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管理實施手冊:審計管理
第十七章 施工項目審計管理
17.1 一般要求
17.1.1 建設公司所有的工程施工項目都必須實施審計監督。根據項目經理部的劃分類別和隸屬關系實施分級直接審計或委托審計。
17.1.2 工程項目承包兌現應“先審計,后兌現”;項目經理離任應“先審計,后離任”。
17.1.3 項目經理部應將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建設公司下達內部責任經營考核指標送達同級管理的審計部門。
17.2 審計對象、范圍、時點和目標
17.2.1 審計對象
(1) 建設公司所有的項目經理部承建的工程項目均為審計對象,審計部以建設公司直管項目直接審計對象,非直管項目為間接審計對象,但根據建設公司安排也可直接參與審計。
(2) 虧損項目和未完成承包利費上交指標的工程項目為重點審計對象。
17.2.2 審計范圍
(1) 正在施工的工程項目的審計范圍為進場之日至審計進駐日前的全部經濟業務。
(2) 已竣工驗收及決算的工程項目的審計范圍為進場之日至竣工決算完畢期間和項目經理部解體前的全部經濟業務。
17.2.3 審計的時點與目標
(1) 工程項目存續期間管理過程的事中經營狀況、管理狀況、預期經營成果。
(2) 工程項目結束,已辦理竣工決算、財務結算等事項的事后經營成果及相關經營管理狀況。
(3) 項目經理任職期間或離任(含項目結束期滿離任和項目存續期間離任)前后的任期經濟責任。
17.3 審計方式、時限
17.3.1 審計方式
(1) 送達審計。按審計要求提供的全部資料送達審計部門。
(2) 就地審計。對正在施工的工程項目采用就地全面審計。
(3) 專項審計。建設公司依據管理要求和舉報事項等情況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17.3.2 審計時限
(1) 工程項目終結審計。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且決算批復后應及時告知審計部門及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經理部應按要求,做好隨時接受審計的準備。
(2) 工程項目的中間審計,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
a. 工作量在500萬元以下、工期在一年之內的工程項目待竣工決算后進行一次全面審計。
b. 工作量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3000萬元以下、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至少要進行一次中間全面審計。
c. 工作量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工期在兩年(含二年)以上的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至少要進行二次中間全面審計。
d. 對施工期間出現虧損或非客觀原因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利費上交指標的工程項目,要及時進行中間全面審計。
(3) 施工項目的專項審計??筛鶕┕ろ椖康墓芾砬闆r,財經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有舉報事項等情況,審計部門對項目經理部進行專項審計。
17.4 審計職責、權限
17.4.1 審計部門職責:
(1) 審計部門在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則下,分級實施,獨立審計,并對同級公司經理負責。
(2) 分公司審計部門原則上對自己管理的項目經理部進行審計。重要項目、建設公司有專門要求的項目經理部由審計部審計。
(3) 屬于應由建設公司審計部審計的施工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建設公司審計部自行審計、組織專業公司審計部門聯合審計(以下稱“聯合審計”);委托施工項目歸屬單位審計部門審計(以下稱“委托審計”)的方式進行。
(4) 對“聯合審計”,各專業公司應予以支持。
(5) 對“委托審計”,建設公司審計部出具“審計委托書”;施工項目審計結束后,受委托單位應將審計報告同時報送建設公司審計部。
(6) 實行各種目標責任經營的施工項目,在兌(預兌)現前均應進行審計。
(7) 所屬專業公司及分公司年度項目審計計劃、報告,經本單位經理審批后,上報公司審計部備案。
(8) 兩級審計部門在對項目實施審計中,要及時反映、反饋各職能部門對項目日常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情況。
17.4.2 審計部門權限:
(1) 可以參加項目經理部的內部經濟活動分析會議;
(2) 檢查被審單位的各種帳目、資財及有關文件、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和隱匿;
(3) 參加被審項目經理部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4) 責成被審計單位制止和糾正一切不正當開支,限期整改;
(5) 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批評,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部門和個人給予表揚;
(6) 建議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7) 有權揭露打擊、陷害、報復財經管理人員的錯誤行為,對情節惡劣者建議建設公司進行查處;
(8) 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有權采取封存帳冊和凍結資財等必要的手段,并建議建設公司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7.117.5 工程項目全面審計的重點內容
17.5.1 工程項目成本和財務狀況審計:
(1) 主營、其他業務收入和非營業性收入是否真實、準確和匹配,有無隱瞞、虛列的情況。
(2) 各項財務支出、尤其是成本費用開支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有無少計、多列或虛增的問題。
(3) 工程結算收入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和待攤費用是否準確,資本和收益性支出是否劃清。
(4) 資產、負債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是否有虛列、虛增的現象。
(5) 期末掛帳的未完施工成本是否有對應的已完工程的統計工作量。
(6) 損益是否真實,是否有弄虛作假、虛盈實虧或假虧實盈問題。
(7) 周轉材料、設備租賃費和水電費是否按期進行了預提或足額進了成本。
(8) “臨時設施”、“長期待攤費用”和“材料成本差異”是否按期、按規定攤銷及分配。
(9) 間接費用和專項費用(基金)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計劃和超范圍的開支現象。
(10) 項目經理部管理費用的支出是否有異?;蛑卮筮`規違紀現象。
(11) 已完工程預算成本的分解是否及時、合理。
17.5.2 項目內部控制制度審計:
(1) 項目經理部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 項目經理部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評價。
