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的維修
為避免房屋建筑物遭受雷擊損害,應按《建筑電氣設計技術規程》(JBJ16-83)規定對有關房屋建筑物安設避雷裝置。同時為確保房屋電氣設備和用電的安全,又必須采取保護性接地、接零。房屋的管、修單位,除應做好既有避雷設備和接地裝置的維修和修理外,對應設而未設的或裝置不完善的,應結合房屋修繕,預以增設完善。
一、防雷要求分類
雷是自然界中自然放電的一種現象,當帶電云層中的電荷越積越多時,會向附近帶異性電荷的云層或向地面放電,這就是雷電現象。當雷電經過建筑物或電氣設備時,其電流值可高達數萬或數十萬安,給建筑物、電氣設備或人員造成嚴重的破壞或危及生命。為了保護建筑物免受雷擊,應針對雷擊的規律和危害性,分別對直接雷、感應雷、架空線引入高電位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防雷等級的劃分
1.第一類
凡在建筑物中存放爆炸物品,或經常發生瓦斯、蒸汽、塵埃與空氣的混合物,因電火花發生爆炸,致使建筑物損壞或人員傷亡者。
2.第二類
凡在建筑物中貯存大量易燃物品的房屋;或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民用建筑物。
3.第三類
不屬于第一、第二類的范圍,而需要作防雷保護的建筑物。
(二)各類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一類建筑物
(1)防止直接雷
1)低于15m的建筑物,用獨立避雷針保護,接地電阻小于10Ω,引下線距離墻面及接地裝置距地下金屬管道或電纜不小于3m。
2)高地30m的建筑物,避雷針可裝于建筑物屋頂,接地電阻小于5Ω,建筑物的鋼筋及室內的金屬設備,均應彼此連接接地。避雷針應高出爆炸性管道3m,離開5m。
(2)防止感應雷
1)非金屬屋面用明裝避雷網保護,金屬或鋼筋混凝土屋面可直接接地作防感應雷。
2)接地電阻小于5Ω,接地裝置應沿建筑物四周環形敷設。
3)室內一切金屬管道和設備應接地。
(3)防止高電位引入
1)采用不短于50m的電纜進線和低壓避雷器保護時,電纜兩端及避雷器的接地電阻小于10Ω。
2)采用架空進線時,進戶線電桿的接地電阻小于10Ω,進戶桿前500m內電桿均應接地,電阻小于20Ω,低壓避雷器裝在進戶桿上,接地電阻小于10Ω。
3)架空引入的金屬管道,在室外每隔25m接地一處,進戶處接地電阻小于15Ω。
除防止直接雷,其余接地裝置均可連成一體,接地電阻應滿足最小值。
2.第二類建筑物
(1)防止直接雷
1)在建筑物上用避雷帶和短針(0.3~0.5m)作混和保護,或用避雷針保護,接地電阻小于10Ω。
2)厚度不小于4mm的金屬屋面,可作為雷電接閃裝置。
3)鋼筋混凝土物面,內鋼筋可作暗裝避雷網,在山墻、屋脊、屋角等凸出部分應加裝避雷針。
4)焊接的混凝土內鋼筋可作引下線。
(2)防止感應雷
1)室內一切金屬管道和設備應接地。
2)室內相距100mm以下的平行或交叉管道每隔25m應接地,接頭、彎頭等處應用導線跨接后接地,不允許有開口環節。
(3)防止高電位引入
1)用電纜進線時,同第一類建筑物。
2)采用架空進線時,進戶線電桿的接地電阻小于10Ω,進戶桿前150m內電桿均應接地,接地電阻小于20Ω,低壓避雷器接地電阻小于10Ω。
3)引入室內的金屬管道在進戶處接地電阻小于20Ω。
所有接地裝置允許連成一體。
3.第三類建筑物
(1)防止直接雷
1)在建筑物最易遭受雷擊的部位,裝設避雷針和避雷帶,進行重點保護,接地電阻小于15Ω。
2)鋼筋混凝土屋面,可利用其鋼筋作防雷裝置。
(2)防止高電位引入
在進戶線墻上安裝放電間隙或瓷瓶接地,接地電阻小于15Ω。
各接地裝置可連接成一體。
避雷針數量和高度應按《JBJ16-83》規程及計算確定。其直徑不得小于16mm,其針尖須做成三叉式或針式,并鍍錫。避雷針要牢固地固定在構筑物上。避雷針須與引下導線連接牢固,引下導線的截面不得小于50mm2。
引下導線的途徑要盡量縮短,避免90°的彎折,引下導線及其固定裝置要牢固地固定在構筑物上,固定裝置的間距不能大于1.5m。
避雷針應垂直安裝在構筑物上。避雷網、避雷帶相互間的連接要焊接牢固,不能開焊脫節。引下導線與上下導體的連接須牢固可靠,地極夾板不能有銹蝕或接續不良現象。
避雷裝置及各種接地極,每年應在雨季到來之前進行一次檢測工作。在進行接地極的測試前將引下導線與地極的引上導線連接點斷開,要做出測試記錄。埋入地下部分的地極導體及地極母線不能暴露在地面上。引雷入地裝置必須經常保持接地良好,導電可靠。
