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飾的勞動保護內容
建筑外裝飾的生產施工,是工傷事故易發的生產活動,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保證國家有關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得到落實實施,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證。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層層負安全責任的一種制度,它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勞動保護的核心,它是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它是企業實行安全工作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依據,使安全工作層層有人負責,事事有人管理,實現"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落實要求。
1.1安全組織: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各級主管領導親自負責,堅決落實"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委員由各級工程、技術、安全、保衛、生產等部門的領導擔任,項目部設立安全管理小組。并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員應持證上崗,各級安全崗位上的人應保持相對穩定,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認真履行安全值班的職責。
1.2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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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是項目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b)在項目施工生產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獎懲辦法;
c)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設施、設備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d)領導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定期研究、分析項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的問題,并加以落實解決;
e)發生事故時,保護好現場,及時上報,并認真的查明原因,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谑┕り犻L安全責任制:
a)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隊伍的安全是負直接領導責任;
b)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進行詳細安全交底,并對安全要求隨時檢查落實情況;
c)經常檢查施工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好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違章指揮操作;
d)組織施工隊伍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指導并檢查職工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林護用品;
e)發生工傷事故及未遂事故和隱患要立即停工,并上報有關領導。
?、凼┕T的安全責任制:
a)熟悉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認真落實施工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要把安全技術措施滲透到施工方案等各個環節中;
c)檢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做好單位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d)參加各種安全設施、設備的驗收,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馨踩珕T崗位責任制:
a)認真學習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方針和政策,掌握施工安全基本知識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知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應做內容,積極配合項目經理做好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b)在項目經理領導下參與編制項目施工安全保證計劃、措施和責任制,并負責安全保證計劃及過程的運行、檢查與整改防范工作。
c)對項目施工過程的安全動態進行全方位的監控,發現隱患要及時整改,上報項目經理,嚴格安全紀律,制止違章作業,并對責任人處以罰款和教育。
d)要經常對項目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識和常識教育,做好三級安全教育和上崗安全交底,以及安全協議和安全承諾書的簽訂工作,對特殊危險施工部位要有專項的針對性安全交底內容。
e)做好現場機械安全驗收、運行記錄,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用電,嚴格按照工用電的有關安全規定執行,加強臨邊防護的安全檢查,排除一切安全隱患的發生。
f)認真保管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資料,保證資料的完整、齊全、整潔,將每月的安全執行情況書面上報公司質安科。
?、莅?、組長安全責任制:
a)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要求,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b)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自保能力;
c)認真落實施工人員的安全交底,做到班前有要求,班后有小結,班中有檢查的"三上崗一講評"活動,不違章指揮不冒險蠻干;
d)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上級有關領導;
e)認真做好新工人的崗前安全教育;
f)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及安全隱患,立即上報上級領導。
?、奘┕げ僮魅藛T崗位責任制:
a)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b)積極參加安全活動,認真執行安全交底,不違章作業,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指導;
c)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到互幫互助、互相監督,對新工人要積極傳授安全生產知識,維護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具,做到正確使用,不準隨意拆改;
d)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并有拒絕違章操作指令的權利;
e)發生傷亡和未遂事故及安全隱患要立即上報領導。
2安全生產教育:
安全生產教育,一般叫做預防事故教育,各級領導必須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內容,它是勞動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搞好企業安全生產,提高人民思想素質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建設性工作。
2.1思想政治教育,教育職工從思想上認識到勞動安全保護對企業建設和自身安全的意義,樹立安全生產的責任感的自覺性。
2.2勞動紀律教育,使全體職工懂得紀律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合理組織勞動,提高生產力的重要條件,也是保證施工人員安全施工和身體健康的重要前提。
2.3方針政策的教育,使參加施工的各級人員了解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的勞動保護法規,使大家正確全面理解,認真貫徹執行,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2.4安全知識教育:它分為一般生產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特殊工種的建筑裝飾施工安全技術和專業范圍內的詳細安全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
2.5典型教育和事故教訓教育:通過典型經驗教育、案例的教訓教育,使安全教育更具說服力,教育更加深刻、生動,是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方法。
2.6法制教育:使施工人員懂得,在安全防護、操作和指揮上,在施工生產過程中,什么是守法,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了重大責任事故罪,什么是玩忽職守罪,從而提高人們遵紀、守法、執法的自覺性。
3安全生產教育方法:
3.1三級教育:三級教育是指項目部、施工隊及班組三級的安全教育,是項目部對分配到施工現場前的人員進行首次安全教育,合格者向下分配,不合格者要補課,直至合格。施工隊教育是對被分配到施工隊以后、來上崗以前所進行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分配到班組,新工人被分配到班組后,未開始工作前要進行班組安全教育指定師徒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由師傅教導安全操作方法。
3.2特殊工種的專門教育:是對特殊工種工人,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訓練,這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工傷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3.3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采取多種多樣,工前、工后,安全會議、安全交底、廣播、黑板報、事故現場會、分析會、專題講座、展覽等力求生動活潑,有針對性地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4安全檢查:是落實安全規章制度,消除安全隱患的必要手段,通過檢查發現問題,查出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再通過檢查互相學習、取長補短、交流經驗、共同提高,通過檢查給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敲起警鐘,即時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冒險行為。
4.3經常性安全檢查:各級領導和專兼職安全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對各種設施安全裝置以及有無違章指揮、有無違章作業等行為進行隨時隨地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4.4專業性檢查,根據施工進展情況和安全生產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機械、設備、用電、吊籃等安全專項檢查,并可以提出繼續使用、停止使用等結論性意見。
4.5班前、班中、班后檢查:重點是查班組生產安全情況和使用的手動工具、電動工具、機械吊籃及安全帶、安全帽等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確保生產施工作業的安全。安全檢查要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的進行,要有明確檢查的方式和方法,明確檢查的目的和要求,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必須做到條條有落實、件件有交代,做到檢查整改工作的"三定""五不準"。
?、?三定"是: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落實整改。
?、?五不準":
a)應由班組負責人整改的不準推給車間主任;
b)應由隊長負責整改的不準推給項目部;
c)應由項目部、車間負責整改的不準推給工程部;
d)應由工程部負責整改的不準推給分管領導;
e)應由分管領導負責整改的不準推給總經理。
5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國家在對事故報告中規定對工傷事故規定了兩個條件:一是生產施工區域;二是和生產施工有關。
5.1傷亡事故等級可劃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急性中毒、重大傷亡事故、多人重大傷亡事故和特大傷亡事故等。
5.2發生事故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經過等上報項目經理和上級有關部門,由上級有關領導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同時要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保持冷靜。
