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民營醫院職工管理制度

1457

  朝陽醫院職工管理制度

  為了增加各項規章制度在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針對建院以來的各項規章制度比較凌亂的情況,進行了系統的匯總,部分內容根據醫院具體情況,做了相應的調整和補充,以便加強醫院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一、工作制度

  上班后各科室人員應迅速就位,各司其職,不準聚集聊天或打電話聊天,不準披頭散發、化濃妝、涂指甲、穿拖鞋、不準擅自離崗、脫崗、串崗、大聲喧嘩、談笑風生、看與醫療或本職工作無關的書刊、看電視、聽收音機、打游戲機、打瞌睡、做私事,不得在工作時間會客,更不準在診室、導診臺、倉庫、藥房、藥庫、收費處會客。

  二、考勤制度

  1、所有員工上下班實行打卡考勤制度,不得替代打卡,違者當事人雙方各罰款50元。因工作原因漏打,需領導簽字為證。無故漏打一次罰款10元。

  2、病事假兩天以內(包括兩天)扣發假內工資,3—7天扣發假內工資及獎金。曠工一天扣發當月工資的30%,曠工兩天扣發當月工資的50%,兩天以上者給與辭退。

  3、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5元,10分鐘以上每次罰款10元,超過半小時按曠工半天計算。

  4、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在不影響科室正常工作的安排下可以補休,到月底未補休完的按每小時3元的加班費計算。

  注:凡加班者必須由當日后勤值班人員簽字認可,否則無效。

  三、診療制度及制度服務標準

  (1)、診療制度

  1、要樹立法治觀念,加強法律意識。

  2、嚴格按照醫療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院內感染制度及無菌操作原則。

  3、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匯報,逐級上報,及時解決。

  4、各科室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5、建立健全醫療文書管理制度。病歷、處方書寫要規范,完成各種操作后當事人必須簽字。及時向有關科室、醫生、領導反應患者的意見。

  6、加強醫療安全意識及醫護法律法規的學習。

  (2)、制度服務標準

  1、全程導診制:為患者進行正確引導,協助患者進行掛號、交費、檢查、取藥等,指導患者辦理各種診療手續,提高就診效率,降低患者的時間和精神成本。

  2、首問負責制:患者向醫院任意工作人員咨詢時,都要耐心解答。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詢問,直至患者得到滿意答復。

  3、診療保密制:醫護人員要嚴格保守患者的診療秘密,實行一醫一患一室的就診模式。尊重患者的隱私。

  4、知情選擇制: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醫務人員要向患者進行詳細的解釋,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特殊操作。

  5、診后隨訪制:定期對患者進行回訪,了解康復情況,對其進行康復指導。提高治愈率及康復速度。

  四、請銷假制度

  員工有病有事需休班者,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病、事假半天,由本人填寫假條,經科室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離開。請病、事假一天以上,須經科室負責人及院長簽字批準后,方可離開。所有請假條必須統一交辦公室備案。不得打電話、帶口信請假。(特殊情況除外)

  五、提成制度

  所有醫務人員試用期滿后,按各科室的收入情況進行提成。

  六、科室負責人獎懲制度

  所有科室負責人每季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隨時調整,考評成績突出者,年終給予一定的獎勵。

  七、聘用、解聘、辭職制度

  員工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辭退。如需辭職,

  必須提前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八、獎懲制度

  醫院制定獎懲制度的目的:

  為了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獎勵部分

  1、對工作中成績突出,積極開展新業務,在臨床實踐中受到病人表揚的(收到錦旗或表揚信)給與獎勵50~200元。

  2、搶救病人積極主動,獲得成功的主要成員獎勵100~200元。

  3、避免醫療事故或嚴重差錯發生的主要成員(上報事情經過),情況屬實的獎勵50~200元。

  4、凡介紹病人來我院治療,經查實情況屬實者,給與獎勵50~200元。

  5、凡在醫院改革創新中提出書面合理建議并采納實施,確有成效者,獎勵100~200元。

  6、及時發現和制止事故苗子和嚴重差錯可給予50-100元獎勵。

  7、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并取得良好效益者或對醫院建設有突出貢獻,年終給予一定金額的紅包獎勵。

  (2)、處罰部分

  1、曠工一天扣發當月獎金,當月曠工累計兩天及兩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外,還要扣發當月工資的30%。

  2、凡以醫謀私,私自給親戚和朋友做任何治療,未經辦公室同意者,除照價賠款外,同時給與5~10倍罰款,并扣發當事人當月獎金。

  3、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患者的紅包。經查實除退款外,同時給與5~10倍罰款,并扣發當事人當月獎金。

  4、凡私自收取病人的現金者,除了罰收取現金外,給當事人10倍的罰款,并扣發當月的獎金。

  5、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賣藥和劃價。發現后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于5~10倍罰款,并扣發當月獎金。

