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索賠員的工作職責
一.基本職能
在公司政策指導下,在經理和助理的帶領下,以盡最大可能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嚴格遵守并執行退貨程序,及時的反饋本部們的各項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組織關系
報告--助理和經理
聯系--本區域員工及供應商
三.崗位責任
1.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2.注意個人的儀容儀表。
3.熟練的掌握收貨程序和退貨程序。
4.嚴格的遵守并執行退貨程序。
5.跟進退貨情況,及時向助理反饋退貨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并向助理提供合理化建議。
6.掌握安全及防損知識,積極的參與防損工作。
7.對供應商要講文明禮貌,不得野蠻對待。
8.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要積極參與收貨部的其他工作。
9.完成上級布置的其他工作。
10.做好區域整理,保持退貨區域的整潔。
篇2:集團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 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為失職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進行索賠。為挽回公司損失,明確賠償責任,規范索賠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相關責任人主觀已經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戰爭、地震、洪水、暴風雨、雪災等)造成的損失不在本制度索賠之列。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賠種類
第四條索賠范圍包括以下幾類:
1、資金流失類:包括攜款潛逃、貨款丟失、超期借款、違反現金交易原則造成的呆死帳等;
2、產品質量事故損失:由于生產、技術、或其他原因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報廢造成的損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職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誤、嚴重質量事故等造成的損失;
5、機械設備:由于維修保養不善、違章操作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增加、提前報廢等造成的損失;
5、其他類損失。
第三章責任劃分
第五條發生經濟損失后,執行部門可逐級向當事人、當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總、總經理索賠。
第六條索賠對象:
(一)損失金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對當事人全額索賠;
(二)損失金額在2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直接主管;
(三)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分管副總;
(四)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總經理;
(五)重大損失責任的索賠,由集團公司總經辦召集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研究決定。
第七條對管理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除執行經濟索賠外,同時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索賠執行
第八條索賠權限
(一)總經辦、技品部、審計部等部門為集團索賠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發生的損失進行索賠;財務部負責執行索賠決定;
(二)集團其他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可做出索賠建議,由總經辦進行后續處理;
(三)各部門、子(分)公司對所屬員工索賠必須經總經理(第一責任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九條索賠執行
1、歸口總經辦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對損失金額進行調查、評估、測算。
2、執行部門按照損失金額下發處理決定或填寫索賠通知單通知當事人;
3、財務部按照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落實索賠執行,索賠時可根據金額大小一次性或分月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4、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對于超過期限仍未復議者,視同放棄復議權,財務部按照原處理結果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為集團公司基本制度,經集團公司核準后生效,與法律沖突之處依法律為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附:索賠單規范格式
索賠單
索賠項目
索賠理由
索賠金額核算
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
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金額
被索賠方簽字確認
被索賠方復議
執行部門回復
執行結果
執行人簽字:執行部門主管簽字:
年月日
篇3:擬投資開發土地前期費用索賠管理程序
土地前期費用索賠管理程序
一、目的
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本公司在開發前期工作中所花費用應從地價中扣除。
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擬投資開發的土地。
三、職責
3.1工程部、配套部負責收集、整理各項費用。
3.2項目發展部負責與土地商談判。
3.3辦公室法律人員負責提供法律咨詢。
四、程序
4.1工程部地盤主管及配套部相關人員應按下述內容積累(產生)協議、工程量、發票(收據):
道路移位
電桿拆遷并新增電桿(農用)
新增下水道
青苗提前補償
池塘清淤、填平
場地推平
臨時用水
臨時用電
軍用電纜移位
農用設施拆遷(鴨棚、暖棚)
滬星村小河填平
4.2工程、配套相關人員在實施時須簽訂協議,核定工程量,明確預算,盡可能與土地商(七寶房地產公司
)聯系,爭取對方事前確認。在結算時取得發票(收據)。
4.3每項工作完成后一星期內主辦人員應單項匯總經部門經理審閱后報項目發展部備案。
五、相關文件
5.1土地合同及相關土地補充協議。
5.2相關合同、協議。
六、相關表單
6.1預算書
6.2發票(收據)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 校對: 審批: 發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