟刮作業都應低速行駛,角鏟土和使用齒耙時必須用一檔;刮土和平整作業可用二、三檔。換檔必須在停機時進行。

  5.9.11 遇到堅硬土質需用齒耙翻松時,應緩慢下齒,不得使用齒耙翻松石渣或混凝土路面。

  5.9.12 使用平地機清除積雪時,應在輪胎上安裝防滑鏈,并應逐段探明路面的深坑、溝槽情況。

  5.9.13 平地機在轉彎或調頭時,應使用低速檔;在正常行駛時,應采用前輪轉向,當場地特別狹小時,方可使用前、后輪同時轉向。

  5.9.14 行駛時,應將刮刀和齒耙升到最高位置,并將刮刀斜放,刮刀兩端不得超出后輪外側。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

  5.9.15 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變矩器油溫,超過120℃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降溫后再繼續工作。

  5.9.16 作業后,應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將刮刀落在地面上,拉上手制動器。

  5.10 輪胎式裝截機

  5.10.1 裝載機工作距離不宜過大,超過合理運距時,應由自卸汽車配合裝運作業。自卸汽車的車箱容積應與鏟斗容量相匹配。

  5.10.2 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超過出廠規定的場地上作業。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及無關人員。

  5.10.3 裝載機作業場地和行駛道路應平坦。在石方施工場地作業時,應在輪胎上加裝保護鏈條或用鋼質鏈板直邊輪胎。

  5.10.4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音響裝置齊全有效;

  (2)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符合規定;

  (3) 各連接件無松動;

  (4) 液壓及液力傳動系統無泄漏現象;

  (5) 轉向、制動系統靈敏有效;

  (6) 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5.10.5 啟動內燃機后,應怠速空運轉,各儀表指示值應正常,各部管路密封良好,待水溫達到55℃、氣壓達到0.45MPa后,可起步行駛。

  5.10.6 起步前,應先鳴聲示意,宜將鏟斗提升離地0.5m。行駛過程中應測試制動器的可靠性。并避開路障或高壓線等。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嚴禁鏟斗載人。

  5.10.7 高速行駛時應采用前兩輪驅動;低速鏟裝時,應采用四輪驅動。行駛中,應避免突然轉向。鏟斗裝載后升起行駛時,不得急轉彎或緊急制動。

  5.10.8 在公路上行駛時,必須由持有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并應遵守交通規則,下坡不得空檔滑行和超速行駛。

  5.10.9 裝料時,應根據物料的密度確定裝載量,鏟斗應從正面鏟料,不得鏟斗單邊受力。卸料時,舉臂翻轉鏟斗應低速緩慢動作。

  5.10.10 操縱手柄換向時,不應過急、過猛。滿載操作時,鏟臂不得快速下降。

  5.10.11 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時,應把鏟臂放在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地推進;當推進時阻力過大時,可稍稍提升鏟臂。

  5.10.12 鏟臂向上或向下動作到最大限度時,應速將操縱桿回到空檔位置。

  5.10.13 不得將鏟斗提升到最高位置運輸物料。運載物料時,宜保持鏟臂下鉸點離地面0.5m,并保持平穩行駛。

  5.10.14 鏟裝或挖掘應避免鏟斗偏載,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舉臂時前進。鏟斗裝滿后,應舉臂到距地面約0.5m時,再后退、轉向、卸料。

  5.10.15 當鏟裝阻力較大,出現輪胎打滑時,應立即停止鏟裝,排除過載后再鏟裝。

  5.10.16 在向自卸汽車裝料時,鏟斗不得在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當汽車駕駛室頂無防護板,裝料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5.10.17 在向自卸汽車裝料時,宜降低鏟斗及減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載、超載和砸壞車箱。

