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管理,加強內部監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實施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是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接受總公司審計部指導。內部審計是公司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活動。
第三條
公司審計部門受公司的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工作。
第四條
對公司所屬的下屬單位財務實行年度例行審計制度和根據公司管理需要而確定的各類專項審計。
各類專項審計由公司領導根據需要確定實行,審計期限不作限制。公司對下屬主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每年度的例行審計。對一般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實行每年或每兩年一次的例行審計。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條
加強對審計隊伍的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審計隊伍的政策、理論水平、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七條
公司審計部門對公司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財務計劃與預算以及預算的執行情況。
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經濟效益;
內部控制制度;
經濟責任;
資產管理;
基本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
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執行;
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執行;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
對聯營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的投入資金、財務收支、經營狀況、經濟效益和利潤分配等,根據合同或章程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對公司所屬單位實施總經理(廠長)和財務經理或財務主管離任審計。
第十條
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總公司審計部對公司進行審計。
第三章審計權限
第十一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薄、報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參加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第十四條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等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對正在進行嚴重違反財經法紀造成嚴重浪費和經濟損失的行為,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可以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六條
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追究責任和處理的建議。
第十九條
對相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要及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向公司主管領導和總公司審計部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對違反規定,逾越工作程序,但尚未造成損失的,由審計人員對經辦人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規定不按程序辦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經辦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四章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門應在每一年度結束后,制定下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審計部門應在審計實施前,事先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同時,審計組要認真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制定出審計實施計劃。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要按照審計通知的要求做好準備,在審計開始時向審計組匯報本單位在被審計的會計報告期的經營狀況、成果和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狀況以及其它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應指派審計聯絡員,負責向審計組提供有關資料,介紹情況、答復問題、配合調查,以及協調與審計有關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應區別不同的審計對象和重點,采用相適應的審計方法,編制統一的審計工作底稿,力求高效率、高質量。
第二十六條
審計終結,由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報送公司審計部門,審計報告由主管部門審定,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公司審計部門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提出申訴。公司審計部門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無異議,須在收到后三十日內向公司審計主管部門做出書面答復,報告整改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審計部門一般應于下年度或下次審計時,復查被審計單位對上次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對重要的審計項目要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公司審計部門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審計室負責解釋。
篇2:某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EE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促進系統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錯弊,改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審計規定,并結合總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設立監審處(以下簡稱監審處),主管總公司及下屬各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三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綜合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終決算情況;
(二)與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經營效益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專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主要領導調離時應進行的離任審計;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時應進行的清算審計;
(三)在建工程的投資控制及決算審計;
(四)總公司交辦的其它特殊審計事項。
第三章 審計辦法
第五條監審處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原則上專業公司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子公司每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根據總公司部署和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監審處還將進行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第六條總公司所屬企業應及時向監審處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按月和季度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經營報表,季度報表應附財務說明。
第七條監審處應做好審計項目的準備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實施審計時,應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
第八條監審處進行審計時,可以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造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協助監審處工作,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九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及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有權直接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井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條總公司所屬企業如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應事先上報監審處,獲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處理
第十一條監審處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意見,報送總公司總經理,并抄送財務本部和被審計單位。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三日內向投資管理部提出申訴,投資管理部應會同財務本部及時處理。劉未提出申訴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或雖提出申訴但復審后己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監審處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財經法紀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審處將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經濟、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疏忽發生的技術差錯或未按財務制度及時規范記帳、未按會計制度孩算,經監審處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錯、弊端、損失和浪費的;
(三)為了小集團利益,隱瞞公司經營情況,采用不轉、少轉成本,或擠占、虛列成本等不正當手段虛報利潤的;
(四)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財物及揮霍浪費公司資財的;
(五)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拒絕配合審計人員工作的;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七)其他重大違章、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現行有關內部審計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醫院及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是醫院健全內部管理體制與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制度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及時批復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審計意見,保證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醫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準入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5年以上審計、會計工作經歷。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七條 醫院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和支持內部審計開展工作和審計人員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按照醫院要求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履行職責:
(一) 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醫院及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三) 醫院的基本建設投資、修繕工程項目委托有工程審計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配合并做好監督工作;
(四) 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五) 對醫院及所屬部門中層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六) 對醫院及所屬部門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 法律、法規規定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八) 醫院專項基金合理使用;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報經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加強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合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 審核會計憑證www.zonexcapitaltr.com、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抽查有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進行現場核查實物;查閱有關的資料;
(二) 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科室)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督促改正。
第十二條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醫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計科室;被審計科室應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計科室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發現的一般情況與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科室和人員交換意見和提出建議。
(五)審計終結時,由內部審計機構寫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科室的意見,并報送醫院主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應及時送達被審計科室,被審計科室必須執行。
(六) 被審計科室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內審機構提出。
(七)審計事項結束后,要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