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化工工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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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工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廠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 SY/T6524-20**《石油工業作業場所勞動防護用具配備要求》,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油田****。

  第二章 分 類

  第三條 普通型

  普通勞保服、勞保鞋、勞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第四條 特種型

  (一)頭部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護類: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過濾罐(盒)、防毒防塵口罩、長管面具、呼吸器;

  (三)眼部防護類:電焊面罩、護目鏡;

  (四)聽覺器官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制作的降噪音護具,如:耳塞等;

  (五)防護服裝類:防靜電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六)手足防護類:絕緣、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七)防墜落類防護用品:安全帶、安全繩;

  (八)經勞動部門確定的其他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章 配發范圍

  第五條 普通員工配發普通型

  第六條 根據崗位配發特種型。

  第四章 生產辦

  第七條 負責貫徹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第八條 審核年度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

  第九條 審定特種型勞動防護用品品種、質料、顏色及發放范圍

  第十條 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負責審查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證工作。

  第十二條 按國家規定對發放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抽樣監督。

  第十三條 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匯總年度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報送實業公司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負責組織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第十六條 負責建立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基礎資料和發放制度。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第十七條 員工的個人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辦按計劃統一定購,分級發放。供貨廠商由生產辦驗證審定。

  第十八條 員工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需按質量要求進行抽查,不合格產品不準發給員工。

  第六章 發放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凡規定享受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要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基礎卡”。

  第二十條 員工在廠內調動時,“員工個人防護用品基礎卡”隨身轉帶。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應按新老工種使用年限較長的計算,期滿后再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第二十一條 外調入廠人員,需在生產辦辦理注冊手續。

  第二十二條 長期(6個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員工,相應延長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間。

  第二十三條 對因工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生產辦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年限折價賠償。

  第二十四條 對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時容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鏡 、面罩、呼吸器、絕緣手套等,應按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強制檢驗或報廢。

  第二十五條 特種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護耳器等應發放到個人,由個人專管專用,其余可發放至班組,班組保管,集體使用,保證應急情況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條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車間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臺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于取用場所,定點定人專管,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銳器等損壞;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進行使用前學習培訓,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條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護用品,必須有專人監護。

  第八章 勞保用品配備標準

  第三十條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嚴格按配備標準發放。

  第三十一條 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堅持“安全、適用、美觀大方”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齊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統一式樣、統一色澤、統一制作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根據實際情況,特殊工種防護用品由生產辦審批。

  第九章應急藥品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車間、各崗位均應配備應急藥品。

  第三十五條 建立應急藥品臺帳、檢查記錄及收發放記錄(要有領取人、管理人員簽字)。

  第三十六條 各崗位應急藥品設專人管理,并保證二十四小時隨時能取出藥品。

  第三十七條 應急藥品要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八條 藥品箱落鎖,每班設一名藥品管理人員,非藥品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打開取藥。

  第三十九條 發放藥品限一次用量。

  第四十條 過期藥品及時返回生產辦,由生產辦統一銷毀,并做好記錄。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實業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三)

  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三)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和原則

  1.發放范圍:

  (1)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濕或苦臟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濕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范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基層干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8.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9.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3)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物資采購部門

  (1)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2)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3)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1)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2)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顚S门_帳。

  5.其他部門

  (1)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2)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篇3:企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購買合格的產品。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每 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領取由車間統一領取。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并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性能良好。

  9、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用貨幣和其它物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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