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居住區的改建規劃
舊居住區的改建是指對舊區進行重建。這種方式往往工程量大,投資多,時間長,問題復雜。
根據改建地區的具體條件和改建需要可分為局部改建、道路沿線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等幾種方式。
1.局部改建。
指在大部分建筑質量較好需要保留或保護的居住地區,對部分質量較差的建筑進行拆除重建或利用舊區內的一些空地進行抽建。局部改建雖然只對整個舊居住區作局部的改建,但其涉及的問題有時可能是全局性的。進行局部改建時必須考慮:
?。?)應以較大地區范圍的詳細規劃為依據,明確對局部地區的改建要求,確定相應的技術經濟和規劃建筑藝術等方面的要求。
?。?)局部改建宜相對集中力量成組成群地改造,以利施工組織和建筑面貌的統一。
?。?)局部拆建和抽建時,不能套用定型設計圖紙,須單獨設計。
?。?)適當處理新建房屋與原有建筑在外觀上的相互關系,對建筑的體型、立面處理、色彩等方面注意新舊協調,有時還要全面考慮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尤其是在一些風景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的著名景點和建筑保護區進行局部改建時,建筑的規劃布置,層數、體型、色彩等應與周圍的環境協調。
2.道路沿線的改建。
舊居住區道路沿線改建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中對該道路性質、紅線寬度等規定而進行,沿街建筑的項目、規模、層數標準等也應以整個城市及該地區的總體要求為依據。沿街布置住宅首先應滿足住宅對日照、通風及防止交通噪聲的干擾的要求。為防止噪聲的干擾,規劃布置上可將道路紅線后退,或沿街布置低層商店、車庫,或設置隔聲障壁等。道路沿線改建時應考慮街道寬度與兩側建筑物高度的適當比例和沿街建筑空間的組織。道路沿線改建應集中力量一次建成,如限于資金和拆遷困難等原因,可分段建設以利于形成完整、諧調的沿街建筑群體。道路沿線改建時應先拆除質量較差的建筑并嚴格控制劃定紅線內舊建筑的維修與翻建。此外,道路改建的選線既要考慮拆遷少,又不能過分遷就現狀,應作深入調查和分析。
3.成片集中改建。
成片集中改建的舊居住區一般房屋質量普遍很差,有的已無法維修,或是即使能維修,經濟上也得不償失,再有因受地震、火災或戰爭嚴重破壞的居住地區也可能采取這種改建方式。成片集中改建能較大地改變舊區的面貌和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但一次投資大。
篇2:龍巖城市規劃區危險住房收購或改建暫行辦法(2007年)
龍政辦〔20**〕172號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龍巖市城鄉規劃局 龍巖市建設局 龍巖市國土資源局
(20**年8月22日)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快龍巖中心城市規劃區危險住房收購或改建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對龍巖城市規劃區內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C、D級危房的私有住房(C級:局部危險,D級:整體危險)實施分類處理,符合改建條件的,經審批后實施改建;不符合改建條件的,依法實行收購處理。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危險住房的,鑒定機構應在向房屋鑒定申請人出具鑒定報告的同時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條 危房改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不在城市規劃的主次干道、政府已批準的舊城改造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近期土地收儲項目范圍內;
(二)應具有原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且該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未非法進行交易轉讓;
(三)只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向國土、房管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房屋的用途和面積,及時出具產權證明,并注明現狀面積和合法產權面積,產權證明應附宗地圖和1:100房屋平面圖;
(四)危房鑒定后需要進行改造的,應有四邊相鄰住戶的簽字認可,并應符合規劃建設要求和消防部門的專項消防審查要求。
第三條 危房改建規劃審批要求:
(一)私有危房整治應符合城市規劃、文物保護、建筑設計、園林綠化、消防、抗震、給水排水、市容觀瞻和空間景觀等要求,原有街巷空間、庭院、曠地
、樹名木及其它綠化樹木原則上應予以保留,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應采取退讓或相應的保護措施。建造、改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二)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原現狀建筑三層(含三層)以上、建筑高度高于9.0m(含9.0)的,按三層審批,建筑高度控制為9.0m(房屋一層進口平臺至檐口)。原現狀建筑高度三層低于9.0m以下的,應符合相鄰間建筑間距、消防防火和建筑安全控制距離的方能審批建筑高度控制9.0m,不能達到上述規定要求的,按三層原建筑高度控制。獨立住房,未改變四至關系,改建后不改變建筑高度、規模和原有建筑占地面積,且具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的按原現狀審批。
(三)危房改建面積原則上只能控制在原有建筑面積范圍內,不得超過。具有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的,原一、二層房屋的按二層審批;原一層的現狀房屋,應符合相鄰間建筑間距、消防防火和建筑安全控制距離,并按擴大建筑面積補交配套費。
第四條 危房改建規劃審批及改造實施辦法(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業主持經有房屋安全鑒定資質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危房改建,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整治房屋的總平面圖、建筑設計方案,地下管線綜合圖、基礎圖,設計方案經規劃部門審定后按程序報批,結構及水電專業由業主自行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五條 對危房被收購后他處沒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面積未達20㎡的住房困難戶,計價方法為房屋按重置價計價,土地按基準地價作調節系數計價,由該戶主提出申請,允許按其現有家庭人口優先就近購買人均20㎡的經濟適用房。農村戶口的就近在政府拆遷安置房進行安置。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收購,并出具收購憑證,統一管理。
第六條 房改房危房集資改造可采用以下方式進行:
(一)由業主委員會或原產權單位自行組織出資改造。集資改造方案經全體業主通過后,參照當地集資建房程序申請報批。經規劃部門批準,其總建筑面積增加10%以內(不含10%)的,可暫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個人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注明房改房改造性質,并按房改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時再補交土地出讓金。對總建筑面積增加10%及以上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67號文)規定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由業主與開發商合作改造。開發商根據擬改造地塊的規劃條件、應繳土地出讓金數額、個人集資數額等事項與所有業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管理辦法》,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礎上,參加競價的開發商給出的土地出讓金價格高于原合作改造開發商5%的方可中標。中標單位可按商品房開發程序進行開發建設,其集資改造的住房視同商品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三)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收儲后統一改造。因規劃條件限制不宜單棟實施房改房危房改造或經全體業主協商同意
的,可由市土地收儲中心依法予以收儲,實施統一拆遷改造,對住戶實行異地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安置;也可由政府統籌安排該幢危房住戶參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所調節系數補足差價)其他危舊房改房集資改造項目。
第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6日
篇3: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18年度)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第148號
《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屆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梁維東
20**年2月12日
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設施布局,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滿足常住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改建居住區,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包括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本辦法所稱居住區建設單位,包括商品房小區開發企業、保障性住房小區建設責任主體。
第三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及時移交、公益辦學的原則,辦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聯動機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城市綜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稅務、財政、審計、監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設施工作專項公示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六條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常住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以及城鎮化發展水平等因素,編制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對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義務主體、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設置標準與建設進度等提出明確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具體要求,指導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草案通過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對經評估不合格的或不適應發展需要的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進行修改,并按照原編制程序進行報批。