  6、凡有意來醫院看病就診的病人,介紹其去他處看病或檢查并拿提成者,發現一次扣發當月獎金,并在全院大會上做檢查,情節嚴重的辭退。

  7、收費人員因工作馬虎,缺乏責任心,收費、劃價、結算出現嚴重差錯,視不同情節扣罰責任人50—100元。如漏收費用、誤收假鈔,按損失的金額全額賠償。

  8、無論什么原因與病人發生爭吵,扣發當事人當月獎金。

  9、不愛護醫院公共財產,造成設備、物資、儀器、器械缺少或者損壞者,照價賠償。

  10、各科室、部門的設備、物資、材料不得私自外借,違者發現一次扣發當月獎金。

  以下每違反一條罰款10元,在每月的獎金中扣除:

  1、工作時間著裝不整、化濃妝、披頭散發、不戴頭花等,未到下班時間提前脫工作服者。

  2、工作時間吃零食者,非加班人員或值班人員將飯盒帶入診室吃飯者。

  3、操作時不戴口罩、帽子,工作時間大聲喧嘩、嘻笑、打鬧者。

  4、值班下班未打掃衛生、空調未關、紫外線燈未關、門未鎖好者。

  5、未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私自調班未造成后果者。

  6、交接班藥品、器械交接不清,未作交接記錄者。

  以下每違反一條罰款20元,在每月的獎金中扣除:

  1、執行醫囑有誤、漏執行醫囑,未造成后果者。

  2、醫療器械、備用物品丟失,由當班人員按價賠償后,罰款20元。

  3、通知參加院及科室內活動或學習,無故不來、不請假者。

  4、治療、處置時間接聽電話,發信息者。

  5、工作時間脫崗、串崗、聚崗,看非業務雜志、玩游戲者。

  6、出入手術室未換鞋者。手術期間未戴口罩、帽子者。

  以下每違反一條罰款50元,在每月的獎金中扣除:

  1、責任心不強,解釋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病人投訴者。

  2、溝通不到位,與病人及家屬發生爭吵者。

  3、巡視不及時,造成藥物外滲或針頭脫落未及時發現者。

  4、無菌包過期,未發現者。

  5、術后記錄與病情不相符者。

  6、因查對制度不嚴或違反無菌操作規程,未造成后果者。

  以下情況的予以解聘:

  1、病人投訴,造成后果者。

  2、散布謠言,損害醫院聲譽或影響醫院形象者。

  3、發生醫療糾紛,給病人提供資料者。

  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工作中拉幫結伙,造成科室人員不團結者。

  5、打架斗毆,甚至卷進來其他社會人員參與,影響、干擾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醫院正常管理。

  6、執行醫囑有誤,漏執行醫囑造成后果者。

  7、責任心不強,解釋不到位,造成后果者。

  8、違反無菌操作規程及查對制度,造成后果者。

  9、工作中不服從安排、調動和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者。

篇2: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05)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維護職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為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利益所采取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依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ㄒ唬﹪覚C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ǘ﹪衅髽I、城鎮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ㄈ┲惺≈奔巴獾伛v本市的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ㄋ模┩馍掏顿Y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ㄎ澹┟褶k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罁巨k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職)人員。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與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兩級統籌管理。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下負責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參保單位以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7%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2%繳納,由參保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單位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比例超過1:1.8時,參保單位應當繳納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

  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退休人員人數-在職職工人數÷1.8}×月平均養老金×7%

  第八條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九條 本年度參加工作或調入本市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實領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工資總額不明確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 參保單位實行轉制后,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經營活動的,須為其在職職工一次性清繳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退休人員繳足平均預期壽命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停繳保險費的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90天內(含90天)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后,參保人員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停繳保險費期間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憑《醫療證》、IC卡、收據及相關病歷材料,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超過90天未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的參保單位,按自動停保處理。自動停保以后再繳清保險費的,按續保辦理,停繳保險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三章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體現形式為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IC卡)。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本人繳費基數或養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ㄒ唬?5周歲(含45周歲)以下按2.5%劃入;

 ?。ǘ?6周歲至55周歲按3.0%劃入;

 ?。ㄈ?6周歲至69周歲按4.0%劃入;

