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酒店人事政策之員工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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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人事政策之員工工傷

  A.工傷定義

  企業工傷系指企業員工在工作中造成職業病、負傷殘廢和死亡。

  B.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傷管理原則。

  C.工傷事故認定范圍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6.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7.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屬于工傷之情形:

  1.醉酒導致傷亡的;

  2.自殘或者自殺的;

  3.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蓄意違章;

  5.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情形。

  D.工傷認定流程

  1.工傷人員必須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可就近治療)。

  用人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按規定擬寫“工傷事故報告”,并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

  3.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或員工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傷亡情況,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并于工傷事故發生2個工作日內向總經理申報:(特別嚴重者應及時向總公司申報)

  4.經總經理核后,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工傷認定材料

  必須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

  2.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3.住院收據及用藥明細單;

  4.門診收據及醫院出具的各種附件;

  5.診斷證明書;

  6.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

  7.《工傷事故報告單》

  特殊情況下所須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出差申請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F.工傷事故報銷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住院收據及藥費明細單(相關負責人應要求醫院盡可能使用便于報銷的藥品)

  3.病歷本。

  G.醫藥費報銷規定

  1.凡本公司已參險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社會保險理賠一部分后,公司報銷剩余醫藥費中的80%。

  2.未參險員工,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按照投保員工的待遇一樣,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由公司負擔,其余計算方法相同。

  3.因工傷事故,必須當時急送醫院外,其余的車票一律不予報銷。

  4.工傷期間發生的除上述費用的其它費用,公司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酌情處理。

  5.保險公司理賠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醫院證明交由人力資源部。

  工傷期間,需要停工住院醫療1個月以上者,按照國家法定規定發放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堅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H.傷殘鑒定及補助管理

  1.員工傷殘,可享受一次性殘廢補償金,按工傷職工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支付標準為:一級殘廢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a.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


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b.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c.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辭退費

  員工工傷傷殘5-10級的合同期未滿,公司不予辭退,可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職工要求辭退或合同期滿的,由公司一次性計發工傷辭退費,并終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標準以工傷職工繳費工資基數計;具體為:5級60個月;6級50個月;7級20個月;8級14個月;9級8個月;10級4個月。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賠償金額后,與員工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協議一式五份,員工本人保留一份,人力資源部一份,財務部一份,總公司一份,勞動保障部門一份。

篇2:Z房地產公司員工工傷規定

  Z房地產公司員工工傷規定

  為了保障員工正常作業安全,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根據省、市有關工傷管理辦法,特制定如下工傷管理規定。

  一、員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公司為在冊的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各部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員工餐廳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4.由公司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六、工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七、在公司范圍內發生工傷事故時,必須按以下程序處理:

  1.員工當班受傷應立即通知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或在非辦公時間通知值班經理。

  2.負輕傷的員工,其同事應立即使用存放急救包進行急救。如受傷員工須前往醫院急救,應有員工陪同。

  3.如果受傷員工須送醫院,應立即通知其家屬,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如為非正常工作日,由值班經理負責通知。

  4.事故后的12小時內,部門應提交《員工工傷(事故)報告單》和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于人力資源部。

  5.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工傷(事故)報告單》后,將會同保安、工程部及發生事故的部門主管人員組成工傷鑒定小組,根據有關資料對事故進行定性,并將討論結果呈總經理審批裁定。

  6.工傷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6.1.如經有關手續認定的工傷,假期按工傷處理,工資全資發放。

  7.如果工傷導致身故,人力資源部將報告復印件提交當地勞動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辦理手續。

  8.《員工工傷(事故)報告單》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部門發生事故時,應盡快填寫事故報告。

  9.休工傷假2個月以上者,若需復職,必須在假期滿前一周提交書面復職申請和病歷,由相關部門審核身體狀況是否合乎原工作崗位的要求,經所在部門同意,人力資源部審批后方可復職。未經同意擅自復職上班的,部門不予安排工作和不作出勤。

  10.工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工作又不能從事公司安排工作,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合同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11.公司事故小組由人力資源部、禮賓部、工程部及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組成。小組鑒定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篇3:Z房地產公司員工工傷規定

  Z房地產公司員工工傷規定

  為了保障員工正常作業安全,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根據省、市有關工傷管理辦法,特制定如下工傷管理規定。

  一、員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公司為在冊的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各部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員工餐廳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4.由公司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六、工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七、在公司范圍內發生工傷事故時,必須按以下程序處理:

  1.員工當班受傷應立即通知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或在非辦公時間通知值班經理。

  2.負輕傷的員工,其同事應立即使用存放急救包進行急救。如受傷員工須前往醫院急救,應有員工陪同。

  3.如果受傷員工須送醫院,應立即通知其家屬,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如為非正常工作日,由值班經理負責通知。

  4.事故后的12小時內,部門應提交《員工工傷(事故)報告單》和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于人力資源部。

  5.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工傷(事故)報告單》后,將會同保安、工程部及發生事故的部門主管人員組成工傷鑒定小組,根據有關資料對事故進行定性,并將討論結果呈總經理審批裁定。

  6.工傷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6.1.如經有關手續認定的工傷,假期按工傷處理,工資全資發放。

  7.如果工傷導致身故,人力資源部將報告復印件提交當地勞動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辦理手續。

  8.《員工工傷(事故)報告單》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部門發生事故時,應盡快填寫事故報告。

  9.休工傷假2個月以上者,若需復職,必須在假期滿前一周提交書面復職申請和病歷,由相關部門審核身體狀況是否合乎原工作崗位的要求,經所在部門同意,人力資源部審批后方可復職。未經同意擅自復職上班的,部門不予安排工作和不作出勤。

  10.工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工作又不能從事公司安排工作,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合同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11.公司事故小組由人力資源部、禮賓部、工程部及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組成。小組鑒定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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