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三違”界定標準(1)
(一)嚴重“三違”
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處匯報,或隱患事故的。
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的。
3.無規程措施施工的。
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8.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
9.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
10.酒后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
13.醫院接到調度急救電話,未能做搶救準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出現問題的責任人。
14.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
15.工作地點發現視覺污染的責任人。
(二)一般“違章”
16.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火源的。
17.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
18.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19.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并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區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
20.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
21.不按規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要求攜帶瓦檢便攜儀的。
22.職工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
23.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24.安監員、班組長、工長上崗沒掛牌的。(開、停工牌)
25.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員不聽從點勾人員正確指揮的。
27.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點勾的。
29.人行車、罐籠超員的點勾工。
30.井下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31.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
3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33.高層建筑支架不按標準架設作業的。
34.車輛運輸人、貨混裝的。
35.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36.裝火車皮試、時,絞車鉤頭掛好后,繩鼻子和絞車機尾站人的,在大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的,絞車超掛車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39.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
40.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車床、鉆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42.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
43.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
44.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的操作人員。
45.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的。
46.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4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49.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50.用鉆床鉆孔時,手持工件鉆孔的。
51.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輕微“三違”
52.井下脫帽休息的。
53.進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礦燈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攜帶物品在井口登記,上井未及時消戶的。
53.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隊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檔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規范的。
篇2: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煤礦其它“三違”界定標準
(一)嚴重“三違”
408.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
410.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412.違反“五不發”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二)一般“三違”
413.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吹哨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
414.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415.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417.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18.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420.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
423.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事先不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者。
424.放炮員或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局、礦規定的。
425.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426.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427.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
427.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長度小于規程規定的。
42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432.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433.電雷管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435.將礦燈帶入炸藥庫內的。
436.損壞嚴重、車底于結煤、矸石、水泥過多,超過容積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爆破的。
438.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放炮員。
439.當班剩余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
440.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
441.將電雷管或火藥裝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
篇3:煤礦地測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煤礦地測專業“三違”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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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采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古空區、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399.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后,未規定下達停工后,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
400.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后,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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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巷道貫通、透窩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0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03.采區導線未按規程規定施測兩遍的。
404.喲水患威脅,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405.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
406.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
407.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巷柱的主要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