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安全管理體系規程:動力與電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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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體系規程:動力與電氣裝置

  3 動力與電氣裝置

  3.1 基本要求

  3.1.1 固定式動力機械應安裝在室內符合規定的基礎上,移動式動力機械應處于水平狀態,放置穩固。內燃機機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周圍應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氣管必須引出室外,并不得與可燃物接觸。室外使用動力機械應搭設機棚。

  3.1.2 冷卻系統的水質應保持潔凈,硬水應經軟化處理后使用。

  3.1.3 動力機械的燃油和潤滑油牌號應符合該機規定,油質和加油器具應保持潔凈(柴油應沉淀過濾),并應按季節要求換油。

  3.1.4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保護接地: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保護接地。接地網接地電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應遵照當地供電部分的規定);

  (2) 保護接零: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保護接零。

  3.1.5 在同一供電系統中,不得將一部分電氣設備作保護接地,而將另一部分電氣設備作保護接零。

  3.1.6 在保護接零的零線上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3.1.7 嚴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線,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

  3.1.8 電氣設備的每個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點必須用單獨的接地(零)線與接地干線(或保護零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零)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零)點。

  3.1.9 電氣設備的額定工作電壓必須與電源電壓等級相符。

  3.1.10 電氣裝置遇跳閘時,不得強行合閘。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閘。

  3.1.11 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前必須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

  3.1.12 各種配電箱、開關箱應配備安全鎖,箱內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應保持清潔。非本崗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開箱合閘。每班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鎖好箱門。

  3.1.13 清洗機電設備時,不得將水沖到電氣設備上。

  3.1.14 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方可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之前與觸電者直接接觸。

  3.1.15 電氣設備或線路發生火警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使身體接觸導線或電氣設備;也不得用水或泡末滅火機進行滅火。

  3.1.16 本章中所列絕緣電阻測量應采用60s的絕緣電阻值(R60V);吸收比的測量應采用60s絕緣電阻的比值(R60″/R15″)。在測定絕緣電阻時應采用500V或1000V兆歐表測定100V至1000V的電氣設備或回路。

  3.2 內燃機

  3.2.1 內燃機作業前的重點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曲軸箱內潤滑油油面在標尺規定范圍內;

  (2) 冷卻系統水量充足、清潔、無滲漏,風扇三角膠帶松緊合適;

  (3) 燃油箱油量充足,各油管及接頭處無漏油現象;

  (4) 各總成連接件安裝牢固,附件完整,無缺。

  3.2.2 內燃機啟動前,離合器應處于分離位置,有減壓裝置的柴油機,應先打開減壓閥。

  3.2.3 用搖柄啟動汽油機時,由下向上提動,嚴禁向下硬壓或連續搖轉。用手拉繩啟動時,不得將繩的一端纏在手上。

  3.2.4 用小發動機啟動柴油機時,每次啟動時間不得超過5min。用直流起動機啟動時,每次不得超過10s。用壓縮空氣啟動時,應將飛輪上的標志對準起動位置。當連續進行3次仍未能啟動時,應檢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啟動。

  3.2.5 啟動后,應低速運轉3~5min,此時,機油壓力、排氣管排煙應正常,各系統管路應無泄漏現象;待溫度和機油壓力均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

  3.2.6 作業中內燃機溫度過高時,不應立即停機,應繼續怠速運轉降溫。當冷卻水沸騰需開啟水箱蓋時,操作人員應帶手套,面部必須避開水箱蓋口,嚴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潑澆內燃機體強制降溫。

  3.2.7 內燃機運行中出現異響、異味、水溫急劇上升及機油壓力急劇下降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查并排除故障。

  3.2.8 停機前應卸去載荷,進行中速運轉,待溫度降低后再關閉油門,停止運轉。裝有渦輪增壓器的內燃機,作業后應怠速運轉5~10min,方可停機。

  3.2.9 有減壓裝置的內燃機,不得使用減壓桿進行熄火停機。

  3.2.10 排氣管向上的內燃機,停機后應在排氣管口上加蓋。

  3.3 發電機

  3.3.1 以內燃機為動力的發電機,其內燃機部分應執行本規程第3.2節的規定。

  3.3.2 新裝、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發電機,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測值的30%,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小于1.3,并應做好測量記錄。

