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幣實時全額支付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深圳外幣實時全額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加速資金周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深圳經濟發展和深港經濟交往,根據支付結算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外幣實時全額支付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對外幣貸記支付指令進行逐筆處理、實時清算資金的支付系統。
第三條系統處理每筆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上的外幣大額貸記支付業務和在規定金額起點以下的外幣緊急貸記支付業務,包括同城跨行支付業務(以下簡稱“同城支付業務”)和深港聯合結算支付業務(以下簡稱“深港支付業務”)。
系統處理的金額起點由中華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另行規定。
第四條系統參與者指參與系統運行的銀行(含農村信用聯社,下同)、處理中心、香港代理銀行及資金清算者。
(一)參與系統運行的銀行
發起行:指發起人(即付款人)的開戶銀行。
接收行:指接收人(即收款人)的開戶銀行。
提出行和提回行:指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深圳分局”)開立清算帳戶的各銀行總(分)行,提出支付指令時稱為提出行,提回支付指令時稱為提回行。
發起行、接收行、提出行和提回行統稱參與行,其中發起行、接收行又稱為間接參與行,提出行、提回行又稱為直接參與行。
(二)處理中心
指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以下簡稱“結算中心”)。
(三)香港代理銀行
指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匯局深圳分局指定代理深港聯合結算業務在深圳與香港實時支付系統之間支付指令的轉發和資金清算的香港銀行。
(四)資金清算者
指外匯局深圳分局。
第五條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系統的統一規劃,對系統參與行和處理中心進行監督和管理,并負責系統運行中糾紛的調解。外匯局深圳分局負責清算帳戶管理及資金清算,并負責相關的外匯管理。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匯局深圳分局共同負責指定香港代理銀行,并對其代理行為進行監督。
結算中心負責系統的開發和應用軟件的維護及版本的升級,并負責管理系統后臺的日常運行工作。
直接參與行負責提出和提回支付業務及本清算帳戶下所有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并對所轄間接參與行進行管理和監督。
間接參與行負責按本辦法規定發送和接收支付指令。
香港代理銀行負責管理外匯局深圳分局在該行開設的清算帳戶,并將香港各銀行發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轉發至深圳外幣實時全額支付系統,同時將深圳發往香港各銀行的支付指令轉發至香港實時支付系統。
第六條系統參與者辦理同城支付業務,應遵守境內外匯劃轉的有關規定;系統參與者辦理深港支付業務,應遵守跨境外匯劃轉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發起人發出的外幣支付指令,從提出行確認發送開始生效,至提回行確認并貸記接收人帳戶完成。
第八條支付指令只有經過確認才能發生支付效力。支付指令只有簽章(和密碼)正確、要素齊全,符合規定的報文格式和安全認證,才能獲得確認。
支付指令在發起人(接收人)與發起行(接收行)之間、系統參與者與系統之間以及系統各節點之間發送,均應取得確認,保證支付指令在傳遞過程中不被丟失、重發或篡改。
第九條支付指令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其相互間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指令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支付指令,電子支付指令生效,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支付指令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生效,電子支付指令失去支付效力。
系統處理以接收的電子支付指令為準,而不以發起行截留的紙憑證為準。
第二章系統管理
第十條凡具有辦理外幣支付結算業務資格,并具備參與系統運行的業務和技術條件的銀行,均可申請參與系統。申請時,應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書面申請,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接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給予是否準入的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參與行自愿退出系統運行,須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退出。
對于被關閉、被宣告破產或發生嚴重違規行為的參與行,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停止其參與系統的運行。
第十二條參與行變更有關信息,須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書面申請,經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三條系統連接模式為:前置機與處理中心主機連接,前置機終端到網點。
前置機處理支付指令的發送、接收、隊列調整、撤銷和查詢等。處理中心主機處理支付指令的接收、確認轉發、查詢等。