  5.10.18 在邊坡、壕溝、凹坑卸料時,輪胎離邊緣距離應大于1.5m,鏟斗不宜過于伸出。在大于3°的坡面上,不得前傾卸料。

  5.10.19 作業時,內燃機水溫不得超過90℃,變矩器油溫不得超過110℃,當超過上述規定時,應停機降溫。

  5.10.20 作業后,裝載機應停放在安全場地,鏟斗平放在地面上,操縱桿置于中位,并制動鎖定。

  5.10.21 裝載機轉向架未鎖閉時,嚴禁站在前后車架之間進行檢修保養。

  5.10.22 裝載機鏟臂升起后,在進行潤滑或調整等作業之前,應裝好安全銷,或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鏟臂。

  5.10.23 停車時,應使內燃機轉速逐步降低,不得突然熄火;應防止液壓油因慣性沖擊而溢出油箱。

  5.11 硅式夯實機

  5.11.1 硅式夯實機應適用于夯實灰土和素土的地基、地坪及場地平整,不得夯實堅硬或軟硬不一的地面、凍土及混有磚石碎塊的雜土。

  5.11.2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接零或接地外,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電纜線接頭絕緣良好;

  (2) 傳動皮帶松緊合適,皮帶輪與偏心塊安裝牢固;

  (3) 轉動部分有防護裝置,并進行試運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5.11.3 作業時夯實機扶手上的按鈕開關和電動機的接線均應絕緣良好。當發現有漏電現象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5.11.4 夯實機作業時,應一人扶夯,一人傳遞電纜線,且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遞線人員應跟隨夯機后或兩側調順電纜線,電纜線不得扭結或纏繞,且不得張拉過緊,應保持有3~4m的余量。

  5.11.5 作業時,應防止電纜線被夯擊。移動時,應將電纜線移至夯機后方,不得隔機搶扔電纜線,當轉向倒線困難時,應停機調整。

  5.11.6 作業時,手握扶手應保持機身平衡,不得用力向后壓,并應隨時調整行進方向。轉彎時不得用力過猛,不得急轉彎。

  5.11.7 夯實填高土方時,應在邊緣以內100~150mm夯實2~3遍后,再夯實邊緣。

  5.11.8 在較大基坑作業時,不得在斜坡上夯行,應避免造成夯頭后折。

  5.11.9 夯實房心土時,夯板應避開房心內地下構筑物、鋼筋混凝土基樁、機座及地下管道等。

  5.11.10 在建筑物內部作業時,夯板或偏心塊不得打在墻壁上。

  5.11.11 多機作業時,其平列間距不得小于5m,前后間距不得小于10m。

  5.11.12 夯機前進方向和夯機四周1m范圍內,不得站立非操作人員。

  5.11.13 夯機連續作業時間不應過長,當電動機超過額定溫升時,應停機降溫。

  5.11.14 夯機發生故障時,應先切斷電源,然后排除故障。

  5.11.15 作業后,應切斷電源,卷好電纜線,清除夯機上的泥土,并妥善保管。

  5.12 振動沖擊夯

  5.12.1 振動沖擊夯應適用于粘性土、砂及礫石等散狀物料的壓實,不得在水泥路面和其他堅硬地面作業。

  5.12.2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連接良好,無松動;

  (2) 內燃沖擊夯有足夠的潤滑油,油門控制器轉動靈活;

  (3) 電動沖擊夯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電纜線表面絕緣完好。

  5.12.3 內燃沖擊夯起動后,內燃機應怠速運轉3~5min,然后逐漸加大油門,待夯機跳動穩定后,方可作業。

  5.12.4 電動沖擊夯在接通電源啟動后,應檢查電動機旋轉方向,有錯誤時應倒換相線。

  5.12.5 作業時應正確掌握夯機,不得傾斜,手把不宜握得過緊,能控制夯機前進速度即可。

  5.12.6 正常作業時,不得使勁往下壓手把,影響夯機跳起高度。在較松的填料上作業或上坡時,可將手把稍向下壓,并應能增加夯機前進速度。

  5.12.7 在需要增加密實度的地方,可通過手把控制夯機在原地反復夯實。

  5.12.8 根據作業要求,內燃沖擊夯應通過調整油門的大小,在一定范圍內改變夯機振動頻率。

  5.12.9 內燃沖擊夯不宜在高速下連續作業。在內燃機高速運轉時不得突然停車。

  5.12.10 電動沖擊夯應裝有漏電保護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作業時,電纜線不應拉得過緊,應經常檢查線頭安裝,不得松動及引起漏電。嚴禁冒雨作業。

