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案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 **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據合同法第74條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訴求撤銷被告 向答辯人 出讓** 有限公司 %股權(下稱“訟爭股權”)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答辯人現針對原告訴求及其舉證與理由作扼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僅在合同法第74條有作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因而原告應依法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證據無從證明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訟爭股權。
上文已提及,原告舉證證明 以萬元的價格向答辯人出讓訟爭股權,但是,原告證據無法體現股權轉讓時訟爭股權的實際價值。因而也就無從證明訟爭股權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2、不存在原告受到損害的情況。
答辯人了解到,對于原告據以作本案債權依據的訟爭《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債權是否已產生等問題,正由貴院的(20**)廈民初字第號案件進行審理。債權尚未確定,則損害又從何談起?答辯人認為,只有在生效判決確認了原告債權,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果時,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
3、原告證據更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訟爭股權對原告造成損害。
僅就答辯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碼需要具備這要的要件: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同人物。即便兩份《合同》在同一天簽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時間,且兩份《合同》所載的借款人分別為與答辯人,并不重合,簽署地點也不明確。顯然,兩份《合同》根本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讓人明知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致債權人損害,既然原告未能證明以不合理低價出讓股權,況且原告債權尚在爭議之中,那么,所謂“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綜上,懇請貴院嚴格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駁回原告的訴求。謝謝!
答辯人:**
?。ê炞?、捺?。?/P>
日期:二0**年*月*日
篇2:新離婚答辯狀格式
新離婚答辯狀格式
答辯人:EE,男,EEEE年E月E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小區幢EE單元E室。電話:EEEEEEE
被答辯人:EE,女,EEEE年E月E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EEE
小區幢EE單元E室。電話:EEEEEEE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并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感情破裂。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自由戀愛結婚,并非經人介紹。正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相近,愛好相同,才共同組建了家庭,一起經歷了幾年的風風雨雨,直到現在答辯人仍深愛著被答辯人。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深感驚訝。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與答辯人答辯人生活環境、生活習慣相處不融洽,實屬為離婚找借口和托辭。雙方系EE地人,一同來北京打拼,共同經營EE店。共同為了家庭,為了孩子,一直在努力工作,雙方辛苦勞累,從來沒有怨言。雙方互敬互讓,互相體貼,互相關愛,一直相處和睦。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不存在分居情況;
被答辯人愛孩子,愛家庭,即使夫妻有吵架的小插曲,常常是不過隔夜,雙方便和好如初。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北京只有一住處,且雙方都不存在背叛家庭、出軌行為,所以雙方根本就不存在分居的事實。
近期可能是因為被答辯人賣服裝,生意忙碌、心情不佳,而答辯人由于自身工作忙,與被答辯人溝通不夠,導致被答辯人猜疑答辯人對自己關心不夠,誤認為答辯人已經不愛被答辯人,從而提起了離婚訴訟。答辯人愿意與被答辯人通過交流溝www.zonexcapitaltr.com通,互諒互讓,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存在離婚的法定理由。
二、 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一)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兒EE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北京市EE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 月 日
注:為當事人出具。
篇3:執行異議訴訟二審答辯狀范本(2)
執行異議訴訟二審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 公司
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 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P>
如何處理呢?自然是“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這可由民訴法意見第258條印證:執行員“……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狈ㄔ簣绦芯譄o權徑行改變原判決,否則,上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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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