避雷針接地極的接地電阻值,應用接地電阻測定器測定。該測定器的使用,應按照該儀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定所得的接地電阻值超過規定時,即認為接地不合格,應采取補救措施。如增加原地極深度;將地極附近置換導電率低的黑土;增大地極處的潮濕度以及增加地極根數。例如原設地極為兩根鐵管時,可按原管間距選一新位置,再打入一根鐵管,其深度與原管相同,并與原設鐵管橫向焊接牢固,用土埋好即可。這些措施都會使接地電阻值得到改善。
對經檢查測定失效的避雷裝置,以及丟失、損壞了的接閃器、導線和接地極等,及時予以修復。
二、接地裝置
(一)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的要求
1.為防止電氣設備以及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偶然帶電而發生人身感電事故,對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鐵制配電箱、發電機、操縱臺等動力設備;對手電鉆、手電刨、電錘等手持式電動工具;對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等家用電器,在開始使用前均應采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
2.為防止雷雨季節由于雷電引起的雷電波沿低壓架空線路侵入房屋內部燒毀電氣設施,以及
防止三相四線的零線由于偶然的損斷,致使屋內零線帶電燒毀單相用電器械的家用電器設備的事故,對于三相四線式進戶的零線在進戶口處必須作好零線及其金屬管的補助接地。
3.按照《JBJ16-83》規程規定,凡是電燈負荷容量超過30A和電燈電力合用一處進戶線者,均須采用三相四線進戶,其零線在進戶口處的重復接地須根據各該地區的土壤情況而定。
(二)接地極的作法
對于零線的重復接地極,避雷針的引雷接地極,屋面避雷網和避雷帶的接地極,三相四線式中性點接地極等等的作法基本相同。但接地電阻值以及垂直打入地下的導體數和深度則分別有所不同。
如危險倉庫避雷網的接地極,其接地電阻不能大于4歐姆,一般房屋的避雷網接地電阻和煙囪避雷針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即可。具體做法如下:
1.接地極應選擇在地勢比較低洼或經常潮濕的處所進行埋設。
2.接地體一般的是以2.5m長的兩根金屬管或角鋼垂直打入地下,其間距應是導體長的兩倍。金屬管徑應不小于40mm,角鋼應不小于50×50mm。
3.埋入地下的金屬導體須距離建筑物或門口3m以上,并須排成一字形,且垂直于墻面。
4.打入地下的地極導體應在凍層以下。
5.埋入地下金屬導體的頂端須以4×40mm的扁鋼做成接地母線,與接地體以電、氣搭焊焊牢,扁鋼與金屬接地體的焊長度不應少于扁鋼寬度的兩倍。
6.金屬接地體的頂端及其接地線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少于0.7m。還應根據當地地熱坡度及水土流失情況,適當加深以防露出地面。
7.接地母線完成后,在回填土前,須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定,若接地電阻值超過規定時應再打入一根金屬體不小于50×50mm的角鋼或管徑不小于40mm的鋼管。并填寫試驗記錄。
8.回填土時不宜將爐灰、磚石或垃圾填入坑內。必要時可另換填一部分電阻率較低的土壤作為回填土。
9.接地母線的引出部分,須用直徑不小于10mm的圓鋼焊在扁鋼上,另一端引出地面的部分,須順墻引上,高度不少于2m。并在自然地面的上、下各0.2m一段將圓鋼涂以防腐瀝青,其露出地面的圓鋼須裝入鋼管內,鋼管下端埋入地下0.3m,并用卡子每隔0.8m將鋼管固定在墻上。引上圓鋼的頂端要焊在金屬夾板上以便壓緊零線引下導線。
10.零線及進戶鐵管的引下導線,須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橡皮絕緣銅電線,其上端連接在零線及鐵管上,下端壓接在金屬夾板上。引下接地導線用U型釘固定在主墻上或抹在主墻的抹灰層里。其作法如圖6-7-24。
圖6-7-24鋼管組成的接地極構造圖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2:中醫院水電管道木器房屋維修制度
中醫院水、電、管道、木器、房屋維修制度
1、在總務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全院電源、線路、水、木、房屋的維修工作。
