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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于20**年5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年5月8日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與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并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在集體合同中專章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內容)。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供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知識、職業技能以及勞動保護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劃分,明確女職工禁忌從事及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本單位屬于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三)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四)所從事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從事崗位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六)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的適當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告知女職工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列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工間休息;
(五)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
(三)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
(四)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
(五)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實行輸卵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第十四條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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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勞動量;
(四)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勞動場所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三)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四)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處理并保護當事人隱私;
(五)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單位依托社會專業機構建立托幼機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一)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女職工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承擔檢查費用,書面告知檢查結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對年滿35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的時間內進行健康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用人單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宣傳普及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知識。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2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蘇政發〔1989〕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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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V山井下作業;
?。ǘw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ㄈ┟啃r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ǘ┑蜏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ㄈw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ㄋ模└咛幾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鳂I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ǘ氖驴拱┧幬?、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ㄈ┓敲芊庠捶派湫晕镔|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ㄋ模└咛幾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ㄎ澹├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蜏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ㄆ撸└邷刈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ò耍┰肼曌鳂I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ň牛w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ㄊ┰诿荛]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ㄒ唬┰衅诮蓮氖碌膭趧臃秶牡谝豁?、第三項、第九項;
?。ǘ┳鳂I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篇3: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11修正)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修正)
?。?991年8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月1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遼寧省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89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年修正本)》)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凡有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崗位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安排女職工。
任何單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
凡有女職工的單位,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影響參加本單位工資普調和應享受的內部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休長假。
第六條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職工和在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等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和超過國家衛生防護標準限量的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錳、鉻、鈹、砷、磷及其他化合物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懷孕期、哺乳期,應調換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經縣以上(含縣,下同)醫務部門證明,應予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班應給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堅持工作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所在單位安排其工作時,應予適當照顧。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扣除勞動定額。
第八條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月經期,所在單位應予以適當照顧。
女職工月經期,所在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量的衛生用品。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I?,假期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前假不得改在產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產后休息;產期拖后的,休假天數超過法定假期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ǘ┩碛㈩I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四十四天。
?。ㄈ┢矢?、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ㄋ模┰衅诓粷M四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假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假期四十二天。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75%。休假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婦幼保健部門證明嬰兒確屬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哺乳期滿正值夏季(指六月、七月、八月的),可延長哺乳期一至兩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后,應允許有一周至兩周的適應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逐步恢復其原勞動定額。
第十三條 女職工所在單位有條件的,應每二至三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和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工作的,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證明,所在單位應予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按《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