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銷售管理規定
一、直營店銷售管理
分公司各直營店應嚴格執行公司的銷售政策,不得隨意調整、降低銷售價格。
1、營業終端銷售時,營業員開具銷售清單(客戶聯、財務聯、倉庫聯),交給收銀員。收銀員應審核銷售單價,若銷售單價與公司定價不一致,應審核是否有被授權領導審批或要求開單員解釋并由其遞交給公司領導審批,否則,收銀員應將銷售單據退回。審核單價和金額后,收銀員收取款項,并在銷售單上簽名并加蓋收訖章,并將銷售單客戶聯和倉庫聯一并交給客戶,作為客戶取貨憑證;
營業員根據客戶交給的收銀員蓋章后的銷售發貨,并在銷售單上加蓋商品已發專用章,收回倉庫聯,轉交給商品管理員,據以做賬;
若客戶需要開具稅務發票,開票員應根據加蓋收訖和商品已發專用章的銷售清單客戶聯開具發票,并在銷售清單上注明"發票已開"字樣;
2、收銀員每天應將收到營業款項與當天的銷售單核對后,全額存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內,白班的營業款項在銀行停止營業前存入公司指定賬戶,夜班的營業款先暫存放在公司指定的保管場所,嚴禁私自攜帶回家,于次日9點前存入公司指定賬戶,存款后均要電話通知出納查收??偛砍黾{若沒有收到各營業終端的存款通知,應及時電話聯系各營業終端負責人,查明原因;
3、分公司管理人員有收取的現金銷售款最遲在收取的次日早上9點之前存入公司指定的貨款戶賬戶內;
4、營業終端負責人每天均應及時整理銷售清單財務聯,并與各當班收銀員核對,確認銷售與收款額一致,然后于每周一將上周銷售清單財務聯寄給公司財務;
5、營業終端商品保管員應根據商品驗收單和銷售清單倉庫聯逐筆登記商品進出,每日下班前結出商品庫存,并匯報給終端負責人。每周一上午,商品保管員自行盤點,每月的最后一天,由終端負責人與商品保管員共同盤點,并在盤點表上簽字確認,然后與賬上記錄核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盤虧商品的損失價值按照營業終端零售價計算,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此外,商品保管員隨時都要接受公司派出人員的臨時抽查盤點;
6、商品銷售后出現退貨,各營業終端要查明退貨原因,在質保期內,由終管負責人與客戶協商,盡可能采用退換、折讓的方式解決;屬于質保期外或屬于有事先聲明的特價商品,營業終端原則上不予退貨。發生其它退貨的事由,情況特殊的,由終端負責人電話請示公司領導,按照領導批復意見執行,并記錄在銷售清單上??蛻魣猿滞素?、退款的,營業員先查明當初的銷售單價、開具負數銷售單,交給終端負責人審批,然后收取商品,并注明,最后將手續完整的銷售清單,交給收銀員退款,加蓋"付訖"章,并讓客戶在銷售清單上簽收,若已開具收款收據或稅務發票的,要收回作廢;
7、營業終端負責人需每日登記銷售數據,每周提供銷售報表。根據庫存情況,對于庫存較少、銷售較快的商品應及時填寫采購申請單上報給公司采購部門編制采購計劃;對于銷售較差的商品應及時上報給公司營銷部門,以便作出商品調整和處理,防止造成商品積壓;
8、各直營店應嚴格按照分公司的折扣、折讓規定(如VIP卡、團購)執行折扣、折讓的優惠政策,并記錄VIP卡號碼等信息。涉及其他分公司制度相關規定沒有涉及的需要折扣、折讓的事項,由各直營店填寫申請、上報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9、以上涉及的需要上報審批的事項,各經辦人員均要將審批人簽發的審批意見報送給財務部門,其他部門復印留存。
二、加盟店、區域代理商管理
1、營銷部門根據公司營銷政策,發展加盟事業,應向各有意加盟人士解析公司加盟政策,擬定加盟協議,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然后與加盟人士簽訂加盟協議,并將加盟協議復印一份給財務部門;
2、涉及裝修、店面租金、廣告、道具等各種補貼的,各加盟店應按照加盟協議的約定,提供裝修合同、驗收報告、租賃合同、廣告合同、各種發票等相關單據,上報給分公司營銷部門審定,并由分公司派專人出去現場查勘,然后將各種材料轉給財務審核,最后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3、營銷部門應嚴格按照加盟協議及根據加盟店發貨申請單,發貨、催收款項。對于超賒銷額度或逾期30天仍未付款的,營銷部門應通知相關部門停止發貨,并加大款項的催收力度。銷售分公司應嚴格控制收賬款應控制,防止長期拖欠。對已形成的長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計劃,由專人負責催收;應收賬款占用過多的企業,應由分公司領導親自掛帥,銷售部門負責人負責限期收回,回收困難的要通過多種方法,包括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
4、加盟店按照加盟協議,可以進行換貨、退貨、報廢的,應事先填寫申請書,報給銷售部門。銷售部門核查后,在申請書上注明核查結論,并簽發初步處理意見,然后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5、分公司財務部門每月應與商超、加盟商、代理商對賬,取得商超、加盟商、代理商原件書面對賬材料,并認真核對蓋章、簽名;未按時對賬的財務有權通知相關部門停止發貨;對不信用客戶采取各種措施收回欠款;
6、對于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與加盟店相關的需要分公司處理的事項,分公司執行"由各加盟店提出申請、銷售部核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制度。
篇2: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12修正)
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修正)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991年8月23日廣東省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經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5年6月29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6年8月29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定
?。?996年8月29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1996年10月21日公布施行)決定
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決定對《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作如下的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三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款:“花都市、從化市、增城市、番禺市(以下簡稱“縣級市”)以下區域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花都市三東路以南,106國道以西,107國道以東,新街河以北的范圍內;
“(二)從化市街口城區的范圍內;
“(三)增城市中心城區的各居民委員會管理的范圍內,城豐村、夏街村、西山村齋路自然村、羅崗石角新村,廣汕公路雁塔大橋西至三聯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圍內;
“(四)番禺市市橋河以北,東環路至西環路(市橋二橋至市橋三橋)的范圍內?!?/p>
第五款:“本市白云區禁止燃放爆竹范圍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p>
第六款:“縣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的變更,由縣級市人民政府報本市人民政府提請本市人大常委會批準?!?/p>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p>
三、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范圍內的各單位,應把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p>
四、第六條修改為:“在重大的節日、慶祝、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的,由主辦單位向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申報,經審查后,報本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出通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p>
五、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的范圍內,不準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或縣級市向外地批發煙花、爆竹的主營單位,須向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申請專營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經營?!?/p>
