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黨內重要情況通報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保障各級黨組織和黨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根據《*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必須堅持服務大局、促進工作,依法依紀、科學規范,實事求是、及時有效,結合實際、分層通報的原則。
第二章
通報主體和對象
第三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主體為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及市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
第四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對象為市、縣(區)兩級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市、縣(區)兩級紀委委員,下級黨組織、黨代表直至全體黨員、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
第三章
通報內容
第五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內容:
(一)黨務工作方面
1、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的情況;
2、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3、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人民武裝、統一戰線及群團工作的重要事項;
4、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制度和規定;
5、黨組織會議形成的重大決定、決議事項;
6、黨委班子民主生活會及整改落實情況,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
7、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情況。
8、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組織人事方面
1、黨代表的推薦產生情況,黨組織調整選舉情況,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及發展黨員情況;
2、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和懲誡情況;
3、干部人事管理范圍內的公開招聘、錄用干部以及調整、任免干部的情況;
4、黨員干部因違法違紀立案審查、處理的情況。
(三)與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全市經濟社會建設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工作進展情況;
2、行政區劃和組織機構調整情況;
3、重大基建項目安排,重點工程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
4、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結果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焦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其他應當通報的重要情況。
第四章
通報方式和要求
第六條
各級黨組織的通報內容可通過會議、文件、報告、新聞媒體等方式在不同層次、不同范圍內通報。
(一)會議通報。適用于可在黨內公開,并在一定范圍內向黨員傳達的情況。
(二)文件通報。適用于黨內重要文件、涉及黨組織或黨員群體的重要情況通報等。
(三)專題通報。適用于涉及黨內重大活動,重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等,針對部分群體、個人或者部門進行專題通報。
(四)媒體通報。適用于可向全體黨員和社會公開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等。
(五)其他通報。適用于可向社會公開的日常性工作或黨組織、黨員基本情況等,可采取黨務公開欄、簡報等形式進行通報。
第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根據通報內容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合理確定通報時限,一般性工作應在1個月內通報,緊急、重要情況應及時通報。
第八條
各級黨組織要做好涉密內容的通報工作,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確保不發生泄密事件。對有專門要求的決議、決定、會議內容應掌握在不同層次、不同范圍內通報。
第五章
通報程序
第九條
黨內重要情況按以下程序進行通報:
(一)由承擔黨務工作的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提出擬通報的事項,報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審核后,送黨委(黨組)書記審定;
(二)通報內容原則上由黨委(黨組)書記最后審定,特殊情況報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
(三)承擔黨務工作的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應及時將經審核后的通報內容向不同對象公開。對黨內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黨內事務,應采取先黨內、后黨外的順序進行通報,并及時收集反饋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率先垂范,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認真抓好本制度的落實,對不執行本制度規定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黨組織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委辦、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重大事項通報制度
重大事項通報制度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精神,進一步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保障廣大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增強廣大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使命感,建設和諧勞動關系,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穩定。根據兩辦《通知》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實施本制度。
一、每季度第二周的星期五下午16:00~17:00為重大事項通報時間,如遇節假日順延。
二、重大事項通報采取會議形式,會議在會議中心大會議廳進行。
三、重大事項主要內容:
公司改革、管理、生產、經營、外協、技改、基建、人事、勞資、培訓等公司重大決策問題、生產經營管理方面重要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方面問題的相關情況及難點重點。
四、參加通報會議人員:
1、會議有公司級領導參加或主持。
2、根據通報內容由公司主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通報。
3、在崗職工自愿申請到本單位工會報名,各單位工會每次會前將參會職工名單上報公司工會民管工委審批。
4、每次通報會人數控制在200人左右。
五、各單位工段(班組)參會職工代表,會后應向本工段(班組)職工傳達會議精神,并將傳達內容記錄在班組會議記錄本上。
六、本制度自20**年6月起執行。在公司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公司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
篇3:某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醫院各類處方,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對不合理用藥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提高處方醫師的執行能力。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報公示。
一、制度
(一)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業務科、藥劑科每月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并列為醫療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20元:
1.處方一般項目缺項或地址不詳者;
2.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4.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咨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5.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6.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7.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嚴重缺陷處方,每張扣5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復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6.抗感染藥物濫用;
7.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將取消該醫師處方權。
(五) 通報公示方式: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匯總每月的不合理處方包括藥劑科日常登記和集中評價的不合理處方,經核實無誤后,將結果公布于《醫務簡訊》上,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