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農村承包土地入股分紅合同

5787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陜西省白河縣

  東方大禹農林合作社

  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西營鎮農村承包土地入股合同

  縣鎮村組

  合同編號: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受讓方):

  地址:

  聯系電話:

  為了“響應陜西省省政府、安康市市政府打造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號召”

  為了積極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工作,“政策推動,統一規劃,集中開發,規模經營,還利于民”的土地流轉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科學有序開展土地流轉工作,提高土地的規?;?、集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1、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______鎮_____村_____組_____畝土地

  (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

  油茶種植及林下種養、種養及產品深加工等生產經營。

  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為公司畝產利潤20%(具體計算方法根據專業合作社每年畝產年平均辦法利潤分配辦法執行,理事會、與監事會共同完成)。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

  面積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東

  南

  西

  北

  1合計(大寫)畝(小寫)畝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經乙方經營銷售后以現金方式支付甲方入股紅利。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平均畝產值利潤20%。具體分配金額以當年平均畝產值利潤銷售收入經過理事會、監事會共同計算分配當年數額作為作為股權紅利。具體分配數額向全體股民張榜公布。

  四、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五、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但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4、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5、乙方向甲方提供季節性或長期性勞務用工,便按市場價格向乙方付清勞務用工工資。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在合同期內構建的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屬于乙方,甲方不參與處理、及分配。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5%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50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核定。

  八、解決爭議途徑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鎮調解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

  依法向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__________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并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年*月*日*年*月*日

  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人:(簽章)*年*月*日

篇2:技術入股合同范本

20**技術入股合同范本

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后,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技術入股合同范本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深圳***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以技術智力出資的形式入股深圳***有限公司(下稱博斯特公司或公司)

研發中心中心一事達成本合同,以資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

生產技術、產品技術,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術等智力成果、技術方案作為無形資產入股公司研發中心(該中心財務獨立核算)。為保持公司快速發展,設立事業部進行產品開發及引資工作,完善后可申請注冊有限公司,負責整體品牌運作和市場營銷。

第二條:乙方公司現有的資產及設備有:

1、乙方公司于**年10月成立,注冊資金100萬元,現有經營場地300平方米,各職能部門管理團隊的織建和運作已趨完善,固定資產100萬元。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以協商作價的方式確定甲方的管理、技術、流程設計的總價值人民幣為

萬元,甲方技術入股后擁有公司研發中心百分之

的股份,余下

%的股份由乙方占有。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五條:技術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期股股東地位(期股股權為五年,五年后甲方享有8折優惠,換購新股權)其技術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擁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股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的期限以及甲乙雙方關于公司股權質押、轉讓、贈與的限制通過《公司章程》另行約定。

第八條:甲、乙雙方均承諾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崗位權限范圍內發揮特長、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第九條:甲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清楚了解公司的債權債務狀況,并認可前述債權債務均計入公司今后的盈虧財務報表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第十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股權

%所擁有的法定權力,并享有月薪

元人民幣及公司規定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薪水標準按照市場標準發放,應發款

元/月,待發款

元/月,待發款進入公司“員工基金”。)

2、甲方擔任公司的技術總監一職,負責公司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研發、生產和技術指導工作。

3、甲方保證其對入股的技術持有合法所有權,并保證在這些技術投入乙方后不會產生侵權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全責。甲方同時保證其入股技術及技術背景在同行業中的先進性和可行性。

4、甲方(包括甲方的直系親屬,下同)在公司期間和離開公司后

5

年內,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在他處從事或者以他人名義從事與公司經營類似或有競爭業務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與公司經營類似或有競爭業務的企業。

5、甲方不得將公司的技術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術)、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有償或無償地泄漏、披露、讓他人使用,或自用于無益于公司的用途。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為公司利益在公司內部的使用和披露行為不受此限。

6、甲方作為股東享有法律規定的的股東應有的權利,包括隨時要求查看財務賬目,并按規定的股份,按股分紅。

7、為保持公司穩定性,本合同簽訂期限為五年,三年后退股退還折算本金,五年后退股公司三倍贖回。甲方確因個人需要將其股權質押、轉讓或贈與第三方時,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認購權。

