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地產公司委托審計作業指引
1. 目的:
為加強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內部審計(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管理審計、其他專項審計和控股子公司或項目部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規范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公司內部審計的行為,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2. 適用范圍:
為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機構是依法注冊、年檢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等。
4. 審計機構的選擇
4.1.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實行準入制,具體由公司總經理授權質量部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社會審計機構的范圍內選取。
4.2.社會審計機構的選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由質量部在綜合考慮社會審計機構提供的審計服務方案、人員安排和審計計費報價等因素后進行選擇。
4.3.社會審計機構的選擇應相對穩定,且受托社會審計機構派出的參與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相對固定。
4.4.社會審計機構的選擇采用輪換制,輪換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即每家受托社會審計機構不能夠連續三年以上對同一家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5. 審計委托
5.1.公司是內部審計業務的委托單位,受托社會審計機構選定后,公司應當與其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具體由公司質量部負責承辦。合同的簽訂執行公司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秾徲嫎I務約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5.1.1.簽約雙方名稱
5.1.2. 委托目的和委托業務的內容
5.1.3.審計范圍
5.1.4.出具審計意見的時間和要求
5.1.5.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6.收費標準、依據和支付方式
5.1.7.違約責任和簽約時間
5.1.8.審計意見的使用責任
5.1.9.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5.2.質量部在受托社會審計機構進駐現場開展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受托社會審計機構。在《審計通知書》中要明確受托社會審計機構的名稱,需要被審計單位提前準備的資料,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支持與配合社會審計機構的工作。
6. 審計工作的要求
6.1.接受審計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則進行審計,開展審計應依法執行有關審計法規,按照公司有關內部審計制度的規定,提交客觀、真實、全面的審計報告,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6.2.社會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業務委托,除按執業要求做好相關業務審計外,還應當滿足委托單位如下工作要求:
6.2.1.審計中發現重大事項要及時反饋給公司質量部;
6.2.2.審計報告初稿完成后3日內應當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和公司質量部征求意見,之后根據征求意見結果對審計報告初稿進行修訂,最終向公司質量部提交審計報告正式稿;
6.2.3.向被審計單位、公司質量部報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
6.2.4.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記錄和其他審計證據,并向公司質量部移交完整的審計工作資料。
6.3受托社會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有不同意見無法統一時,應當將各方意見報公司質量部,由公司質量部協調處理。
7. 審計管理
7.1.公司質量部對準入的社會審計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受托社會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求其更換審計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報審計委員會請求取消其在公司從事內部審計資格,并按合同規定對其進行違約處理。
7.1.1.不按合同履行職責;
7.1.2.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審計任務;
7.1.3.因受托審計機構責任,導致審計結論嚴重失真;
7.1.4.違反執業操守,擅自泄漏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等。
7.2.質量部根據委托項目的特點對社會審計機構提出審計服務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模式;對其工作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對其工作成果和執業質量進行評價,評價不合格的將由質量部上報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批準取消該社會審計機構接受公司內部審計委托的資格。
8. 審計計費
8.1.為規范公司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內部審計的審計計費,保護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方利益,根據《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關于修訂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的通知》(京價(收)字[20**]第335號),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審計費用:
8.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協商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其中:除零星采購項目之外的工程項目審計采用基礎計費加核減額計費方式,適用于1-3項規定,零星采購項目審計適用于第4項規定:
經過公司(控股子公司)預算人員審計后單項工程送審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含),按照送審金額的千分之一加核減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計費。如果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減額比例原則上只能夠取平均值(12.5%)以下;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上(含),核減額比例可以取上限(15%)。
經過公司(控股子公司)預算人員審計后單項工程送審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采用超額累進計費方式,5000萬元(含)以下部分的基礎計費比例為千分之一, 5000萬元(不含)至1億元(含)部分的基礎計費比例為千分之零點二,1億元(不含)以上部分基礎計費比例為千分之零點一,然后加核減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如果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減額比例原則上只能夠取平均值(7.5%)以下;審減額占送審額千分之十以上(含),核減額比例可以取上限(10%)。
每個工程項目審計報告計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
零星采購項目審計按照送審金額的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一計費。
8.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固定總價合同預算審計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協商按照以下標準執行:按照單項工程送審金額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加核減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計費。
8.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跟蹤審計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協商按照以下標準執行:按照單項工程送審金額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計費。
8.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審計、控股公司或項目部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采用超額累進計費方式按照被審計單位資產總額為基數計費,具體審計計費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商定后確定:
被審計單位資產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資產總額的千分之二計費。
被審計單位資產總額在1000萬元(不含)以上的,1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照資產總額的千分之二計費,1000萬元(不含)至1億元(含)部分按照萬分之一計費,1億元(不含)至10億元(含)部分按照萬分之零點八計費,10億元(不含)至50億元(含)部分按照萬分之零點一計費,50億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萬分之零點零八計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專項審計參照公司及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控股公司或項目部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計費標準,根據審計業務的實際情況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商定后確定具體的審計計費。
8.2.審計計費一旦確定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況,委托方與受托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計計費調整,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內容,但必須有充分理由。
9. 附則:本辦法由質量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物業公司授權委托書
物業公司授權委托書
z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茲有我司員工:z,性別:男,身份證號碼:z,現授權其到貴局全權辦理z市z城小區z號樓z座z房違章搭建相關事務,望貴局給予接洽受理為盼!