  3.3.3 作業前檢查內燃機與發電機傳動部分,應連續可靠,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各儀表齊全、有效。

  3.3.4 啟動前應先將勵磁變阻器的電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斷供電輸出主開關,接合中性點接地開關。有離合器的機組,應先啟動內燃機空載運轉,待正常后再接合發電機。

  3.3.5 啟動后檢查發電機在升速中應無異響,滑環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待運轉穩定,頻率、電壓達到額定值后,方可向外供電。載荷應逐步增大,三相應保持平衡。

  3.3.6 發電機開始運轉后,即應認為全部電氣設備均已帶電。

  3.3.7 發電機連續運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10%。其正常運行的電壓變動范圍應在額定值的±5%以內,功率因數為額定值時,發電機額定容量應不變。

  3.3.8 發電機在額定頻率值運行時,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0.5Hz。

  3.3.9 發電機功率因數不得超過遲相(滯后)0.95。有自動勵磁調節裝置的,可在功率因數為1的條件下運行,必要時可允許短時間在遲相0.95~1的范圍內運行。

  3.3.10 發電機運行中應經常檢查并確認各儀表指示及各運轉部分正常,并應隨時調整發電機的載荷。定子、轉子電流不得超過允許值。

  3.3.11 停機前應先切斷各供電分路主開關,逐步減少載荷,然后切斷發電機供電主開關,將勵磁變阻器復回到電阻最大值位置,使電壓降至最低值,再切斷勵磁開關和中性點接地開關,最后停止內燃機運轉。

  3.4 電動機

  3.4.1 長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電動機,使用前應測量絕緣電阻,其值不得小于0.5MΩ。

  3.4.2 電動機應裝設過載和短路保護裝置。并應根據設備需要裝設斷相和失壓保護裝置。每臺電動機應有單獨的操作開關。

  3.4.3 電動機的熔絲額定電流應按下列條件選擇:

  (1) 單臺電動機的熔絲額定電流為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0%~250%;

  (2) 多臺電動機合用的總熔絲額定電流為其中最大一臺電動機額定電流150%~250%再加上其余電動機額定電流的總和。常用熔絲規格應按表3.4.3采用。

  常用熔絲規格 表3.4.3

  3.4.4 采用熱繼電器作電動機過載保護時,其容量應選擇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00%~125%。

  3.4.5 電動機的集電環與電刷的接觸面不得小于滿接觸面的75%。電刷高度磨損超過原標準2/3時應換新。

  3.4.6 直流電動機的換向器表面應光潔,當有機械損傷或火花灼傷時應修整。

  3.4.7 當電動機額定電壓變動在-5%~+10%的范圍內時,可以額定功率連續運行;當超過時,則應控制負荷。

  3.4.8 電動機運行中應無異響、無漏電、軸承溫度正常且電刷與滑環接觸良好。旋轉中電動機的允許最高溫度應按下列情況取值:滑動軸承為80℃;滾動軸承為95℃。

  3.4.9 電動機在正常運行中,不得突然進行反向運轉。

  3.4.10 電動機械在工作中遇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將啟動開關置于停止位置。

  3.4.11 電動機停止運行前,應首先將載荷卸去,或將轉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斷電源,啟動開關應置于停止位置。

  3.5 空氣壓縮機

  3.5.1 空氣壓縮機的內燃機和電動機的使用應符合本規程第3.2節和第3.4節的規定。

  3.5.2 空氣壓縮機作業區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貯氣罐應放在通風良好處,距貯氣罐15m以內不得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

  3.5.3 空氣壓縮機的進排氣管較長時,應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彎;對較長管路應設伸縮變形裝置。

  3.5.4 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三年應作水壓試驗一次,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壓力的150%。壓力表和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3.5.5 作業前重點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潤油料均添加充足;