六、第八條修改為:“運入本市或縣級市的煙花、爆竹,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并經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許可?!?/p>
七、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擅自將煙花、爆竹運入本市或縣級市的,除沒收煙花、爆竹外,并對貨主或承運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銷售、燃放、運輸和攜帶煙花、爆竹,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教唆他人或提供條件給他人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其所教唆的行為或提供條件所實施的行為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p>
十、第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6年9月25日
?。?0**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6次會議通過20**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20**年2月2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1.將第十四條中“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修正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城市環境污染,減少噪聲、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芳村區(以下簡稱“八個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
本市八個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燃放爆竹。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黃埔區(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芳村區范圍內,白云區各行政街和新市鎮、同和鎮、石井鎮、龍歸鎮、太和鎮范圍內,禁止個人燃放爆竹。
花都市、從化市、增城市、番禺市(以下簡稱“縣級市”)以下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ǘ际腥龞|路以南,106國道以西,107國道以東,新街河以北的范圍內;
?。ǘ幕薪挚诔菂^的范圍內;
?。ㄈ┰龀鞘兄行某菂^各居民委員會管理的范圍內,城豐村、夏街村、西山村齋路自然村、羅崗石角新村,廣汕公路雁塔大橋西至三聯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圍內;
?。ㄋ模┓惺袠蚝右员?,東環路至西環路(市橋二橋至市橋三橋)的范圍內。
本市白云區禁止燃放爆竹范圍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縣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的變更,由縣級市人民政府報本市人民政府提請本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煙花是用火藥制成的,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等,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爆竹是用火藥制成的,以點燃、摩擦、撞擊、投擲等方式引爆,產生爆音、閃光等,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第四條 本市公安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
縣級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本市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范圍內的各單位,應把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 在重大的節日、慶祝、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的,由主辦單位向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申報,經審查后,報本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出通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七條 在本市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的范圍內,不準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或縣級市向外地批發煙花、爆竹的主營單位,須向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申請專營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八條 運入本市或縣級市的煙花、爆竹,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并經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許可。
第九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運的行李和郵寄的包裹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八條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分別作以下處罰:
?。ㄒ唬┤挤艧熁?、爆竹的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批準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挤艧熁?、爆竹的個人,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ㄈ┥米詫熁?、爆竹運入本市或縣級市的,除沒收煙花、爆竹外,并對貨主或承運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煙花、爆竹,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由民航、鐵路、航運、交通、郵政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銷售、燃放、運輸和攜帶煙花、爆竹,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教唆他人或提供條件給他人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其所教唆的行為或提供條件所實施的行為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銷售、燃放和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可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應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市過去有關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賓館)銷售部資料管理規定
酒店(賓館)銷售部資料管理規定
(1資料管理內容:銷售部在日常業務活動中,需要使用和接觸的資料很多,主要包括賓館基本情況介紹、宣傳小冊子、餐飲促銷資料、房價表、往來電傳、傳真、信件、協議書、客戶檔案、重點客戶檔案、各種報表、銷售訪問報告表等等。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適應市場競爭,應搞好資料管理。
(2資料分類:可分為:宣傳資料類;經營表格類;協議書類;內部通知、文件類;客戶檔案類;重點客戶檔案類;其它。
(3建立資料檔案:銷售部應有專門的資料檔案柜,檔案柜應選用抽屜式檔案柜,由內勤負責建檔。
舉例:
(3.1重點客戶檔案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生日、特殊愛好、禁忌等。
(3.2潛在客戶檔案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生日、個人愛好、拜訪次數、拜訪結果、需求和要求等。
(4資料的保管和使用:公用資料,不涉及保守商業機密的資料,如宣傳冊、內部報表等,銷售經理可以領取、保管和使用;協議書等文件必須由內勤保管,本部門人員查閱在當天必須歸還,不得帶出辦公室;外部門人員借閱有關資料,須本部門經理認可,并辦理借閱手續,重要資料必須當晚歸還。
(5資料的銷毀、處置:按賓館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