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煤礦機運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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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機運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一)嚴重“三違”

  167.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

  168.重、特大機電運輸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169.滾筒驅動皮帶機,沒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阻燃膠帶的。

  170.井下帶電作業的或防暴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171.無安全措施在井下從事燒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主要負責人。

  172.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173.車輛運行(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

  174.提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

  175.斜巷運輸過程中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

  176.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

  177.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

  178.乘坐電機車(電瓶車)及礦車的。

  179.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180.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181.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182.螺絲隔爆結構的螺紋 合絲數少于6絲的責任者。

  183.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185.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的。

  186.斜巷提松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187.斜巷絞車不帶電松車的司機。

  188.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

  189.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動車者。

  190.乘罐籠私自拉開罐籠門的。

  191.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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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額定起吊噸重小于起吊重物噸位的。

  195.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

  196.開關(開關柜)跳閘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197.提松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198.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99.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200.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201.2米及以下和提人絞車的深度指示器失效,過卷保護閘瓦磨損失靈或解除布用的。

  202.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者。

  203.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

  204.設備或線路發現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的。

  205.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206.在架空線下運輸高度超過軌面1.8米設備時,上方沒有鋪蓋絕緣皮子,并使用絕緣繩固定好的。

  207.起吊設備上站人的。

  208.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圈的。

  209.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的。

  230.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231.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的繼續使用的。

  232.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機。

  233.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234.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電機車、電瓶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236.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電纜的 裝、鉛皮不與接地系統連接的。

  238.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

  239.電氣設備標志牌注的整定制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240.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241.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者。

  242.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員時,不按規定上、下罐籠的責任人。

  244.提升機司機在運行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自動化開車除外)

  244.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

  245.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

  246.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247.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者。

  249.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作電鉆電源無措施的。

  250.小絞車雙向提升的責任者。

  251.多臺皮帶運輸機連續運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臺開動的。

  252.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253.轉載機運行時,人員在橋拱下行走的。

  254.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的。

  255.無故將停放車輛壓道岔的。

  256.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封車穩車措施的。

  257.罐籠未到位,開推車機推動礦


車的。

  258.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259.用機車牽引車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260.車輛掉道,用電機車或電瓶車牽引復道的。

  261.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的或非車場頂車的。

  262.在非車場頂車不掛肖環的;前方無專人開路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

  264.電機車開反向運行檔而進行停車的司機。

  265.2.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6輛的責任者。

  266.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12輛的責任者。

  267.電瓶車在有架空線軌道上行駛的司機。

  268.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

  269.罐籠運行期間,進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號工。

  270.在井上、下頂車或罐籠運行期間,阻車器打開的或人員離阻車器2米以內的。

  271.乘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沒全部閉合,車輛向井口方向移動或井口兩端5米內有車輛或其它物件的責任人。

  272.用V型車裝運設備、材料的責任者。

  274.機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開車信號的。

  275.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者。

  276.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者。

  277.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小絞車不用混凝土澆灌基礎的。

  278.小絞車安裝后 在未經驗收,發放運行許可證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電鉆工作而無措施的。

  280.主井絞車在運行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

  281.絞車扒勾工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及封車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

  283、違反規程規定推車的。

  284、斜巷提升松車時,扒勾工不及時進入安全峒或扒勾地點不符合要求的。

  285、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頭不跟人的。

  287、兩列(輛)電機車或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紅尾燈的。

  288、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不檢測瓦斯濃度使用的。

  289、防爆電氣設備缺少“兩證一標志”的分別追究購貨、入井、使用者的責任。

  290、井下電纜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責任人。

  291、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2、壓風機風包安全閥、稀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的。

  293、破碎機前后無擋煤矸簾的責任人。

  294、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不及時處理的。

  295、破碎機不起作用,致使大塊矸石煤塊進入運輸系統得責任者。

  296、未經調車員同意,中途攔截電機車的或在電機車未停穩,強行從車上取銷環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者或損壞礦燈造成失爆者。

  298、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見查瓦斯濃度的。

  299、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責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

  301、在運行線路上不切斷架空線電源檢修電機車的。

  302、不按規定進行人行車,主付井提升裝置鋼絲繩試驗的。

  303.站在道心頭不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扒勾工。

  304、車場存車個數超過規定的。

  305、搶險救災裝備維修、存儲不符合規定的。

  306、井下電纜、膠帶沒有按規定進行阻燃等試驗的。

  307、皮帶保護不齊全可靠而操作皮帶的責任者。

  308、對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309、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或沒有專人監護的。

  310、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

  311、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312、線路停電工作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

  313、鍋爐管道各不見帶壓維護和安裝,未采取相關的隔離措施的。

  314、移動或使用濃酸、強酸時,不采取防護措施的。

  315、用塔吊運料車提運人的。

  316、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項驗電的。

  輕微”三違”

  318.電機車或電瓶車車速超過4m∕s的。

  319.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320.對人行車、罐籠超員乘坐而不制止的點勾人員。

  321、崗點工在工作地點看書和讀報的。

篇2: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一)嚴重“三違”

  408.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

  410.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412.違反“五不發”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二)一般“三違”

  413.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吹哨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

  414.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415.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417.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8.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420.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

  423.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事先不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者。

  424.放炮員或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局、礦規定的。

  425.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426.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427.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

  427.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長度小于規程規定的。

  42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432.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433.電雷管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435.將礦燈帶入炸藥庫內的。

  436.損壞嚴重、車底于結煤、矸石、水泥過多,超過容積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爆破的。

  438.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放炮員。

  439.當班剩余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

  440.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

  441.將電雷管或火藥裝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

篇3:煤礦地測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煤礦地測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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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5.采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古空區、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399.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后,未規定下達停工后,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

  400.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后,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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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巷道貫通、透窩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0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03.采區導線未按規程規定施測兩遍的。

  404.喲水患威脅,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405.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

  406.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

  407.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巷柱的主要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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