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
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因公辭職
第五條
領導干部擔任由人大、政協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定應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干部因公辭職,應當在接到黨委(黨組)通知后7日內,
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
因公辭職的領導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擬任職務與現任職務不能同時擔任的,應當在任免機關批準其辭職后,再對外公布其新任職務。
第三章自愿辭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
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說明辭職后去向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干部所在單位的意見及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對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同時辭去公職的,黨委(黨組)除對是否同意其辭去領導職務作出決定外,還應對是否同意其辭去公職作出決定。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篇2:置業顧問入職、辭職、重大過失規定
置業顧問入職、辭職、重大過失規定
1、入職:置業顧問由公司公開招聘或內部推薦有樓盤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士,大專以上學歷,達到入職考核條件??己撕细窈蠓娇扇肼氃囉?。
公司新聘銷售人員,見習培訓時間為15天,主要工作是掌握樓盤概況,了解周邊樓盤情況, 模擬、演習等經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售樓。
2、辭職:置業顧問必須提前30天(按勞動法規定)書面提交辭職報告于所屬公司,并于離職前辦理好工作移交,對沒有提前申請或工作移交不當者,將根據其造成的損失程度進行處理。
3、重大過失:按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或直接開除處罰,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2)對客人、同事、上司無禮,出言不遜或恐嚇、威脅、騷擾客戶。
3)當班時飲酒或不服從上班安排,在工作中有意欺騙上司。
4)私藏、挪用公司的貴重物品。
5)謊報消息或編造、傳播公司、同事利益的謠言。
6)侮辱、毆打客戶或同事。
7)盜竊、騙取或故意損壞客戶、同事或公司的財物
8)只能按公司下發的價格銷售,在銷售人員允許的讓利權限內,對外開展銷售活動,嚴禁泄露現場銷售低價。
9)泄露公司的文件、資料,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害。
10)聚眾鬧事,組織、參與斗毆事件;煽動員工怠工、罷工等行為。
11)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牟取不當得利。如:參與炒房和炒賣房號,泄漏和炒賣可戶資料,私自收取客戶定金,向客戶索取好處費等。
12)向客戶推薦房號前應先核對銷控,不準推薦已銷售的房號。
13)不準向客戶做出未經確認的承諾或欺騙客戶。
14)不準怠慢客戶,更不準與客戶發生爭執、斗毆。
15)不準擅自離崗或安排其他人員替崗
16)不準積壓和拖延客戶異議,能馬上處理、解答的問題當天答復,需要請示后處理的必須當天請示并負責跟進。
4、未經同意擅自離職的,未發工資和提成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請參考公司新的考勤管理制度)
篇3:公司員工辭職補充規定
公司關于員工辭職的補充規定
為規范管理,使公司的各項工作得到很好的接口,公司規定所有高層管理人員、及專業人員(銷售、技術),辭職須提前六個月提交書面申請;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崗位管理人員,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交書面申請;生產車間管理員工、及生產車間的技師、庫房管理人員,辭職須提前二個月提交書面申請;生產員工、及普通員工(清潔、花工、保安、駕駛人員)須提前一月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及公司領導批準方可離職,本規定從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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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