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電梯內女子被害家屬狀告物業被駁案例分析
案例:
在公司電梯內遭遇搶劫被殺害,受害人家屬認為物業公司未在電梯內安裝監控設備,對危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45.7萬余元。但是,受害人家屬的這項請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因公司大廈屬于向公眾開放并不得無故拒絕公眾進入的相對開放區域,對此物業公司保護公眾免受意外侵害的義務必須有所限制。
被害人李珍(化名)被害前是一名會計,公司租賃的辦公地點在一寫字樓內。20**年10月的一天,李珍從銀行取錢后返回公司,在公司大廈電梯間不幸遭遇搶劫被殺。事發后,大廈物業公司的經理立即撥打了110報警,并封鎖了大廈。但接警趕到的民警并未從大廈中找到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仍在偵查過程中。
李珍被殺害后,她的丈夫和女兒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其理由是作為負責整座大廈安全的物業公司,竟讓犯罪嫌疑人隨意進入大廈,致使李珍在電梯間被人搶劫殺害。此外,當時在該大廈特別是電梯間并沒有安裝錄像監視設備,致使警方至今無法確認犯罪嫌疑人,也說明該公司的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后,最終還是駁回了李珍家人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有關約定,李珍公司所在的這座大廈并沒有實行對進出車輛及人員進行登記的完全封閉管理制度,也就是說,這座大廈不同于單位的內部辦公區域,它是在物業公司控制之下向公眾開放并不得無故拒絕公眾進入的相對開放區域。在這種情況下,凡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維護自身安全上都負有觀察、注意和自我保護的自警義務。而物業公司并非國家強制機關,其財力、精力有限,又缺乏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因此物業公司對大廈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對其保護公眾免受意外侵害的義務必須有所限制。
就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與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并未約定必須安裝錄像監視設備,且錄像監視設備與李珍所遇意外事件的發生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能據此認為物業公司履行職責具有重大瑕疵。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