委托單位: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篇3:商鋪委托經營合同書
商鋪委托經營合同書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郵政編碼:
法定電話:
電話:傳真:
乙方:郵政編碼:
法定地址:
電話:傳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決定將自己所有的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長期委托乙方經營,具體委托事項約定如下:
第一條:委托經營場地____商鋪情況
該商鋪座落位置:
該商鋪總價款(人民幣):____元整。
第二條:委托經營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涉及該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事項全部委托給乙方處理,并同意乙方以乙方名義從事該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具體委托經營事項:
1、自行確定、調整該商鋪經營范圍及經營模式。
2、在保證甲方既定收益的前提下,獨立處理一切與該商鋪經營有關內外事務。
第四條:委托經營期限:
1、本合同約定該商鋪委托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計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雙方約定: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該商鋪處于籌備階段,在此期間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本合同的生效時間:
本合同在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在該商鋪委托經營期間定期向乙方收取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具體如下:
1)經營回報收益以貨幣(人民幣)方式收??;
每季度該商鋪回報收益=總價款(甲方為購買該商鋪向____支付的房價款)×____計人民幣____元(含稅)。房價款如有調整,則以交付該商鋪時確定的房價款為依據計算每季度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
2)甲方自本合同約定委托經營期限開始日起每季度末10日內向乙方收取該商鋪當季度經營回報收益,首期商鋪經營回報收益的收取時間為____至____,以后各期以此類推;
3)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由甲方憑____稅務局認可的房屋出租發票、本合同書、該商鋪的購房合同以及本人(該商鋪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到乙方財務部領取。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領取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不能視為乙方逾期支付;
4)有關該商鋪經營收益,乙方除了保證按上述約定的期限、金額、方式、地點向甲方支付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外,其他任何經營盈虧均由乙方享有并承擔。
2、本合同有效期內,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的情況下,甲方可以將該商鋪轉讓給第三人,但應在轉讓前三十天提前書面通知乙方。轉讓后,甲方在本合同的一切權利義務將隨之轉移于第三人。
3、甲乙雙方約定:在委托經營期間一切經營活動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由此產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經營活動。
4、甲乙雙方約定:在委托經營期間,乙方有權根據市場需求對商業業態布局作出調整,甲方不得干涉。
5、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經營活動所必須的條件。
6、因該商鋪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的各項稅費,乙方依法為納稅義務人的,全部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就委托經營所得款項而產生的各項稅費,甲方依法為納稅義務人,由甲方自行承擔。
7、在委托經營期內,該商鋪屬甲方所有,乙方無處分權。乙方除對該商鋪實行正常經營活動外,不得進行銷售、抵押等侵犯商鋪所有人的行為。
8、顧及經營連續性,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在本合同委托經營期限屆滿時,甲方如需轉讓、出租或另行委托他人經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承租及經營權。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如甲方違反本合同,逾期將該商鋪委托給乙方經營,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五萬元。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該商鋪經營回報利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實際履行,乙方在收到甲方催函5個工作日內未支付的,逾期每日甲方可按該商鋪經營回報利益的0.3‰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3、委托經營期間雙方必須遵守誠信原則,除本條第1、2項約定賠償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其他規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須向對方支付人民幣壹萬元的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應當據實賠償。
第八條: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鋪損壞或滅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說明情況,乙方對此不負修復或賠償責任。遇投保財產損壞、滅失的,有關賠償責任認定應以保險公司理賠調查為準,按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付。
第九條:若甲方與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該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則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條: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該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因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所及事項以最后補充約定內容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均為原件,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
代理人(簽字):代理人(簽字):
附圖: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