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制度:
航空分公司送票司機工作標準
11送票司機工作標準
11.1上班前準備
11.1.1 0800前到達工作崗位。
11.1.2 將電臺打開,天線放在車頂,與調度人員通話調試。
11.1.3 檢查車身、車內衛生是否清潔并作相應保潔工作。
11.1.4 檢查車輛工作是否正常。
11.2車輛安全
11.2.1遵守交通規則,按要求停放車輛。
11.2.2行車速度最高不得超過50公里/每小時。
11.2.3指定每周一或周二為訂送票中心車輛安全日
11.2.4安全日要進行車況及車容檢查,對各車輛的主要部件進行一次系統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并認真登記檢查記錄。
11.2.5安全日檢查過后要進行一次車輛運行講評,對一周運行情況進行總結,防微杜漸,確保行車安全。
11.2.6安全日要開展安全教育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
11.3車輛保養與維修
11.3.1愛惜車輛、精心維護,尤其是換季保養。
11.3.2夏季來臨,檢查空調,及時維修。
11.3.3冬季來臨,加防凍液,備好防滑鏈。
11.3.4車輛出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隊長匯報,需要維修時須經上報批準后方可送交修理廠,同時做好維修登記工作。
11.3.5車輛維修時,對于輕微故障,司機要在現場監督維修;對于嚴重故障,司機要及時通過電話督促盡快修好,以保證車輛盡快投入運行。
11.3.6車輛保養與維修要進行嚴格登記,每車一本,隨時登記,登記內容要完整、清晰,以備隨時檢查。
11.4下班前準備:
11.4.1關閉電臺,把天線放入車內。
11.4.2需存放在售票處的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鑰匙交調度保管。
11.4.3所有車輛在停放后要按規定檢查車輛的安全情況。
11.5夜間值班
11.5.1夜間值班,要注意與保安人員的配合。
11.5.2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吃飯時間控制在40分鐘以內。
11.5.3休息前要按規定停放車輛并做安全檢查。
11.6停車費、過路費等單據要妥善保存,月底交隊長處予以登記。
注:安全日工作以及各種登記工作由車隊隊長全面負責
篇2:建筑公司起重機尾車司機安全工作標準
建筑公司起重機尾車司機安全工作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起重機尾車司機的任職資格、安全職責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498-20** 企業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公司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公司崗位說明書
3 任職資格
本崗位人員應符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崗位任職要求。
4 安全職責與要求
4.1起重機尾車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應進行全面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經理論、實際操作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起重機司機須取得由公安機關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后方可進行道路駕駛。
4.2起重機應配置專職司機。嚴禁酒后操作。與本機無關人員不得上機。
4.3夜間作業時,機上及作業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
4.4遇到 6 級以上大風或雷雨、大霧時,應停止作業。
4.5機上設備的變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拆封,要求保證動作靈敏可靠,不得以安全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4.6輪胎式起重機在公路上行駛時,應執行汽車安全技術規程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4.7機上應設置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布置于易于摘取的明顯部位,操作人員都應掌握其使用方法,并應定期檢查,更換過期劑料。
4.8機吊有重物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作業時,司機不得從事與操作無關的事情。
4.9起重作業的準備及作業應遵守國家相關起重作業規定。
4.10起重機司機應做到“十不吊”。
4.11起重機保養工作,按各保修工作中的例行保養項目執行。
4.12交接班應遵守所制定的相關管理規定,且交接班應在機上進行。
5 檢查與考核
5.1由主管部門按照本標準進行檢查。
5.2安全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篇3:建筑公司吊車司機安全工作標準
建筑公司吊車司機安全工作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吊車司機的任職資格、安全職責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498-20** 企業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公司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公司崗位說明書
3 任職資格
本崗位人員應符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崗位任職要求。
4 安全職責與要求
4.1吊車司機應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操作;操作中不準吃東西、吸煙、看書、看報和閑談。工作中不準打盹睡覺,酒后禁止操作。
4.2動車前必須先打鈴或報警,起吊物體接近人時,也應給予持續鈴聲或報警。
4.3駕駛吊車應用控制手柄來操縱,不可利用安全裝置來停車。操作中雙手把牢控制手柄,不可單脫手或雙脫手,以防發生突然情況,不能采取緊急措施。
4.4多人掛鉤時,司機只能服從吊運前確定的其中一人指揮小型吊車。但對任何人發出危險停車信號,司機都應緊急停車。
4.5吊車在吊運過程中。如遇到起升機構制動器失靈,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推到下降滿檔位置,再開動大小車,找安全地方,落下重物。
4.6兩臺吊車同時吊起一個物件時,應使承載均勻,起升機構的鋼絲繩保持垂直,同時同步起升或降落;抬桿應保持水平,要專人指揮。
4.7有主、副鉤的吊車,應把不工作的吊鉤升到接近極限位置的高度。鉤上不準掛其它輔助吊具,不允許兩鉤同時吊運兩個工作物。
4.8在吊運重物件,滿載、液體金屬或危險品時,吊前要檢查一次起升制動器,起吊后要試驗起升機構制動器的可靠性。吊運鋼水、鐵水的起重機起升機構必須設兩套制動器,在吊運重物時,禁止調整制動器。
4.9應嚴格遵守“十不吊”的規定。
5 檢查與考核
5.1由主管部門按照本標準進行檢查。
5.2安全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