6、甲方有權引進投資方,投資人的股份由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轉讓給投資方,所得資金作為本項目的后續發展資金。

第十一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

陳黃祥

)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負責整個公司的運營和資本運作。

2、乙方每年定期向甲方公布一次財務賬目,并應甲方要求,可隨時提供財務賬目查看。乙方遵照法律規定的股份,按股分紅(中心利潤的60%做為分紅),其支付形式以每年的1月1日前現金支付。

第十二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經股東會表決需要追加投資或者因經營發生虧損需要彌補虧損的,由乙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擔出資。乙方有權引進投資方,投資人的股份由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轉讓給投資方,所得資金作為本項目的后續發展資金。

追加投資和引進外界資金后,按照公司法,股份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負責產品研發與乙方提供所有運作資金支持及負責公司的整體運作,是雙方合作的基礎。以下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①乙方或甲方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或將公司的技術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術)、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泄漏、披露或讓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無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損失的;

③在未經公司同意狀況下,甲方拒絕提供技術指導或者停止技術研發的

;

2、違約處理:

①任何一方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或將公司的技術成果、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泄漏、披露或讓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無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損失而難以計算數額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20

萬元,另一方可同時解除合同。構成對公司侵權的,公司另有權按照侵權產品銷售額的30%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

甲方在合作期間以及退出合作后

5

年內,與合作經營期間公司相關產品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產品以及相關的知識產權等等均屬于公司職務成果或商業秘密,其知識產權均屬于公司。違反競業禁止進行研發的,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屬于公司。

第十五條:其他

1、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合同另行約定,本合同與補充合同條款內容相沖突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2、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留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留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篇3: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處置方式討論

當前,抓大放小、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主旋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而科學地處置土地資產是企業改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能否有效盤活土地資產成為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關鍵,其目的是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配置,發揮土地資產的最大效益.搞活國有企業。制定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的處置方案,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以活化企業生產經營機制為自接目的,但要同時兼顧企業的自身利益和國家的利益,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

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授權經營管理等五種方式予以處置、本文著重對其中的作價入股處置方式進行分析、討論。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153號文)和《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的有關規定.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十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方式處置。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一、國家股

土地作價入股是實施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一種特殊途徑,經過這種處置方式后,一般應由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有償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國家股形式。欲真正地理解作價入股這種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首先必須弄清“國家股”的內涵。

根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全民所有制企業用國家授予其自主經營的國有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性質均屬國家所有,統稱為國有資產股,簡稱國有股。

國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收取.解繳國庫;國有法人股的股權股利收入由直接投資入股的法人單位收取。

企業改制中土地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不同于國有法人股。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時可以折價,但其差額需人作資本公積金。

經上面分析可知,雖然企業在改制時并不像其他處置方式一樣需付出很多資金代價以取得土地使用權,但由于土地使用權已經折為國家股,而國家憑此可獲得一定的股利收入,故此處置方式符合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作價入股和授權經營的區別

從概念上以及從操作方式上,作價入股和授權經營兩種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均有很多相似之處,因此有必要分析一下二者的關系。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將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由它們憑授權書,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人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此即“授權經營”的土地處置方式。

作價入股和授權經營有相似之處,改制企業均不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國有股份都由一定的授權經營單位持有,但兩種處置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l、授權經營單位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或租賃的方式進行處置;2、土地使用權資產在授權經營方式中以國家法人股形式存在,而在作價入股方式中則以國家股形式存在,由此引出國有資產收益(股利等)收繳途徑不同。

三、作價入股的優缺點及適用范田

作價入股與土地使用權其他處置方式有著很大的不同,具有獨特的一面,企業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經營需要,比較各種處置方式之間的優缺點,從而確定是否適于或能否選擇此處置方式。

優點:企業不需交納出讓金或租金,資金壓力減輕。土地使用權成為企業的法人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等,有利于企業整體資產的合理運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國有資產的流失.而出讓金、租金的降低、優惠都實際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缺點:目前尚未有詳細實施辦法,國家與企業共擔風險,國家股持股人不明,不便管理,影響國有股的切實實現。國家股同股不同權.在配股等方面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收益的損失。土地資產總額巨大,會大大改變企業股權結構.影響企業生產效益指標,影響其他股東的積極性。土地資產日趨增值的特性得不到體現,國有資產