  5.12.11 作業中,當沖擊夯有異常的響聲,應立即停機檢查。

  5.12.12 當短距離轉移時,應先將沖擊夯手把稍向上抬起,將運轉輪裝入沖擊夯的掛鉤內,再壓下手把,使重心后傾,方可推動手把轉移沖擊夯。

  5.12.13 作業后,應清除夯板上的泥沙和附著物,保持夯機清潔,并妥善保管。

  5.13 風動鑿巖機

  5.13.1 風動鑿巖機的使用條件:風壓宜為0.5~0.6MPa,風壓不得小于0.4MPa;水壓應符合要求;壓縮空氣應干燥;水應用潔凈的軟水。

  5.13.2 使用前,應檢查風、水管,不得有漏水、漏氣現象,并應采用壓縮空氣吹出風管內的水分和雜物。

  5.13.3 使用前,應向自動注油器注入潤滑油,不得無油作業。

  5.13.4 將釬尾插入鑿巖機機頭,用手順時針應能夠轉動釬子,如有卡塞現象,應排除后開鉆。

  5.13.5 開鉆前,應檢查作業面,周圍石質應無松動,場地應清理干凈,不得遺留瞎炮。

  5.13.6 在深坑、溝槽、井巷、隧道、洞室施工時,應根據地質和施工要求,設置邊坡、頂撐或固壁支護等安全措施,并應隨時檢查及嚴防冒頂塌方。

  5.13.7 嚴禁在廢炮眼上鉆孔和騎馬式操作,鉆孔時,鉆桿與鉆孔中心線應保持一致。

  5.13.8 風、水管不得纏繞、打結,并不得受各種車輛碾壓。不應用彎折風管的方法停止供氣。

  5.13.9 開鉆時,應先開風、后開水;停鉆后,應先關水、后關風;并應保持水壓低于風壓,不得讓水倒入鑿巖機氣缸內部。

  5.13.10 開孔時,應慢速運轉,不得用手、腳去擋釬頭。應待孔深達10~15mm后再逐漸轉入全速運轉。退釬時,應慢速徐徐拔出,若巖粉較多,應強力吹孔。

  5.13.11 運轉中,當遇卡釬或轉速減慢時,應立即減少軸向推力;當釬桿仍不轉時;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

  5.13.12 使用手持式鑿巖機垂直向下作業時,體重不得全部壓在鑿巖機上,應防止釬桿斷裂傷人。鑿巖機向上方作業時,應保持作業方向并防止釬桿突然折斷。并不得長時間全速空轉。

  5.13.13 當鉆孔深度達2m以上時,應先采用短釬桿鉆孔,待鉆到1.0~1.3m深度后,再換用長釬桿鉆孔。

  5.13.14 在離地3m以上或邊坡上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得在山坡上拖拉風管,當需要拖拉時,應先通知坡下的作業人員撤離。

  5.13.15 在巷道或洞室等通風條件差的作業面,必須采用濕式作業。在缺乏水源或不適合濕式作業的地方作業時,應采取防塵措施。

  5.13.16 在裝完炸藥的炮眼5m以內,嚴禁鉆孔。

  5.13.17 夜間或洞室內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洞室施工應有良好的通風措施。

  5.13.18 作業后,應關閉水管閥門,卸掉水管,進行空運轉,吹凈機內殘存水滴,再關閉風管閥門。

  5.14 電動鑿巖機

  5.14.1 啟動前,應檢查全部機構及電氣部分,并應重點檢查電保護器,各控制器應處于零位;各部連接螺栓應緊固;各傳動機構的摩擦面應潤滑良好。確認正常后,方可通電。