2、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節約使用器械,防止浪費,做到服從分配,主動熱情,堅持三下(下收、下送、下修)做好醫院后勤工作,為醫院一線服務。
3、負責做好全院、水、電、暖、家具、門窗、管道、木器、房屋、墻壁、路面、機械的檢查裝配維修工作。
4、負責搞好院內綠化、衛生、氧氣供應,用水的供應。
5、密切配合醫療、教學、科研,定期深入科室和宿舍巡回檢查,發現原因,及時維修,保證質量,對違章用電、水、材料要及時反映,按照醫院有關制度嚴肅處理。
6、愛護醫院內設施,修舊利廢,勤儉節約。
篇3: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建發〔20**〕218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市房屋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京建法〔20**〕10號)(以下簡稱《規范》),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應認真組織好《規范》的學習和培訓,使登記工作人員全面理解并掌握有關內容??茖W設置工作崗位,合理安排工作人員,進一步規范房屋登記行為。
二、為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自20**年7月1日起,本市全面開展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各區縣登記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為保障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工作開展,各區縣應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與本區國土、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密切溝通,做好工作的銜接和協調。
三、自20**年7月1日起,當事人申請撤銷房屋登記的,由各區縣登記部門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八十一條以及《規范》的規定直接辦理,不再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符合撤銷登記條件的,各區縣應當制作《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并送達相關當事人;對不符合撤銷登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為精簡辦事流程,減少重復提交材料,鑒于房改售房備案時房改部門已經收取住房資金存儲證明、房改批復等材料,自20**年7月1日起,登記部門辦理房改售房轉移登記時不再重復收取上述材料。
五、自20**年7月1日起,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在辦理初始登記時提交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證明。
六、自20**年7月1日起辦理初始登記的,不再收取房屋
面積測繪技術成果報告。登記部門可以從交易權屬管理系統下載查看已經備案的測繪報告。對于無法查看的項目,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蓋有測繪成果匯交備案專用章的測繪報告,報告編號應與《房產測繪成果備案表》編號一致。
七、各區縣登記部門應按照《規范》要求,統一使用各類登記用章。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登記專用章(區縣名稱):適用于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登記決定書》、《暫緩辦理通知書》、《中止辦理通知書》、《更正登記通知書》、《更正登記結果通知書》、《補充材料通知書》、《受理通知書》和《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
(二)其他印章:由各區縣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制定的印模自行刻制(印模附后)并按規定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