收益不能隨國有土地資產的增值而增加。

適用范圍:占地面積大、經營效益好、競爭能力強,有開發前途或政策上需扶持的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企業。

由于各地方具體政策不同,折價入股處置方式的利用現狀也是不同的,例如遼寧省1996、1997年內有8O%的企業改制采用此方式,而山東諸城巾土地局的經驗是“作價入股辦不了,高價買斷受不了,年租制順理成章”。

四、采用作價入股方式需解決的問題

由于存在如何確定合適的持股單位、如何及時收繳國有股收益等問題,在作價入股處置方式的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解決,否則便不能保證國有資產收益的實現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有效實施。

1、明確持股單位。明確和選擇適當的持股單位是保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實現的關鍵,否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便無法真正實現.從而也無法順利實施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如果所選持股單位不當,不能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的如數上繳,則土地的國家所有實際上成了企業或部門所有。目前,部屬企業改制一般都是選擇由部屬行業總公司持國有家股,地方企業改制一般都是選擇由省屬企業持有的方式。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權持有等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97年3月25日國土批 [1997]2號),中央、省屬企業的國有土地股權分別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相應一級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持有。

2、國有資產收益的繳納,是給地方,還是給中央。由于部屬企業改制需選擇一個部屬單位持有困家股,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即國有股收益需上繳中央財政。而企業改制如選擇出讓或租賃的土地處置方式,土地所有權收益是上繳地方財政的。這樣,部屬企業改制采用作價入股處置方式便可能會遇到地方的阻力,實際上,各地部屬企業采取此種處置方式時,或多或少都會向地方作出一定的資金讓步。欲妥善地處理這個問題,筆者建議對作價人股后國有股收益應在地方和中央之間作一個合理的分配,才能有效地推動此種土地處置方式的實施。

3、土地使用權折為國家股后對企業經營的影響。由于企業資產的增大,必須降低企業凈資產利潤率經營收益指標,企業在選擇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時必須充分地考慮到這個問題。

4、土地使用權折為國家股后對企業改制上市的影響。土地資產國家股如果占股權比例過大,必然影響其他投資者的積極性,這也是采用此種處置方式的一個限定條件。

5、國家股的管理,應當由專門的機構進行,由土地局管理容易造成權責不夠明確,造成國有資產管理效率的降低,可設立土地管理部門直屬的專門土地投資機構。

6、國家股與法人股及社會公眾股等其他股之間關系的合理處理。按道理說,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企業形成的國家股應與法人股、社會公眾股等其他股份一樣,同股同權,享有同等的權利。但實際操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國有股在配股、分紅等方面的權益得不到適當的保證,這樣,必然會影響國有資產收益的有效實現。

五、國家股收益的收繳

采取作價入股處置方式降低了企業改制的資金門檻,但不能因此而影響了國有土地權益的實現。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國有資產,如不能確保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收益的如數上繳,便必然影響國有資產收益的實現,甚至實際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1、有關國有資產收益

與采取作價入股方式形成的國家股有關的國有資產收益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家股應分得的股利;

(2)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家作為出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應分取的紅利;

(3)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股權轉讓(包括配股權轉讓)收入;

(4)對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的收入。

2、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的具體實施

國有資產收益應按中央、地方產權關系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

國家對股份制企業的國有股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目前,企業財務關系屬于哪一級財政,國家股即由哪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使所有權,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國家股管轄權轉移的決定權在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國家國資管理部門(原為國有資產管理局,現為財政部)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隸屬關系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負責組織股份制試點企業的中央和地方國家股股利的收繳工作。

根據機構改革前的有關規定,中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由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授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負責,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監繳。

&

nbsp;3、目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國家明文規定,國家股收益等國有資產收益應上繳財政,但各地的實際操作方法卻很不一致。根據調查,無論是省屬持股單位還是部屬持股單位,由土地使用權作價形成的國家股收益大部分被持股單位留用,這樣,國家股收益中的國家土地所有權收益并未真正實現,有悸于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處置方式的目的,影響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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