  5.14.2 通電后,釬頭應順時針方向旋轉;當轉向不對時,應倒相更正。

  5.14.3 電纜線不得敷設在水中或金屬管道上通過。施工現場應設標志,嚴禁機械、車輛等在電纜上通過。

  5.14.4 空載運轉正常后,應按規定程序裝上釬桿、釬頭、接通水管,方可開眼鉆孔。

  5.14.5 鉆機正轉與反轉、前進與后退,都應待主傳動機或回轉電動機完全停止后,方可換向。

  5.14.6 鉆孔時,當突然卡釬停鉆或釬桿彎曲,應立即松開離合器,退回鉆機。若遇局部硬巖層時,可操縱離合器緩慢推動,或變更轉速和推進量。

  5.14.7 鉆孔時,應在推進結束前迅速撥開離合器,避免超過行程使鉆機受損。

  5.14.8 作業中,如發生異響,應立即停機檢查。

  5.14.9 移動鉆孔機應有專人指揮。移動時,應把鉆具提到一定高度并固定。移動后,機身應擺平,不得傾斜作業。

  5.14.10 作業后,應擦凈塵土、油污,妥善保管在干燥地點,防止電動機受潮。

  5.15 鑿巖臺車

  5.15.1 作業前,應檢查各管路的連接,各緊固部位螺母螺釘應擰緊,操縱桿、控制裝置及儀表等均應正常。

  5.15.2 行走前,應查看場地周圍,確認無人及障礙物后,方可按照引導人員指示信號作業。

  5.15.3 行走和上、下坡時,應保持操作平穩,不得使機體前后端產生極度擺動。

  5.15.4 液壓油油溫應保持在30℃~70℃范圍內,超過70℃時,應停止行走。

  5.15.5 在鑿巖和升降平臺上作業時,應張開支腿,不得移動機體。

  5.15.6 移動鉆臂時,應先退回導桿,使頂點離開工作面。鉆臂下不得有人。

  5.15.7 作業后,應將臺車停放在堅實的安全地帶,將導桿和鉆臂以行走狀態擺成水平位置,各操縱桿置于零位。應吹洗臺車的外露部分,清除運動部件上的粉塵和碎石,保持臺車清潔。

  5.16 裝巖機

  5.16.1 裝巖機的作業面應通風良好,支撐牢固,周圍無危石。操作人員所在操作的一側,由裝巖機至坑道壁或與支撐、風管等設備的距離,均應大于400mm。

  5.16.2 裝巖機運行的軌道應平直,無沉陷,道釘應固定牢固。

  5.16.3 作業前,應檢查風管、電纜的連接,確認無漏氣、漏電現象。機械應運轉正常,制動有效。

  5.16.4 作業中,應經常清掃軌道附近的巖石。移動時,應接好風管和電纜,防止壓壞。

  5.16.5 作業時,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裝巖機的動作范圍。卸載時,任何人不得靠近待裝的礦車。

  5.16.6 裝巖時,鏟斗應先落下后再插入巖堆,邊鏟邊前進;裝滿后,應邊提升邊后退;卸載后,應邊落鏟邊前進,鏟斗返回下落時,應快而無沖擊。不得裝載超過鏟斗容積的大塊巖石。

  5.16.7 裝載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鏈條和鏟斗曲臂滾動的導輪,發現石渣等物體時應及時 清除。

  5.16.8 在彎道上裝巖時,應卸下自動復位器的拉桿,由操作人員控制上平臺的角度,并限制其自動轉正,石渣不應卸落到地面上。

  5.16.9 在傾斜面上作業時,坡度應小于裝巖機允許的爬坡能力,并應另設保險裝置,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5.16.10 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穩定鋼絲繩的松緊度和磨損情況,發現斗柄滾動不靈、歪斜和鋼絲繩脫槽等,應及時調整或更換鋼絲繩。

  5.16.11 施工中臨時停機修理時,應制動車輪并揳緊。

  5.16.12 作業后,應進行清掃,可用壓縮空氣吹凈裝巖機外露部分,在鏈條上涂潤滑油。對風動裝巖機,應將濾氣注油器的閘閥打開,放掉操作機構的余氣和水。

  5.16.13 裝巖機作業結束后,應停放在安全地帶,風管和電纜應妥善放置。

  5.17 潛孔鉆機

  5.17.1 使用前,應檢查風動馬達轉動的靈活性,清除鉆機作業范圍內及行走路面上的障礙物,并應檢查路面的通過能力。

  5.17.2 作業前,應檢查鉆具、推進機構、電氣系統、壓氣系統、風管及防塵裝置等,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5.17.3 作業時,應先開動吸塵機,隨時觀察沖擊器的聲響及機械運轉情況,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并排除故障。

