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廢舊儀器設備處置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規范廢舊儀器設備處置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儀器設備的界定
因技術落后、損壞等原因不能修復使用或維護修理費用過高,無修復價值的儀器設備,可申請報廢,具體規定如下:
一 產品技術落后,質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屬淘汰且不適于繼續使用的;
二 使用年限較長,嚴重磨損,精度和性能嚴重下降,已屬不能正常運轉并無修復價值的;
三 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原儀器設備價值的;
四 主要附件損壞,無法修復,而主機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報廢。
二、廢舊儀器設備報廢程序及有關規定
一 儀器設備報廢一律由使用、保管單位提出申請,填寫“z科技大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一式四份,由院、系(部)主管實驗室的主任組織有關的工程技術人員、教師、使用維修人員、實驗設備科人員成立鑒定小組(五人以上),對準備報廢的儀器設備逐臺進行鑒定,認真負責地寫出鑒定意見,說明報廢理由,并在鑒定表上簽名,報資產管理處。
二 經專家鑒定確定報廢的儀器設備,原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管理處審批;原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由資產管理處審核、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
三 對于單臺(件)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由學校組織鑒定和審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單臺(件)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由教育部組織鑒定和審查。
四 由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辦理報廢儀器設備的注銷手續,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三、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置
一 經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應全部上交學校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處理。
二 上交的報廢儀器設備須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拆除報廢儀器設備部件。確需拆除有用部件,須經資產管理處同意,對所拆零部件,應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說明用途。
三 對可轉作它用的儀器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調劑,并辦理轉賬手續。用于貧困地區的儀器設備,可無償調撥,但需辦理銷賬手續。
四 經檢查確無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外競價拍賣,以獲取最佳的經濟收益。
四、廢舊儀器設備處置收入
廢舊儀器設備的處置收入,一律上交學校財務,為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學校財務可將處置收入按有關財務規定分配(分配辦法另定)。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2:縣人民醫院廢舊物品報廢處理制度
人民醫院廢舊物品報廢處理制度
1、凡單個物品價值在500元以上,被列為固定資產的各類物品(含棉布類),因使用時限過久,或因部件破損確實不能繼續使用或需強制更新時,可予以報廢處理。
2、需報廢的物品必須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寫財產報損申請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須附上書面報告),由維修部門負責人或總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并按如下權限審批:
(1)原值單價在5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職能部門批準報廢。
(2)原值單價在500至20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院領導批準報廢。
(3)原值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領導例會決定。
3、財產報廢申請單經審批簽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將申請單和實物交庫房收存、建帳和待處理后銷帳。
4、庫房收到報廢的實物后,應按如下權限處理報廢物品:
(1)原值單價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決定(數量在10件以上,應報告主管院長)。
(2)原值單價在500至20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院長決定。
(3)原值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領導例會決定。
5、庫房處理變價物品作價時,必須有財務科和設備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員在場。報廢物品變價,原則上按3%-5%計算變價金額或按市場行情商定。采取拍賣形式處理的,按拍賣價處理;上級鑒定書有殘值意見的,原則上按鑒定意見處理。
6、處理變價物品后,庫房應將變價處理金額填入財產報廢申請單,并于每季末將已銷帳的財產報廢申請單一道上報財務科。
7、財產報廢后的變價收入,必須在收款3天內如數交入財務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私分。
篇3:大學廢舊儀器設備處置辦法
大學廢舊儀器設備處置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規范廢舊儀器設備處置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儀器設備的界定
因技術落后、損壞等原因不能修復使用或維護修理費用過高,無修復價值的儀器設備,可申請報廢,具體規定如下:
一 產品技術落后,質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屬淘汰且不適于繼續使用的;
二 使用年限較長,嚴重磨損,精度和性能嚴重下降,已屬不能正常運轉并無修復價值的;
三 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原儀器設備價值的;
四 主要附件損壞,無法修復,而主機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報廢。
二、廢舊儀器設備報廢程序及有關規定
一 儀器設備報廢一律由使用、保管單位提出申請,填寫“z科技大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一式四份,由院、系(部)主管實驗室的主任組織有關的工程技術人員、教師、使用維修人員、實驗設備科人員成立鑒定小組(五人以上),對準備報廢的儀器設備逐臺進行鑒定,認真負責地寫出鑒定意見,說明報廢理由,并在鑒定表上簽名,報資產管理處。
二 經專家鑒定確定報廢的儀器設備,原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管理處審批;原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由資產管理處審核、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
三 對于單臺(件)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由學校組織鑒定和審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單臺(件)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由教育部組織鑒定和審查。
四 由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辦理報廢儀器設備的注銷手續,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三、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置
一 經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應全部上交學校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處理。
二 上交的報廢儀器設備須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拆除報廢儀器設備部件。確需拆除有用部件,須經資產管理處同意,對所拆零部件,應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說明用途。
三 對可轉作它用的儀器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調劑,并辦理轉賬手續。用于貧困地區的儀器設備,可無償調撥,但需辦理銷賬手續。
四 經檢查確無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外競價拍賣,以獲取最佳的經濟收益。
四、廢舊儀器設備處置收入
廢舊儀器設備的處置收入,一律上交學校財務,為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學校財務可將處置收入按有關財務規定分配(分配辦法另定)。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