第十四條前置機系統由參與行負責運行,處理中心主機由結算中心負責運行。系統運行責任方應配備專職的操作人員及系統管理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禁止非授權人員上機操作。專職操作員必須經結算中心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十五條系統采用銀行登錄識別碼來確認每個參與行的合法身份,以確保系統通訊安全。
各參與行登錄識別碼由處理中心主機產生,提交參與行。參與行登錄后可在前臺系統自行修改識別碼。
負責銀行登錄識別碼的當事人負有保密責任,任何因泄密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六條系統實行操作級別管理,按操作權限將系統用戶分為系統管理員、業務主管和操作員。同一系統用戶不能同時擁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操作級別。
第十七條系統的硬件管理
參與行的前置機及配套設備由各參與行按結算中心規定的配置要求自行購買、安裝、測試、維護。
通訊線路及線路調制設備由各參與行按照統一標準自行租用、安裝、測試和維護。
參與行對系統硬件及線路調制設備的任何修改、更換或增加,應經結算中心同意。
處理中心的主機、銀行前置機等系統關鍵設備應作雙機熱備份。
第十八條系統的軟件管理
前置機系統軟件由各參與行自行購買及維護;處理中心主機系統軟件由結算中心負責購買及維護。
系統應用軟件由結算中心負責開發、安裝和維護,未經結算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出借、出租或轉讓。
結算中心對系統應用軟件進行修改,須經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并提前書面通知各參與行。
第十九條支付信息在參與行前置機的聯機儲存期限由各參與行自行設定,但不得少于30天;在處理中心主機的聯機儲存期限為30天。
各參與行和結算中心應對數據作日終脫機備份。脫機備份數據的保存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同類會計檔案的保存期限執行。
第三章系統業務處理
第二十條系統運行工作日為國家法定工作日。遇香港或國內公眾節假日、香港懸掛八號臺風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深圳懸掛四號臺風或藍色暴雨預警信號,深港支付業務停止運行。
遇特殊情況,經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準,結算中心可調整系統運行工作日,但應提前書面通知各系統參與者。
第二十一條系統運行時間
(一)營業窗口時間:同城支付業務營業窗口時間為8:00—16:30;深港支付業務營業窗口時間為9:00—15:00。在此期間,參與行可發起正常的支付業務。
(二)清算窗口時間:16:30一17:00。在此期間,參與行不能發起正常的支付業務,但可調撥資金用以彌補清算帳戶頭寸不足,清算已作排隊處理的支付指令。
(三)日終處理時間:17:00~
參與行必須按系統運行時間發送或接收電子支付指令。
遇特殊情況,經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準,結算中心可調整系統運行時間,但應及時通知各系統參與者。
第二十二條同城支付業務的處理
(一)發起行和提出行的處理
發起行受理發起人提交的同城支付業務并審查無誤后,應按規定格式將原始憑證經錄入、復核、授權轉換為系統處理的電子支付指令,經提出行及時發送處理中心。發起行在原始憑證加蓋“實時支付”戳記。
在清算帳戶余額不足的情況下,由處理中心對支付業務作排隊處理,提出行可以調整排隊隊列的順序,但通過系統處理的凈額支付系統(如外幣票據交換系統、深港銀行卡聯網系統等)清算差額支付指令優先其他支付指令進行清算,不得調整隊列順序。
在清算窗口時間內,清算帳戶余額不足的提出行應及時籌措資金,補足頭寸,確保清算。
(二)處理中心的處理
處理中心對接收的支付指令進行有效性檢查。將確認有效的支付指令轉發給外匯局深圳分局清算帳戶系統,并將已清算的支付指令轉發提回行:對確認無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處理。
如提出行的清算帳戶頭寸不足,將其發出的有效支付指令作排隊處理。
處理中心將清算狀態信息反饋給提出行。
(三)外匯局深圳分局的處理
外匯局深圳市局清算帳戶系統接收處理中心轉發的支付指令后,如提出行的清算帳戶余額足夠清算,立即進行資金請算,借記提出行清算帳戶,貸記提回行清算帳戶,并將清算結果反饋處理中心:如提出行的清算帳戶余額不足清算,通知處理中心將該筆支付指令作排隊處理。
(四)提回行和接收行的處理
提回行從處理中心接收己清算的支付指令,進行有效性檢查。確認有效的支付指令應立即貸記接收人帳戶,或轉接收行貸記接收人帳戶;有錯誤或疑問的支付指令作退回處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來帳憑證,加蓋轉訖章,作為收帳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三條深港支付業務的處理
(一)深圳發往香港的支付業務
發起行受理發起人提交的深港支付業務并審查無誤后,應按規定格式將原始憑證經錄入、復核、授權轉換為系統處理的電子支付指令,經提出行及時發送處理中心。發起行在原始憑證加蓋“實時支付”戳記。
處理中心對接收的深港支付指令進行有效性檢查,將確認有效的支付指令轉發給清帳戶系統,按支付金額對提出行的清算帳戶作凍結處理。如清算帳戶余額足夠凍結,立即進行資金凍結,并將凍結成功信息反饋處理中心,處理中心將該筆支付指令轉發給香港代理銀行;如提出行的清算帳戶余額不足凍結,通知處理中心將該筆支付指令作排隊處理。處理中心對確認無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處理。對于已作排隊處理的深港支付指令,提出行須在15:00前補足頭寸,否則,深港支付業務營業窗口關閉時,排隊的支付指令將會被全部退回。
香港代理銀行對接收到的支付指令進行有效性檢查,對確認有效的支付指令,按支付金額凍結外匯局深圳分局存款帳戶余額,并提交香港實時支付系統處理。香港實時支付系統成功處理后,代理銀行按已凍結的金額清算資金,借記外匯局深圳分局存款帳戶;香港實時支付系統不能成功處理,代理銀行解除對外匯局深圳分局存款帳戶的凍結。香港代理銀行將處理結果返回處理中心。香港代理銀行對確認無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處理。