  5.17.4 開鉆時,應給充足的水量,減少粉塵飛揚。作業中,應隨時觀察排粉情況,尤其是鉆下向孔時,應加強吹洗,必要時應提鉆強吹。

  5.17.5 鉆進中,不得反轉電動機或回轉減速器,應避免鉆桿脫扣。

  5.17.6 加接鉆桿前,應將鉆桿中心孔吹洗干凈,避免污物進入沖擊器。對不符合規格或磨損嚴重的鉆桿不得使用,已斷在孔內的鉆桿,應采用專用工具取出。

  5.17.7 鉆機短時間停止工作時,應供應少量壓縮空氣,防止巖粉侵入沖擊器;若較長時間停鉆,應將沖擊器提離孔底1~2m并加以固定。

  5.17.8 鉆頭磨鈍應立即更換,換上的鉆頭的直徑不得大于原鉆頭的直徑。

  5.17.9 鉆孔時,如發現鉆桿不前進而不停跳動,應將沖擊器拔出孔外檢查;當發現鉆頭掉下硬質合金片時,對小塊碎片應采用壓縮空氣強行吹出,對大塊碎片可采用小于孔徑的桿件,利用黃泥或瀝青將合金片從孔中粘出。

  5.17.10 發生卡鉆時,應立即減小軸推力,加強回轉和沖洗,使之逐步趨于正常。如嚴重卡鉆,必須立即停機,用工具外加扭力和拉力,使鉆具回轉松動,然后邊送風邊提鉆,直至恢復正常。

  5.17.11 在正常工作中,當風路氣壓低于0.35MPa時,應停機檢查。

  5.17.12 應經常調整推進機構鋼絲繩的松緊程度,以及提升滑輪組上、下行程開關工作的可靠程度;不能正確動作時,應及時修復。

  5.17.13 作業中,應隨時檢查運動件的潤滑情況,不得缺油。

  5.17.14 鉆機移位時,應調整好滑架 鉆臂,保持機體平衡。

  5.17.15 作業完畢后,應將鉆機停放在安全地帶,進行清洗、潤滑。

  5.18 鍛釬機

  5.18.1 鍛釬機的地基應牢固,周圍的地面應平整、清潔,在作業范圍內不得放置與作業無關的物件。

  5.18.2 在連接輸氣管前,應先將管內積水、污渣吹凈,輸氣管應放在適當位置,供氣壓力應符合要求。

  5.18.3 作業前,應檢查受振部分無松動,釬模及工具無破裂,潤滑油面符合規這。

  5.18.4 安裝模具時,應調整好錘頭行程。裝換零件、模具或工具時,應先將壓縮空氣關閉,塞好安全塞鐵。在未塞好塞鐵前,嚴禁將手伸入。

  5.18.5 操作時,應輕推手閥,不得使錘頭空擊或擊打空模。

  5.18.6 鍛壓或割長釬時,不得碰傷配合人員。吹孔時,配合人員不得正對釬孔。

  5.18.7 淬火時,鋼釬應豎立牢靠。用機油淬火時,應在室外進行。

  5.18.8 作業中,不得進行任何清掃和檢修工作,不得用手去清除工作臺上、模具上的鐵屑。

  5.18.9 停機時,應將釬模緩慢合攏,然后停止運轉、關閉閥門。

  5.18.10 作業完畢后,應熄滅爐火,切斷電源,并用墊鐵墊好錘頭。

  5.19 磨釬機

  5.19.1 磨釬機的地基應牢固,砂輪的規格性能應符合要求,并應安裝防護罩。

  5.19.2 安裝砂輪時不得用錘敲打,孔與軸配合應符合規定,軸端緊固螺帽應牢固。

  5.19.3 砂輪失圓、過薄或因磨損,離夾板邊緣小于30mm時,不得使用。

  5.19.4 釬頭托架應安裝牢固,托架面應平整。托架與砂輪端面的距離不得大于3mm。

  5.19.5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螺栓與砂輪夾板無松動、砂輪無裂紋、防護裝置牢固及電氣裝置無漏電后,方可啟動。啟動后,待砂輪運轉正常,方可磨釬。