  (2) 各連接部位緊固,各運動機構及各部閥門開閉靈活;

  (3) 各防護裝置齊全良好,貯氣罐內無存水;

  (4) 電動空氣壓縮機的電動機及啟動器外殼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3.5.6 空氣壓縮機應在無載狀態下啟動,啟動后低速空運轉,檢視各儀表指示值符合要求,運轉正常后,逐步進入載荷運轉。

  3.5.7 輸氣膠管應保持暢通,不得扭曲,開啟送氣閥前,應將輸氣管道聯接好,并通知現場有關人員后方可送氣。在出氣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3.5.8 作業中貯氣罐內壓力不得超過銘牌額定壓力,安全閥應靈敏有效。進、排氣閥、軸承及各部件應無異響或過熱現象。

  3.5.9 每工作2h,應將液氣分離器、中間冷卻器、后冷卻器內的油水排放一次。貯氣罐內的油水每班應排放1~2次。

  3.5.10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

  (1) 漏水、漏氣、漏電或冷卻水突然中斷;

  (2) 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指示值超過規定;

  (3) 排氣壓力突然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

  (4) 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生強烈火花。

  3.5.11 運轉中,在缺水而使氣缸過熱停機時,應待氣缸自然降溫至60℃以下時,方可加水。

  3.5.12 當電動空氣壓縮機運轉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等來電后重新在無載荷狀態下起動。

  3.5.13 停機時,應先卸去載荷,然后分離主離合器,再停止內燃機或電動機的運轉。

  3.5.14 停機后,應關閉冷卻水閥門,打開放氣閥,放出各級冷卻器和貯氣罐內的油水和存氣,方可離崗。

  3.5.15 在潮濕地區及隧道中施工時,對空氣壓縮機外露摩擦面應定期加注潤滑油,對電動機和電氣設備應做好防潮保護工作。

  3.6 10kV以下配電裝置

  3.6.1 施工電源及高低壓配電裝置應設專職值班人員負責運行與維護,高壓巡視檢查工作不得少于兩人,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停電檢修和清掃。

  3.6.2 高壓油開關的瓷套管應保證完好,油箱無滲漏,油位、油質正常,合閘指示器位置正確,傳動機構靈活可靠。并應定期對觸頭的接觸情況、油質、三相合閘的同期性進行檢查。

  3.6.3 停用或經修理后的高壓油開關,在投入運行前應全面檢查,在額定電壓下作合閘、跳閘操作各3次,其動作應正確可靠。

  3.6.4 隔離開關應每季檢查一次,瓷件應無裂紋及放電現象;接線柱和螺栓應無松動;刀型開關應無變形、損傷,接觸應嚴密。三相隔離開關各相動觸頭與靜觸頭應同時接觸,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3.6.5 避雷裝置在雷雨季節之前應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并應測量接地電阻。雷電后應檢查閥型避雷器的瓷瓶、連接線和地線均應完好無損。

  3.6.6 低壓電氣設備和器材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0.5MΩ。

  3.6.7 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

  3.6.8 施工現場低壓供電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的保護零線應作重復接地;配電室或總配電箱的保護零線以及塔式起重機的行走軌道均應作重復接地。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3.6.9 施工現場低壓電力線路網必須采用兩級漏電保護系統,即第一級的總電源(總配電箱)保護和第二級的分電源(分配電箱或開關箱)保護,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合理配合,并應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3.6.10 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GB 6829)的要求,并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安裝、使用和定期檢查,確保動作靈敏、運行可靠、保護有效。

  3.6.11 配電箱或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

  3.6.12 施工現場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電動工具的載荷線,必須按其容量選用無接頭的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其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橡套軟電纜》(GB 1169)的要求。其中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可用作保護零線或重復接地線。

  3.6.13 在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低壓電器;在多塵和潮濕或易觸及人體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型低壓電器。

  3.6.14 各種熔斷器的額定電流必須按規定合理選用。嚴禁在現場利用鐵絲、鋁絲等非專用熔絲替代。

  3.6.15 施工現場的各種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有防雨設施,并應裝設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底部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3~1.5m;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的底部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在0.6~1.5m。

