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采掘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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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掘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一)嚴重“三違”

  57.按規程規定應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59.空頂作業的人員。

  60.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里人員(規程規定的除外)。

  62、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64.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67.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

  68.在舊眼、殘眼、煤(巖)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69.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二)一般“三違”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與放炮平行作業的,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72.拉移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及錨固站周圍4米范圍內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結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及封閉的。

  74.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76.機掘扶棚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77.機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機司機。

  78.掘進機前扶棚與掘進機維修平行作業的。

  79.底板松軟而支柱連續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鉆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的。

  81.采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范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

  83.采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

  84.切頂排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的。

  88.采掘工作面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

  89.采煤工作面連續出現三個棚距超過標準規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

  91.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

  92.采煤機上未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93.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于規程要求的。

  94.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

  95.扒裝機少擋繩欄而使用的責任人。

  96.扒裝機無照明燈作業的班組長。

  97.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99.綜掘機停止運轉后,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

  101.未對起吊架棚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

  102.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103.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104.巖巷迎頭錨桿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盤連續3個不接巖面的。

  105.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5棚前后錯差大于200mm以上,懸臂不一致的支護。

  106.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的(離操作點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108.高檔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支設的支護工。

  109.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

  112.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后,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勾頭的。

  113.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114.高檔工作面貌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時,5米范圍內動棚的。

  115.用單體生根不拴安全繩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機。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檢修電鉆的。

  118.電鉆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

  119.小于煤巖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121.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時,距煤機距離不足10米的(高檔面)或綜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124.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檔工作面調整支架時,一人單獨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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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移完支架后,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運輸機后,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圍內平行作業的。

  129.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單體支柱的。

  133.噴漿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巖面的。

  134.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135.錨桿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136.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護施工,沒有腳手或沒搭工作平臺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責任人。

  138.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

  139.開扒裝機、綜掘機不開燈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

  141.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142.用鉆打眼時,鉆桿前方或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143.多臺電鉆同時鉆眼時,交叉作業的。

  144.錨噴巷道前探梁安裝卡環的錨桿,有3棵最大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的。

  145.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146.綜采工作面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點未采取個體防塵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149.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連續2-4棵單體不拴安全繩的。

  150.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152.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3棚均不鉸接的。

  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

  157.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打設不牢的司機。

  158.炮采或高檔工作面端頭支護3處使用不全的雙楔梁肖子的維護工。

  159.高檔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鉸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處使用不帶繩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鉆桿打眼的。

  161.未按設計位置,施工峒室或車場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163.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機道有人工作時,10架范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164.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運輸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移溜工。

  輕微“三違”

  166.話機距迎頭或工作面距離超過規定的。

  167.掘進巷道軌道鋪設滯后迎頭60米以上的責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聯網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篇2: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一)嚴重“三違”

  408.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

  410.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412.違反“五不發”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二)一般“三違”

  413.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吹哨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

  414.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415.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417.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8.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420.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

  423.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事先不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者。

  424.放炮員或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局、礦規定的。

  425.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426.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427.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

  427.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長度小于規程規定的。

  42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432.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433.電雷管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435.將礦燈帶入炸藥庫內的。

  436.損壞嚴重、車底于結煤、矸石、水泥過多,超過容積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爆破的。

  438.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放炮員。

  439.當班剩余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

  440.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

  441.將電雷管或火藥裝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

篇3:煤礦地測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煤礦地測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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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5.采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古空區、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399.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后,未規定下達停工后,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

  400.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后,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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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巷道貫通、透窩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0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03.采區導線未按規程規定施測兩遍的。

  404.喲水患威脅,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405.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

  406.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

  407.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巷柱的主要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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