處理中心將香港代理銀行的反饋信息轉發外匯局深圳分局清算帳戶系統和提出行。清算帳戶系統對香港代理銀行成功處理的支付指令,按已凍結金額清算資金,借記提出行清算帳戶;對香港代理銀行不能成功處理或拒收的支付指令,解除對提出行清算帳戶的凍結。
(二)香港發往深圳的支付業務
香港代理銀行收到香港各銀行通過香港實時支付系統發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貸記外匯局深圳分局存款帳戶,并將支付指令轉發處理中心。處理中心進行有效性檢查,對確認有效的支付指令轉發清算帳戶系統進行資金清算,貸記提回行清算帳戶,并將清算后的信息發給提回行。對確認無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處理。
提回行從處理中心接收已清算的支付指令,進行有效性檢查,確認有效的支付指令應立即貸記接收人帳戶,或轉接收行貸記接收人帳戶;有錯誤或疑問的支付指令作退回處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來帳憑證,加蓋轉訖章,作為收帳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四條非正常情況下業務的處理
系統關鍵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切換到備份設備繼續運行。如果切換失敗,可通過票據交換處理業務。
通訊線路出現故障,提出行或提回行可待通訊線路恢復正常后繼續以聯機方式提出或提回斷點后的支付指令。在營業窗口關閉前仍無法恢復正常,提出行可通過票據交換提出支付指令,提回行可通過票據交換提回支付指令。
非正常情況出現前后處理的支付指令應確保連續性。
第二十五條撤銷與退回。
未發送至處理中心的支付指令,發起行和提出行可以直接在前置機撤銷;已發送但在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發起行可向處理中心申請撤銷。己清算的支付指令或正在接收狀態、確認狀態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銷。
接收行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錯誤、有疑問的支付指令,應立即發起一筆反向交易主動辦理退回,并注明“退回”字樣、退回原因及原提出業務序號。
已完成資金清算的支付指令,因發起行差錯需要辦理退回的,發起行可以向接收行申請退回。接收行未貸記接收人帳戶的,應予退回;接收行已貸記接收人帳戶的,不予退回,退款事項由發起行與接收人協商解決,接收行應予以協助。
對匯兌業務,發起人申請撤銷或退回的,發起行比照《支付結算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對其他業務發起人申請撤銷或退回的,發起行不予受理。
深港支付業務的退回申請和退回的辦理,按國際結算的慣常做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日終處理
每個工作日清算窗口關閉后,處理中心系統作日終處理,退回仍在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生成截止對帳報表和截止清算報表發送各參與行。
各參與行根據處理中心發送的對帳報表進行日終對帳。核對不符的,以處理中心數據為準,查明原因,作相應處理。
各參與行須等處理中心完成日終處理后,方可進行日終處理。
第二十七條信息查詢
參與行可按相應的操作權限通過系統查詢本行的支付信息、管理信息和頭寸變化情況。
在前置機數據聯機儲存期限內,可進行支付信息的聯機查詢,超過聯機儲存期限的信息可通過磁介質查詢。
處理中心提供30個工作日以內支付信息的聯機查詢。參與行查詢經處理中心處理的歷史數據,需向結算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章當事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發起人的權利
委托發起行向接收人支付款項;
對發出的支付指令向發起行查詢;
對發出的支付指令按本辦法規定向發起行申請撤銷或退回;
對責任人由于第四十條所列責任造成的資金延誤、錯誤或損失要求更正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發起行和提出行的權利
對發起人存款不足的貸記支付指令和不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支付指令拒絕受理;
對發出的支付指令向處理中心查詢;
對發出的支付指令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撤銷或退回;
查詢本行清算帳戶余額和支付情況;
調整本行發出的正在排隊支付指令的順序;
對責任人由于第四十條所列責任造成的資金延誤、錯誤或損失要求更正或賠償。
第三十條處理中心的權利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付指令拒絕受理;
根據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授權行使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權利
審批金融機構參與或退出系統;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參與者進行處理;
調解、處理系統運行中的糾紛。
第三十二條外匯局深圳分局的權利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付指令拒絕進行資金清算;
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參與者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接收行和提回行的權利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非本行的支付指令拒絕受理;
查詢本行清算帳戶余額和支付情況。
第三十四條接收人的權利
對收到的差錯或有疑問的支付指令,向接收行查詢;
對責任人由于第四十條所列責任造成的資金延誤、錯誤或損失要求更正或賠償。
第五章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的義務