 ?。ㄋ模?0周歲(含70周歲)以上按4.8%劃入。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后,其余部分進入統籌基金。按本辦法收取的滯納金以及其它收入并入統籌基金。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制發IC卡。IC卡是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的專用憑證。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員所有,用于本人醫療費支出(含個人負擔部分),可以結轉下年、轉移和繼承。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調離本市的,應按規定辦理個人帳戶轉移和IC卡注銷手續,其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本人。外地調入本市的人員,應辦理醫療保險手續并建立個人帳戶,同時將結余資金轉入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和IC卡應在30日內辦理注銷。個人帳戶結余資金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30日后,參保人員開始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及定點藥店購藥發生的醫藥費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須負擔起付標準費用。參保人員首次住院治療所負擔的起付標準費用,依照三級甲等醫院、三級乙等醫院、市級??漆t院、二級醫院、社區醫院分別確定為700元/人次、6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年度內,每住院一次遞減100元,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人次。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三級綜合醫院、市級??漆t院(含二級綜合醫院)、社區醫院(含一級綜合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個人負擔的比例分別為:在職職工負擔15%、12%、10%,退休人員負擔10%、8%、6%。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經定點醫療機構同意,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外市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起付標準費用為1000元/人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負擔35%,退休人員負擔25%,并于治療終結后,持有效憑證到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五條 辦理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應在所在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效憑證到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患急性病時可就近就醫,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效憑證到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七條 在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含住院與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超過4倍的醫療費由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支付。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稅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修訂)》及《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審核結算。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參保單位的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藥店購藥,處方藥須憑處方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購藥。

  第三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開業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業務,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部門聯合審查批準,頒發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資格證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坪途C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購藥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須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簽定的協議,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結算費用。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當加強醫務人員和服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制度,保證醫療和藥品質量,堅持因病施治,科學診斷,合理用藥,有效治療。藥品價格必須執行國家、省、市物價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接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物價行政部門的檢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時,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參保人員病情需要進行檢查和治療。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情需要進行的檢查和治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拒付其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發現有偽造、冒用或涂改醫療保險證的,應扣留醫療保險證,并及時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⒎嵌c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和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ǘ┎缓蓑炨t療保險證、IC卡,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ㄈ┚芙^收治本醫療機構收治范圍內的病人或拒絕使用醫療保險IC卡結算醫療費用;

 ?。ㄋ模┎粓猿忠虿∈┲?,故意限制處方金額以及住院費用;

 ?。ㄎ澹┎扇齑?、分解住院和降低住院標準等不正當的辦法,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粓绦幸幎ǖ尼t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以及違反價格管理有關規定收費,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第三十九條 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话刺幏絼┝颗渌?;

 ?。ǘ┏鍪刍踞t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或其他物品;

 ?。ㄈ┻`反藥品價格管理規定收費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在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⒈救说尼t療保險證、IC卡轉借他人;

 ?。ǘ﹤卧?、涂改處方或醫療費用單據等憑證,虛報、冒領醫療費。

  第四十一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發生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裁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征繳、統一管理、統一支付。

  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基金全部用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市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辦公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撥付,不得占用或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六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有權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及個人帳戶收支情況。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審核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有關帳目、報表,核實參保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和養老金總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對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進行與醫療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參保單位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須指定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業務。參保單位定期向職工公布年度工資總額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監督。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基金損失的,除追回損失,取消其定點資格外,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 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基金損失的,除追回損失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職工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年度。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第74號令)同時廢止。

篇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4)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 李斌

  20**年2月20日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組織進行技術性等級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

  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x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ǘ┙M織勞動能力鑒定;

 ?。ㄈ└鶕<医M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ㄋ模┙⑼暾蔫b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鑒定程序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豆J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ǘ┯行У脑\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ㄈ┕毠さ木用裆矸葑C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ㄋ模﹦趧幽芰﹁b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十二條 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毠ぜ捌溆萌藛挝坏幕拘畔?;

 ?。ǘ﹤榻榻B,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ㄈ┳鞒鲨b定的依據;

 ?。ㄋ模╄b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十九條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每3年對專家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確有需要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嗅t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ǘ┱莆談趧幽芰﹁b定的相關知識;

 ?。ㄈ┚哂辛己玫穆殬I品德。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鑒定,嚴格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ㄒ唬o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

 ?。ǘ┚懿粎⒓觿趧幽芰﹁b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或者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醇皶r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ǘ┪丛谝幎ㄆ谙迌茸鞒鰟趧幽芰﹁b定結論的;

 ?。ㄈ┪窗凑找幎皶r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ㄋ模┪窗凑找幎S機抽取相關科別專家進行鑒定的;

 ?。ㄎ澹┥米源鄹膭趧幽芰﹁b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的;

 ?。├寐殑罩惴欠ㄊ帐墚斒氯素斘锏?;

 ?。ㄆ撸┯羞`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ㄒ唬┨峁┨摷勹b定意見的;

 ?。ǘ├寐殑罩惴欠ㄊ帐墚斒氯素斘锏?;

 ?。ㄈo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ㄋ模┯羞`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參與工傷救治、檢查、診斷等活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ㄒ唬┨峁┡c病情不符的虛假診斷證明的;

 ?。ǘ┐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材料的;

 ?。ㄈo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的勞動能力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再次鑒定結論書、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等文書基本樣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略)

  2.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 (略)

  3.再次鑒定結論書 (略)

  4.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略)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