  5.19.6 運轉中,發現聲音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電動機溫升應在規定范圍內。

  5.19.7 磨釬機的電動機不得裝用倒順開關。停電時,應切斷電源。

  5.19.8 磨釬時,必須戴防護眼鏡,不得戴手套,操作者應站在砂輪的側面,嚴禁站在旋轉砂輪的正面。

  5.19.9 磨釬時,應用冷卻液進行冷卻,不得將釬頭在釬桿上進行磨釬。

  5.20 通風機

  5.20.1 通風機和管道的安裝,應保持在高速運轉情況下穩定牢固。不得露天安裝,作業場地必須有防火設備。

  5.20.2 風管接頭應嚴密,口徑不同的風管不得混合連接,風管轉角處應做成大圓角。風管出風口距工作面宜為6~10m。風管安裝不應妨礙人員行走及車輛通行;若架空安裝,支點及吊掛應牢固可靠。隧道工作面附近的管道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放炮砸壞。

  5.20.3 通風機及通風管應裝有風壓水柱表,并應隨時檢查通風情況。

  5.20.4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主機和管件的連接符合要求、風扇轉動平穩、電器部分包括電流過載繼電保護裝置均齊全后,方可啟動。

  5.20.5 運行中,運轉應平穩無異響,如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5.20.6 運行中,當電動機溫升超過銘牌規定時,應停機降溫。

  5.20.7 運行中不得檢修。對無逆止裝置的通風機,應待風道回風消失后方可檢修。

  5.20.8 嚴禁在通風機和通風管上放置或懸掛任何物件。

  5.20.9 作業后,應切斷電源。長期停用時,應放置在干燥的室內。

篇2:機械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機械維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環境應干燥整潔,不得堵塞通道。

  2、多人操作的工作臺,中間應設防護網,對面方向操作時應錯開。

  3、油脂及廢油脂,必須指定地點存放。廢油、廢棉紗不準隨地亂丟。

  4、扁鏟、沖子等尾部不準淬火,出現卷邊裂紋時應及時處理,剔鏟工件時應防止鐵屑飛濺傷人;活動扳手不準反向及時處理,剔鏟工件時應防止鐵屑飛濺傷人;活動扳手不準反向使用;打大錘時不準戴手套,在大錘甩轉方向上不準有人。

  5、用臺鉗夾工件,應夾緊夾牢,所夾工件不得超過鉗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6、機械解體,要用支架,呆穩墊實,有回轉機構者要卡死。

  7、修理機械,應選擇平坦堅實地點停放,支撐牢固和楔緊;使用千斤頂時,必須用支架墊穩。

  8、不準在運行的設備下面操作。

  9、檢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設備時,應先嚴格清洗,經檢查合格,并打開空氣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內操作,必須通風良好外面應有人監護。

  10、檢修中的機械,應有"正在修理,禁止開動"的標志示警,非檢修,一律不準發動或轉動。檢修中,不準將手伸進齒輪箱或用手工正對孔。

  11、試車時應隨時注意各種儀表、聲響等,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

篇3:井下機械維修工操作規程(4)

  井下機械維修工操作規程(四)

  一、一般規定

  1.井下機械維修工(以下簡稱維修工)必須具備一定的鉗工及液壓基礎操作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方可上崗。

  2.維修工必須熟知自己的職責范圍,熟練掌握所維修設備的技術性能、完好標準、檢修工藝和檢修質量標準,并了解周圍環境及相關設備的配合關系。

  3.下井前,要由維修工作負責人向有關人員講清工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維修工要根據當日工作的需要認真檢查所帶工具是否完好、齊全,材料、備件是否充足,是否與所檢修和維修設備需要的材料備件型號相符,并備好專用停電牌。

