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地測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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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采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古空區、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399.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后,未規定下達停工后,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
400.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后,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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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巷道貫通、透窩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0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03.采區導線未按規程規定施測兩遍的。
404.喲水患威脅,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405.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
406.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
407.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巷柱的主要責任人。
篇2: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一)嚴重“三違”
408.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
410.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412.違反“五不發”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二)一般“三違”
413.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吹哨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
414.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415.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417.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8.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420.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
423.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事先不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者。
424.放炮員或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局、礦規定的。
425.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426.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427.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
427.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長度小于規程規定的。
42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432.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433.電雷管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435.將礦燈帶入炸藥庫內的。
436.損壞嚴重、車底于結煤、矸石、水泥過多,超過容積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爆破的。
438.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放炮員。
439.當班剩余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
440.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
441.將電雷管或火藥裝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