5.3對傷亡事故要認真調查處理,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過,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沒有查出責任人的責任不放過"。對傷亡事故的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
篇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V山井下作業;
?。ǘw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ㄈ┟啃r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ǘ┑蜏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ㄈw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ㄋ模└咛幾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鳂I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ǘ氖驴拱┧幬?、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ㄈ┓敲芊庠捶派湫晕镔|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ㄋ模└咛幾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ㄎ澹├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蜏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ㄆ撸└邷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ò耍┰肼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ň牛w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ㄊ┰诿荛]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衅诮蓮氖碌膭趧臃秶牡谝豁?、第三項、第九項;
?。ǘ┳鳂I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篇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已經20**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四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
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預防、控制、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關職業中毒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加強對有關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有關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十二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申報存在職業中毒危害項目。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
(三)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章 勞動過程的防護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確保勞動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知識。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于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前款所列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處于不正常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恢復正常狀態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有毒物品必須附具說明書,如實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沒有說明書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單位銷售。
用人單位有權向生產、經營有毒物品的單位索取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以易于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掛有毒物品安全標簽。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經營、使用有毒物品的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沒有安全標簽、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三)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采取前款規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七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
勞動者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有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中毒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 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用人單位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依據前款規定行使權利,而取消或者減少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禁止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
(一)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
(二)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四)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由原用人單位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承擔的補償責任。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的,應當依法從其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遵守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及其用品;發現職業中毒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報告。
作業場所出現使用有毒物品產生的危險時,勞動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規定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將危險加以消除或者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如實、具體提供反映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職業衛生規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隱患期間,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
第五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人、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涉及用人單位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經營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進行抽樣檢查、檢測、檢驗,進行實地檢查;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職業中毒危害狀態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品;
(三)組織控制職業中毒事故現場。
在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職業中毒危害但尚未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事項,予以批準的;
(二)發現用人單位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不予取締的;
(三)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用人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職業中毒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二)未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導致上述設施處于不正常狀態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四)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撤離通道和泄險區的;
(五)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線的;
(六)未向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或者未保證勞動者正確使用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通風裝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置自動報警裝置或者事故通風設施的;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于不正常狀態而不停止作業,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
第六十一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新作業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的;
(三)未采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的。
第六十二條 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
(二)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三)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五)使用童工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權予以取締;造成職業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經營所得,并處經營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
(二)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
(三)高毒作業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
(四)從事高毒作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的;
(二)變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種,未按照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或者申報不及時、有虛假的。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二)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三)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五)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
(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七)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九)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
(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第六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二)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涉及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的有關事項,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