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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整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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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區的整理規劃

  居住區的整理規劃是指對一些質量較好的居住區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解放后我國各地新建了很多居住區。這些居住區雖然大多是按規劃建設的,但限于當時的建設條件、經濟水平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后,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迫切需要加以解決,這些問題是:

  1.用地使用不經濟和不合理,需要合理調整和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如早期修建的住宅一般建筑間距偏大,建筑密度較低,因此如房屋結構允許時,可考慮適當加層,以充分發揮用地的潛力。還有在居住區原先規劃的用地中,有的被改作它用,有的被有礙居住區環境的單位或設施所占用,因而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證居住區用地的合理使用。

  2.公共服務設施不足,居民使用不便,需要充實和提高。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時代的發展,居民對公共服務設施有新的要求,如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居住區為老年人服務的公共設施面臨缺乏和不足,迫切需要加以充實提高。

  3.市政工程和公用設施有的潛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有的則陳舊落后,需要進一步改善。

  4.居住區公共綠地不斷被占用,各類居民室外活動場地如老年人活動場地和兒童游戲場等,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充實。

篇2: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18年度)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第148號

  《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屆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梁維東

  20**年2月12日

  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設施布局,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滿足常住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改建居住區,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包括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本辦法所稱居住區建設單位,包括商品房小區開發企業、保障性住房小區建設責任主體。

  第三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及時移交、公益辦學的原則,辦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聯動機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城市綜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稅務、財政、審計、監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設施工作專項公示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六條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常住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以及城鎮化發展水平等因素,編制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對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義務主體、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設置標準與建設進度等提出明確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具體要求,指導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草案通過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對經評估不合格的或不適應發展需要的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進行修改,并按照原編制程序進行報批。

  第九條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或者修改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其中落實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對基礎教育設施用地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的規劃安排一經生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先行修改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再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程序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或者對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同步修改、同步報批。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居住區用地為劃撥的,其規劃用地范圍內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與該居住區項目宗地一并劃撥。

  新建、改建居住區用地為出讓的,其規劃用地范圍內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與該居住區項目宗地一并出讓,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宗地規劃要素、配套教育設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合理申報委托交易總價,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后按照本市建設用地供應與開發利用相關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對于需要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項目宗地規劃條件時,應當包含對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備單獨建設配套建設教育設施條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中確定的教育設施建設整合方案,將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所應履行的代建義務或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列入規劃條件。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新建、改建居住項目土地出讓時,應當將規劃條件所確定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對外公告。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用地標準和服務人口規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技術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居住區項目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或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與居住區項目所在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

  更多精品地產學堂   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協議應當明確居住區建設單位所應履行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裝修與移交義務或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周邊區域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師生健康,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

  現有或者規劃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范圍內不得興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確需占用配套教育設施或者改變用地性質的,應當經市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則,補償不少于原有辦學規模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

  第三章 建設與移交

  第十七條由居住區建設單位建設的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第一期居住區項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納入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應當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規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的新建、改建居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有關配套教育設施的內容需要變更的,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對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確需變更的,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變更前以變更公示、簽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購房人的意見,取得已售房屋購房人的同意或者與其達成補償、賠償協議。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成后,由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別進行專項驗收或聯合驗收。

  配套教育設施未與居住區項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讓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要求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建設設計規范和標準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居住區的配套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配套教育設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無償將配套教育設施的不動產權利移交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居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當移交給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配套教育設施轉讓他人,或者進行分割、出租、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居住區的配套教育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三十個工作日內,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以及有關規定辦理配套教育設施和檔案資料移交手續。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在約定的交付標準外增加接收條件。移交手續完成后,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辦學,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啟用后,應當按照教育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閑置或者挪作他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移交前所產生的建設等費用與相關安全責任,由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承擔;相關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與相關維修費用,由配套教育設施施工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移交所產生的應當由接收方繳納的稅費,以及移交后的裝修施工、日常管理運營使用所產生的費用與相關安全責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設施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

  前兩款內容在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中另有約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應當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進行房屋銷售時將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與移交等有關情況張貼在預售現場或者現售現場,接受公眾監督。

  居住區建設單位可以在房屋預售合同或現售合同中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有關情況,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不得虛假宣傳購買房屋可贈送學位等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占、破壞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地性質,或者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上傳到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歸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在本辦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整改;對未辦成公辦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由市教育局會同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引導其移交辦成公辦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十一條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區的“三舊”改造項目,參

