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停車管理辦法(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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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停車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小區停車資源是屬于全體業主的公共資源,為維護小區車輛行駛與停放,保障小區內各方權益,共建美好家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其他小區管理經驗,結合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含電瓶車、自行車)。小區全體業主、住戶和外來訪客必須共同遵守本辦法。共享單車、共享電動自行車、共享汽車一律不得進入小區。

  第三條 本辦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具體執行,業主大會、業委會、業主代表、監督執行。

  車輛備案登記

  第四條 機動車所有者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做好車輛登記工作。

  擁有地下專有車位業主,需攜帶購車位合同、身份證、行駛證前往物業進行車牌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地庫。車位轉讓或出租的,應及時向物業單位備案。

  無車位業主如短暫需要駛入地庫,需向保安申明原因,提交電話后進入地庫,停留在非消防通道打開雙跳,并在半小時內駛出地庫。

  擁有地下車庫的業主車輛必須停在車位線內,不能超出車位線、占用過道、消防通道,否則均視為違停。

  有停車需求的業主,應向物業公司提供車輛行駛證、房產證、業主身份證等有關憑證。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牌登記,同時簽署《小區停車管理辦法》知情承諾書。

  每戶停留在停車位的車輛數量不得超過其小區固定車位核定停放車輛數量。所有車輛需將聯系方式放在前車窗顯眼處,便于物業及時聯系,維護停車秩序。

  第五條 非機動車所有者應主動向物業申請車輛通行證,提供業主身份證、非機動車車架號或車牌。

  車輛行駛管理

  第六條 小區設三個出入口供車輛進出,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

  第七條 所有車輛均須經登記后進入小區。

  機動車:業主機動車可憑車輛通行證、車牌識別系統錄入的車牌號進入;外來訪客機動車需要進入地下車庫的,必須是被訪業主有空余車位,并通過物業APP錄入報事或打物業服務電話先行登記、后進入。

  非機動車:業主非機動車須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外來訪客非機動車須先行登記、后進入。

  應急、搶險、急救、警務、婚車等執行任務的特殊車輛可先行進入小區,物業后補登記。

  第八條 車輛在通過小區機動車入口時,必須“一車一桿”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沖桿。若發生尾隨沖桿的,物業公司有權向行車人收取損失及修復費用,所發生的損失由行車人負責。

  第九條 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車主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

  第十條 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車位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行駛規定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一條 小區車位分為地下停車位和地上公共停車位。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規定的停車位內,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區域。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位有地下停車位和地上公共停車位兩部分,地下停車位為專有部分,供車位所有者停放車輛;地上公共停車位供業主和外來車輛臨時停放。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位實行“一車一位”制,一個停車位對應停放一輛機動車,不得多輛機動車停放在一個車位內,不得超出車位線停放機動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十四條 地上公共停車位實行“先到先停、有償停車”的原則,車輛進入小區后開始計時,并按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后方可駛離小區。地上公共停車位滿位時,提前告知車位已滿,并讓車輛盡快駛離小區門口。

  第十五條 地下停車位只供經登記的車位使用人的車輛進入和停放。非車位使用人車輛不得占用他人停車位。凡有私家車庫的業主應將車停放到地下車位,盡量把地面車位留給無車庫的業主停放車輛。如發現有地下車位的業主把車停在地面臨時車位,則按標準收費。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急救、警務等執行任務特殊車輛可免交費用。上述兩種車輛出場后,重新計時收費。

  第十七條 大貨車、和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小區。學校車輛、小型貨車需進入小區的,經物業公司許可后,按規定路線行駛、規定區域停放。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駕駛人員皆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的指揮引導,不得隨意停放,堵塞路面,壓臺階,壓綠地。不得停放在消防登高平臺,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停車位設置在地下室,專供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區地面、單元大廳、樓道等其他公共部位。

  第二十條 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違規處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小區車輛管理以疏導為主,處罰為輔;由物業公司管理為主,業委會積極支持,業主和車輛使用人主動配合。

  第二十二條 如有因不交納相關費用或其他糾紛故意損壞道閘、毆打管理人員、封堵小區出入口等惡劣行為者,可由物業管理單位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規行為者的:

  1.未經備案的車輛,拒絕其進入小區。

  2.小區停車位已滿;由物業公司要求其駛離小區。

  3.因停放在非停車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損的,可要求賠償。嚴重或較大損失的,報警并經由法定程序進行勘察出具賠償標準,一般和較小損失的,可采用協商方式確定賠償標準,一般人行道板、地下車庫按300元/平方米進行賠償,損壞綠化的按200元/平方米進行賠償。賠償款項繳納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開具收據,并由物業公司負責修復損壞部位。

  4.對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公司進行聯系或報警移車,無特殊原因的,經聯系60分鐘內未駛離的,則由物業公司進行鎖車。若違停車輛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的,物業公司可報警拖車或由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拖車,所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5.車輛在小區出現事故、刮碰、偷盜等意外后,車主可自行報警或請物業公司代為報警。物業配合公安機關調閱監控,提供線索。