  3.6.16 每臺電動建筑機械應有各自專有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開關箱應設在機械設備附近。

  3.6.17 各種電源導線嚴禁直接綁扎在金屬架上。

  3.6.18 架空導線的截面應滿足安全載流量的要求,且電壓損失不應大于5%。同時導線的截面應滿足架空強度要求,絕緣鋁線截面不得小于16mm2,絕緣銅線截面不得小于10mm2。施工現場導線與地面直接距離應大于4m;導線與建筑物或腳手架的距離應大于4m。

  3.6.19 配電箱電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電源開關嚴禁采用瓷底膠木刀型開關。4.5kW以上電動機不得用刀型開關直接啟動。各種刀型開關采用靜觸頭接電源,動觸頭接載荷,嚴禁倒接線。

  3.6.20 照明采用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場所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溫、導電灰塵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場所不大于36V;

  (3) 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不大于24V;

  (4) 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

  3.6.21 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3.6.22 使用移動發電機供電的用電設備,其金屬外殼或底座,應與發電機電源的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

  3.6.23 電壓400V/230V的自備發電影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嚴禁并列運行供電。發電機組應設置短路保護和過載荷保護。

  3.7 手持電動工具

  3.7.1 使用刃具的機具,應保持刃磨鋒利,完好無損,安裝正確,牢固可靠。

  3.7.2 使用砂輪的機具,應檢查砂輪與接盤間的軟墊并安裝穩固,螺帽不得過緊,凡受潮、變形、裂紋、破碎、磕邊缺口或接觸過油、堿類的砂輪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將受潮的砂輪片自行烘干使用。

  3.7.3 在潮濕地區或在金屬構架、壓力容器、管道等導電良好的場所作業時,必須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動工具。

  3.7.4 非金屬殼體的電動機、電器,在存放和使用時不應受壓、受潮,并不得接觸汽油等溶劑。

  3.7.5 作業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外殼、手柄不出現裂縫、破損;

  (2) 電纜軟線及插頭等完好無損,開關動作正常,保護接零連接正確牢固可靠;

  (3) 各部防護罩齊全牢固,電氣保護裝置可靠。

  3.7.6 機具起動后,應空載運轉,應檢查并確認機具聯動靈活無阻。作業時,加力應平穩,不得用力過猛。

  3.7.7 嚴禁超載使用。作業中應注意音響及溫升,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在作業時間過長,機具溫升超過60℃時,應停機,自然冷卻后再行作業。

  3.7.8 作業中,不得用手觸摸刃具、模具和砂輪,發現其有磨鈍、破損情況時,應立即停機修整或更換,然后再繼續進行作業。

  3.7.9 機具轉動時,不得撒手不管。

  3.7.10 使用沖擊電鉆或電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作業時應掌握電鉆或電錘手柄,打孔時先將鉆頭抵在工作表面,然后開動,用力適度,避免晃動;轉速若急劇下降,應減少用力,防止電機過載,嚴禁用木杠加壓;

  (2) 鉆孔時,應注意避開混凝土中的鋼筋;

  (3) 電鉆和電錘為40%斷續工作制,不得長時間連續使用;

  (4) 作業孔徑在25mm以上時,應有穩固的作業平臺,周圍應設護欄。

  3.7.11 使用瓷片切割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作業時應防止雜物、泥塵混入電動機內,并應隨時觀察機殼溫度,當機殼溫度過高及產生炭刷火花時,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

  (2) 切割過程中用力應均勻適當,推進刀片時不得用力過猛。當發生刀片卡死時,應立即停機,慢慢退出刀片,應在重新對正后方可再切割。

  3.7.12 使用角向磨光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砂輪應選用增強纖維樹脂型,其安全線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電纜與插頭應具有加強絕緣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換;

  (2) 磨削作業時,應使砂輪與工件面保持15°~30°的傾斜位置;切削作業時,砂輪不得傾斜,并不得橫向擺動。

  3.7.13 使用電剪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作業前應先根據鋼板厚度調節刀頭間隙量;

