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虹橋開發區某廣場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業委會將廣場全權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物業公司可按市場有關規定提取12%的管理酬金,物業管理費若有節余則歸業委會所有。20**年8月,合同期滿,物業公司拒絕將多余的物業管理費歸還業委會,于是東家就將物業公司請到法院講道理去了。
分析: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勞務報酬,但若采取酬金制的,則節余的物業管理費應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物業公司不得截留、挪用。
點評:
該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限屆滿后,拒絕將物業管理費結余款交付給廣場業委會,顯然與雙方的約定相悖,侵害了廣場業委會的合法權益。目前,業主通過業主大會表決由業委會追訴物業公司業委會用房、停車費等官司越來越多,業主的維權意識普遍增強。
篇2: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20**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催收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區內丟失三輛自行車,因此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反復說明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但李某仍不聽解釋勸說,堅決拒絕交納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
[案例提示]
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但物業管理公司在收繳中總能遇到一些以各種原因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按實際情況,采取一般性追繳和區別性追繳的不同追繳方式進行催繳,必要時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
[案例分析]
物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給付404元物業管理費。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全額交納20**年度物業管理費404元。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篇3: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場某商鋪的原業主。幾個月前,順利將該商鋪轉手。不過讓她沒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繼續支付物業管理費。余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家商鋪都轉手好幾個月了,自己居然還得為新業主照付物業費。
[案例提示]
業主轉讓物業應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尤其應注意是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公約合同等中的相關條款。
[案例分析]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當初與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的一份“公約”,約定一旦業主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否則,前業主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相關事項負有責任。但余女士未履約,應按規定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日前,法院判定,該管理公約對雙方的確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須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15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