(3) 預付款和勞務結算是否有協議,是否有項目經理和有關部門簽字;結算單價、估工或計時工是否超過了協議和規定;在工程款沒有全部收回時,是否有平付或超付的現象。
(4) 在材料、配件的管理上、是否做到了帳、物、卡三相符;是否存在采購、驗收、保管一人兼的現象;材料、配件的采購地點、價格是否集體考察確定或實施公開招標;采購中是否有空來空去、高價、超量和超計劃的行為發生;材料消耗是否辦理了出庫手續,是否實行了定、限額領料制度,是否存在“以領代耗”、“以購代耗”的行為。
(5) 項目經營期是否認真執行了建設公司現行的經營管理制度。
(6) 在工資管理上,是否存在“瞞報”、“超發”和私分的問題。
17.5.3 項目資金審計:
(1) 是否按合同規定收取工程款,是否及時與業主(總包方)核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和所供材料領用情況。
(2) 資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規,有無轉移、挪用和侵占現象。
(3) 資金分配是否公平、公開。
(4) 資金領用或支出的審批手續是否合規和健全。
(5) 是否存在“帳外資金”或“小金庫”。
(6) 項目經理的風險金是否足額按時繳納。
17.5.4 經濟合同審計:
(1) 工程總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
(2) 工程分包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
(3) 勞務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
(4) 材料和設備采購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
(5) 其他經濟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
(6) 是否完成了《項目目標管理責任書》中的各項經濟指標。
17.5.5 項目其他審計:
(1) 有無因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或業主(總包方)扣減了工程款等問題。
(2) 施工圖預算或施工預算編制及工程量清單是否完整、準確、及時,是否能夠滿足施工生產和管理的需要。
(3) 現場簽證是否及時、完整,是否有業主(總包方)代表簽字、蓋章。
(4) 項目結束前各種資料是否完整,是否辦理了移交手續或歸檔。
(5) 剩余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資是否進行了作價處理,是否留有處理記錄。
(6) 項目經理部的財產物資移交是否符合程序,記錄是否完整。
17.6 工程項目審計程序
17.6.1 審計部根據項目管理處的委托制定年度、季度項目審計計劃。
17.6.2 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計劃,制定項目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方式,提前五天向被審計項目經理部下達審計通知書。
17.6.3 項目經理部接到審計通知后,要安排好配合審計組工作的人員,同時要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準備提供或送達以下相關資料:
(1) 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崗位責任制、會計主管委派書和一般會計聘任書。
(2) 項目經理部自審報告。
(3) 《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及施工項目管理過程中執行的項目經理部制定有關經營管理制度。
(4) 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及履行情況。
(5) 標書、現場簽證及施工圖預算和施工預算。
(6) 業主(總包方)簽字、蓋章的施工價款結算單及報量情況。
(7) 竣工驗收后結算的編制情況和業主(總包方)、審計部門的審批結果。
(8) 進場至竣工結算批復后的全部會計報表、帳簿、憑證。
(9) 應收、預收、預付、應付帳款和其他往來帳的清理明細。
(10) 銀行對帳單及調節表。
(11) 財務收、支和資金收、付計劃。
(12) 工資、獎金發放表。
(13) 與協作隊伍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和施工驗收結算單及勞務分包結算書。
(14) 停工證、計時工證、施工任務單、估工任務單、協作隊伍用工結算臺帳。
(15) 材料、配件的采購計劃和采購合同,以及集體定點、定價的憑據。
(16) 材料、配件的出、入庫單及盤點明細表。
(17) 剩余物資的作價處理情況及處理明細、資金流向。
(18) 周轉材料、設備的占用和租賃情況及租金結算情況。返還租賃的周轉材料和設備明細必須有出租方簽字、蓋章。
(19) 業主(總包方)供料及結算情況。
(20) 施工日志及質量返工損失和安全事故損失情況。
(21) 其他與項目審計有關的資料。
17.6.4 按審計通知確定的時間,審計組對被審計項目實施審計。
17.6.5 審閱被審計單位提供和送達的所有資料,做好審計記錄,核實有關問題,取得審計證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17.6.6 起草審計報告,與項目經理交換意見,修改審計報告,經項目經理簽署意見的審計報告上報。
17.6.7 根據建設公司的審批意見,向項目經理部通報審計結果,下達審計決定。
17.7 獎勵與處罰
17.7.1 獎勵
凡認真執行建設公司經營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完成或超額完成各項考核指標,給企業形象增光添彩,使企業信譽得到提高的項目經理部,除對該項目經理及班子成員進行通報表揚,按《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兌現獎勵外,還應在審計報告中建議給予特別嘉獎。
17.7.2 處罰
(1) 對于損壞企業形象、出賣企業經濟利益的項目經理及有關人員,除建議沒收其風險抵押金外,還應建議取消其項目承包資格,并追究其責任。
(2) 對于弄虛作假、造成項目虛盈實虧或管理混亂的項目經理部,要對其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
(3) 對違反財經紀律的項目經理部及有關人員,以及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承包人員的處罰和處理,按建設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送交檢察機關查處。
(4) 凡被處罰的項目經理部及有關人員,不得調減企業效益及上交款指標、風險抵押金額度。
篇2: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
篇3:房地產公司報表及審計管理
房地產公司報表及審計管理
1、報表內容:現金月報表,現金盤點表,銀行對帳單、資金使用情況表、工程進度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簡易)。
2、報表時間:每月20日前
3、報表使用人:項目負責人、雙方董事長或總經理。
4、報表審核:項目財務部負責人。
5、除報表使用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報表。
6、內部審計:本項目必須每年對財務資料進行一次審計,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由雙方董事長或總經理共同聘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