  (2) 作業時不得用力過猛,當遇刀軸往復次數急劇下降時,應立即減少推力。

  3.7.14 使用射釘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用手掌推壓釘管和將槍口對準人;

  (2) 擊發時,應將射釘槍垂直壓緊在工作面上,當兩次扣動扳機,子彈均不擊發時,應保持原射擊位置數秒鐘后,再退出射釘彈;

  (3) 在更換零件或斷開射釘槍之前,射槍內均不得裝有射釘彈。

  3.7.15 使用拉鉚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被鉚接物體上的鉚釘孔應與鉚釘滑配合,并不得過盈量太大;

  (2) 鉚接時,當鉚釘軸未拉斷時,可重復扣動扳機,直到拉斷為止,不得強行扭斷或撬斷;

  (3) 作業中,接鉚頭子或并帽若有松動,應立即擰緊。

篇2:大廈施工電氣裝置試驗安全技術交底

  大廈施工電氣裝置試驗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zz大廈

  施工單位

  設備名稱

  作業內容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施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電氣試驗人員應充分了解被試驗設備及所用儀器的性能。試驗前應對設備及接線進行檢查,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嚴防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嚴防短路。

  2.高壓試驗設備的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未接地前不得進行試驗。

  3.在現場進行高壓試驗時,工作區域應設臨時遮攔,掛警告牌,并設專人警戒,禁止有人接近被試物體。

  4.高壓試驗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高壓試驗時,應有監護人監視操作,無監護人員時,不得進行操作。

  5.高壓試驗設備的高壓電極在試驗前,應用接地捧接地或加以短路。用高壓電源試驗電器設備后,被試驗設備應接地放電。

  6.高壓電容器在被試驗完畢后,應立即放電、接地、驗電,確認無殘存電壓后方可觸及電容器。

  7.試驗電纜時,被試電纜的末端必須派人看守。試驗過程中需變換接線時,必須先將電源切斷,然后將電纜充分接地放電,檢查無殘存電壓時,方可更換接線。

  8.檢查高壓試驗設備或被試設備是否有電時,應使用符合使用要求并檢驗合格的高壓驗電器,嚴禁使用低壓驗電器檢驗高壓。

  9.用兆歐表搖測絕緣電阻時,被測物應與電源完全斷開;試驗中應防止與人接觸。試驗后被測物應接地放電。選用的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必須與被測設備的電壓等級匹配,嚴禁用高一級電壓的兆歐表測低一級電壓的設備。

  10.在作二次回路耐壓試驗中,有關回路和設備應設專人監視。

  11.試驗時如發生異常情況,應立即斷開電源,接地放電后再進行檢查。

  12.試驗工作完畢后,應將被試設備恢復正常狀態。繼電器及儀表如需加封時,應按規定加

  設鉛封。

  補充作業指導內容:

篇3:機械電氣裝置安裝技術規范交底

  機械與電氣裝置的安裝技術規范交底

  交底時間:年月日

  交底人簽名:

  被交底人簽名:

  交底內容:

  1、固定式機械應安裝在符合規定的基礎上,移動式機械應處于水平狀態,放置穩固。周圍應有維護保養的空間,室外使用的機械應搭設機械操作棚。

  2、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

  3、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保護接地。接地網接地電阻不宜大于4Ω。

  4、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保護接零,但必須重復接地。

  5、在同一供電系統中,不得將一部分電氣設備作保護接地,而將另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零。在保護接零的零線上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6、嚴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線,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

  7、電氣設備的每個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點,必須用單獨的接地(零)線與接地干線(或保護零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零)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零)點。

  8、接地體必須設置成組,應采用園鋼、角鋼、鋼管作接地體,嚴禁使用螺紋鋼,打入地下深度不小于1.7M。洞距不少于2.5M,并用導線連接。接地樁露出地面10CM,并用紅漆作標記。

  9、停用一個月以上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淋、水泡、銹蝕等措施。

  本表一式二聯,一聯歸檔,另一聯交班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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