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查案件被申請人答辯狀樣本
過去,因為預告登記制度未確立等原因,開發商銷售房地產往往存在一房兩賣的情況。比如,開發商與購房者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收悉購房款后,往往會將房產出售或抵押給第三人,以致發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WW大廈系列案件就存在這樣的情況,最終開發商捐款而逃,業主與銀行扯皮。
答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市**區**北路
負責人:,行長
被答辯人:Q先生,自然人基本信息
住址:**市**區**里
答辯請求:
裁定駁回Q先生的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一、 Q先生并非址在**路28號WW大廈寫字樓單元房產(下稱“訴爭房產”)的購買者,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
Q先生訴**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訴求撤銷本案訴爭房產的抵押登記20***行初字第 號案件,**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提供了號《商品房預售合同》,該份合同清楚體現Q先生向**WW大廈籌建處購買的房屋是“WW大廈”第 單元,而非第單元;同時,該案中Q先生自行提供的證據即 的購房合同號為 的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也清楚地體現其僅購買“WW大廈”第單元,并且,該發票之金額與上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單元的價款一致,均為 萬元,由此可見,Q先生僅購買了“WW大廈”第單元,并未購買本案訴爭房產,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
反觀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合同文本之第一條所述“WW大廈寫字樓第單元”中的“E”與“F”相比較,不論從字體大小、空間位置等角度來看均極不協調,明顯是事后添加的,且與前述發票自相矛盾,文件的真實性不應被采信。該份文件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既然Q先生并非訴爭房產買受人,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那么,其本案再審申請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二、答辯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而不論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真實。
首先,答辯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20**年,答辯人與**HS集團有限公司、WW有限公司以及陳先生簽訂了閩興銀廈營抵字(20**)號抵押合同,抵押人以包括本案訴爭房產在內的房產為閩興銀廈營流字(20**)號短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HS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年3月, 20**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了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以上事實,均有答辯人于該案提供的證據以及庭審筆錄為證,前述短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物權法第187條,答辯人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即取得并享有就本案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其次,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真實的,也不妨礙答辯人依法取得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我國法律遵循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法律原則,不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概莫能外。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真實的,買賣合同的簽訂也僅是交易雙方的債權負擔行為,不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在未就訴爭房產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情況下,Q先生就訴爭房產之權利也只能構成債權(過戶請求權)。
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明確確立了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法第170條進一步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屬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真實的,也不妨礙答辯人依法取得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基于以上兩點,答辯人認為:20**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依法確認案件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確認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不妥。
三、答辯人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钡诙倭闼臈l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笨梢?,民事訴訟案件申請再審的主體為案件當事人,或者,對法院就執行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當事人,本案中Q先生并不滿足上述條件,因此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
綜上所述,Q先生并非本案訴爭房產的購買者,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優先于普通債權。本案不存在撤銷20**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的事實或法律依據,Q先生本人也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請貴院駁回Q先生的再審申請。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日期:20年月日
篇2:再審審查案件被申請人答辯狀樣本
再審審查案件被申請人答辯狀樣本
過去,因為預告登記制度未確立等原因,開發商銷售房地產往往存在一房兩賣的情況。比如,開發商與購房者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收悉購房款后,往往會將房產出售或抵押給第三人,以致發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WW大廈系列案件就存在這樣的情況,最終開發商捐款而逃,業主與銀行扯皮。
答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市**區**北路
負責人:,行長
被答辯人:Q先生,自然人基本信息
住址:**市**區**里
答辯請求:
裁定駁回Q先生的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一、 Q先生并非址在**路28號WW大廈寫字樓單元房產(下稱“訴爭房產”)的購買者,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
Q先生訴**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訴求撤銷本案訴爭房產的抵押登記20***行初字第 號案件,**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提供了號《商品房預售合同》,該份合同清楚體現Q先生向**WW大廈籌建處購買的房屋是“WW大廈”第 單元,而非第單元;同時,該案中Q先生自行提供的證據即 的購房合同號為 的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也清楚地體現其僅購買“WW大廈”第單元,并且,該發票之金額與上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單元的價款一致,均為 萬元,由此可見,Q先生僅購買了“WW大廈”第單元,并未購買本案訴爭房產,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
反觀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合同文本之第一條所述“WW大廈寫字樓第單元”中的“E”與“F”相比較,不論從字體大小、空間位置等角度來看均極不協調,明顯是事后添加的,且與前述發票自相矛盾,文件的真實性不應被采信。該份文件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既然Q先生并非訴爭房產買受人,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那么,其本案再審申請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二、答辯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而不論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真實。
首先,答辯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20**年,答辯人與**HS集團有限公司、WW有限公司以及陳先生簽訂了閩興銀廈營抵字(20**)號抵押合同,抵押人以包括本案訴爭房產在內的房產為閩興銀廈營流字(20**)號短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HS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年3月, 20**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了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以上事實,均有答辯人于該案提供的證據以及庭審筆錄為證,前述短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物權法第187條,答辯人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即取得并享有就本案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其次,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真實的,也不妨礙答辯人依法取得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我國法律遵循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法律原則,不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概莫能外。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真實的,買賣合同的簽訂也僅是交易雙方的債權負擔行為,不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在未就訴爭房產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情況下,Q先生就訴爭房產之權利也只能構成債權(過戶請求權)。
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明確確立了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法第170條進一步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屬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真實的,也不妨礙答辯人依法取得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基于以上兩點,答辯人認為:20**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依法確認案件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確認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不妥。
三、答辯人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钡诙倭闼臈l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笨梢?,民事訴訟案件申請再審的主體為案件當事人,或者,對法院就執行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當事人,本案中Q先生并不滿足上述條件,因此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
綜上所述,Q先生并非本案訴爭房產的購買者,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優先于普通債權。本案不存在撤銷20**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的事實或法律依據,Q先生本人也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請貴院駁回Q先生的再審申請。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日期:20年月日
篇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被申請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被申請人
案例簡介
老楊是某市紡織廠的職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為,該交通事故因發生在上班途中,老楊對事故的發生沒責任。因此老楊被認定為工傷,并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由社保經辦機構計發有關工傷待遇。
半年后,經與同類情況的其他工傷職工比較,老楊認為,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待遇支付有誤,以社保經辦機構被申請人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對老楊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律師提示
為弄清該案被駁回的原因,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首先,應當弄清楚什么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因此,勞動爭議只發生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也就是說,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才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其次,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有哪些。依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因企業開除、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從以上兩個方面看,社保經辦機構不是老楊的用人單位,老楊與社保經辦機構間的爭議也不在法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內,因此,仲裁委員會依法裁定對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合法的。
老楊的問題應當如何解決。社保經辦機構是法律授權的,依法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機構,它與工傷職工就待遇發放而引起的爭議屬于行政爭議的范疇,因此《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此類爭議應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