  更多精品地產學堂 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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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山地丘陵居住區規劃設計

  山地丘陵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由于山地丘陵的地形、地質和自然氣候條件的影響,山地丘陵居住區的規劃方法有別于平坦地區。在山地丘陵居住區的規劃中,對居住用地選擇,合理利用自然條件,道路網組織,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與居住建筑的布置等,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與合理改造相結合,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使之既能充分適應地形和自然條件,又能獲得良好的經濟效果。山地丘陵地形按其范圍一般可以從大地形和小地形兩方面認識。

  大地形指大地區范圍內的地形,基本形式大致有淺丘、淺丘兼深丘及深丘地帶三種,小地形指局部小片地形而言,基本形式一般按地貌分為:山堡、山崗、山嘴、山坳、坪臺、峽谷、盆地、馬鞍形地等。按坡形分:平面有平直形、曲折形、凸弧型、凹弧形;斷面有均勻坡、陰弧坡、陽弧坡、曲折坡、臺階坡、跌落坡等。山地建筑群體用地的結構形式通常包括沿河谷、溝谷一側或兩側發展的帶狀分布形式,沿山坡發展的片狀或團狀分布形式,沿山丘或臺坪地發展的星形分布等形式。

  由此產生的山地建筑布置形式是較靈活的,常見的是各種隨地形陡緩曲直而變化的行列式和自由式。在山地采用行列式或自由式布置建筑,是較能適應地形的變化,能使絕大部分建筑的朝向與地形坡向一致。周邊式或混合周邊式都不適宜山地的布置。一般在坡度均勻平緩,等高線基本平行的迎風向陽坡上采用平行或交錯行列式;隨著坡度的增大或等高線變化而分別采用斜行列式或曲折形等布置方式;當地形變化無一定規律性而對其改造的可能性和經濟性不大時,則多采用更為靈活的點式、自由式布置等。

  山地建筑的層數選擇是比較自由的,由于基巖的堅實和分層入口處理手法的運用,為修建多層住宅提供了經濟的、方便的有利條件,從而可以發揮有限的土地潛力。除了山地建筑群體布置必須適應地形變化外,有的個體建筑也應作某些特殊處理,如采用筑臺,提高勒腳、錯層、跌落、掉層、吊腳與架空、附巖、懸挑和分層入口等,使建筑與地形有機結合,節約用地,爭取建筑空間,解決建筑與地形、自然氣候等多方面的矛盾。山地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多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布置方式,商業項目多采用較小的綜合商店,使居民能在一個地點內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小商店多附設在住宅組團中,大商店主要考慮在人流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段,服務半徑不似平原以直線為依據,而應以實際路程為依據,一般順等高線方向交通方便,其服務半徑可大一些;而垂直等高線方向,坡坎、梯道多、交通不便,服務半徑宜小些。

  山地居住區道路系統布置較自由,其道路不如平原地區那樣集中緊湊,應盡量結合自然地形,做到主次分明,區別對待。主要道路沿平緩坡地、谷地布置,次要道路可布置在坡度較大的地段上。道路網形式,一般多采用枝狀盡端式、之字式或環形螺旋式系統。山地居住區道路彎曲度、坡度較大。由于地形的自然坡度大,變化復雜,山地居住區的道路可不似平原地區那樣平直,否則將增大工程量,增加投資。其最小半徑不小于15米,最大縱坡不大于8%~10%,特殊情況下可達11%,并控制其坡長。若有大量自行車和非機動車通行時,其縱坡不宜大于4%,同時要求坡道不宜過長,道路寬度不宜過大,也不宜強求一律,應結合地形條件,因地制宜,靈活處理。在只能設單車道的車道上,應在適當位置加寬路面2.0~2.5米,供來往車輛錯車之用。

  車行和人行交通系統一般可以分開設置,道路斷面多為公路型。由于山地自然坡度較大,車輛要靠延展線路的辦法,才能提高速度,這將使人行交通極為不便,為此可采用另設人行梯道的辦法來解決。再有,山地道路布置要注意不良的地質現象,防止滑坡、崩塌,注意山洪排洪。此外,在山地丘陵居住區規劃設計中,需考慮影響其工程技術經濟的基本因素,包括地形和工程地質條件變化的程度;居住區規劃布置對地形與工程地質條件的適應程度;建筑布置對地形的適應程度;單項工程本身單價的高低;施工技術條件等。在規劃設計中,應全面考慮這些因素,以充分利用有利的一面,經濟合理地建設山地居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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