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福建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14年)

6822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福建省內部審計規定》已經2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年11月5日

  福建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h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二)督促審計監督對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按照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三)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四)檢查、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五)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協會開展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權范圍內,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內部審計協會依照章程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依法履行行業自律管理職能。

  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單位可以參加內部審計協會。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協會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單位,應明確除財務機構以外的內設機構承擔內部審計職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七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配備與本單位業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定期接受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規范,保守秘密,做到獨立、客觀、公正;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師、會計師任職資格,或者從事審計、會計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予以保證。

  第三章 職責與權限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

  (二)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政府采購以及重大投資活動;

  (三)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四)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專項審計調查。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可以辦理審計機關委托的有關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事項,并承辦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時享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重大決策的會議;

  (三)檢查有關的資產、經濟活動資料,現場勘查實物;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產,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四)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和詢問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公示有關審計結果,通報、責令改正審計發現的問題;

  (六)對本單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七)開展后續審計,監督、檢查被審計對象采取的整改措施

  及效果,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報告后續審計結果;   (八)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以及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建議;

  (九)參與本單位因經營管理活動需要,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機構的要求按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

  (二)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所屬單位負責人應提供任職期間述職報告;

  (四)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五)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五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按照要求向審計機關報告內部審計制度建立情況。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報告可以作為審計機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審計機構進行相關工作的參考依據。

  單位在考核、獎懲、任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將有關內部審計結論作為重要依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

  在實施審計前,應當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結束后,形成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并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當對審計事項、審計結果作出評價,提出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的建議和措施,并送達被審計對象。

  第二十條 經審計發現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提出糾正或者處理意見,提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單位權力機構作出審計決定:

  (一)應繳未繳、少繳稅款;

  (二)違反票據和現金管理規定,私存私放公款;

  (三)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四)虛增、隱瞞、截留收入和利潤;

  (五)虛報產量、產值和原材料消耗;

  (六)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七)浪費國家、單位資金或者造成國家、單位資金流失;

  (八)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九)內部控制和管理存在嚴重薄弱環節;

  (十)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紀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執行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報告執行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權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絕執行審計結論的。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結論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出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結論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國家機關的行政首長及其他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權力機構是指法人組織依法行使決策權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的被審計對象是指所屬單位、內設機構及個人。

  第二十八條 未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專職或者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篇2:某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EE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促進系統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錯弊,改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審計規定,并結合總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設立監審處(以下簡稱監審處),主管總公司及下屬各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三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綜合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終決算情況;

  (二)與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經營效益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專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主要領導調離時應進行的離任審計;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時應進行的清算審計;

  (三)在建工程的投資控制及決算審計;

  (四)總公司交辦的其它特殊審計事項。

  第三章 審計辦法

  第五條監審處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原則上專業公司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子公司每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根據總公司部署和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監審處還將進行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第六條總公司所屬企業應及時向監審處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按月和季度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經營報表,季度報表應附財務說明。

  第七條監審處應做好審計項目的準備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實施審計時,應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

  第八條監審處進行審計時,可以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造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協助監審處工作,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九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及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有權直接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井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條總公司所屬企業如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應事先上報監審處,獲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處理

  第十一條監審處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意見,報送總公司總經理,并抄送財務本部和被審計單位。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三日內向投資管理部提出申訴,投資管理部應會同財務本部及時處理。劉未提出申訴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或雖提出申訴但復審后己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監審處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財經法紀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審處將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經濟、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疏忽發生的技術差錯或未按財務制度及時規范記帳、未按會計制度孩算,經監審處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錯、弊端、損失和浪費的;

  (三)為了小集團利益,隱瞞公司經營情況,采用不轉、少轉成本,或擠占、虛列成本等不正當手段虛報利潤的;

  (四)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財物及揮霍浪費公司資財的;

  (五)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拒絕配合審計人員工作的;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七)其他重大違章、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現行有關內部審計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醫院及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是醫院健全內部管理體制與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制度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及時批復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審計意見,保證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醫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準入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5年以上審計、會計工作經歷。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七條 醫院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和支持內部審計開展工作和審計人員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按照醫院要求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履行職責:

  (一) 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醫院及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三) 醫院的基本建設投資、修繕工程項目委托有工程審計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配合并做好監督工作;

  (四) 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五) 對醫院及所屬部門中層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六) 對醫院及所屬部門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 法律、法規規定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八) 醫院專項基金合理使用;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報經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加強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合作。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 審核會計憑證www.zonexcapitaltr.com、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抽查有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進行現場核查實物;查閱有關的資料;

  (二) 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科室)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督促改正。

  第十二條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醫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計科室;被審計科室應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計科室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發現的一般情況與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科室和人員交換意見和提出建議。

  (五)審計終結時,由內部審計機構寫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科室的意見,并報送醫院主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應及時送達被審計科室,被審計科室必須執行。

  (六) 被審計科室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內審機構提出。

  (七)審計事項結束后,要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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