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分析:房子易主,物業該向誰追討物業管理費?
案例:
張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區購買了一套高級住宅。因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將住宅作抵押向某銀行進行了貸款。銀行為了確保貸款回收,將該套房進行了訴訟保全措施。張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業公司交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認為張先生的房子在,暫時不交物業管理費也沒什么大的關系,只要房子在,不怕業主不交費。
由于張先生沒有及時返還銀行的貸款,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法院判決將張先生的房子進行拍賣,拍賣結果銀行竟買成功。于是,該套房子易主。該銀行又將該套房通過房地產中介代理機構轉讓給了胡女士。
這時,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正式追討該房所欠的物業管理費。結果,銀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過戶前的物業管理費,張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該房所欠的物業管理費一直沒能收繳。
分析:
1、物業管理公司該向誰追討該房的物業管理費?
2、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該怎樣做才是正確的?
分析點評:
1、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向原業主張先生追討物業管理費。
2、在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公司混淆了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3、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現張先生未支付物業管理費時,首先應當直接要求張先生履行其義務,而不是去消極等待。因為房產是不會也不可能承擔應當由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承擔的義務的;其次,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其與張先生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去訴諸法律,以法律的強制力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不采取上述兩個措施,物業管理公司就會坐失良機。因為當張先生的房產隨著主體的變更而易主,新的主體尚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任何協議,所以在法律上新業主不會也不可能繼續履行張先生(原業主)的義務,雖然房產還是原來的房產,但房產的主人已經變更,即原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已變更,而房產本身已變成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這一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可能為老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承擔任何義務的。所以,本案例中的物業管理公司這種收管理費跟著房產走的觀點和做法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
篇2:追討房屋租金起訴狀樣本
追討房屋租金起訴狀樣本
原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證號及住所
被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證號、住所及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與被告簽署的編號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年月日終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租金從20**年2月15日計至20**年9月15日為元,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年2月15日為元(每天按逾期額的千分之一計算)、應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從年月至年月的物業管理費 元及公共維修基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 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將自有的**市**區路5、7、9、11、13、15號六套房產出租給被告;租期從20**年8月26日至20**年8月26日;租賃期間,被告應承擔與該房屋有關的包括物業費等在內的各項費用;租金標準為元每月,按月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按月租金金額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0**年9月15日,被告交還房屋,提前退租,上述租賃合同已經終止。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20**年2月15日以來的租金,并拖欠從20**年7月至20**年9月15日的上述房產物業管理費元及公共維修基金共計 元,已經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訴。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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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篇3:物管案例分析:房子易主 物業該向誰追討物業管理費
物管案例分析:房子易主,物業該向誰追討物業管理費?
案例:
張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區購買了一套高級住宅。因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將住宅作抵押向某銀行進行了貸款。銀行為了確保貸款回收,將該套房進行了訴訟保全措施。張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業公司交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認為張先生的房子在,暫時不交物業管理費也沒什么大的關系,只要房子在,不怕業主不交費。
由于張先生沒有及時返還銀行的貸款,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法院判決將張先生的房子進行拍賣,拍賣結果銀行竟買成功。于是,該套房子易主。該銀行又將該套房通過房地產中介代理機構轉讓給了胡女士。
這時,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正式追討該房所欠的物業管理費。結果,銀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過戶前的物業管理費,張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該房所欠的物業管理費一直沒能收繳。
分析:
1、物業管理公司該向誰追討該房的物業管理費?
2、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該怎樣做才是正確的?
分析點評:
1、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向原業主張先生追討物業管理費。
2、在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公司混淆了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3、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現張先生未支付物業管理費時,首先應當直接要求張先生履行其義務,而不是去消極等待。因為房產是不會也不可能承擔應當由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承擔的義務的;其次,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其與張先生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去訴諸法律,以法律的強制力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不采取上述兩個措施,物業管理公司就會坐失良機。因為當張先生的房產隨著主體的變更而易主,新的主體尚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任何協議,所以在法律上新業主不會也不可能繼續履行張先生(原業主)的義務,雖然房產還是原來的房產,但房產的主人已經變更,即原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已變更,而房產本身已變成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這一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可能為老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承擔任何義務的。所以,本案例中的物業管理公司這種收管理費跟著房產走的觀點和做法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