第九條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或者修改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其中落實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對基礎教育設施用地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的規劃安排一經生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先行修改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再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程序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或者對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同步修改、同步報批。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居住區用地為劃撥的,其規劃用地范圍內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與該居住區項目宗地一并劃撥。
新建、改建居住區用地為出讓的,其規劃用地范圍內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與該居住區項目宗地一并出讓,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宗地規劃要素、配套教育設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合理申報委托交易總價,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后按照本市建設用地供應與開發利用相關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對于需要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項目宗地規劃條件時,應當包含對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備單獨建設配套建設教育設施條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中確定的教育設施建設整合方案,將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所應履行的代建義務或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列入規劃條件。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新建、改建居住項目土地出讓時,應當將規劃條件所確定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對外公告。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用地標準和服務人口規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技術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居住區項目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或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與居住區項目所在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
更多精品地產學堂 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協議應當明確居住區建設單位所應履行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裝修與移交義務或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周邊區域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師生健康,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
現有或者規劃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范圍內不得興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確需占用配套教育設施或者改變用地性質的,應當經市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則,補償不少于原有辦學規模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
第三章 建設與移交
第十七條由居住區建設單位建設的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第一期居住區項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納入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應當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規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的新建、改建居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有關配套教育設施的內容需要變更的,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對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確需變更的,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變更前以變更公示、簽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購房人的意見,取得已售房屋購房人的同意或者與其達成補償、賠償協議。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成后,由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別進行專項驗收或聯合驗收。
配套教育設施未與居住區項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讓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要求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建設設計規范和標準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居住區的配套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配套教育設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無償將配套教育設施的不動產權利移交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居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當移交給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配套教育設施轉讓他人,或者進行分割、出租、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居住區的配套教育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三十個工作日內,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以及有關規定辦理配套教育設施和檔案資料移交手續。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在約定的交付標準外增加接收條件。移交手續完成后,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辦學,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啟用后,應當按照教育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閑置或者挪作他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移交前所產生的建設等費用與相關安全責任,由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承擔;相關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與相關維修費用,由配套教育設施施工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移交所產生的應當由接收方繳納的稅費,以及移交后的裝修施工、日常管理運營使用所產生的費用與相關安全責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設施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
前兩款內容在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中另有約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設施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應當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進行房屋銷售時將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與移交等有關情況張貼在預售現場或者現售現場,接受公眾監督。
居住區建設單位可以在房屋預售合同或現售合同中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有關情況,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不得虛假宣傳購買房屋可贈送學位等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占、破壞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地性質,或者擅自改變配套教育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上傳到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歸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在本辦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整改;對未辦成公辦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由市教育局會同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引導其移交辦成公辦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十一條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區的“三舊”改造項目,參
更多精品地產學堂 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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