  6.車輛使用人不服從門崗勸阻和解釋,企圖強行闖入、駛出小區的,物業公司可采取強制措施并報警。拒不服從且態度惡劣的,物業有權限制其一個月內禁止地面停車;如有毆打車位管理人員,或搶奪、摔打管理人員物品的,物業有權將該車輛列入臨停車輛黑名單。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在小區內超速行駛、鳴喇叭、使用遠光燈、練習駕車等不文明行為發生的,物業公司均應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將違規車輛的車牌號及違規情節進行記錄,不服從物業公司管理,經記錄有三次及以上違規停車或行駛行為的,可在公共區域張榜通告,并自第三次行為起半年內不得進入小區。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小區地面公共停車費收入,委托物業公司收取,其中不超過20%收益歸物業公司所有,80%以上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協商確認)。并按月公布機動車停放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根據小區規劃和實際情況,可以拓展和改造新增公共停車位,拓展出的公共停車位供全體業主使用,所得收益除繳納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剩余部分作為小區經營性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具體拓展方案由業委會另行制定,但拓展的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提及的非機動車停車管理,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對地下室非機動車坡道、非機動車停車位監控等設施的增加、改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小區業主大會表決同意后實施。對出現侵占業主公共停車位,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公司代表全體業主采取必要的勸阻、乃至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根據小區實際停車情況,經業主大會表決,對進入小區地面停車位停放的車輛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請業主(住戶)及外來人員共同遵守。

  附件: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辦法

  一、小區地上公共停車位停車費收取執行分類收費,對業主(住戶)和外來車輛按照車輛歸屬、停放時間實行差別化收費。

  二、具體收費標準:

  對所有業主車輛進行登記核實。在無法保證每戶業主都能有一個車位的情況下,對占用地面公共停車位的業主車輛實行階梯收費模式。

  業主第一輛車:

  首2小時不計費,之后每小時2元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8元/日。

  業主第二輛車&租戶第一輛車:

  首1小時不計費,2小時內5元,之后每小時5元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12元/日。

  業主第三輛車&臨時車:

  首半小時不計費,2小時內5元,之后每小時5元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24小時內40元封頂。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5)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16號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于20**年4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年4月20日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和管理活動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等專用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閑置空地臨時停車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并規定一定使用時間,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管、市場監管、市容園林、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ㄒ唬└鶕餐\噲鰧I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

 ?。ǘ┙M織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

 ?。ㄈ┐_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

 ?。ㄋ模┱莆毡拘姓^域內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情況,制定并落實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的鼓勵措施與辦法;

 ?。ㄎ澹┽槍Ρ拘姓^域內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研究制定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

 ?。┒酱俦緟^縣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本市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配建停車場。不按照標準或者不符合相關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市機動車發展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 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泊位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繳納停車場易地建設費。建設單位不繳納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所缺每一停車泊位需繳納的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核定全市統一的標準,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上繳區縣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規定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應當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道路停車泊位狀況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適時增減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開。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

  第十三條 增加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舉行聽證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鲇芯o急情況或者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ǘ┏鞘谢A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需要臨時撤除的。

  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決定。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阻止停車。

  第十六條 居住區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閑置。

  公共建筑、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全天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時公布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建設區域停車引導設施,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將配建的停車引導系統接入所在區域停車引導設施,但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量較大的機場、車站、港口、商業街區、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候客??繀^域,向全行業開放,供客運出租汽車免費??亢蚩?。在有條件的道路上劃定客運出租汽車臨時??奎c。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客運出租汽車在候客??繀^域內???,不得向??康目瓦\出租汽車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收入全額上繳區縣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道路停車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停車智能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可以由投資者經營,也可以通過委托、租賃、招標等形式確定經營者。

  第二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人民政府終止協議:

 ?。ㄒ唬┒啻伟l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ǘ┪窗丛兄Z標準提供服務的;

 ?。ㄈ┪窗雌谧泐~繳納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費用的;

 ?。ㄋ模┥米赞D租轉包、掛靠經營的;

 ?。ㄎ澹嵤┻`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懿慌浜系缆吩O施維護及掘路修復施工的;

 ?。ㄆ撸╇p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為;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自開放、停止開放之日起15日內,將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數量等情況,書面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GA/T761-20**)國家標準。

  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二十三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际召M標準和監督電話;

 ?。ǘ┲贫ㄍ7跑囕v、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ㄈ┡渲猛陚涞恼彰?、計時收費設備,保證停車設施正常運行;

 ?。ㄋ模┲笓]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ㄎ澹┌凑帐邪l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價格收費,使用專用發票;

 ?。┕ぷ魅藛T佩戴服務牌證;

 ?。ㄆ撸┎坏迷跈C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

 ?。ò耍┻_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管理亭周邊不得亂堆亂放,保證干凈整潔,并應當配合環衛清掃和園林養護作業。

  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墓芾砣藛T指揮,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ǘ┎坏脫p壞停車設施、設備;

 ?。ㄈ┎坏醚b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ㄋ模┌匆幎ɡU納停車費用;

 ?。ㄎ澹┎坏迷趫鏊鶅任鼰?、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專用發票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中心城區停車收費高于邊緣城區停車收費、同一區域道路停車泊位收費高于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收費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米允﹦澔虺烦缆吠\嚥次换蛘咴诘缆吠\嚥次粌仍O置障礙阻止停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ǘ┚幼^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閑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每一閑置泊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ㄈ┕步ㄖ?、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未全天向社會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不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缆吠\嚥次坏慕洜I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六)、(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ò耍┧阶栽诘缆飞显O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已建成的機動車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實施管理的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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