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電梯司機王某,在對電梯進行清掃時不幸被電梯擠死,過錯究竟在誰?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北京世紀恒景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景公司)與北京世紀馳騁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騁公司)在20**年5月簽訂電梯服務委托合同,約定恒景公司委托馳騁公司對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2號樓實施電梯服務。
原告王先生與梁女士之子王某(15歲)被馳騁公司雇傭,擔任電梯司機(未經過電梯司機上崗培訓及相關專業培訓、無電梯司機操作證及電梯安裝維修操作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馳騁公司未核實王某的身份證及年齡即進行了招聘,王先生、梁女士在事發前知道王某在此處工作,馳騁公司讓王某擔任2號樓1單元的電梯司機。
6月21日下午5時許,王某在2號樓的1層離開轎廂后,沿著樓梯到2層廳門處,借用鋼鋸條打開廳門,在未切斷電源,未放置警示牌的情況下即私自進入電梯轎廂頂部。在該小區施工的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油漆工楊某要到2號樓1單元的10層取小推車,走到電梯轎廂內,在不知轎廂頂上有人的情況下正常開電梯上行,王某被電梯擠壓致死。王某的父母要求馳騁公司、恒景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5萬余元。
馳騁公司辯稱,王某死亡在電梯轎廂的頂部,這個地點不是電梯工的工作地點,王某本人違反工作紀律,因此應當減輕各被告的賠償責任。而且王某未滿16周歲,其父母即原告沒有對其子盡到監護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系馳騁公司的雇員,馳騁公司在招工時未核實王某的身份并且在未對其電梯司機上崗培訓及相關專業培訓即錄用未成年人王某為該樓擔任電梯司機,故雇主馳騁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夫婦作為王某的監護人,在事發前已知王其明在從事電梯司機的工作,未加以制止,未盡到監護責任,對死亡后果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北京世紀馳騁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喪葬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434141元。對于原告要求恒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