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EE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促進系統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錯弊,改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審計規定,并結合總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設立監審處(以下簡稱監審處),主管總公司及下屬各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三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綜合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終決算情況;
(二)與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經營效益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專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主要領導調離時應進行的離任審計;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時應進行的清算審計;
(三)在建工程的投資控制及決算審計;
(四)總公司交辦的其它特殊審計事項。
第三章 審計辦法
第五條監審處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原則上專業公司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子公司每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根據總公司部署和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監審處還將進行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第六條總公司所屬企業應及時向監審處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按月和季度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經營報表,季度報表應附財務說明。
第七條監審處應做好審計項目的準備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實施審計時,應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
第八條監審處進行審計時,可以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造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協助監審處工作,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九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及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有權直接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井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條總公司所屬企業如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應事先上報監審處,獲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處理
第十一條監審處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意見,報送總公司總經理,并抄送財務本部和被審計單位。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三日內向投資管理部提出申訴,投資管理部應會同財務本部及時處理。劉未提出申訴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或雖提出申訴但復審后己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監審處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財經法紀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審處將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經濟、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疏忽發生的技術差錯或未按財務制度及時規范記帳、未按會計制度孩算,經監審處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錯、弊端、損失和浪費的;
(三)為了小集團利益,隱瞞公司經營情況,采用不轉、少轉成本,或擠占、虛列成本等不正當手段虛報利潤的;
(四)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財物及揮霍浪費公司資財的;
(五)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拒絕配合審計人員工作的;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七)其他重大違章、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現行有關內部審計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