  4.維修工在進行檢修工作時,不得少于2人,在維修時應與司機配合好。

  5.不允許在井下拆檢的設備、部件等,必須及時升井檢修。

  6.在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停止一切作業,并切斷電源。

  7.在傾角大于150的地點檢修和維修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

  二、操作前的準備

  8.維修工進入現場后,要與所維修設備及相關設備的司機聯系,處理故障時,要確認故障的部位和性質。

  9.在檢修現場,檢修負責人要講清工作內容、步驟、分工和安全措施,清點所帶材料、備件,應符合維修需要。

  10.清理所維修設備的現場,應無妨礙工作的雜物。需吊掛起重裝備的支撐物應牢固,檢查周圍有無其它不安全因素,如有問題,應處理后方可作業。

  11.對所維修的設備停電、閉鎖并掛停電牌,并與相關設備的司機或周圍相關環節的工作人員聯系,必要時也需對相關設備停電、閉鎖并掛停電牌。

  三、操作

  12.維修工對所負責的設備維護檢查時應注意:

 ?、艡z查各部緊固件應齊全、可靠。

 ?、茲櫥到y中的油嘴、油路應暢通、接頭及密封處不漏油,油質、油量應符合規定。

 ?、寝D動部位的防護罩應齊全、可靠。

 ?、葯C械(或液壓)安全保護裝置應可靠。

 ?、筛骱讣獰o變形、開焊和裂紋。

 ?、蕶C械傳動系統中的齒輪、鏈輪、鏈條、刮板、托輥、鋼絲繩等部件磨損(或變形)無超限,運行正常。

 ?、藴p速箱、軸承溫升正常。

 ?、桃簤合到y中的連接件、油管、液壓閥、千斤頂等應無滲漏、無缺損、無變形;

 ?、拖嚓P設備的搭接關系應合適,附屬設備應齊全完好;

 ?、我毫ε己掀鞯囊嘿|、液量、易熔塞、防爆片應符合規定;

 ?、陷斔蛶Ы宇^可靠并符合要求,無撕裂、扯邊;

 ?、猩?、下運輸送帶應檢查防逆止裝置,各項保護應齊全可靠;

 ?、寻l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及時向當班領導匯報。

  13.在打開機蓋、油箱進行拆檢、換件或換油等檢修工作時,必須注意遮蓋好,嚴防落入煤矸、粉塵、淋水或其它異物等;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面結合面,以免受損傷;注意保護拆下的零部件,應放在清潔安全的地方,防止損壞,丟失或落入機器內。

  14.在吊運物件時,必須檢查周圍環境,檢查吊梁、吊具、繩套、滑輪、千斤頂起重設施和用具,應符合安全要求。

  15.處理刮板輸送機浮鏈時,應停止本機。調整中部槽平直度時,嚴禁用腳蹬、手搬或用撬棍別運行中的刮板鏈。

  16.進行縮短、延長中部槽作業時,鏈頭應固定,應采用卡鏈器,并在機尾處裝保護罩。

  17.處理機頭或機尾故障、緊鏈、接鏈后,起動試車前,人員必須離開機頭、機尾,嚴禁在機頭、機尾上部伸頭察看。

  18.處理輸送帶跑偏時,應停機調整上、下托輥的前后位置或調整中間架的懸掛位置,嚴禁用手腳直接拽蹬運行中的輸送帶。

  19.檢修輸送帶時,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機頭、尾架、轉動滾筒及輸送帶等運轉部位的上方工作,如需處理事故必須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時,要派專人停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后方可作業。

  20.在更換輸送帶和輸送帶接頭時,應遠離轉動部位5米以外作業,如需點動開車并拉動輸送機時,嚴禁站在轉動部位上方和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腳蹬踩輸送機。

  21.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四、收尾工作

  23.維修工應會同司機對維修部位進行檢查驗收,并就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做好檢修記錄。

  24.檢查清點工具及剩余材料、備品配件特別是運轉部位不得有異物。

  25.認真清理檢修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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