在發起行開立的存款帳戶中保持足夠支付的余額,或向發起行交存足夠支付的款項;
發出的支付指令要素齊全,簽章(和密碼)正確;
遵守外匯管理法規制度。
第三十六條發起行和提出行的義務
在清算帳戶保持足夠支付的余額;
對發起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支付指令予以受理;
對已受理的支付指令,準確及時地發送處理中心,并將原支付指令截留保存;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及時辦理查復;
對發起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撤銷或退回申請予以辦理;
及時核對支付信息,確保準確無誤;
遵守外匯管理法規制度。
第三十七條處理中心的義務
對收到的符合規定的支付指令給予受理,并返回確認通知;
對受理的支付指令準確、及時轉發,對余額不足支付指令的作排隊處理;
提供本辦法規定的各種信息;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及時辦理查復;
與參與行及清算帳戶核對系統處理的支付信息,確保準確無誤;
對系統數據進行備份,確保數據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條接收行和提回行的義務
按規定的時間接收處理中心轉發的支付指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及時辦理查復;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回申請予以受理;
對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錯誤、有疑問的支付指令及時主動退回;
及時核對支付信息,確保準確無誤;
遵守外匯管理法規制度。
第三十九條接收人的義務
對錯誤的支付指令應主動拒收;
配合接收行及時退回收到的錯誤支付指令;
遵守外匯管理法規制度。
第四十條責任
因發起人提供錯誤的支付指令造成資金延誤或損失的,由發起人負責。
因系統參與行或處理中心的責任造成遲發、漏發、錯發、丟失支付指令的,由責任方負責補救;造成延誤的,按延誤天數和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造成資金損失的,負責資金賠償。
因管理不善、違章操作、系統機密文件泄漏或支付指令在傳送過程中被篡改而發生資金被截留、挪用、詐騙、貪污的,由責任方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參與行提回支付指令后,應立即進行核對。如參與行未把所收到的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錯誤、有疑問的支付指令及時退回發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該參與行承擔。
參與者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制度,由外匯局深圳分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系統參與行退出系統運行后,應繼續對在參與系統運行過程中的一切行為及其后果負責,即使被兼并或合并,其兼并方或新的實體也應繼續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水災、火災、地震、戰爭或其他超出系統控制范圍的原因而導致的資金延誤和損失,系統參與者有排除障礙和采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香港代理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外匯局深圳分局與其簽定協議,予以規定。
第七章糾紛的調解
第四十三條發起人、接收人、系統參與行、結算中心在參與系統運行時發生糾紛,應先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請調解。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也可將不涉及結算中心的糾紛授權結算中心調解。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應從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提出。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系統運行之日起施行。
篇2:國庫支付中心檔案管理員職責
國庫支付中心檔案管理員崗位職責
檔案管理員在中心分管主任領導下進行工作。
1、協助制定并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負責辦理會計資料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工作。
2、對會計檔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閱,防止損毀、散失和泄密。
3、嚴格按檔案管理規定向中心內部工作人員和外來人員提供需要查閱的會計檔案,辦理登記手續。
4、經中心分管領導批準向有關單位復制會計檔案資料,并辦理登記手續。
5、保持中心檔案室干凈、整潔,定期進行防蛀、防腐、防霉變處理。
篇3:支付中心文印管理辦法
國庫支付中心文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文印管理工作,提高文印工作質量,降低辦公費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印組織工作由辦公室具體負責,文印工作包括單位對內、外文件及材料的打印、復印工作。下列事項屬于單位文印范圍:
1、中心文件、信息、通知的印制;
2、上級重要文件的復印;
3、中心內部資料、會計憑證、報表資料的復印;
4、重要信息資料的復印;
5、其他與本單位有關的資料打印、復印。
第三條 非文印人員嚴禁擅自開啟打印、復印設備,原則上不得從事于本單位無關的打印、復印工作。
第四條 文印人員要做好文印設備的日常保養工作,保持設備清潔,做到擺放有序。每天上班后開啟設備,下班前關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